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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2388.3-2010 (SN/T2388.3-2010) | | 中文名称 |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规程 第3部分:海损鉴定 | | 英文名称 | Rules for damage survey of imported commodities on maritime transportation. Part 3: Cargo survey for average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A0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100.10 | | 字数估计 | 5,561 | | 发布日期 | 2010-01-10 | | 实施日期 | 2010-07-16 | | 引用标准 | SN/T 2388.1-2009; SN/T 2388.2-2009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10]13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SN/T 238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运进口商品海损鉴定的要求。本部分适用于海运进口商品的海损鉴定。 |
SN/T 2388.3-2010
Rules for damage survey of imported commodities on maritime transportation.Part 3: Cargo survey for average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388.3-2010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规程
第3部分:海损鉴定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2388《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规程》共分为3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名词术语;
---第3部分:海损鉴定。
本部分为SN/T 2388的第3部分。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黄合、李国功、吴坚华、尹文忠、周武章。
本部分系首次发布的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2388.3-2010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规程
第3部分:海损鉴定
1 范围
SN/T 2388的本部分规定了海运进口商品海损鉴定的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海运进口商品的海损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2388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SN/T 2388.1-2009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规程 第1部分:通则
SN/T 2388.2-2009 进口商品残损鉴定规程 第2部分:名词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N/T 2388.2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SN/T 2388的本部分。
3.1
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遭遇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其他不可抗力及船方的人为过错而发生海难事故后,
按照提单分清完好货物与残损货物,对残损货物区别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证明残货的损失程度、产生
的额外费用及所有货物的到岸价格而进行的鉴定。
4 基本要求
4.1 工作条件
4.1.1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
---同一航程中的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实际存在的共同危险;
---所采取的施救措施应是有意而合理的;
---作出的牺牲应是特殊的,支出的费用应是额外的;
---采取的牺牲措施应有效果。
4.1.2 SN/T 2388.1-2009中4.1的规定适用于本部分。
4.2 技术条件
4.2.1 海损鉴定需在发生海难事故的般舶抵港卸货前,最迟应于货物开舱卸货前提出申请,海损鉴定
工作应在残损货物卸离船舶前进行。
4.2.2 受理海损鉴定工作时,应提供舱单、装载图、提单、海事报告、事故报告等有关资料。
4.3 安全条件
4.3.1 进入码头、登轮及下舱进行鉴定工作时,应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
4.3.2 必要时应身着防静电工作服和防滑防静电鞋,佩戴防毒面具,使用防爆手电筒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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