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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3291-2012 (SN/T3291-2012) | | 中文名称 | 热处理通用要求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heat treatmen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6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020 | | 字数估计 | 6,662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12)643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1号(总第157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设施设备及其技术性能、热处理程序的通用要求。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操作活动。 |
SN/T 3291-2012
General requirements for heat treatmen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热 处 理 通 用 要 求
2012-10-23发布
2013-05-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珠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何宏恺、杨仕青、顾光昊、王伍、张建军、章凌、傅伟雄、陈伟华、代茹。
热 处 理 通 用 要 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热处理机构及人员资质、设施设备及其技术性能、热处理程序的通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热处理操作活动。
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蒸汽热处理 vaporheattreatment
对商品施以饱和水蒸气,利用水蒸气在货物表面冷凝释放的潜热对商品加热直至该商品在最低温
度点维持最短时间的过程。
2.2
干热处理 dryairheattreatment
利用热空气或加湿的热空气(不饱和水蒸气)对商品加热直至该商品在最低温度点维持最短时间的
过程。
2.3
采用热水浸泡货物,对商品加热直至该商品在最低温度点维持最短时间的过程。
2.4
热处理库 heattreatmentchamber
利用热处理技术杀灭有害生物的固定设施。
3 质量安全监管要求
3.1 热处理机构应具有国家质检总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颁发的从业资质证书,监管部门应加强
对热处理机构的监督考核。
3.2 热处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支局或其上的检验检疫部门颁
发的从业资格证书,锅炉工人应持有质监部门颁发的上岗资格证。热处理机构应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
加强对热处理事故应急处置知识的宣贯和培训。
3.3 热处理机构应有操作技术规范,并按照技术规范要求实施。
3.4 热处理应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应包括处理对象、目的、方法、处理的温度、持续时间、效果评价、结论。
3.5 热处理的过程和效果应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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