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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SN/T 3336-2012 (SN/T3336-2012)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纺织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编制规范 | | 英文名称 | The prepar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字数估计 | 11,197 | | 引用标准 | SN/T 1649 | | 标准依据 | 国质检认(2012)777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3年第4号(总第160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纺织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编制中所涉及的内容、格式和基本要求。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纺织品企业在需要提供符合性声明时, 作为编制符合性声明的技术指南, 同时也可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各类进出口纺织品实施合格评定活动时检查和验证企业符合性声明是否符合要求的依据。 |
SN/T 3336-2012
The preparation requirements of the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for textile enterprises for import and export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进出口纺织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编制规范
2012-12-12发布
2013-07-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江苏波司登羽绒服装有限公司、江阴市三江色织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丽萍、桂家祥、李瓯、石洁、高德康、段琦新、姚忠耀、姚宇衡、耿响、要磊、李辉、
阿不来提。
引 言
供方的符合性声明是为了满足市场和监管部门或机构的要求,以取得其信任的一种符合性证明的
形式。
本标准规定的供方符合性声明即进出口纺织品企业的符合性声明是三类符合性声明的一类,即由
第一方(进出口纺织品的供方)所提供的符合性证明。其他类型的符合性证明为第二方(使用产品的用
户)和第三方,这三类符合性证明均是为了提高对符合性声明对象的符合性的信任。
根据国务院《特别规定》(503号令)要求,进出口纺织品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进出口纺织
品企业有责任严密地证实其产品对规定要求的符合性。这里的规定要求是指出口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
当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输入国(地区)的法规性要求和合同要求;进口产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
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地区)签订的协议规定的检验要求。
当负责履行规定要求的进出口纺织品企业就进出口纺织品符合规定要求做出声明时,本标准规定
了进出口纺织品企业做出符合性声明时所适用的要求,这样的符合性声明也可以引用一个或多个第一
方、第二方、第三方出具的评审结果,但在任何情况下,这样的引用不应该作为减少供方责任的解释。
进出口纺织品企业就进出口纺织品符合规定要求做出声明时,有责任通过支持性文件加以证实,这
些文件除了增强对供方的符合性声明的信任外,还可以在检验检疫监管活动中为其提供帮助。
进出口纺织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编制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进出口纺织品企业符合性声明编制中所涉及的内容、格式和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进出口纺织品企业在需要提供符合性声明时,作为编制符合性声明的技术指南,同时
也可适用于检验检疫机构对各类进出口纺织品实施合格评定活动时检查和验证企业符合性声明是否符
合要求的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SN/T 1649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测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合格评定 conformityassessment
与产品、过程、体系、人员或机构有关的规定要求得到满足的证实。
3.2
由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组织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注:本标准中的“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用于区分针对给定对象的合格评定活动,不要与法律上用于识别合
同各相关方的”第一方”、“第二方”和“第三方”混淆。
3.3
由在合格评定对象中具有使用方利益人员或组织进行的合格评定活动。
注1:实施第二方合格评定的人员或组织的例子有:产品的采购方或使用方,试图信任供方管理体系的潜在顾客,或
代表此类利益的组织。
注2:见3.2注。
3.4
由既独立于提供合格评定对象的人员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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