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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B 10007-2017 (TB10007-2017) | 中文名称 |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 英文名称 |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Signaling | 行业 | 铁道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S31 | 字数估计 | 107,131 | 发布日期 | 2017-01-19 | 实施日期 | 2017-05-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TB 10007-2006 | 标准依据 | 国铁科法(2017)11号 |
TB 10007-2017: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TB 10007-2017 英文名称: Code for Design of Railway Signaling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TB 10007 - 2017
J 529 - 2017
铁路信号设计规范
国家铁路局 发布
1 总 则
1.0.1为统一铁路信号工程设计标准,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标准轨距铁路信号工程设计。
1.0.3铁路信号工程设计应符合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要求。
1.0.4铁路信号工程设计应符合本线设计速度、开行列车性质、跨线列车运行等运输组织方案的要求。
1.0.5铁路信号工程设计应符合铁路运输需求、路网规划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要求以及安全适用、先进成熟、经济合理的原则。
1.0.6铁路信号工程设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时,应符合铁路工程建设管理的有关规定。
1.0.7涉及行车安全的铁路信号系统及电路设计,必须符合铁路信号"故障—安全"原则。
1.0.8铁路信号系统工程设计应符合《轨道交通 可靠性、可用性、可维修性和安全性规范及示例》GB/T 21562以及行车指挥与控制、设备维护的要求。
1.0.9铁路信号设备设置位置及方式不得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并应考虑附加轨面标高变动量。
1.0.10铁路信号工程设计应符合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0.11铁路信号改建工程设计应合理利用符合使用条件的既有设备、器材。
1.0.12铁路信号工程设计中使用的图形符号及代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铁路工程制图标准》TB/T 10058、《铁路工程图形符号标准》TB/T10059等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使用标准未规定的图形符号及代号应加以说明。
1.0.13铁路信号工程设计中,设备的命名及编号应便于设备识别,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的需要。信号机、表示器及闭塞分区信号标志牌命名规则应符合附录A,轨道区段及轨道区段单元命名规则应符合附录B,应答器命名及编号规则应符合附录C。
1.0.14铁路信号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3地面固定信号
3.1一般规定
3.1.1地面信号机应采用色灯信号机。
3.1.2信号机的高柱或矮型机构型式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以地面信号为列车行车凭证的线路
1)宜采用高柱信号机;
2)不办理通过列车的到发线上的发车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道岔区内的调车信号机,以及桥梁、隧道地段的信号机宜采用矮型信号机。
2以车载信号为列车行车凭证的线路宜采用矮型信号机。
3.1.3信号机的设置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信号显示距离的要求;
2正常情况下设置于列车运行方向的左侧,特殊情况下可设置于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或所属线路的中心线上空;
3避免设置于易被误认为是邻线信号机的处所;
4避免设置于电力机车或电动车组不能越过接触网无电区的处所。
3.1.4同方向相邻的接近信号机、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之间的距离应根据列车牵引计算确定,并符合列车制动距离的要求;不符合要求时,前架信号机应降级显示或重复显示;特殊地段因条件限制无法降级显示或重复显示时,应提出限速要求。
3.1.5遮断信号机和遮断预告信号机应设置点灯回路完整性的检测设备。
3.2设置原则
3.2.1进站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列车接车作业的车站必须设置进站信号机;
2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宜设置进站信号机;
3进站信号机设置于进站最外方对向道岔尖轨尖端外方或顺向道岔警冲标内方沿线路方向不小于50m处;
4双线自动闭塞区段,车站的反方向进站信号机可设置于列车运行方向的右侧。
3.2.2 出站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的正线和到发线设置出站信号机。
2设有进站信号机的动车段、动车运用所设置出站信号机。
3发车线发车方向末端为对向道岔时,出站信号机设置于对向道岔尖轨尖端外方,如图3.2.2—1所示。
4发车线发车方向末端为顺向道岔时,出站信号机设置于顺向道岔警冲标内方,如图3.2.2-2所示。
1)无动车组运行时设置于距警冲标沿线路方向不小于3.5 m处;
2)有动车组运行时设置于距警冲标沿线路方向不小于5m处。
5调车场的编发线可设置线群出站信号机;设置线群出站信号机时,应在各编发线顺向警冲标内方的适当位置设置发车线路表示器。
3.2.3进路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车场车站宜设置进路信号机;2单车场车站可根据需要设置进路信号机。
3.2.4通过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以地面信号为列车行车凭证的自动闭塞区段,区间闭塞分区分界处设置通过信号机;
2线路所设置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并应设置于最外方对向道岔尖轨尖端外方或顺向道岔警冲标内方适当处所;
3自动闭塞区段的通过信号机不得设置于列车停车后可能脱钩的处所,不宜设置于列车起动困难的地点;
4 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设置三条黑斜线标记,四显示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前方第二架通过信号机还应设置一条黑斜线标记。
3.2.5遮断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人看守道口的列车接近方向设置遮断信号机;
2设计速度120 km/h及以下的线路,有人看守的桥梁、隧道建(构)筑物及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塌方落石地点,可设置遮断信号机;
3遮断信号机距防护地点不得小于50 m,并按司机能清晰瞭望防护地点的原则就近设置。
3.2.6接近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计速度120 km/h以上的非自动闭塞区段,进站信号机或线路所通过信号机外方设置接近信号机和两个接近区段;
2接近信号机设置于两个接近区段的分界处。
3.2.7预告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非自动闭塞区段的进站信号机、通过信号机外方未设置接近信号机时,设置预告信号机;
2遮断信号机外方设置预告信号机;3预告信号机与主体信号机的设置距离
1)应符合列车由设计速度到停车的紧急制动距离要求,并不得小于800m;
2)预告信号机的显示距离不足400 m时,不得小于1000m。
3.2.8引导信号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进站信号机、接车进路信号机以及接发车进路信号机设置引导信号机构;
2线路所通过信号机设置引导信号机构,无引导接发车作业时封闭引导信号机构;
3以车载信号为列车行车凭证的线路,发车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可设置引导信号机构。
3.2.9容许信号机构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自动闭塞区段,设置于货物列车停车后起动困难的上坡道处所的通过信号机设置容许信号机构;
2不得设置容许信号机构的通过信号机
1)线路所通过信号机;
2)进站信号机前方第一架通过信号机;
3)兼作遮断信号机的通过信号机。
3.2.10调车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调车作业的车站或动车段、动车运用所,应根据调车作业需要设置调车信号机;2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的中间站、越行站的列车进路不宜设置调车信号机。
3.2.11 复示信号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受地形、地物等影响,进站信号机、进路信号机、出站信号机、线路所通过信号机不符合规定的显示距离要求时,设置复示信号机;
2设置于车站岔线入口处的调车信号机不符合显示距离要求时,可设置复示信号机;
3复示信号机设置于主体信号机的显示距离范围内、距主体信号机尽可能远的处所。
3.2.12安全线、避难线的末端不得设置信号机。
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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