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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SG 21-2016 (TSG21-2016) | 中文名称 |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 英文名称 |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 行业 | 特种设备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J74 | 字数估计 | 173,111 | 发布日期 | 2016-02-22 | 实施日期 | 2016-10-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TSG R0004-2009; TSG R0001-2004; TSG R0002-2005; TSG R0003-2007; TSG R5002-2013; TSG R7004-2013部分; TSG R7001-2013部分 | 标准依据 | 质检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
TSG 21-2016: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TSG 21-2016 英文名称: [Including 2020XG1] Supervision Regulation on Safety Technology for Stationary Pressure Vessel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
监察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 总则
1.1 目的
为了保障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使用,预防和减少事故,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
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同特种设备安全法} <<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 制定本规程。
1.2 固定式压力容器
固定式压力容器是指安装在同定位置使用的压力容器(以下简称压力容器,注
1-1) 。
1.3 适用范围
本规程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所定义的、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压力容器:
(1)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注 1-2) ;
(2)容积大于或者等于 0.03 旷并且内直径(非圆形截面指截面内边界最大几何尺
寸)大于或者等于 150 mm (注 1-3) ;
(3 )盛装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以及介质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
的液体(注 1-4) 。
1.4 适用范围的特殊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参照本规程第 7 章"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负责实施本
条范围内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1.4 .1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材料、设计、制造要求的压力容器
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章至第4章的规定:
TSG 21 - 2016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1 )深冷装置中非独立的压力容器、直燃型吸收式制冷装置中的压力容器、铝制
板翅式热交换器、过程装置中冷箱内的压力容器 ;
(2)盛装第二组介质(注 1-5) 的无壳体的套管热交换器;
(3)超芮压管式反应器。
1.4.2 只需要满足本规程总则、设计、制造要求的照容器
本主~程造用范围内的以下压力容器,只需要满足本规程第 1 、 3、 4 章的规定:
( 1 )移动式空气压缩机的储气罐;
(2)水力自动补气气压给水(元塔上水)装置中的气压罐,消防装置中的气体或者
气压给水(泡沫)压力罐;
(3)水处理设备中的离子交换或者过滤用斥力容器、 热水锅炉用膨胀水箱;
(4)蓄能器承压壳体。
1.5 不适用范围
本规程不适用于以下容器:
(1)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氧舱;
(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
使用的压力容器 ;
(纠正常运行工作压力小于 0.1 MPa 的容器(包括与大气连通的在进料或者出料
过程中需要瞬时承受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 MPa 的容器) ;
(4) 旋转或者往复运动的机械设备中自成整体或者作为部件的受压器室(如泵
壳、压缩机外壳、涡轮机外壳、液压缸、造纸轧辍等) ;
(5)板式热交换器、螺旋板热交换器、空冷式热交换器、冷却排管;
(6) 常压容器的蒸汽加热盘管、过程装置中的管式加热炉;
(7) 电力行业专用的全封闭式组合电器(如电容压力容器) ;
(8)橡胶行业使用的轮胎硫化机以及承压的橡胶模具;
(9)无地强的塑料制压力容器。
1.6 压力容器范围的界定
本规程适用的压力容器, 其范围包括压力容器本体、安全附件及仪表。
1.6.1 压力容器本体
压力容桥的本体界定在以下范围内 :
( 1 )压力容器与外部管道或者装置焊接(粘接)连接的第一道环向接头的坡口面、
螺纹连接的第一个螺纹接头端面、法兰连接的第一个法兰密封面、专用连接件或者
管件连接的第一个密封面;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2)压力容器开孔部分的承压盖及其紧固件;
(3)非受压元件与受压元件的连接焊缝。
压力容器本体中的主要受压元件,包括筒节(含变径段)、球壳板、非圆形容器
的壳板、封头、平盖、膨胀节、设备法兰,热交换器的管板和换热管, M36 以上(含
M36) 螺柱以及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 250mm 的接管和管法兰。
1.6.2 安伞附件及仪表
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易
熔塞、紧急切断装置、安全联锁装置。
压力容器的仪表,包括直接连接在压力容器上的压力、温度、液位等测量仪
表。
1.7 压力容器分类
根据危险程度,本规程适用范围内的压力容器划分为 I 、 E 、 E类(注 1-6) ,压
力容器分类方法见附件 A。
1.8 与技术标准、管理制度的关系
( 1 )本规程规定了压力容器的基本安全要求,有关压力容器的技术标准、管理制
度等,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要求;
(2)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和修理应当同时符合本规程及相应压力
容器产品标准(以下简称产品标准)的规定。
1.9 不符合本规程时的特殊处理规定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以及有特妹使用要求的压力容器,与本规程的要
求不一致,或者本规程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
供有关设计、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验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
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安全
技术咨询机构或者相关专业机构进行技术评审,评审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
方可投入生产、使用。
1.10 协调标准与引用标准(注 1-7)
满足本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称为本规程的协调标准。 本规程的主要协调标
2.1 材料通用要求
2.1.1 基本要求
2 材料
(1)压力容器的选材应当考虑材料的力学性能、物理性能、工艺性能和与介质的
相容性;
(2)压力容器材料的性能、质量、规格与标志 , 应当符合相应材料的国家标准或
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
(3)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在材料的明显部位作出清晰、牢固的出厂钢印标
志或者采用其他可以追溯的标志;
(4)压力容器材料制造单位应当向材料使用单位提供质量证明书,材料质量证明
书的内容应当齐全、清晰并且印制可以追溯的信息化标识,加盖材料制造单位质量
检验章
(5)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从非材料制造单位取得压力容器材料时,应
当取得材料制造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书原件或者加盖了材料经营单位公章和经办负
责人签字(章) 的复印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21-2016
(6)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对所取得的压力容器材料及材料质量证
明书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7)非金属压力容器制造单位应当有可靠的方法确定原材料或者压力容器成型后
的材质在腐蚀环境下使用的可靠性 , 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2.1.2 境外牌号材料的使用
2.1.2.1 境外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材料
( 1)境外牌号材料应当是境外压力容器现行标准规范允许使用并且境外已有在相
似工作条件卡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当符合相应标准规范的规定 ;
(2)境外牌号材料的性能不得低于本规程的基本要求(如磷、硫含量 , 冲击试样
的取样部位、取样方向和冲击吸收能量指标,断后伸长率等)
(3)材料质量证明书应当满足本规程 2.1.1 的规定;
(4)压力容器制造、战造、修理单位应当对实物材料与材料质量证明书进行审
查,并且对主要受压元件材料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进行验证性复验,复验结果实
测值符合木规程以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方可投料使用;
(5)用于焊接结构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在
首次使用前,应当掌握材料的焊接性能并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
(6)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合金钢,或者用于设计温度低于 -400C的低合金钢,材料制造单位应当
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方可允许使用。
2.1.2.2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钢板(带)
境内材料制造单位制造的境外牌号例假(带) ,应当符合本规程 2.1.2.1 的各项要
求,并且应当制定企业标准。
2.1.2.3 境外牌号材料的选用
设计单位若选用境外牌号的材料 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注明其满足 2.1.2.1 中的各
项要求。
2.1.3 新材料的使用
2.1.3.1 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
主要受压元件采用未列入本规程协调标准的材料,试制前材料的研制单位应当
进行系统的试验研究工作,并且按照本规程 1.9 的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2.1.3.2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的钢材
材料制造单位首次制造用于压力容器的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 540MPa 的低
合金钢,或者用于压力容器设计温度低于 - 400C的低合金钢,应当按照本规程1.9 的
规定通过新材料技术评审。
2.1.4 材料技用和标志移植
(1)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保证所使用的压力容器材料符合本规程
的要求,并且在材料进货检验时审查材料质量证明书和材料标志;对不能确定质址
证明书的真实性或者对性能、化学成分有怀疑的主要受压元件材料,应当进行复
验,确认符合本规程及相应材料标准的要求后,力可投料使用 ;
(2)对于外购的第田类压力容器用W级锻件, 应当进行复验;
(3)用于压力容器受压元件的材料在分割前应当进行标志移植,保证材料具有可
追溯性。
2.1.5 材料代用
压力容器制造、改造、修理单位对受压元件的材料代用,应当事先取得原设计
单位的书面批准,并且在竣工图上做详细记录。
2.2 金属材料技术要求
2.2 .1 钢材技术要求
3 设 计
3.1 设计通用要求
3.1.1 设计单位许可资质与责任
( 1 )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压力容器的设计质量负责;
(2)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类别、品种和范围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的规定
(3)压力容器的设计应当符合本规程的基本安全要求,对于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
外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单位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设计文件符合本
规程基本安全要求的符合性申明及比照表;
(4)设计单位应当向设计委托方提供本规程 3.1.4.1 规定的设计文件
3.1.2 设计专用章
(1)压力容器的设计总图上,必须加盖设计单位设计专用印章(复印章无效) ,已
加盖竣工图章的图样不得用于制造压力容器;
(2)压力容器设计专用章中至少包括设计单位名称、相应资质证书编号、主要负
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
3.1.3 设计条件
压力容器的设计委托方应当以iE式书面形式向设计单位提出压力容器设计条
件。 设计条件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 1 )操作参数(包括工作压力、工作温度范围、液位高度、接管载荷等) ;
(2) 压力容器使用地及其自然条件(包括环境温度、抗震设防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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