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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SG D7002-2023 (TSGD7002-2023) | 中文名称 |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发布稿) | 英文名称 |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Type Test Regulation | 行业 | 特种设备行业标准 | 字数估计 | 76,769 | 发布日期 | 2023-07-07 | 实施日期 | 2023-10-01 | 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具体产品见本规则附件A。 |
TSG D7002-2023: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发布稿)
TSG D7002-2023 英文版: Pressure Piping Components Type Test Regulation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D7002-2023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 总 则
1.1 目的
为了规范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1.2 型式试验
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是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以下简称制造单位)质量检验与试验合格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承担型式试验工作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对产品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而进行的技术资料审查、安全性能检验与试验,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的活动。
1.3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元件,具体产品见本规则附件A。
1.4 型式试验机构及型式试验人员
1.4.1 型式试验机构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且按照核准的范围从事型式试验工作;
(2)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
(3)型式试验机构接到型式试验申请(或者合同)后,应当及时制定型式试验计划,同时告知制造单位做好型式试验的准备工作;
(4)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向制造单位提供型式试验方案及型式试验人员资格情况;
(5)型式试验结论为不合格时,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及时向制造单位所在省级和地市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6)型式试验机构应当对抽样的合规性,以及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证书延续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负责。
1.4.2 型式试验人员
(1)承担型式试验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特种设备型式试验人员资格;
(2)按照型式试验方案及时进行型式试验工作,并对试验的结论负责;
(3)妥善保管制造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并且负有保密的义务;
(4)发现制造单位产品安全性能存在问题时,及时向型式试验机构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5)不得有影响型式试验公正性的行为。
1.5 制造单位
(1)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保持有效实施,对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内的产品质量负责;
(2)向型式试验机构提供人员、工作场所、设备设施等资源条件及与型式试验样品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技术文件、检验记录和试验报告等资料以及规定批量抽样产品;
(3)对提供的所有资料和本单位制造的型式试验样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并且对型式试验样品资料与实物的一致性负责;
(4)应当进行型式试验而未经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或者超过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的产品不应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1.6 管理要求
制造单位、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本规则。制造单位应当在产品或者质量证明文件上制作型式试验标志“TSX”。型式试验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信息化管理的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数据(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证书延续结论报告)录入特种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
2 型式试验程序和要求
2.1 基本程序
型式试验基本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型式试验方案制定、技术文件审查、抽样、样品的检验与试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
2.2 申请
制造单位向型式试验机构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申请表》(见附件B);
(2)制造单位的营业执照;
(3)申请型式试验产品的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等,当制造单位采用企业标准或者国际标准时,还应当提供符合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符合性声明;
(4)主要工序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清单;
(5)未向任何其他型式试验机构提出过相同申请的书面声明;
(6)型式试验需要的其他资料。
2.3受理
2.3.1 予以受理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资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且书面告知制造单位。
2.3.2 补正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对于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制造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且出具《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申请资料补正告知书》。
2.3.3不予受理
型式试验机构收到申请资料后,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明确不予受理,并且书面告知制造单位:
(1)申请项目不属于型式试验范围的,或者不在型式试验机构核准范围内的;
(2)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资料被发现的。
2.3.4 申请信息变更
制造单位的申请已经受理,在型式试验之前,制造单位变更单位名称、住所、制造地址、型式试验产品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产品标准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2.4 型式试验方案制定
2.4.1 基本原则
型式试验机构应当依据型式试验产品的设计方法、制造工艺、结构型式和预期失效模式,结合制造单位提供的产品名称、规格范围、产品技术参数以及所采用的标准,制定型式试验方案。
2.4.2 主要内容
型式试验方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型式试验依据(安全技术规范及依据的产品标准);
(2)抽样方案的确定;
(3)技术文件的审查内容;
(4)样品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5)主要项目的检验与试验方法,及其主要检测仪器、试验装备。
2.4.3 抽样方案的确定
抽样方案的确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型式试验机构应当综合考虑依据的产品标准、制造工艺对产品安全性能的影响和样品覆盖的产品范围(见附件C至附件K),确定抽样样品的名称和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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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本规则附件C至附件K另有规定外,每一检验与试验项目在相同设计方法、相同原材料牌号、相同制造加工工艺、相同规格尺寸的产品中随机抽取2件进行型式试验,样品的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5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的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除外)。
2.4.4样品检验与试验项目、方法和要求
样品检验与试验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样品的检验与试验项目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C至附件K的规定;
(2)检验与试验方法和要求应当符合本规则附件C至附件K的规定,当本规则附件C至附件K未作规定时,应当符合样品依据的产品标准规定;
(3)对于特殊结构或者特殊材料的压力管道元件,其制造成本昂贵且不能形成批量生产时,由型式试验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后(论证报告作为型式试验报告附件)书面告知制造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后,型式试验机构可以采取适当的试验分析方法替代破坏性试验,型式试验机构对试验方法和结果负责。
2.5 技术文件审查
技术文件审查包括设计文件和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型式试验人员应当依据产品标准及其制造技术要求,综合考虑型式试验产品制造过程对安全性能的影响程度,确定技术文件审查的项目及内容,审查项目不得少于本规则附件C至附件K的规定,审查内容不得少于本条规定。
2.5.1 设计文件审查
设计文件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计算书、设计图样等设计文件的齐全性和审批手续;
(2)设计文件中规定的产品标准、技术要求与安全技术规范的符合性;
(3)设计压力、设计温度等设计参数的选择是否得当;
(4)采用的设计计算方法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5)承压元件所选用的材料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6)结构设计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7)检验与试验等技术要求与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型式试验机构根据样品结构形式或者设计计算方法,可以要求制造单位在提交审查的设计文件中提供其产品工作原理介绍或者设计计算方法的说明并进行审查。
2.5.2 制造工艺文件审查
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相关工艺文件的齐全性和审批手续;
(2)主要制造工序(如冷热加工成形、焊接、铸造、热处理等)的质量控制要求与安全技术规范及其产品标准的符合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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