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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TSG D7005-2018 (TSGD7005-2018) | 中文名称 |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 英文名称 | 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ing | 行业 | 特种设备行业标准 | 中标分类 | C78 | 字数估计 | 35,357 | 发布日期 | 2018-01-26 | 实施日期 | 2018-05-01 | 起草单位 | 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 归口单位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标准依据 | 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 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 |
TSG D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TSG D7005-2018 英文名称: Periodic Inspection Regulation for Industrial Pressure Piping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07005-2018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1 总 则
1.1 目的
为规范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目录》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在用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的定期检验(注1-1,注1-2)。
注1-1:埋地部分管段的定期检验,可以参照《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长输(油气)管道》(TSG D7003)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注1-2:动力管道(《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G0001)中锅炉范围内管道除外)按照工业管道分级条件进行划分,其定期检验参照本规则及其建造所依据的标准执行,也可参照《锅炉定期检验规则》(TSG G7002)的锅炉主要连接管道的有关检验项目及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1.3 管道定期检验
管道的定期检验,即全面检验,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按照一定的时间周期,根据本规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应标准的规定,对管道安全状况所进行的符合性验证活动。
定期检验应当在年度检查的基础上进行。
1.4定期检验工作程序
定期检验工作的一般程序,包括检验方案制定、检验前的准备、检验实施、缺陷以及问题的处理、检验结果汇总、出具检验报告等。
1.5 定期检验安全状况等级
管道定期检验的安全状况分为1级,2级,3级和4级,共4个级别。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定期检验情况,按照本规则第3章规定评定管道安全状况等级。
1.6 定期检验周期
1.6.1 一般规定
管道一般在投入使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以后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管道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级、2级的,GC1、GC2级管道一般不超过6年检验一次,GC3级管道不超过9年检验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不超过3年检验一次,在使用期间内,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采取有效的监控措施;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使用单位应当对管道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1.6.2 基于风险的检验(RBI)周期
管道定期检验可以采用基于风险的检验,其检验周期可以采用以下方法确定:
(1)参照本规则1.6.1的规定,依据基于风险的检验结果可适当延长或者缩短检验周期,但是最长不超过9年;
(2)以管道的剩余寿命为依据,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管道剩余寿命的一半,并且不得超过9年
对于风险等级超过使用单位可接受水平的管道,应当分析产生较高风险的原因,采用针对性的检验、检测方法和措施来降低风险,将风险控制在使用单位可接受的范围内。
1.6.3 特殊规定
1.6.3.1 检验周期的缩短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管道,应当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
(1)介质或者环境对管道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腐蚀减薄情况异常的;
(2)具有环境开裂倾向或者产生机械损伤现象,并且已经发现开裂的(注1-3);
(3)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4)材质劣化现象比较明显的;
(5)使用单位未按照本规则附件A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6)基础沉降造成管道挠曲变形影响安全的;
(7)检验中怀疑存在其他影响安全因素的。
注1-3:环境开裂主要包括应力腐蚀开裂、氢致开裂等,机械损伤主要包括各种疲劳、高温蠕变等,参见GB/T 30579《承压设备损伤模式识别》。
1.6.3.2 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情况
因特殊情况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由使用单位出具书面申报说明情况,经使用单位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征得上次承担定期检验的检验机构同意(首次检验的延期除外),可以延期检验;或者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本规则2.6的规定办理。
对未按期进行定期检验的管道,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监控与应急管理措施。
1.7使用单位的义务
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制订管道定期检验计划,在管道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的1个月以前向检验机构申报定期检验;
(2)做好检验配合和安全监护工作,对所提供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3)对检验中发现的缺陷和问题,提出处理或者整改措施并且负责落实,及时将处理或者整改情况书面反馈给检验机构。
1.8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的职责
(1)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管道的检验工作,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注1-4);
(2)从事管道的检验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并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
(3)检验机构接到使用单位的管道定期检验申报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
(4)检验机构应当定期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检验工作安全培训,并且保存培训记录。
注1-4:真实性指的是报告以客观事实为基础,不作假证;准确性指的是报告所涉及的检测数据精度符合相关要求;有效性指的是检验机构的资质、检验人员的资格符合要求,检验、检测时测量用设备、仪器和工具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检验依据合法,报告审批程序符合要求。
1.9 新技术的应用
检验中采用新技术、新评定方法,与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或者本规则以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未作要求、可能对安全性能有重大影响的,相关单位应当提供有关的研究、试验的依据、数据、结果及其检测、评定报告等技术资料,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申报,由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相关的技术机构进行技术评审。技术评审的结果经过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应用。
1.10 信息化管理
管道的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规定,及时将所要求的检验数据上传至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和检验信息系统。
2 定期检验
2.1 一般要求
定期检验一般在管道停止运行期间进行。当管道运行条件不影响检验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时,也可以基于管道的损伤模式和风险水平,结合管道的使用情况制定检验策略,在运行状态下实施检验。
2.2 检验方案制定
检验前,检验机构应当制定检验方案,检验方案由检验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或者授权人审查批准。对于有特殊情况的管道,检验机构应当就其检验方案征求使用单位的意见。检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检验方案进行检验工作。
2.3 检验前的准备
2.3.1 资料准备及审查
检验前,使用单位一般应当向检验机构提供以下资料:
(1)设计资料,包括设计单位资质证明、设计及安装说明书、设计图样、强度计算书等;
(2)安装资料,包括安装单位资质证明、竣工验收资料(含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以及管道安装监督检验证书等;
(3)改造或者重大修理资料,包括施工方案和竣工资料,以及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证书;
(4)使用管理资料,包括《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压力管道基本信息汇总表——工业管道》,以及运行记录、开停车记录、运行条件变化情况、运行中出现异常以及相应处理情况的记录等;
(5)检验、检查资料,包括安全附件以及仪表的校验、检定资料,定期检验周期内的年度检查报告和上次的定期检验报告。
检验人员应当对使用单位提供的管道资料进行审查。本款第(1)至(3)项的资料,在管道投入使用后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审查,以后的检验视需要(如发生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等)进行审查。
2.3.3 设备仪器校验检定
按照有关规定,检验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和测量工具应当在有效的校验或者检定期内。
2.4 检验实施
2.4.1 定期检验项目
定期检验项目应当以宏观检验、壁厚测定和安全附件的检验为主,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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