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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TSG Z6001-2019 (TSGZ6001-2019) | | 中文名称 |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 | 英文名称 |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 | 行业 | 特种设备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J00 | | 国际标准分类 | 21.010 | | 字数估计 | 113,134 | | 发布日期 | 2019-05-27 | | 实施日期 | 201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TSG ZF002-2005; TSG Y6001-2008; TSG T6001-2007; TSG R6002-2006; TSG D6001-2006; TSG R6003-2006; TSG S6001-2008; TSG R6004-2006; TSG R6001-2011; TSG G6003-2008; TSG G6001-2009; TSG Z6001-2013 | | 标准依据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19年第24号 | | 范围 | 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
TSG Z6001-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TSG Z6001-2019 英文名称: Examination Rules for Special Equipment Operators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5月27日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9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颁布
2019年5月27日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
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制定
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发布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范围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含安全管理人员)资格的考核工作。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的资格考核工作应当同时满足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和作业人员证》(样式见附件 A)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分
级负责。具体发证机关及发证项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五条发证机关委托考试机构组织考试,或者自行组织考试。
第六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和委托要求。
设区的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发证机关按照考试机构的具体条件在全国范
围内选择并推荐考试机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筹形成本省考试机构备选库
并公布,考试机构备选库应当覆盖本省所有的发证项目。
发证机关通过购买服务或其他方式,从考试机构备选库内选择考试机构并委
托考试,向社会公布其委托的考试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考试项目
第七条对于氧舱、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安全阀等作业人员较少的项
目,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由设区的市级市
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的,由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
一确定考试机构。
第八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的监督管
理,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的监督管理和对考试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机构
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
(一)具有法人资质;
(二)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办公场所,专职人员不少于 3 名
(三)建立考试管理制度,包括保密、命题、试卷运输、现场考试、阅卷、结果
上报、档案、应急预案、题库管理等制度,并且能有效实施;
(四)根据相应考试大纲,明确考试范围、考试方式和合格指标;
(五)设立现场考试基地及考点,具备满足相应考试大纲要求的场所、设备设施
和能力;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考试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考评人员应当具备大专以
上学历和本专业 5 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悉考试程序、考
试管理、考试内容及评分要求,并且具有相应的作业人员资格;
(七)考试现场应当配备信息化人证比对系统,并且留存考试影像资料;必要时
应在考试机位设置自动视频抓拍系统。
第十条考试机构主要职责:
(一)公布考试机构的报名方式和考试地点、考试计划、考试种类和作业项目、
报名要求、考试程序等;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范围、项目;
(三)按照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四)公布和上报考试结果;
(五)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档案;
(六)向发证机关提交年度工作总结等。
第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点和考试基地,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
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因特殊原因,需要利用非本机构的考试基
地进行考试的,应当事先报发证机关书面同意。
考试机构不得从事委托考试项目的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各种类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见本规则附件。
第三章考试与发证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程序包括申请、受理、考试和发证。
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 18 周岁以上且不超过 60 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妨碍从事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并且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
条件的要求;
(三)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并且满足相应申请作业项目要求的文化程度;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Z6001-2019
(四)符合相应的考试大纲的专项要求。
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向工作所在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
机关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见附件 B,1 份);
(二)近期 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三)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四)学历证明(复印件 1 份);
(五)体检报告(1 份,相应考试大纲有要求的)。
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机关指定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要求提交
的资料的扫描文件(PDF 或者 JPG 格式)。
第十六条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的 5 个工作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的决
定。需要申请人补充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受理结果。申请人持受理结果到发证
机关委托的考试机构报名,并按时参加考试。
不予以受理的,发证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结果,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于考试前 2 个月公布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11等事
项,需要更改考试时间、地点、作业项目的,应当及时通知已报名的申请人员。
第十八条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建立考试题库,或者采用全国统一考试
题库;题库中的试题应当覆盖考试大纲全部知识点,每份试卷中考试试题的数量不
超过题库试题总量的 5%。
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按照相应考试大纲的要求组织考试,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原则,严格执行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工作质量。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考试包括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
考试实行百分制,单科成绩达到 70 分为合格;每科均合格,评定为考试合格。
第二十一条考试成绩有效期 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 年内可以向原考
试机构申请补考 1 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不合格者,应当向发证机关重新提出
考核申请。
第二十二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公布考试合格人员
名单,并将考试结果报送发证机关。申请人向考试机构查询成绩的,考试机构应
当告知。
第二十三条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应当符合以上要求。
第二十四条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考试结果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
工作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
第 四 章 复 审
第二十五条持证人员应当在持证项目有效期届满的 1 个月以前,向工作所在
地或者户籍(户口或者居住证)所在地的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见附件 C,1 份)
(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原件)。
第二十六条满足下列要求的,复审合格:
(一)年龄不超过 65 周岁;
(二)持证期间,无违章作业、未发生责任事故;
(三)持证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聘用记录中所从事持证项
目的作业时间连续中断未超过 1 年。
第二十七条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 “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
” ,核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无法核实的,
申请人应当重新申请取证或者回原发证机关提交复审申请。
第二十八条发证机关办理复审时,能够当场办理的,应当当场办理完成;需
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复审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发证机关
应当在 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工作。
第二十九条复审不合格、证书有效期逾期未申请复审的持证人员,需要继续
从事该项目作业活动的,应当重新申请取证。
第三十条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复审。
第 五 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考试机构应当建立申请人员考试档案,包括考试人员名单及成
绩、考试试卷、实际操作技能考试记录、考试现场记录(含考试现场影像)等。考试
现场影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 3 年,其他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二条发证机关应当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包括《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资格申请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复审申请表》、受理结果、考试机
构上报的考试结果、审批记录、结果发布的文件、发放记录等。档案保存期不少
于 10 年。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及承诺的、考试作弊的,以及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规
章制度造成事故的,由发证机关记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证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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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发证机关应当在发证(复审)后的 20 个工作日内,将取证(复审)人
员信息上传“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
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并提交身份证明、遗失或者损毁的书面声明及近期 2 寸
正面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五条申请人对考试结果有异议,可以在考试结果发布后的 1 个月以内
向考试机构提出复核要求,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的 20 个工作日以内予以答
复;对考试机构答复结果有异议的,可以书面向发证机关提岀申诉。
发证机关自行组织考试的,申请人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要求。
第三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可加印二维码。
第三十七条本规则所称的 “以上” ,包括本数;所称的 “不超过” ,不包括
本数
第三十八条本规则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自 2019 年 6月 1 日起施行,下列安全技术规范和文件同时
废止:
(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13, 2 0 1 3 年 1 月 1 6 日质检
总局颁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2019 年第 8 号公告附件 2进行修订);
(2)《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 年 2 月 7 日,国质检特
函〔2013〕84 号附件 1);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考核大纲(试行)》(2013 年 2 月 7 日,国质检特
函〔2013〕84 号附件 2,2017 年第 1 号修改单);
⑷《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试行)》(2013 年 2月 7 日,国质
检特函〔2013〕84 号附件 3);
(5)《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1-2009,2009 年 12
月 29 日质检总局颁布);
(6)《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G6003-2008,2008 年 2 月 21 日质
检总局颁布);
(7)《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SGR6001-2011,2011 年
5 月 10 日质检总局颁布);
(8)《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2-2006,2006 年 4 月 19 日
质检总局颁布);
(9)《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TSG R6004-2006, 2 0 0 6 年 4 月 1 9 日质检总局
颁布);
(10)《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T6001-2007,2007 年 8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6001-2019
月 8 日质检总局颁布);
(11)《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国质检特〔2013〕680号,
2014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
(1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S6001-2008 , 2008
年 2月 21 日质检总局颁布);
(13)《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TSG Y6001-2008,
2008 年 2 月 21 日质检总局颁布);
(14)《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TSG ZF002-2005,2005 年 11 月 8 日质检总
局颁布);
(15)《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TSG R6003-2006,
2006 年 4 月 19 日质检总局颁布);
(1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T S G D6001-2006, 2006
年 4 月 19 日质检总局颁布)。
本规则施行之前发布的其他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相关的通知文件等,其要
求与本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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