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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WS 294-2016 (WS294-2016) | | 中文名称 | 脊髓灰质炎诊断 | | 英文名称 | Diagnosis for poliomyelitis | | 行业 | 卫生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C59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020 | | 字数估计 | 14,197 | | 发布日期 | 2016-04-26 | | 实施日期 | 2016-10-20 | | 旧标准 (被替代) | WS 294-2008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16)6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 |
WS 294-2016
Diagnosis for poliomyelitis
ICS 11.020
C59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代替 WS294-2008
脊 髓 灰 质 炎 诊 断
2016-04-26发布
2016-10-20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发布
前言
本标准3.3.1、3.3.2、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 WS294-2008《脊髓灰质炎诊断标准》。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WS294-2008同时废止。
本标准与 WS294-2008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缩略语CPE、L20B、NPEV、RD、VP;
---增加了“或近期当地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事件”(见3.1.1);
---增加了“既往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OPV或IPV”(见3.1.2);
---将“潜伏期为3d~35d(一般为5d~14d)”移入“临床表现”部分(见3.2.1,2008年版的3.1.2);
---修改了“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婴幼儿可烦躁不安”为“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患者可烦
躁不安”(见3.2.2,2008年版的3.2.1);
---删除了“且未发现其他病因”(见3.2.4,2008年版的3.2.3);
---增加了“或IPV”和“未接触疫苗病毒”(见3.3.2);
---修改了临床诊断病例,除临床表现或实验室检测3.3.2外,需要考虑流行病学史(见5.2,2008年版
的5.2);
---将“合格粪便标本”修改为“粪便、咽部、脑脊液或脊髓组织”[见5.4b),2008年版的5.4.2];
---修改了“与OPV有关的其他病例”(见5.5,2008年版的5.5);
---根据脊髓灰质炎流行病学特征的变化,在附录A中,对脊髓灰质炎的病原学、流行病学和临床
表现中的有关描述予以订正(见附录A);
---根据 WHO实验室操作手册,对脊髓灰质炎病毒的分离与定型方法进一步予以标准化(见附
录B)。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爱强、许文波、李黎、梁晓峰、罗会明、余文周、张勇、陶泽新、陈士俊、温宁、
汪海波。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394-1996;
---WS294-2008。
脊 髓 灰 质 炎 诊 断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脊髓灰质炎的诊断依据、诊断原则、诊断和鉴别诊断。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脊髓灰质炎的诊断。
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PE:致细胞病变效应(cytopathiceffect)
GB S:吉兰-巴雷综合征(又称格林-巴利综合征)(Guilain-Barresyndrome)
IgG:免疫球蛋白G(immunoglobulinG)
IPV: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poliovirusvaccine,inactivated)
receptor)
RD:人横纹肌肉瘤(rhabdomyosarcoma)
VP:病毒蛋白(virusprotein)
3 诊断依据
3.1 流行病学史(参见附录A)
3.1.1 与确诊的脊髓灰质炎患者有接触史;近期曾经到过世界卫生组织(WHO)近期公布的脊髓灰质
炎流行地区,或近期当地发生脊髓灰质炎野病毒输入事件。
3.1.2 既往未接种或未全程接种OPV或IPV。
3.2 临床表现(参见附录A)
3.2.1 潜伏期为3d~35d(一般为5d~14d)。
3.2.2 早期可有发热、咽部不适,患者可烦躁不安、腹泻或便秘、多汗、恶心、肌肉酸痛等症状。
3.2.3 热退后(少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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