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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WS/T 681-2020 (WS/T681-2020) | | 中文名称 |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规程 | | 英文名称 | (Health Information Identification System Object Identifier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 | 行业 | 卫生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C07 | | 字数估计 | 25,244 | | 发布日期 | 2020-06-19 | | 实施日期 | 2020-12-20 | | 标准依据 | 国卫通(2020)11号 | | 发布机构 | 卫生健康委员会 |
WS/T 681-2020: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规程
WS/T 681-2020 英文名称: (Health Information Identification System Object Identifier Registr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卫 生 行 业 标 准
卫生信息标识体系 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
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卫生健康信息实体对象标识符注册管理规程,具体规定了:
a) 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机构管理层级;
b) 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分中心和其他实体机构申请注册规程;
c) 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管理规程;
d) 争议解决办法。
本标准适用于卫生健康信息OID标识的申请、注册、管理和维护。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5.1 继承性原则
卫生健康信息的根OID对应于国家OID注册中心,其分配的下一级节点是由上级结点给他们已授予
的管理注册职责。
5.2 符合程序原则
注册管理的程序性要求是确保OID注册过程规范合理,审批公平、公正、公开的重要措施;符合程
序就是突出动态监督和有效监管。
5.3 完整性和安全性原则
卫生健康信息OID的注册工作需要具备完整的技术体系,同时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机制,保障标识编
码对象在注册、解析过程中的信息安全。
5.4 分级管理原则
在国家OID注册中心统一领导的前提下,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行分级管理,使各省级或者市级管理
机构具有一定的管理权限,以利于因地制宜地统筹安排地方的组织机构以及企业等OID的注册和管理工
作。
5.5 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属地化原则
医药卫生服务机构OID标识的注册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其中连锁药店、网上药店属地化到省一级,
而医院(包括委属管医院、省级医院、市级及以下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包括国家、省级、市级
及以下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独立设置医疗机构以及单体零售药店属地化到市一级。医药卫生服务机构
依据地理位置向所在省或城市的省级或市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由省级或市级卫生健
康信息OID注册中心负责审核和维护工作。
5.6 自主可控原则
OID注册过程按照国家-省-市三级注册中心进行分级注册,申请机构向负责自己的OID注册分中心
提出申请,每一级注册中心负责审核、维护工作,而在每一个节点实现自主可控,节点以下分支的注册、
审核以及维护工作由节点自主控制。国家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只负责省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
中心以及医疗软件企业的OID注册工作,市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以及连锁药店等完全由省级的
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负责,国家将中心数据库访问权限授权给省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
省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和市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的关系与此类似。
6 注册管理层级和操作规程
6.1 注册管理层级
注册管理层级主要针对实体对象,实体对象管理包括三级注册中心,分为国家、省级和市级卫生健
康信息OID注册中心:
a)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挂靠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医疗卫生管理机
构、医药卫生服务机构、医疗软件企业、居民健康卡标识等管理大类OID根标识的分配,同时负责省级
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或其他管理小类节点OID根标识的分配,以及省级OID注册中心注册权限的
授予,管理OID的中心端数据库设置在国家注册中心并提供统一的解析服务。
b) 省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挂靠在省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连锁药店、网上药
店等管理细类OID根的分配以及根下节点OID标识的注册、审核和维护工作,同时负责市级卫生健康信
息OID注册中心的OID分配以及注册权限的授予,不提供OID解析服务,统一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OID
注册中心的解析服务器进行解析。
c) 市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挂靠在市卫生健康委统计信息中心,负责本市的医院、独立
设置医疗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单体零售药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等OID根的分配以及根下节点OID
注册、审核和维护工作,此外还负责本市居民健康卡的注册管理工作。
标识编码体系由国家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省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市级卫生健康
信息OID注册中心以及其他实体机构共同运行。管理机构根据业务和管理需求进行分层级设置,负责卫
生健康信息领域标识注册系统的运行和管理,每个实体机构自主维护管理各自节点分支下标识的注册。
管理层级见图1。
6.2.1 申请说明
市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向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由省级注册中心授
予权限以及分配 OID,市级以下节点由市级注册中心自行管理。省级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则向
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提出申请,由国家卫生健康信息 OID 注册中心授予权限以及分配 OID,
省级以下分支机构的节点由省级注册中心自行管理。
其他实体机构的划分主要依据6.1中所述的管理层级结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国政府机关、企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法人机构具有申请资格,可以向负责管理的国家级管理机构、省级管理机
构或者市级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机构向所属的注册分中心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申请该机构自身的
根OID。其他实体机构的管理权限由注册中心授予,负责机构内部实体的OID注册、审核和维护工作。
6.2.2 注册分中心申请规程
省级或市级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申请的规程如下所示:
a) 申请单位直接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心的网站(www.xxxxxxx.xxx)上进行网络申请;
b) 申请单位向所属的OID注册分中心提交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清单见附录B,申请表见附录C),
并且要求和网上电子申请资料保持一致,并且真实、完整;
c) 在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上级注册分中心根据OID编码规则以及申请单位所代表省市,直接分
配给申请单位一个OID根标识,同时授予申请单位管理权限,申请单位所负责的辖区内机构OID标识的
注册、审核由申请单位自行管理和维护。申请成功后,申请单位的信息在国家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中
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
6.2.3 其他实体机构申请规程
申请者申请机构自身根 OID 的规程如下所示:
a) 申请者应通过 OID 注册中心的网站进行网上注册,选择自身属于何种类型的实体机构,提交申
请,证明材料为可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证书;
b) 申请者提交的纸质材料(纸质材料清单见附录 B,申请表见附录 C)应和网上电子申请资料保
持一致,并且真实、完整;
c) 在各项材料审核通过后,注册分中心分配给申请组织一个 OID 的根,同时授予申请组织相应的
权限,申请组织遵循注册的元数据规范,负责组织内部的 OID 注册、审核以及维护工作,以实
现实体机构内部的自主可控。申请者申请成功的 OID 信息应在注册中心的网站上进行公示,公
示期为 20 个工作日;
d) 公示期内,若收到争议,则注册分中心应启动争议处理规程(见 7.3)进行裁决,若无争议,
6.3.1 产生争议原因
产生争议的原因如下:
a) 申请者针对同一使用范围存在重复申请的现象;
b) 申请者不具备注册该类型实体机构的申请资格或者在申请过程中存在伪造文件等欺骗行为;
c) 其他原因。
6.3.2 争议处理规程
争议处理规程可参考7.3节进行。
7 OID 注册管理规程
7.1 注册说明
卫生健康信息OID注册机构提供两种方式的OID:数字的和字母数字的。数字形式的唯一名称由注
册机构提供,字母数字形式的唯一名称由申请者提供。这两种值是紧密联系的,它们均被捆绑到申请者
的相同信息上。
申请者可单独申请数字名称形式的注册,或者数字和字母数字名称二者同时申请注册。
如果初始申请者只申请数字名称,将来再申请字母数字名称是可以的,这个值将与前面注册的数字
值关联起来。一个字母数字值仅与一个给定的数字值关联。
7.2 管理规程
本章规定了注册机构管理规程,这些规程是为确保字母数字值注册过程的及时性和开放性而设计
的。
7.2.1 注册申请规程
a) 申请OID注册,申请者应通过注册中心的网站进行网上注册,同时申请者必须向所属的注册分
中心提交注册申请表,申请表内容见附录C;
b) 所注册的OID为2种形式的值:数字的和字母数字的。数字值作为主值,由注册机构指定,申请
者必须先申请数字值;字母数字值的申请是可选的,若需要,则由申请者提供字母数字值的建议作为辅
值;
c) 申请者可以申请上述两种形式OID;
d) 申请者可以只申请数字形式OID;
e) 已分配了数字值的组织可在以后申请关联的字母数字值。申请者必须提交已申请的数字值信息
和想要注册的字母数字值的注册请求;
f) 如果一个组织想要注册多个OID,必须提交多个申请。
7.2.2 响应时间及公示时间
注册分中心将对收到的每份纸质申请分别进行处理,从收到申请到审查完毕为10个工作日。而对电
子版申请材料,应按要求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从收到申请到审查完毕为20个工作日。审查合格后,
按照7.2.3完成OID分配后,在申请的OID注册中心的网站上进行为期30天的公示(若公示有异议,则会
向申请机构转发异议内容)。而如果审查不合格,则会发出通知,并说明原因。
7.2.3 OID 的分配
7.2.3.1 一般规程
注册中心提供以上两种方式的OID:数字的和字母数字的。数字OID由注册中心分配,字母数字OID
由申请者提供。这两种值是紧密联系的,它们均被捆绑到申请者申请的客体(对象)上。申请者有下列
三种申请形式:
a) 数字和字母数字形式--执行7.2.3.1.1和7.2.3.1.2中规定的规程;
b) 仅有数字形式--执行7.2.3.1.1中规定的规程;
c) 仅有字母数字形式(与以前注册的数字值关联)--执行7.2.3.1.2中规定的规程。
注册流程见图2。
7.2.3.1.1 申请数字 OID
申请者无需提供OID,而是由注册中心按照7.2.3.2.1中的语法指定。该号码是唯一的,不能分配给
其他申请者。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以及分配的数字值将记录在注册数据库中。 注册信息将在公示无异议
前提下,于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者发出。
7.2.3.1.2 申请字母数字 OID
申请者可以申请下列形式的OID:
a) 申请者提供想要的字母数字名称,如果这是后续申请(即先前已申请注册了数字值),申请人
应同时提供已注册的数字名称值;
b) 如果字母数字组织名称值不符合7.2.3.2 a)中规定的要求,申请将被拒绝;
c) 提供的值将与数据库中记录的其他字母数字值对比,如果重复(见比较规则7.2.3.2 b)),申请
将被拒绝;
d) 如果申请由于上述b)、c)两条被拒绝,应及时通知申请人;
e) 对所提供的字母数字组织名称值的发布通知将在公示无异议前提下,把申请者的注册信息以及
分配的字母数字OID记录在注册数据库中,并于公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发送给申请者。
7.2.3.2 字母数字名称形式
a) 字母数字名称形式的值是一个不少于1个字符并且不大于63个字符的可变长度字符串,且OID整
体长度不超过64个字符,同时该值在注册机构范围内是唯一的。
b) 字符串中的字母数字字符限制为:0-9|a-z|A-Z|-|.。
7.2.4 予以注册的准则
予以注册的准则为:
a) 申请者应为独立法人资格的我国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法人机构;
b) 申请的 OID 只用于标识申请组织(或个人)以及组织机构(或个人)内部维护的信息对象;
c) 若申请者申请 OID 用于为其它组织或机构分配子 OID,则应依据 6.2 的规程获得授权。
7.2.5 拒绝注册的准则
如果存在下列情况中的任何一种,申请 OID 编号应被拒绝:
a) 申请者不符合 7.2.4 中定义的准则;
b) 申请者属于 7.2.3.1.2 b)和 c)所列情况。
7.3 争议处理规程
7.3.1 对争议的启动
争议规程将在以下情况发生时由注册中心启动:
a) 接受到争议意见反馈:公示期内,注册分中心若接受到电子邮件、电话、信函、网站争议反馈
等多种形式的 OID 质疑意见,应及时受理,并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争议提交方出示争议说明
的书面材料,该材料中应指明公示期中的字母数字 OID 有何争议,并指明该争议的正当理由。
b) 重复申请冲突:若注册分中心收到了与正在公示中相同名称字母数字 OID 的注册申请,则:
1) 注册分中心将通知该申请者此字母数字 OID 当前正在公示中,询问是否要启动争议规程。
提交方有 10 天的答复时间;
2) 如果提交方同意启动争议规程,按照 7.3 进行处理;
3) 如果提交方不同意启动争议程序,或者注册机构 10 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答复,注册申请
将被退回。
7.3.2 对争议的响应
在收到7.3.1中定义的争议后,注册中心将:
a) 对公示中有争议的字母数字OID作出标记,注明争议启动的日期;
b) 通知争议相关各方,争议规程已经启动
7.3.3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方法:
a) 注册分中心收到争议各方接受解决方案的书面通知后,进入下面程序:如果被争议的初始申请
方成功消除争议,则争议标记将从公示中删除,公示将按照图 2 的注册流程继续进行,公示期
结束日期不受影响;
b) 如果争议方所提供的争议材料被认定有效,注册分中心将按照这个理由拒绝初始申请方,并将
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 从公示中删除;
c) 如果初始申请方和其他相关方收回争议的字母数字 OID,注册分中心将从公示中删除争议的字
母数字 O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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