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YB/T 2011-2014'
| 标准编号 | YB/T 2011-2014 (YB/T2011-2014) | | 中文名称 |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 | 英文名称 | Continuous casting square and rectangular blank | | 行业 | 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43 |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70 | | 字数估计 | 8,842 | | 发布日期 | 5/6/2014 | | 实施日期 | 10/1/2014 | | 旧标准 (被替代) | YB/T 2011-2004 | | 引用标准 | GB/T 222; GB/T 226; GB/T 2101; GB/T 20066; GB/T 13304.1; GB/T 13304.2; YB/T 153 |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3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4年第9号(总第177号)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的定义、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储存、标志和质量证明书。本标准适用于按GB/T13304.1、GB/T13304.2分类的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工具钢除外)连铸坯。 |
YB/T 2011-201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YB/T 2011-2014 英文名称: Continuous casting square and rectangular 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T 2011-2014
代替 YB/T 2011-2004
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B/T 2011—2004《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本标准与YB/T 2011-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关于鼓肚的规定;
——增加了关于凹陷的规定;
——修改了切斜的示意图;
——增加了炉号划分的规定;
——修改了切头切尾量中有关缩孔的规定;
——删除了关于鼓肚测量的规定。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河北省首钢迁安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宝得钢铁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首钢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晓燕、王洪新、王丽萍、巩文旭、刘宝石、张炳成、李炳一、师莉、王玉婕。
本标准历次版本发布情况:YB 2011—1983、YB/T 2011—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以下简称连铸坯)的定义、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运输、储存、标志和质量证明书。
本标准适用于按GB/T 13304.1、GB/T 13304.2分类的非合金钢、低合金钢和合金钢(工具钢除外)连铸坯。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2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6钢的低倍组织及缺陷酸蚀试验方法
GB/T 2101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证明书的一般规定
GB/T 20066钢和铁 化学成分测定用试样的取样和制样方法
GB/T 13304.1钢分类 第1部分 按化学成分分类
GB/T 13304.2钢分类 第2部分 按主要质量等级和主要性能或使用特性的分类
YB/T153 优质碳素结构钢和合金钢连铸方坯低倍组织缺陷评级图
3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牌号;
d)交货重量(理论重量或实际重量);
e) 尺寸;
f)特殊要求。
5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尺寸及允许偏差
5.1.1 连铸坯尺寸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5.1.3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坯尺寸、外形的允许偏差可进行适当调整。
5.2外形
5.2.1连铸坯的对角线长度差、切斜、鼓肚应符合表1的规定,图示见表2。
5.2.2连铸坯的弯曲度每米应不大于20mm,总弯曲度应不大于总长度的2%,但总弯曲度最大应不超过120mm。
5.2.3连铸坯端部因剪切变形造成的宽展应不大于边长的10%。
5.2.4连铸坯不应有明显扭转。
5.3重量
连铸坯应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也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6技术要求
6.1化学成分
6.1.1连铸坯的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6.1.2连铸坯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222的规定。
6.2浇注
一般情况下,连铸坯连续浇注时,由同一牌号钢水浇注。不同牌号混浇时,中间坯应根据实际成分进行判定。
6.3炉号划分
连铸坯的上下相邻炉号划分方法:以盛钢桶钢水注入中间包时,根据中间包称重系统中中间包剩余钢水量计算下一炉的开始。
6.4切头、切尾量
新开浇的连铸坯头部和浇注末期的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长度,以保证连铸坯没有影响使用的缩孔。
6.5低倍
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合金钢连铸坯应按YB/T153进行低倍组织评定,其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如供方能保证低倍合格,可不作检验。
6.6表面质量
6.6.1连铸坯表面不应有目视可见的重接、翻皮、结疤、夹杂。
6.6.2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不应有深度大于2mm的裂纹,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和合金钢不应有深度大于1mm的裂纹。
6.6.3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不应有深度或高度大于3mm的划痕、压痕、擦伤、气孔、皱纹、冷溅、凸块、凹坑。
6.6.4优质非合金钢、特殊质量非合金钢和合金钢不应有深度或高度大于2mm的划痕、压痕、气孔、皱纹、冷溅、凸块、凹坑、横向振痕。
6.6.5连铸坯横断面不应有影响使用的缩孔、皮下气泡、裂纹。
6.6.6连铸坯表面如存在上述不允许有或超出允许规定的缺陷,应进行清除。清除宽度不应小于深度的6倍,长度不应小于深度的10倍。整修后缺陷部位应圆滑、无棱角。整修深度单面不应大于连铸坯边长的8%,两相对面清除深度之和不应大于厚度的12%。清除深度自实际尺寸算起。
6.6.7经供需双方协商,连铸坯表面质量要求可适当调整。
7试验方法
每批连铸坯的检验项目、取样数量、取样方法和试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
8检验规则
8.1 检查和验收
连铸坯的检查和验收由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进行,需方有权进行复验。
8.2组批规则
连铸坯应按批检查和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炉号、同一截面的钢坯组成。普通质量非合金钢和低合金钢允许同牌号组批,但应符合相应标准的有关规定。
8.3尺寸测量
8.3.1 边长
在连铸坯长度的垂直方向测量,以最大尺寸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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