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搜索结果: 'YB/T 5222-2014'
标准编号 | YB/T 5222-2014 (YB/T5222-2014) | 中文名称 |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 | 英文名称 | Quality hot rolled and forged carbon structural steel round tube blank | 行业 | 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43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40.60 | 字数估计 | 8,815 | 发布日期 | 2014/10/14 | 实施日期 | 2015/4/1 | 旧标准 (被替代) | YB/T 5222-2004 | 引用标准 | GB/T 222; GB/T 223.3; GB/T 223.5; GB/T 223.9; GB/T 223.11; GB/T 223.12; GB/T 223.18; GB/T 223.19; GB/T 223.23; GB/T 223.36; GB/T 223.37; GB/T 223.53; GB/T 223.54; GB/T 223.58; GB/T 223.59; GB/T 223.60; GB/T 223.61; GB/T 223.62; GB/T 223.64; GB/T 223.67; G | 起草单位 | 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 归口单位 | 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 标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4年第63号;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5年第3号(总第183号) | 发布机构 |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圈管坯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无缝钢管用直径50mm~400mm的热轧圆管坯和直径6Omm~900mm的锻制圆管坯。 |
YB/T 5222—2014 中文版: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
YB/T 5222—2014 英文版:Quality hot rolled and forged carbon structural steel round tube bl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色冶金行业标准
YB/T 5222—2014
代替YB/T 5222—2004
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YB/T 5222—2004《优质碳素钢圆管坯》,与YB/T 5222
—2004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取消了连铸圆管坯相关要求;
——增加了锻制圆管坯相关内容;
——修改了圆管坯的直径范围;
——修改了直径允许偏差;
——修改了直径切斜度;
——修改了交货状态;
——修改了低倍组织相关规定。本标准由中国钢铁工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钢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华菱湘潭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华菱钢管有限公司、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冶金工业信息标准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建兵、赵斌、巩文旭、李小莉、肖鸿光、孙国庆、王玉婕、刘宝石、吴清明。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11172—1985;——YB/T 5222—1993、YB/T 5222-200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优质碳素结构钢热轧和锻制圆管坯的订货内容、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包装、标志、质量证明书等。
本标准适用于制造无缝钢管用直径50mm~400mm的热轧圆管坯和直径60mm~900mm的锻制圆管坯(以下简称管坯)。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规范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范。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范。
3订货内容
按本标准订货的合同或订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a) 标准编号;
b) 产品名称
c) 牌号;
d) 规格;
e) 长度;
f) 重量(或数量):
g)交货状态;
b) 其他特殊要求,
4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4.1 管坯的尺寸及允许偏差
4.1.1 管坯公称直径及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长度及允许偏差
4.2.1 通常长度
热轧管坯通常长度为2000mm~12000mm,锻制管坯通常长度为1000mm~10000mm。
4.2.2定尺、倍尺长度
管坏定尺或倍尺长度应在合同中注明,热轧管坯允许偏差为+8°mm,锻制管坯允许偏差为+8mm。
4.3外形
4.3.1 不圆度
管坯的不圆度不大于公称直径公差的0.75倍
4.3.2弯曲度
管坯每米弯曲度不得大于6mm,总弯曲度不大于总长度的0.6%。
4.3.3端部
管坯两端应切成平直,其切斜度应符合表2的规定。
4.4重量
管坏按实际重量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按理论重量交货时,理论计重采用公称尺寸,密度按7.85g/cm³。
5技术要求
5.1 牌号及化学成分
5.1.1管坯用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分析)应符合GB/T 699的规定。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亦可供应其他牌号及化学成分的管坯。
5.1.2 管坯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5.2冶炼方法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冶炼方法由生产厂选择。
5.3交货状态
管坯一般以热轧、锻制状态交货。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也可以其他状态交货。
5.4低倍组织
5.4.1 直径不大于250mm的热轧管坯、直径不大于400mm的锻制管坯横截面酸浸低倍组织试片上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白点、分层、裂纹、缩孔、夹杂和翻皮。但直径大于250mm的热轧管坯、直径大于400mm的锻制管坯,经需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允许存在不超过GB/T1979—2001中规定的1.0级的缩孔。
5.4.2管坯允许存在的低倍组织缺陷,一般疏松、中心疏松和偏析应按GB/T 1979—2001进行评定,直径不大于350mm管坯的合格级别各不大于2.5级,直径大于350mm管坯的合格级别各不大于3.0级。
5.4.3 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以采用超声检测的方法来代替低倍检验,其超声检测方法和合格级别应在合同中注明。
5.5 非金属夹杂物
根据需方要求,管坯可按GB/T10561—2005中的A法进行非金属夹杂物检验,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6 晶粒度
根据需方要求,管坯可按GB/T 6394进行奥氏体晶粒度检验,合格级别由供需双方协调确定。
5.7 表面质量
5.7.1 管坯表面不得有目视可见的结疤、折叠和夹杂及深度大于0.2mm的裂纹,允许有从实际尺寸算起不超过直径负偏差的个别细小刮伤、凹面、麻点等缺陷存在。
5.7.2管坯表面不允许存在的缺陷应予以清除,清理处应圆滑无棱角。清除深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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