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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YC/T 552-2016 (YC/T552-2016) | | 中文名称 | 烟草商业领域 卷烟营销标准体系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system of cigarette commercial domain | | 行业 | 烟草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X85 | | 字数估计 | 16,186 | | 发布日期 | 2016-11-01 | | 实施日期 | 2016-11-15 | | 标准依据 | The State Tobacco Monopoly Bureau on the approval of the issuance of cigarettes packaging logo warning signs of the image method and other eight tobacco industry standards notice; industry standard filing notice 2016, No.12 (total No.204) | | 发布机构 | 国家烟草专卖局 |
YC/T 552-2016
Standard system of cigarette commercial domain
ICS 65.160
X85
备案号:55947-2016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行业标准
烟草商业领域 卷烟营销标准体系
2016-11-01发布
2016-11-15实施
国家烟草专卖局 发 布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营销分技术委员会(SAC/TC144/SC12)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烟草标准化研究中心,中国卷烟销售公司,福州、武汉、绍兴、常州、济南、银
川、马鞍山、南充、南京、成都、西安市烟草专卖局(公司),湖北、福建、浙江、江苏、福建、山东、河北、陕西
省烟草专卖局(公司),北京市烟草专卖局(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国涛、张勍、李健、范黎、马明、郭靖、刘杰、张辉、祖强、童际、陈海木、周传德、
周国芳、张秀峰、史骁峰、周瑞峰、董玲、尹健康、刘静波、李栋、潘煌、彭倩、高璐、赵飞、何路、吴修军、
张亚平、邵卫兵、范聪、蒋理、李青常、李青诚、陈旵军、徐存华、李秋平、刘昌宝、贺连军、蒲迎文、王艳、
张家韬、岳雪梅、李国忠、曹杰、王宗建。
引 言
2013年以来,YC/T 479-2013《烟草商业企业标准体系 构成与要求》、YC/T 503-2014《烟草商
业企业标准化建设指南》陆续发布和实施,促进了烟草行业商业企业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提升。2015
年,行业成立了全国烟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卷烟营销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提出了系统建立卷烟商业营
销类行业标准、科学规划卷烟商业营销行业标准体系的要求;随着卷烟营销市场化取向改革逐步深入,
有必要对烟草商业营销环节标准的基本构成进行进一步分析、识别,并根据相关政策的制定主体或推行
主体,将烟草商业领域卷烟营销标准体系单纯由行业(总公司)标准构成,向由行业(总公司)、省公司、市
公司分级主导,包括行业级(总公司级)、省公司级、市公司级在内的层级式标准转变。
行业组织制定行业(总公司)营销标准时,可根据本标准中对行业(总公司)管理层级的标准规划,组
织立项制定。省级烟草商业企业在构建省级企业营销标准体系时,可根据本标准对省公司级标准的布
局,以技术、或(和)管理、或(和)工作标准的形式加以制定;对相关的行业(总公司)级标准可直接引用,
或制定严于行业(总公司)级的技术或管理标准。市级烟草商业企业在构建市公司级企业营销标准体系
时,可根据本标准对市公司级标准的布局,以技术、或(和)管理、或(和)工作标准的形式加以制定;对相
关的行业(总公司)、省公司级标准可直接引用,或制定严于行业(总公司)、省公司级的技术或管理标准。
烟草商业领域 卷烟营销标准体系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烟草商业领域卷烟营销标准体系的结构、层级和主要标准的构成。
本标准适用于烟草商业领域卷烟营销行业级(总公司级)标准制修订管理,亦适用于指导各级卷烟
商业企业建立和完善本组织的卷烟营销标准体系。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3016 标准体系表编制原则和要求
GB/T 20000.1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1部分:标准化和相关活动的通用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为了便于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GB/T 20000.1、GB/T 13016中的
一些术语和定义。
3.1
标准 standard
通过标准化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经协商一致制定,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指南或特性,供
共同使用和重复使用的文件。
注1:标准宜以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
注2:规定的程序指标准的机构颁布的标准制定程序。
注3:诸如国际标准、区域标准等,由于它们可以公开获得以及必要时通过修正或修订保持与最新技术水平同步,
因此它们被视为构成了公认的技术规则。其他层次上通过的标准,诸如专业协(学)会标准、企业标准等,在
地域上可影响几个国家。
[GB/T 20000.1-2014,定义5.3]
3.2
标准体系 standardsystem
一定范围内的标准按其内在联系形成的科学的有机整体。
[GB/T 13016-2009,定义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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