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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YS/T 1448-2021 (YS/T1448-2021) | 中文名称 | 包覆型镍钴锰酸锂 | 英文名称 | (Coated lithium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oxide)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中标分类 | H71 | 国际标准分类 | 77.16 | 字数估计 | 10,169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 实施日期 | 2022-04-01 | 起草单位 | Ministry of Industry and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归口单位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标准依据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1年第33号 | 范围 | 本文件规定了包覆型镍钴锰酸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随行文件及订货单内容。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活性物质包覆型镍钴锰 酸锂。 |
YS/T 1448-2021: 包覆型镍钴锰酸锂
YS/T 1448-2021 英文版: Coated lithium nickel cobalt manganese ox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YS/T 1448—2021
包覆型镍钴锰酸锂
2021-12-02发布
2022-04-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包覆型镍钴锰酸锂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运输、贮存、随行文件及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锂离子电池用正极活性物质包覆型镍钴锰酸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术语和定义
GB/T 20252—-2014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技术要求
4.1 化学成分
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4.2水分含量
产品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0.05%。
4.3磁性异物
产品的磁性异物含量应不大于0.0000050%。
4.4残余锂含量
产品的残余锂含量应不大于0.26%。
4.5 pH值
产品的pH值应在10~12范围内。
4.6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应为黑色粉末或灰黑色粉末,颜色均一,无结块,无夹杂物。
4.7 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应符合JCPDS标准(09-0063)。
4.8 振实密度
产品的振实密度应不小于1.40 g/cm³。
4.9粒度分布
产品的粒度应呈正态分布,粒度分布应符合表2的规定。
4.10 比表面积
产品的比表面积应不大于1.20m²/g。
4.11 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的首次放电比容量应不小于160 mA·h/g。
4.1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的首次充放电效率应不小于85%。
4.13循环寿命
产品在规定条件下放电容量达到首次放电容量的80%时,循环次数应不小于1000次。
4.14其他要求
需方如对包覆型镍钴锰酸锂有特殊要求,可由供需双方协商。
5试验方法
5.1 化学成分
产品化学成分的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5.2水分含量
产品水分含量的测定按GB/T 6283的规定进行。
5.3磁性异物
产品磁性异物含量的测定按GB/T 24533—2019中附录K的规定进行。
5.4残余锂含量
产品残余锂含量的测定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5.5 pH值
产品pH值的测定按GB/T1717的规定进行。
5.6 外观质量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5.7 晶体结构
产品的晶体结构用X射线衍射仪检测。
5.8振实密度
产品振实密度的测定按GB/T 5162的规定进行。
5.9 粒度分布
产品粒度分布的测定按GB/T 19077的规定进行。
5.10 比表面积
产品比表面积的测定按GB/T 19587的规定进行。
5.11 首次放电比容量
产品首次放电比容量的测定按GB/T37201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80 V~4.30 V,其他条件不变。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5.12首次充放电效率
产品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测定按GB/T37201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80 V~4.30 V,其他条件不变。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5.13循环寿命
产品循环寿命的测定按GB/T37207的规定进行,其中充放电电压范围为2.80 V~4.20 V,其他条件不变。也可按供需双方协商认可的方法进行。
6 检验规则
6.1 检查与验收
6.1.1产品应由供方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并填写随行文件。
6.1.2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照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3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6.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同一化学成分的产品混合组成,每批重量不超过5t。需方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6.3检验项目及取样
6.3.1 检验分类
本文件规定的产品检验分为:
a) 逐批检验:
b) 周期检验,
6.3.2逐批检验
每批产品应进行逐批检验。
6.3.3 周期检验
周期检验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1个月应进行1次。当原材料或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时或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应进行周期检验。
6.3.4检验项目及取样
6.3.4.1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取样数量应符合表3的规定。
6.3.4.2产品的取样方法按GB/T5314的规定进行。每批取样总量应不小于5kg。
6.4检验结果的判定
6.4.1产品的化学成分、水分含量、磁性异物、残余锂含量、pH值、晶体结构、振实密度、粒度分布和比表面积的检验中有任一项不合格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2外观质量检验不合格时,判该桶(袋)产品不合格。
6.4.3按GB/T37201规定的方法制成6支试验电池,任取其中3支电池做首次放电比容量和首次充放电效率的检验,若有2支电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允许另取3支电池做重复试验,若仍有2支电
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6.4.4按GB/T37207规定的方法制成6支试验电池,任取其中3支电池做循环寿命的检验,若有2支电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允许另取3支电池做重复试验,若仍有2支电池性能都达不到本文件要求,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7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7.1 包装
7.1.1产品可采用内衬铝塑袋包装,密封后装人外包装桶中,每桶净重25 kg。
7.1.2产品也可采用内衬铝塑袋的编织袋包装,密封,每袋净重500 kg。
7.1.3需方对包装有特殊要求时,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7.2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印有标签,其上注明:
a) 供方名称和地址;
b)产品名称;
c) 批号;
d) 净重;
e)生产日期
f) 防潮字样或标志;
g)本文件编号,
7.3运输和贮存
7.3.1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损坏包装。
7.3.2产品在贮存过程中应避免受潮和受腐蚀。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保质期为1年。
7.4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外,还宜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书,内容如下:
·产品的主要性能及技术参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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