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径: 主页 > YS/T > 第12页 > YS/T 1460-2021
| 标准编号 | YS/T 1460-2021 (YS/T1460-2021) | | 中文名称 | | | 英文名称 | Crude nickel cobalt hydroxide | | 行业 | 有色冶金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H62 | | 字数估计 | 15,118 | | 发布机构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YS/T 1460-2021: 粗氢氧化镍钴
YS/T 1460-2021 英文版: Crude nickel cobalt hydroxide
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色金属行业标准
粗氢氧化镇钻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 GB/T 1.1 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 1 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全国有色金属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243)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广东邦普循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海关工业品检测技术中心、浙江华友钻业股份有
限公司、广东佳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街州华友钻新材料有限公司、格林美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邦普循环
科技有限公司、清远佳致新材料研究院有限公司、长沙矿冶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余海军、张学梅、冯均利、明帮来、谢英豪、余淑援、谢柏华、雷延桂、文定强、陈珍华、
刘凤梅、陈婷、魏琼、张坤、i甚志新、陈若葵、吴理觉、付海阔、李重洋、王奉刚。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粗氢氧化镰钻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随行文件和
订货单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含镇、钻元素的鲤离子电池废料经预处理、浸出、除杂、沉淀等湿法富集工艺处理得到
的粗氢氧化镇钻产品,可作为生产锦钻锯三元素复合氢氧化物、镰钻锺酸鲤、镇或钻的化工盐及其他相关
材料的原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T 668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YS/T 1157.2 粗氢氧化钻化学分析方法第 2 部分:镇、铜、铁、辑、铮、铅、碑和铺量的测定 电感
藕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YS/T 1229.2 粗氢氧化镰化学分析方法第 2 部分:钻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YS/T 1229.3 粗氢氧化镰化学分析方法第 3 部分:铜、钻、锤、钙、镜、铮、铁、铝、铅、碑和铺量的
测定 电感搞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
YS/T 1342.1 二次电池废料化学分析方法第 1 部分:镰含量的测定 丁二酣后重量法和火焰原
子吸收光谱法
YS/T 1342.2 二次电池废料化学分析方法第 2 部分:钻含量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
收光谱法
YS/T 1342.3 二次电池废料化学分析方法第 3 部分:锤含量的测定 电位滴定法和火焰原子吸
收光谱法
YS/T 1342.4 二次电池废料化学分析方法第 4 部分:惶含量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产品分类
产品按化学成分分为三级:一级品、二级品、三级品。
5 技术要求
5.1 化学成分
产品(干基)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 1 的规定。
5.2 水分
产品中的水分含量应不大于 60% 。
5.3 外观质量
产品为湿块状或干泥状或粉末状,不应混人夹杂物。同一批产品颜色应一致。由于表面存在氧化作
用,表里颜色允许存在一定差异。
5.4 其他
需方如对产品有其他要求,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并在订货单中注明。
6 试验方法
6.1 产品中镰含量小于 1.00% 时按 YS/T 1157.2 的规定进行测定,镰含量不小于 1.00% 时按
YS/T 1342.1 的规定进行测定。
6.2 产品中钻含量小于 1.00% 时按 YS/T 1229.2 的规定进行测定,钻含量不小于 1.00% 时按
YS/T 1342.2 的规定进行测定。
6.3 产品中锚含量小于 0.10% 时按 YS/T 1229.3 的规定进行测定,锚含量不小于 0.10% 时按
YS/T 1342.3 的规定进行测定。
6.4 产品中锺含量按 YS/T 1342.4 的规定进行测定。
6.5 产品中钢、铝、碑、铺、铅含量按 YS/T 1229.3 的规定进行测定。
6.6 产品中磷、铅含量按附录 A的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测定。
6.7 产品中盐酸不溶物含量按附录 B 的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测定。
6.8 产品中氟含量按附录 C 的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测定。
6.9 产品中水分含量按附录D的规定或供需双方协商的方法进行测定。
6.10 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法检验。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与验收
7.1.1 产品由供方或第三方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供方应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文件及订货单的规定。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文件的规定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文件或订货单的规定不符时,应
在收到产品之日起 30 天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由供需双方在需方共同取样
或协商确定。
7.2 组批
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每批应由同一品级的产品组成。按同-ti昆合料的产品组成一批。
7.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水分和外观质量的检验。
7‘ 4 取样与制样
7.4.1 每批产品按包装数量不少于 50%随机取样,包装数量小于 10 袋时应每袋取样;每袋取样量不小
于 0.4% 。
7.4.2 每袋抽取份样的点位应按包装袋侧面任一对角线均匀分布成顶部、中间、底部三个点,样奸应穿
透包装袋的两面,将样轩旋转 180。抽出,样轩装料应饱满。物料不易取样时,可用于锤辅助样轩取样。每
奸样品应及时装人塑料袋中并封口。
7.4.3 整批样品装人编织袋中并封口。每批次的所有样品应充分混匀,用网格法缩分出约 4.0 kg 的样品。
7.4.4 样品平均分为 3 份,按附录 D的规定用于水分含量测定。水分含量差值在 0.5%以内的样品可
用于化学成分的测定,否则,需重新用网格法缩分样品。样品全部研磨并过 0.150 mm 的标准筛。混匀,
分取五份样品,每份不小于 200 g。
7.4.5 五份样品分别装人洁净密封容器中,并附以标签(注明编号、品级、产地、取样和制样人员、取样日
期、分析项目),一份为验收分析样,一份为需方样,一份为供方样,一份双方现场签字确认为仲裁样,一份
为备用样。仲裁样由需方保存,保存期限为三个月(国际贸易为六个月)。供需双方如对检验结果有异议
时,应在仲裁样品保存期限内提出。
7.5 检验结果的判定
7.5.1 检验结果的数值按 GB/T 8170 的规定进行修约,并采用修约值比较法判定。
7.5.2 产品的化学成分、水分及外观质量与本文件规定不符时,判该批产品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和随行文件
8.1 标志
产品外包装应附有产品名称、批号、净重、供方名称、厂址,并有“防雨”等标志。
8.2 包装
产品采用内衬铝塑袋或 PE袋的编织袋包装,密封,每袋净重为 0.8 t~ 1.2 t。也可根据用户要求的
规格进行包装。
8.3 运输
产品运输时应小心轻放,防止包装破裂,做好防雨、防水措施等。
8.4 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通风、没有腐蚀性物品仓库中,不应与酸、碱、油类等化学品混贮,且防止雨淋、腐
蚀、受潮等。
8.5 随行文件
每批产品应附有随行文件,其中除应包括供方信息、产品信息、本文件编号、出厂日期或包装日期外,
还宜包括:
a) 产品质量保证书:
·产品的主要性能及技术参数;
·产品特点(包括制造工艺及原材料的特点);
.对产品质量所负的责任;
·产品获得的质量认证及带供方技术监督部门检印的各项分析检验结果。
b) 产品合格证:
·检验项目及其结果或检验结论;
.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