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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151.1-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自动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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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6151.1-2008 175 GB 16151.1-2008 3秒自动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
GB 16151.1-1996 239 GB 16151.1-1996 [PDF]天数 <=2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轮式拖拉机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6151.1-2008 (GB16151.1-2008)
中文名称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
英文名称 [Including 2009XG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operating saf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 Part 1: Tractor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B90
国际标准分类 65.060.01
字数估计 16,113
发布日期 2008-07-04
实施日期 2009-0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6151.1-1996; GB 16151.2-1996; GB 16151.3-1996
引用标准 GB 18447.1; GB 18447.2; GB 4785; GB 6376; GB/T 3871.3; GB/T 3871.8; GB/T 4269.1; GB/T 4269.2; GB/T 6229; GB 3847-2005,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 其他用于农业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GB 16151.1-2008: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 GB 16151.1-2008 英文名称: [Including 2009XG1]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operating safety for agricultural machinery -- Part 1: Tractor ICS 65.060.01 B9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6151.1-2008 代替GB 16151.1~16151.3-1996 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拖拉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GB 16151的本部分规定了拖拉机的整机及其发动机、传动系、行走系、转向系、制动系、照明及信号 等装置、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驾驶室等部件有关运行安全和排气污染物控制、噪声控制的基本技术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在我国使用的轮式、履带和手扶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的安全检验,其他用于农业 作业的具有拖拉机功能的动力机械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615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 3847-2005 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T 3871.3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3部分:动力输出轴功率试验(GB/T 3871.3-2006, ISO 789-1:1990,MOD) GB/T 3871.8 农业拖拉机 试验规程 第8部分:噪声测量(GB/T 3871.8-2006,OECDR5: 2002,MOD) GB/T 4269.1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用符 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GB/T 4269.1-2000,idt ISO 3767-1:1991) GB/T 4269.2 农林拖拉机和机械、草坪和园艺动力机械 操作者操纵机构和其他显示装置用符 号 第2部分:农用拖拉机和机械用符号(GB/T 4269.2-2000,idt ISO 3767-2:1991) GB 4785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 4785-2007,ECER48:2001,NEQ) GB/T 6229 手扶拖拉机 试验方法 GB 6376 拖拉机噪声限值 GB 18447.1 拖拉机 安全要求 第1部分:轮式拖拉机 GB 18447.2 手扶拖拉机 安全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1.1 拖拉机机身前部外表面的易见部位上应至少装置一个能持续保持的商标或厂标。 4.1.2 拖拉机应装置能持续保持的产品中文标牌。产品标牌应固定在一个明显的、不受更换部件影响 的位置,其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标牌应标明品牌、型号、发动机标定功率、出厂编 号、出厂年月及生产厂名。 4.1.3 发动机型号应打印(或铸出)在气缸体易见部位,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气缸体易见且易于拓印部 位,打印字高应不小于7mm,深度应不小于0.2mm,两端应打印起止标记。 4.1.4 拖拉机整机型号和出厂编号应打印在机架(对无机架的拖拉机为机身主要承载且不能拆卸的构 件)易见且易于拓印部位,打印字高为10mm,深度应不小于0.3mm,型号在前,出厂编号在后,两端应 打印起止标记。打印的具体位置应在产品技术文件要求中指明。 4.7 侧倾稳定角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在空载、静态状态下,向左侧和向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 a) 拖拉机半挂车运输机组≥25°; b) 拖拉机全挂车运输机组≥35°。 4.8 挂拖质量比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挂拖质量比(挂车最大允许总质量与拖拉机使用质量之比)应不大于3。 4.9 比功率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的比功率应不小于4.0kW/t。 5 发动机 5.1 柴油发动机在全程调速范围内能稳定运转,熄火装置有效。 5.2 发动机功率应不小于标牌标定功率的85%。测量方法应符合GB/T 3871.3和GB/T 6229中的 相关规定。 5.3 正常工作时的水温、机油温度、机油压力及燃油压力等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蒸发式水箱浮标 及机油压力指示器应齐全有效。 6 传动系 6.1 离合器、变速器、分动器、驱动桥、最终传动装置、动力输出装置及起动机传动机构的外壳无裂纹, 运转时无异响、无异常温升现象。 6.2 离合器分离应彻底、结合平顺,其自由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离合器操纵力: a) 踏板应不大于350N(双作用离合器应不大于400N); b) 手柄应不大于100N。 6.3 变速箱不应有乱挡和自动脱挡现象。 6.4 装有差速锁的拖拉机差速锁应可靠,操作手柄或踏板回位应迅速,无卡滞现象。 7 机架及行走系 7.1 机架应完整,不应有裂纹和影响安全的变形及严重锈蚀现象,螺栓和铆钉不应缺少和松动。 7.2 前、后桥不应有影响安全的变形和裂纹;发动机支架不应有裂纹。 7.3 轮毂、轮辋、辐板、锁圈不应有裂纹、不应有影响安全的变形;螺母齐全,并按规定力矩紧固。 7.4 轮胎型号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规定,运输作业时不应装用胎纹磨平的驱动轮和胎纹高度低于 3.2mm的转向轮,不应装用翻新的轮胎。轮胎胎壁和胎面不应有露线及长度大于25mm、深度足以暴 露出帘布层的破裂和割伤。 7.5 驱动轮胎纹方向不应装反(沙漠中除外),同一轴上的左右轮胎型号、胎纹相同、磨损程度大致 相等。 7.6 拖拉机运输机组不准装用高胎纹轮胎。 7.7 轮胎气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左右一致。 7.8 前轮前束值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规定。 7.9 前后轮应按技术文件要求设置挡泥板。 7.10 履带缓冲弹簧经预压后的长度符合规定,并且左右相等。引导轮轴及其叉臂装置应能无阻地前 后运动。 8 转向系 8.1 转向盘应转向灵活,操纵方便,无阻滞现象;其最大自由转动量应不大于30°。 8.2 拖拉机转向应设置转向限位装置。转向系统在任何操作位置上,不允许与其他部件有干涉现象。 8.3 转向系转向应轻便灵活,在平坦、干硬的道路上不应有摆动、抖动、跑偏及其他异常现象。 8.4 转向盘的操纵力: a) 机械式转向器应不大于250N; b) 全液压式转向器失效时,应不大于600N。 8.5 转向机构应保证平稳转向,最小转向圆直径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 8.6 转向垂臂、转向节臂及其间的纵、横拉杆连结可靠不变形,球头间隙及前轮轴承间隙适当,不应有 松旷现象,在平坦道路区段高速行驶时,前轮不应有明显摆动。 8.7 全液压转向轮从一侧极限位置转到另一侧极限位置时,转向盘转数不应超过5圈。 8.8 液压转向系油位应正常,各处不应渗漏,油路中无空气。 8.9 履带拖拉机转向操纵杆的工作行程和自由行程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最大操纵力应不大于 250N。 8.10 履带拖拉机转向操纵杆及制动踏板工作可靠,应能原地转向。 8.11 手扶拖拉机扶手把组合不应有裂纹和变形,紧固应牢靠;左右转向拉杆自由行程应调整一致,分 离彻底,转向灵活,回位及时。彻底分离时,转向把手与扶手把套之间应有2mm~4mm间隙。手扶拖 拉机运输机组的转向离合器把手操纵力应不大于50N。 9 制动系 9.1 一般要求 9.1.1 装有左右踏板的制动器,左右踏板的脚蹬面应位于同一平面上,应有可靠的联锁装置和定位 装置。 9.1.2 制动踏板的自由行程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要求,制动应平稳、灵敏、可靠。 9.1.3 制动最大操纵力: a) 踏板应不大于700N; b) 手柄应不大于400N。 9.1.4 制动踏板在产生最大制动作用后,应留有储备行程,不得少于五分之一以上的总行程量。 9.1.5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牵引的载质量大于等于3t的挂车与拖拉机意外脱离后,挂车应能自行制 动,拖拉机的制动仍然有效。 9.2 气压制动系 9.2.1 储气筒应设置放水阀,其容量应保证在调压阀调定的最高气压下,且在不继续充气的情况下连 续5次全行程制动后,气压不低于400kPa。 9.2.2 制动系各部位应不漏气,当气压升至600kPa时,且不使用制动的情况下,停止空气压缩机 3min后,其气压降低值应不超过10kPa。 9.2.3 发动机在中速运转时,4min内(带挂车为6min)气压表的指示气压应从0kPa升至400kPa。 9.2.4 储气筒应有限压装置,确保气压不超过允许的最高气压。 9.2.5 当制动系统的气压低于限压装置限制压力一半时,报警装置应能连续向驾驶员发出容易听到 和/或看到的报警信号。 9.3 液压制动系 前后轮均采用液压制动系的拖拉机应为双管路制动系统,制动油位应正常,管路不应漏油或进气; 当制动达到最大效能时,保持1min,踏板不应有缓慢向底板移动现象;当部分管路失效时,剩余制动效 能仍能保持原规定值的30%以上。 9.4 拖拉机行车制动性能 9.4.1 拖拉机的路试检验的制动距离和制动稳定性应符合表2的规定。 制动距离:是指拖拉机在规定的初速度下紧急制动时,从脚接触制动踏板(或手触动制动手柄)时起 至拖拉机停住时止,拖拉机行驶过的距离。 制动稳定性要求:是指制动过程中拖拉机的任何部位不应超出试车道宽度。 9.4.2 拖拉机的台试检验的制动力和制动力平衡要求应符合表3的要求。 9.4.3 拖拉机行车制动性能路试检验和台试检验按附录A检验方法检验。 9.4.4 当拖拉机经台试检验后对其制动性能有质疑时,可采用9.4.1路试检验进行复检,并以路试结 果为准。 9.5 驻车制动 9.5.1 轮式拖拉机、拖拉机运输机组在坡度为20%的干硬坡道上,挂空挡,使用驻车制动装置,应能沿 上、下坡方向可靠停驻,时间应不小于5min。 9.5.2 履带拖拉机可在坡度为30%的干硬坡道上停驻,挂空挡,使用驻车制动装置,应能沿上、下坡方 向可靠停驻,时间应不小于5min。 10 照明、信号装置及其他电气设备 10.1 灯具应安装牢靠,完好有效,不应因机体振动而松脱、损坏、失去作用或改变光照方向;所有灯光 的开关应安装牢靠、开关自如,不应因机体振动而自行开关。开关的位置应便于驾驶员操纵。 10.2 照明和信号装置配置应符合表4的规定。 10.3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光色应符合GB 4785的有关规定,其数量、位置、最小几何可见角度等参照 GB 4785执行。 10.4 反射器应能保证夜间在其正面前方150m处用前照灯照射时,在照射位置就能确认其反射光。 10.5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要求: a) 轮式拖拉机运输机组装用的前照灯近光光束的照射位置,前照灯照射在距离10m的屏幕上 时,要求在屏幕上光束中点的离地高度不允许大于0.7H(H 为前照灯基准中心高度);水平 位置要求,向右偏移不允许大于350mm,不允许向左偏移。 b) 前照灯光束照射位置检验方法见附录B。 10.6 前照灯的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应不小于表5的要求。测试时,其电源系统应处于充电状态。 10.7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一般要求(发动机12h标定功率不大于14.7kW的拖拉机可参照执行): a) 前照灯的近光不应眩目。 b) 前照灯应有远、近光变换装置,当远光变为近光时,所有远光应能同时熄灭。 c) 前照灯左、右远、近光灯不应交叉开亮。 d) 前位灯、后位灯、牌照灯和仪表灯应能同时启闭,当前照灯关闭和发动机熄灭时应能点亮。 e) 危险报警闪光灯,其操纵装置应不受电源总开关的控制。 f) 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转向信号灯的闪光频率应为1.5Hz±0.5Hz,起动时间应不大于1.5s。 g) 仪表灯点亮时,应能照清仪表板上所有的仪表并不应眩目。 h) 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任一条线路出现故障,不应干扰其他线路的正常工作。 i) 制动灯的亮度应明显大于后位灯。 10.8 发电机工作良好,蓄电池应保持常态电压;电器导线均应捆扎成束,布置整齐,固定卡紧,接头牢 靠并有绝缘封套,在导线穿越孔洞时,应设绝缘套管。 10.9 轮式拖拉机应设置低噪声喇叭,喇叭声级在距拖拉机前2m,离地高1.2m处测量时,其值应为 90dB(A)~115dB(A)。 10.10 驾驶室前挡风玻璃应安装灵敏有效的刮水器,应设置遮阳装置。 11 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 11.1 液压悬挂机构升降平稳,应有限位或锁定装置。 11.2 分置式液压系统升降操纵系统定位和回位作用正常。 11.3 液压系统操纵手柄应定位准确,手柄操纵工况应符合标注位置。 11.4 液压悬挂及牵引装置各杆件不应有裂纹、损坏和影响安全的变形;限位链、安全链及各插销、锁销 应齐全完好,各零部件应无异常磨损。 11.5 拖拉机运输机组的牵引装置应牢固,无严重磨损,牵引销应有保险锁销,并配有保险索、链。 12 驾驶室等部件 12.1 乘员人数应符合技术文件规定。 12.2 驾驶室门窗启闭应轻便,应能严密关闭。 12.3 发动机标定功率36.8kW以上从事农田作业的轮式拖拉机应安装安全框架。 12.4 驾驶室内至少有两个不在同侧上的、能够容易地从驾驶室内打开的应急出口,包括正常出入的 门,应急出口横断面最小尺寸应为内包一个长轴640mm、短轴440mm的椭圆。 12.5 驾驶室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