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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8-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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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510.8-2009 354 GB 19510.8-2009 [PDF]天数 <=3 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19510.8-2005 719 GB 19510.8-2005 [PDF]天数 <=3 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510.8-2009 (GB19510.8-2009)
中文名称 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英文名称 Lamp controlgear -- Part 8: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c. supplied electronic ballasts for emergency light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74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99
字数估计 18,130
发布日期 2009-10-15
实施日期 2010-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510.8-2005
采用标准 IEC 61347-2-7-2006, IDT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1号(总第151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持续应急照明和非持续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本部分包括了对IEC 60598-2-22所述应急照明灯具用的镇流器和控制装置的特定要求。本部分还包括其他直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的所有工作条件要求。这是因为不工作的应急照明设备将会对安全造成危害。

GB 19510.8-2009: 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GB 19510.8-2009 英文名称: Lamp controlgear -- Part 8: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d.c. supplied electronic ballasts for emergency lighting ICS 29.140.99 K7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9510.8-2009/IEC 61347-2-7:2006 代替GB 19510.8-2005 灯的控制装置 第8部分: 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持续应急照明和非持续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安全要求。 本部分包括了对IEC 60598-2-22所述应急照明灯具用的镇流器和控制装置的特定要求。 应急照明用直流电子镇流器可以装有也可以不装电池。 本部分还包括其他直流电子镇流器性能要求的所有工作条件要求。这是因为不工作的应急照明设 备将会对安全造成危害。 注:GB 19510.4附录J适用于交流镇流器(正常工作),也适用于交/直流供电的应急照明工作情况。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GB 19510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本部分采用GB 19510.1的第2章所述规范性引用文件,以及下述引用文件: GB/T 15144 管型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 性能要求(GB/T 15144-2009,IEC 60929:2006,IDT) GB 19510.1 灯的控制装置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安全要求(GB 19510.1-2009,IEC 61347-1:2006,IDT) GB 19510.4 灯的控制装置 第4部分:荧光灯用交流电子镇流器的特殊要求(GB 19510.4-2009,IEC 61347-2-3:2000,IDT) IEC 60081 双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IEC 60598-2-22:1997 灯具 第2部分:特殊要求 应急照明灯具 IEC 60901 单端荧光灯 性能要求 IEC 60921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性能要求 IEC 61558-1: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扼流线圈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1部分:一般要求和试验 IEC 61558-2-1: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1部分:一般用分离变压器特殊要求 IEC 61558-2-6: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6部分:一般用安全隔离变压器特殊要求 IEC 61558-2-17:1997 电源变压器、电源及类似产品的安全 第2-17部分:开关模式电源用变压器特殊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采用GB 19510.1的第3章所述术语和定义和IEC 60598-2-22:1997的22.8以及下述术语和定义: 3.1在正常照明的电源发生故障时可供使用的照明。 3.2既可使灯在带普通开关的正常照明电源下工作,又可使灯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在应急照明电源下工作的镇流器。 3.3只是在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使灯利用应急电源工作的镇流器。 3.4当正常照明电源中断时将灯自动连接到应急照明电源上,当正常照明电源恢复后将灯自动连接到正常照明电源上。 3.5使电池保持带电状态,并可在规定的时间内对电池再次充电的装置。 3.6在电池电压降至一特定值以下时可使镇流器与电池断开的自动装置。 3.7制造商声称的额定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能达到的时间。 3.8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最大电源电压。对于电池供电的镇流器,它是整个充电过程中可得到的最大电池电压。 3.9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标称电源电压。对于电池供电的镇流器,它是电池制造商声称的标称电池电压。 3.10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最小电源电压。对于电池供电的镇流器,它是应急工作结束时可得到的最小电池电压。 3.11最小额定直流工作电压和最大额定直流工作电压之间的电压范围。 3.12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用于电池充电器或维持镇流器工作的最大电源电压。 3.13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用于电池充电器或维持镇流器工作的标称电源电压。 3.14镇流器制造商声称的用于电池充电器或维持镇流器工作的最小电源电压。 3.15最小额定交流工作电压和最大额定交流工作电压之间的电压范围。 3.16在正常照明被集中断电时(例如在夜间),用来防止灯的工作线路引起电池放电的装置。 3.17设备用来指示: a) 电池在充电; b) 通过应急照明灯的钨丝的线路完好。 3.18BLF在镇流器额定电压下工作的灯的光通量与选用适宜的基准镇流器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的相同灯的光通量的比值。 3.19EBLF采用应急镇流器工作的灯的应急光通量与选用适宜的基准镇流器在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的相同 灯的光通量的比值。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是在正常电源失效后和额定工作时间结束之间测得的最小值。 3.20一固定在灯的外表面上的条形导体或一装在与灯相隔适宜的距离内的片状导体。 3.21由电源转换系统和电池充电设备构成的装置,必要时还包括测试部件。 4 一般要求 按照GB 19510.1第4章的要求。 对于某一范围内的灯都适用的镇流器,第15章,第16章,第17章,第18章,第19章,第20章和 第22章的试验应对每一类型的灯进行重复试验。对于其他试验则选择额定功率最高的灯来进行。 5 试验说明 按照GB 19510.1第5章要求以及下述补充要求: ---样品数量 应将以下数量的样品提交试验: a) 对于第6章~第12章,第14章~第27章以及第29章~第31章所述试验,提交一个样品; GB 19510.8-2009/IEC 61347-2-7:2006 b) 对于第28章所述试验,异常状态,提交一个样品(必要时,可与制造商协商,要求补充样品或部件)。 6 分类 按照GB 19510.1第6章的要求。 7 标志 7.1 强制性标志 镇流器应按照GB 19510.1中7.2的要求,清晰耐久地标有下述强制性标志: ---GB 19510.1中7.1的a),b),c),d),e),f),k)和l)的内容;以及开路电压(仅用于警告,不做试验); ---应说明熔丝的类型及其额定电流(若适用)。 7.2 补充标志 除了上述强制性标志之外,还应将下述适用的内容标在镇流器上,或标在制造商的产品目录或类似文件中: ---GB 19510.1中7.1的h),i),j)和n)的内容,以及 ---关于镇流器是否适用于只有电池供电没有连续供电或间歇充电电路的说明; ---最小和最大直流、交流(若适用)工作电压; ---关于镇流器、灯和灯具关系的清晰说明,包括参考最佳电池类型和额定工作时间; ---额定应急工作时间; ---提供关于镇流器是否能使用在高危险任务区域照明专用灯具中的信息; ---关于镇流器是否能防止电源电压极性变换的说明; ---关于镇流器只用于应急照明的说明; ---应急镇流器的流明系数; ---在声称的额定电压范围内镇流器可以使灯启动并工作的环境温度范围极限值; ---制造商应声明在电源和电池线路之间使用的绝缘类型(比如:未绝缘、基本绝缘、双重绝缘或加强绝缘); ---提供充电装置在22.3试验后能正常给电池充电(比如:使用自复位可替换熔丝)或不能正常给 电池充电(比如:使用单工作保护设备)的信息; ---镇流器使各灯正常工作的电流。 8 防止意外接触带电部件的措施 按照GB 19510.1第10章的要求。 9 接线端子 按照GB 19510.1第8章的要求。 10 保护接地装置 按照GB 19510.1第9章的要求。 11 防潮与绝缘 按照GB 19510.1第11章的要求。 12 介电强度 按照GB 19510.1第12章的要求。 13 绕组的耐热试验 不按照GB 19510.1第13章的要求。 14 镇流器共电制的脉冲电压 镇流器应能承受住由于同一线路的其他装置的开关所引起的任何脉冲而不失效。 合格性采用下述试验进行检验:将镇流器置于额定电压范围的最大电压下与适宜数量的灯一起在 25℃的环境温度中工作,再使镇流器承受表1所示规定次数的脉冲电压而不失效,脉冲电压按照相同极性叠加在电源电压上。 15 启动要求 镇流器/控制装置在设计上应保证使适用的灯达到足够的开关次数。 合格性通过下述试验进行检验: 将三只新灯置于额定工作电压下以“开灯”30s、“熄灯”120s为一个周期进行工作,每只灯应达到 200次开关。如果其中一只灯达不到200次,另取三只灯进行试验,而且每只灯均应达到200次开关的要求。 200次开关应从正常模式灯关闭到应急模式灯打开。 本试验后,镇流器/控制装置应启动,使这三个灯工作,在额定工作电压下开关200次。 另外,这三个灯应启动并在适宜的电源供电下的基准镇流器/电路中工作。 符合GB 19510.4附录J的镇流器不必做本章中的所有试验。 16 灯电流和镇流器流明系数(BLF) 镇流器应限制提供给基准灯的电弧电流,使该电流值不超过当该基准灯在使用基准镇流器工作时 基准镇流器为其提供的电弧电流的125%。试验应在25℃的环境温度下进行,被测镇流器应在其额定 工作电压下工作,适用的基准镇流器应在其额定电压和频率下工作。 在相同条件下,镇流器流明系数应不低于制造商声称值的95%。 注:测量可采用与图1所示试验线路相当的试验线路,灯光通量通常用积分光度计测量。因为在一固定点处的光 通量和照度存在很近的关系,所以一个合适的照度计就足够能进行光通比的测试。 基准灯和镇流器应符合IEC 60081、IEC 60901、IEC 60921和GB/T 15144的要求。 17 电源电流 在额定电压下,当镇流器与基准灯一起工作时,电源电流与镇流器的声称值的误差应不大于±15%。 电源应是低阻抗和低电感的(仅适用于远离镇流器的电池)。 对于由共电制供电的镇流器,直流输入电流中的交流电流成分(有效值)应不超过10%,除非制造 商特别声明。该值可通过测量与镇流器的输入端串联的一无感电阻两端的电压来确定。该电阻两端的 直流压降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2%。 如果制造商规定直流输入电流中交流成分允许超过10%,则应采用其所宣称波形的电压(有效值)进行耐久性试验。 合格性通过测量进行检验。 18 任一引线(带预热阴极)的最大电流 流入阴极终端的任一端引线的电流不应超过IEC 60081和IEC 60901中相应灯的参数表所规定值。 合格性通过GB/T 15144第11章所述的相关试验和测量进行检验。 19 灯工作电流的波形 镇流器应能提供正确的波形。 在使用连续工作的镇流器的情况下,镇流器在其额定电压下工作时向基准灯提供的稳定状态下的 电流波形应能使峰值电流不超过IEC 60081和IEC 60901中相应灯的参数表所规定的灯的标称工作电流的1.7倍。 合格性通过测量进行检验。 20 功能安全(EBLF) 连接镇流器的适用的灯应在切换到应急模式后提供必要的光输出。可通过在25℃应急工作期间 是否达到声称的应急镇流器流明系数来检验。 合格性判定通过以下试验: a) 电池供电镇流器 电池以最小交流工作电压的0.9倍充电24h后,在应急工作期间连续测量供给镇流器的电 压。为EBLF测量保留60s时的电压测量值(犞1)和在正常供电失效后60s与额定工作时间 终止时之间的最低电压(犞min)。 b) 非电池供电的、直流集中供电的镇流器 为EBLF测量保留镇流器制造商声明的额定工作电压(犞1)和最小工作电压(犞min)。除非控制 装置制造商特别说明,犞min被认为是0.85倍的额定工作电压(犞1)。 注1:0.85倍的额定电压值与IEC 60598-2-22:1997中22.16.1保持一致。 EBLF的测量应在25℃时进行,使用适合类型的灯且未被燃点24h,第一次是在直流电压下5s和 60s后的犞1 时,然后是在犞min的稳定条件下。 保留60s时和犞1 或犞min的稳定条件下的最小值,该值至少应达到声称的EBLF。 5s时的测量值和犞1 至少应达到声称EBLF的50%。 注2:声称使用在高危险任务区域照明用灯具里的镇流器,用0.5s替代60s进行试验。因为声称的EBLF必须在 0.5s后达到,所以5s时的测量未被考虑。 EBLF的测量可采用与图1所示试验线路相当的试验线路,灯光通量通常用积分光度计测量。因为在一固定 点处的光通量和照度存在很近的关系,所以一个合适的照度计就足够能进行光通比的测试。 注3:也可采用永久记录试验中连接有镇流器的灯的光通量的特殊方法来测定EBLF。 21 转换功能 从正常模式切换到应急模式时,不应低于额定电压的0.6倍,亦不能超过额定电源电压的0.85倍。 应急灯工作时,给镇流器供电的正常电源在0.5s内应降低到0.6倍的额定电压。 镇流器应开关500次,每个周期由2s“熄灯”和2s“开灯”组成(以0.85倍的额定电压),在这500 个开关周期期间和结束时,镇流器应能使应急灯在应急模式下正常工作。 对于带休息模式的镇流器,应能以不超过0.9倍的额定电压自动从休息模式切换到正常模式。在 本情况下,开关试验仍按上面所讲的方法进行,但把“熄灯”的周期延长到3s,在500个开关周期中在镇 流器2s“熄灯”后切换进入休息模式。 22 充电装置 充电装置(若提供)应由电池制造商说明其额定充电性能,其能在额定环境温度范围内,以0.9倍到 1.06倍的额定工作电压,24h内给电池充满电。 应急灯具控制装置里用来给电池充电的变压器应符合IEC 61558-2-1:1997,IEC 61558-2-6:1997 和IEC 61558-2-17:1997的相关要求,IEC 61558-1:1997的5.12和5.13中有详细说明。 不管连接还是未连接电池,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应不超过直流50V。 合格性采用22.1到21.4的试验进行检验。 22.1 给电池充电48h,然后使其放电,直至达到表2所示电压值。 22.2 在0.9倍的额定电源电压和所声称的环境温度范围的最大值的条件下,重复22.1所述试验。 电池应能通过镇流器使灯工作,并持续至额定工作时间。在充电或放电期间的任一时刻,电池的温 度不应超过其额定温度值。合格性通过量规检验。 22.3 使充电装置在1.1倍的额定电源电压和所标志的环境温度的最大值的条件下工作,同时将电池 拆下,用一短路连接件来代替。试验持续至达到稳定状态或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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