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288-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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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288-2018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0288-1999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50288-2018 (GB50288-2018)
中文名称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英文名称 Design standard for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P57
字数估计 341,390
发布日期 2018-03-16
实施日期 2018-11-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50288-1999
引用标准 GB 50009; GB 50057; GB/T 50085; GB 50201; GB 50265; GB/T 50600; GB/T 50625; GB/T 50662; GB/T 700; GB 3838; GB 5084; GB 8978; GB/T 19685; GB/T 20203; GB/T 21303; GB/T 21238; SL 44; SL 74; SL 191; SL 252; SL 253; SL 265; SL 269; SL 274; SL 277; SL 279; SL 2
标准依据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18第3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GB 50288-2018: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 GB 50288-2018 英文名称: Design standard for irrigation and drainage engineering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提高工程设计质量与管理水平,保证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综合效益,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 1.0.3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全面搜集分析项目所需资料,进行必要的勘察、观测和实验工作。 1.0.4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贯彻节水、节地、节能、节材等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并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因地制宜,综合治理,技术先进,经济实用,方便管理。 1.0.5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应依据本标准,分析论证工程建设对灌溉水源、自然和社会环境以及水土流失等可能产生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保护措施。 1.0.6 地震烈度7度及以上地区的3级及3级以上重要建筑物应进行抗震计算,并应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地震烈度为6度的地区可不进行抗震计算,但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1.0.7 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 语 2.0.1 灌溉 irrigation 人工补充土壤水分以改善作物或植物生长条件的技术措施。 2.0.2 灌溉工程 irrigation projects 为灌溉农田、林地、草地而兴建的水利工程。 2.0.3 灌溉系统 irrigation system 灌区引水、输水、配水、蓄水、退水等各级渠沟或管道及相应建筑物和设施的总称。 2.0.4 灌溉保证率 reliability of irrigation, irrigation reliability 灌溉用水量在多年期间,能够得到保证的概率。 2.0.5 节水灌溉 water-saving irrigation 在作物生育期,为提高灌溉水利用率和灌水效益采取工程、技术和管理等综合措施的灌溉方式。 2.0.6 灌溉水源 water sources for irrigation 可用于灌溉的地表水、地下水和经过处理并达到利用标准的其他水源的总称。 2.0.7 渠道水利用系数 canal water conveyance efficiency 渠道净流量与毛流量的比值。 2.0.8 渠系水利用系数 canal-system water conveyance efficiency 末级固定渠道输出流量(水量)之和与干渠渠首引入流量(水量)的比值,或各级固定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2.0.9 田间水利用系数 field application efficiency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有效水量与末级固定渠道(农渠)输出水量的比值。 2.0.10 灌溉水利用系数 coefficient of water use in irrigation 灌入田间可被作物利用的水量与干渠渠首引入的总水量的比值,或渠系水利用系数和田间水利用系数的乘积。 2.0.11 轮灌 rotational irrigation 上级渠道向下级渠道轮流供水的工作方式。 2.0.12 续灌 continuous irrigation 上级渠道向下级渠道连续供水的工作方式。 2.0.13 田间工程 on-farm structures 末级固定渠(沟)道控制范围内修建的永久性或临时性灌排设施、道路以及对土地的平整。 2.0.14 设计灌溉面积 design irrigated area 按规定的灌溉保证率设计的灌区面积。 2.0.15 农田排水 farmland drainage 将农田中过多的地表水、土壤水和地下水排除,改善土壤的水、肥、气、热关系,以利于作物生长的人工措施。 2.0.16 排水工程 drainage projects 为排除农田、林地、草地中影响作物正常生长多余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而兴建的水利工程。 2.0.17 排水系统 drainage system 排除农田、林地、草地中多余的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水的各级排水沟、管、水闸和泵站等建筑物的总称。 2.0.18 排涝模数 modulus for waterlogging drainage 在一定降水频率下保证作物正常生长的单位排水面积上的排涝流量。 2.0.19 排渍模数 modulus of subsurface drainage 满足防渍要求的单位面积内排出的地下水流量,也称排渍系数。 2.0.20 地下水临界深度 critical depth of groundwater 不危害作物正常生长的最小地下水埋深。 2.0.21 灌区信息化 information technology for irrigation districts 将计算机技术、信息技术等运用于灌区工程设施的控制、运行和管理的过程。 2.0.22 管理设施 management facilities 服务于灌区运行维护和履行管理职能的各项设施及工具的统称,主要包括灌区水情测报、运行控制、用水计量、工程维护以及灌排试验、交通和通信、信息处理、办公及生活服务等设施。 2.0.23 渠系建筑物 canal system structures 在灌溉或排水渠(沟)道系统上为了控制、分配、测量水流,通过天然或人工障碍,保证渠道安全运用而修建的建筑物的总称。 2.0.24 渡槽 aqueduct 渠道跨越河渠、溪谷、洼地和道路时所修建的桥式交叉渠系建筑物。 2.0.25 倒虹吸管 inverted siphon 渠道通过河渠、溪谷、洼地或道路时,敷设于地面或地下的具有虹吸作用的下凹式压力输水管道。 2.0.26 涵洞 culvert 横穿填方渠堤、路基而埋设的具有封闭形断面的输水、泄水或交通建筑物。 2.0.27 跌水 hydraulic drop 使上游渠道水流自由跌落再平顺流入下游渠道的建筑物。 2.0.28 陡坡 chute 使上游渠道水流沿急流明槽下泄平顺流入下游渠道的建筑物。 2.0.29 排洪建筑物 flood-discharging structures 导引天然洪水径流安全汇入、排出、跨越或横穿渠道的建筑物。 3 工程等级与设计标准 3.1 工程等级划分 3.1.1 蓄水枢纽工程等级应依据现行国家标准《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和《防洪标准》GB 50201确定。 3.1.2 引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引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2确定。 3.1.3 提水枢纽工程等级应根据单站装机流量或单站装机功率的大小,按表3.1.3确定。当按单站装机流量和单站装机功率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等级时,应按较高确定。 3.1.4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中的水工建筑物级别划分,应根据所属枢纽工程的等级与建筑物重要性,按表3.1.4确定。 3.1.5 灌溉渠道或排水沟道级别应根据灌溉或排水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5确定。对灌排结合的渠沟工程,当按灌溉和排水设计流量分属两个不同工程级别时,应按较高确定。 3.1.6 灌溉与排水渠沟上的水闸、渡槽、倒虹吸、涵洞、隧洞、跌水与陡坡等建筑物的级别,应根据设计流量的大小,按表3.1.6确定。 3.1.7 与铁路或公路交叉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级别除应满足本标准要求外,尚不应低于该铁路或公路的工程级别,且应满足相关建筑物净空的规定。 3.1.8 在防洪堤上修建的引水、提水工程及其他灌溉与排水渠系建筑物,或在挡潮堤上修建的排水工程,其级别不得低于防洪堤或挡潮堤的级别。 3.1.9 与其他水利水电工程建筑物联合布置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其中最高建筑物级别确定。兼有供水、发电等多种用途的渠系建筑物,其工程级别应按不同用途对应的最高级别确定。 3.1.10 蓄水、引水和提水枢纽工程失事后将造成重大灾害,或采用新型结构、实践经验较少的2级~5级主要建筑物;2级~5级的高填方灌溉渠道和排水沟、大跨度或高排架渡槽、高水头或大落差水闸、倒虹吸、涵洞等渠系建筑物,其级别经论证后均可提高一级。 3.2 灌溉标准 3.2.1 设计灌溉工程时应首先确定灌溉设计保证率。 3.2.2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根据水文气象、水土资源、作物组成、灌区规模、灌溉方式及经济效益等因素,按表3.2.2确定。 3.2.3 灌溉设计保证率可采用经验频率法按下式计算,计算系列年数不应少于30a: 式中:p——灌溉设计保证率(%); m——按设计灌溉用水量供水的年数(a); n——计算总年数(a)。 3.2.4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灌溉水利用系数; ηs——渠系水利用系数; ηf——田间水利用系数。 3.2.5 灌溉水利用系数应根据灌区面积和灌溉方式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于20000hm2的灌区不应低于0.50; 2 667hm2~20000hm2的灌区不应低于0.60; 3 小于667hm2的灌区不应低于0.70; 4 井灌区、喷灌区不应低于0.80; 5 微喷灌区不应低于0.85; 6 滴灌区不应低于0.90。 3.2.6 渠道水利用系数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或条件类似地区的渠道净、毛流量有实测资料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ηo——渠道水利用系数; Qdj——渠道净流量(m3/s); Qd——渠道毛流量(m3/s)。 2 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σ——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km); L——渠道工作长度(km)。 3 渠道单位长度的水量损失率可取自实测资料。缺乏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列方法计算: 1)土渠渗水不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土壤透水性系数,可从表3.2.6-1查得; m——土壤透水性指数,可从表3.2.6-1查得。 2)土渠渗水受地下水顶托的条件下,可按下式修正: 式中:σ'——受地下水顶托的单位长度渠道的渗水损失率(%/km); ε'——受地下水顶托的渗水损失修正系数,可从表3.2.6-2查得。 3)衬砌渠道可按下式修正: 式中:σo——衬砌渠道单位长度水量损失率(%/km); εo——衬砌渠道渗水损失修正系数,可从表3.2.6-3查得。 3.2.7 全灌区同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代表值,可取用该级若干条代表性渠道的渠道水利用系数平均值,代表性渠道应根据过水流量、渠长、土质与地下水埋深等条件分类选出。 3.2.8 灌区设计应采取提高渠系水利用系数的措施,其设计值不应低于表3.2.8所列数值。 3.2.9 管道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应低于0.95。 3.2.10 旱作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0;水稻灌区田间水利用系数设计值不宜低于0.95。 3.3 排水标准 3.3.1 排涝标准的设计暴雨重现期应根据排水区的自然条件、涝灾的严重程度及影响大小等因素,可采用5a~10a。有特殊要求的地区,经技术经济论证,可适当提高标准。 3.3.2 设计暴雨历时和排除时间应根据排涝面积、地面坡度、植被条件、暴雨特性和暴雨量、河网和湖泊的调蓄情况,以及农作物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等条件,经论证确定。旱作区可采用1d~3d暴雨从作物受淹起1d~3d排至田面无积水,水稻区可采用1d~3d暴雨3d~5d排至耐淹水深,牧草区可采用1d~3d暴雨5d~7d排至耐淹水深。 具有调蓄容积的排水系统,可根据调蓄容积的大小采用较长历时的设计暴雨或一定间歇期的前后两次暴雨作为设计标准;排空调蓄容积的时间可根据当地暴雨特性,统计分析两次暴雨的间歇天数确定,可采用7d~15d。 3.3.3 农作物的耐淹水深和耐淹历时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有关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3.3选取。 3.3.4 设计排涝模数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分析确定。无实测资料时,可根据排水区的自然经济条件和生产发展水平等,分别选用本标准附录A所列公式或其他经过论证的公式计算。 3.3.5 设计排渍深度、耐溃深度、耐渍时间和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应根据当地或邻近地区农作物试验资料,或种植经验调查资料分析确定。无试验资料或调查资料时,旱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8m~1.3m,水稻田设计排渍深度可取0.4m~0.6m;旱作物耐渍深度可取0.3m~0.6m,耐渍时间可取3d~4d。水稻田适宜日渗漏量可取2mm/d~8mm/d,黏性土宜取较小值,沙性土宜取较大值。 3.3.6 有渍害的旱作区,农作物生长期地下水位应以设计排渍深度作为控制标准,但在设计暴雨形成的地面水排除后,应在旱作物耐渍时间内将地下水位降至耐渍深度。水稻区应能在晒田期内3d~5d将地下水位降至设计排渍深度。土壤渗漏量过小的水稻田,应采取地下水排水措施。 3.3.7 适于使用农业机械作业的设计排渍深度应根据各地区农业机械耕作的具体要求确定,可采用0.6m~0.8m。 3.3.8 设计排渍模数应采用当地或邻近地区的实测资料确定。 无实测资料时,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qb——设计排渍模数[m3/(s·km2 )]; μ——土壤给水度(释放水量与土壤体积的比值); H——地下水位设计降低深度(m); T——排渍历时(d)。 3.3.9 改良盐碱土或防治土壤次生盐碱化的地区,其排水标准除应执行本标准第3.3.1条~第3.3.8条的规定外,尚应在返盐季节前将地下水控制在临界深度以下,地下水临界深度应根据各地区试验或调查资料确定。无试验或调查资料时,可按表3.3.9所列数值选用。 3.4 灌排水质标准 3.4.1 以地面水、地下水或再生水作为灌溉水源时,其水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和《再生水水质标准》SL 368的规定。 3.4.2 在作物生育期内,灌溉时的灌溉水温与农田地温之差宜小于10℃。水稻田灌溉水温宜为15℃~35℃。 3.4.3 灌区排水和灌区内、外城镇及工矿企业排入灌排渠沟的地表水和污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的规定。 4 总体设计 4.1 一般规定 4.1.1 总体设计应符合灌区规划要求,遵循以节水增效为中心,以水资源总量控制、提高农田灌溉和生产、生活用水利用率和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为目标,水土资源合理、高效、持续利用,经济、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4.1.2 灌区工程设计应确定设计水平年、灌溉设计保证率、灌溉水利用系数;确定工程等级、洪水标准、灌区农田排涝标准、排渍标准,土壤改良和防治盐碱(渍)化的排水标准。 4.1.3 灌区自然条件、水土资源状况、种植结构等差异较大时,应区别情况,结合经济社会条件,确定灌排分区。对土壤盐碱化或可能产生次生盐碱化的灌区,应根据水文气象、土壤、水文地质条件以及盐分积累机理等因素,进行灌区土壤改良分区。 4.1.4 提水灌区应结合地形、水源特点,按照节约能源、经济合理和便于运行管理等原则进行分区、分级。 4.1.5 应在水土资源平衡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灌溉方式、灌区规模和总体布局,并应确定水源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进行田间工程典型设计,制定灌溉节水和用地措施;根据灌区规模进行灌区监测、信息化及管理设施设计,提出工程实施意见和管理办法。 4.1.6 各类工程规模及主要设计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灌溉供水水库工程的兴利库容、正常蓄水位、死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综合利用水库工程的兴利库容、防洪库容,正常蓄水位和汛期限制水位、死水位和其他特征水位等; 2 直接从河道取水的无坝引水枢纽、闸坝引水枢纽的设计引水流量和设计水位; 3 提水枢纽工程的设计流量、扬程和装机功率; 4 井灌区地下水的资源量和可开采量; 5 新增、恢复、改善灌溉、排水面积; 6 田间工程典型区灌溉、排水面积。 4.1.7 灌溉方式应根据灌区气象、作物、地形、土壤、水源、水质,农业生产及发展、管理和经济社会等条件综合分析确定。 4.1.8 排水方式应根据灌区涝、渍、碱的成因,结合地形、降水、土壤、水文地质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水平或垂直排水、自流或抽排及其结合的方式。 4.2 总体布置 4.2.1 灌区总体布置应对水源工程、灌排渠系及建筑物,承泄区、道路、林带、输电线路、通信线路、管理设施等进行合理布置。 4.2.2 灌区水源工程宜靠近灌区,应通过对水源可供水量、水位及水质条件综合分析论证,并应结合地形、地质条件,确定水源工程形式和布置。 4.2.3 地表水水源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河道水位满足引水高程,引水流量满足灌溉需水要求时,宜采用无坝引水布置方式。 2 当引水流量满足灌溉要求,但水位不满足,修堰坝或拦河闸抬高水位可满足要求时,宜采用闸坝引水布置方式。 3 当引水流量满足灌溉要求,但灌区或供水对象位置较高,修建其他自流引水工程不经济时,可采用提水布置方式。 4 当河道径流过程不满足灌溉用水过程时,可采用水库引水布置方式。综合利用水库应在统筹协调各项任务的基础上,分析确定水库及反调节水库的工程规模和布置。 5 山区、丘陵区灌区应结合地形条件,优先利用当地地表水。可因地制宜地采用大、中、小型并重,蓄、引、提结合的“长藤结瓜”方式布置水源工程。 6 平原灌区根据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与配置结果,确实需要修建平原水库时,其布置应利用地势开阔的荒地、涝洼地、盐碱地等;宜避开村庄及重要的专项设施,并应与村庄保持安全距离。 4.2.4 地下水水源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以地下水为灌溉水源的灌区应根据灌区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在综合分析计算灌溉需水量、地下水可开采量、现状地下水利用量的基础上,确定地下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 2 兼有城乡供水任务的灌区应在满足城乡生活用水条件下,合理确定灌溉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 3 井排灌区地下水水质符合灌溉水质标准时,其地下水源工程的规模和布置应结合井排水工程确定。 4.2.5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符合灌溉和排洪(涝)要求,并有效控制地下水位。 2 承担城乡供水任务的灌溉、供水工程布置和设计应满足供水和灌溉要求。 3 承担排洪(涝)任务的灌、排工程布置和设计应同时满足灌溉和排洪(涝)要求。 4 山区、丘陵区灌区应遵循高水高用、低水低用的原则,采用“长藤结瓜”式的灌溉系统,并宜利用天然河道与沟溪布置排水系统。 5 平原地区灌溉和排水渠系宜分开布置;可能产生盐碱化的平原灌区,灌排渠系经论证可结合使用,但应控制渠沟蓄水位和蓄水时间。 6 沿江、滨湖、圩垸灌区,应采取联圩并垸、整治河道、修筑堤防涵闸、分洪蓄涝等工程措施,按照蓄泄并举、内外水分开、高低水分排、自排提排结合和灌排分开的原则,设置灌、排系统和必要的截渗工程。 圩垸灌区宜利用湖泊、河网等作为蓄涝区。蓄涝水面率可取排水区面积的5%~10%,设计蓄涝水位可取排水地面以下0.2m~0.3m,起蓄水位可低于地面1m~2m。 7 滨海感潮灌区应在布置灌排渠系的同时,经技术经济论证设置必要的挡潮、防洪海塘、涵闸及截渗、排水、蓄淡压咸工程。 8 灌区内排水分区以及排水工程的布置应与承泄区相协调,并应结合承泄区对水质的要求,采取高水高排、低水低排的原则,排水干沟与承泄河道的交角宜为30°~60°,排水承泄区应充分利用江河湖淀。 9 灌区干、支渠(沟)及以下固定渠(沟)道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和承泄区条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择优确定布置形式。 10 灌溉渠道泄、退水设施应结合地形条件、渠道流量分级和交叉建筑物位置等确定。 4.2.6 灌溉与排水工程布置宜避开野生动物活动地区,无法避开时,应预留野生动物迁徙通道。 4.2.7 灌区的田间工程应根据各分区特点选择若干典型区,分别进行设计。 4.2.8 灌区道路、桥涵的布置应与灌排系统及田间工程布置相协调。应根据国家现行公路、铁路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其设计等级和技术标准;田间生产和灌排管理道路应满足农业机械通行要求。 4.2.9 灌区防风林、经济林等专用林带及防沙草障等,在征求林业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布置,并充分利用渠、沟、路旁空地种植树木。 4.2.10 灌区的供电线路应根据灌区总体布置的需要,在征求电力部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选线布置,并应进行专项设计。 5 水源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灌溉水源选择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用能满足灌溉用水量和水质要求的水源。 5.1.2 水源工程的形式可根据水资源条件、灌区规模及综合利用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选用蓄水枢纽、引水枢纽、泵站、机井或不同组合形式的水源工程。 5.2 蓄水枢纽 5.2.1 蓄水枢纽工程选址,应从综合利用、地形地貌、地质条件、施工条件、建筑材料、移民占地、环境影响、工程投资、工程效益和运行条件等方面,经技术经济比较后选定。 5.2.2 蓄水枢纽工程总体布置应满足各建筑物在设计条件下都能正常工作;主要建筑物布置宜紧凑、美观,有利于充分发挥枢纽的综合效益;并应在满足建筑物安全的前提下,工程总投资和年运行费较低,施工条件好、工期短,运行管理方便。 5.2.3 蓄水枢纽工程规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灌溉供水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根据灌区灌溉设计保证率、水资源可利用条件、灌溉用水量和其他用水量等,经调节计算进行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综合利用水库工程设计规模应以灌区灌溉设计标准和总体设计要求为依据,统筹兼顾农业灌溉、城乡生活、生态环境及其他有关部门的供水需求和防洪、发电、航运等要求,经综合分析确定。 5.2.4 水库径流调节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灌区设计水平年的需水量大于设计保证率的年来水量时,应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采用长系列法逐时段(月或旬)进行多年水量平衡计算,时历系列不应少于30a; 2 当灌区设计水平年的需水量小于或等于设计保证率的年来水量时,可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采用长系列法或典型年法逐时段(月或旬)进行水量平衡计算; 3 小型水库可采用典型年法进行调节计算。 5.2.5 水库的正常蓄水位应按各项用水设计保证率,满足整个灌区需水量及供水过程要求,经水量平衡计算确定;当灌区需水量与水源来水量不平衡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适当改变灌区灌溉面积或水库兴利库容。 5.2.6 水库的死水位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以满足自流引水灌溉要求为基本条件,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2 多泥沙河流上的水库,死库容应满足泥沙淤积条件下水库预期使用年限的要求; 3 应满足生态、航运、发电等其他部门对水位的最低要求。 5.2.7 “长藤结瓜”式灌溉系统的水量平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定位置合理、库容较大的水库作为调节水库; 2 应分区确定灌溉需水量及供水过程; 3 对各供水区应分别按多种水源来水量进行水量平衡计算,然后按各分区的缺水量总和确定骨干水库的供水量及供水过程; 4 在各分区水量平衡计算中,应充分利用非灌溉期和丰水年来水,充蓄库、塘、堰。 5.2.8 以灌溉水稻为主的水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分层取水的方式。取水口的分层及底部高程应根据当地或相邻地区的水温与水深相关关系及其季节性变化的特点等分析确定。 2 大、中型水库可采用塔式取水建筑物,小型水库可采用卧管式取水建筑物。 5.3 引水枢纽 5.3.1 引水枢纽工程设计应根据河(湖)水位、河(湖)岸地形、地质条件以及灌溉对引水高程、引水流量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无坝引水或有坝(闸)引水方式。 5.3.2 当河(湖)岸地形较陡、岸坡稳定时,渠首工程宜采用岸边式布置;当河(湖)岸地形较缓或岸坡不稳定时,可采用引渠式布置。 5.3.3 渠首工程的总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水设计高程应满足灌溉用水量要求,且管理运用灵活、方便; 2 引水口稳定、水流通畅,必要时可对与其相连接的上、下游河(渠)段进行整治; 3 各个建筑物布置应相互协调; 4 多泥沙河流上的渠首,应设置沉沙过滤等有效的防沙措施; 5 严寒地区或有防漂要求的渠首,应采取防止冰凌和其他漂浮物进入干渠的措施。 5.3.4 无坝引水渠首引水口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河、湖枯水期水位应满足灌溉期引水流量的要求。 2 应避免靠近支流汇流处。 3 位于河岸较坚实、河槽较稳定、断面较匀称的顺直河段,或位于主流靠岸、河道冲淤变化幅度较小的弯道段凹岸顶点下游处,其距弯道段凹岸顶点的距离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L——引水口至弯道段凹岸顶点的距离(弧长,m); K——系数,K=0.6~1.0,可取0.8; B——弯道段水面宽度(m); R——弯道段河槽中心线的弯曲半径(m)。 4 在弯道段河势不稳定的情况下,可根据高、中、低水位时不同弯曲半径所形成的弯道形态,采取防洪护岸措施。 5.3.5 无坝引水渠首的引水比宜小于50%,多泥沙河流上无坝引水的引水比宜小于30%。经模型试验或其他专门论证后,引水比可适当提高。 5.3.6 无坝引水渠首的引水角宜取30°~60°。引水口前沿宽度不宜小于进水口宽度的2倍。 5.3.7 无坝引水渠首引水口位于水面宽阔或水面坡降较陡的不稳定河段时,可顺水流方向修建能控制入渠流量的导流堤。导流堤与水流之间的夹角宜取10°~20°,对2级以上引水建筑物也可经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5.3.8 采取侧面引水、正面排沙的有坝(闸)引水渠首,其进水闸应位于溢流坝一端或两端的河岸上,冲沙闸宜紧靠进水闸布置。在多泥沙河流上,尚应在进水闸前设置拦沙坎;在冲沙闸前应设置有导流墙分隔的沉沙槽,并在闸后宜设置冲沙槽。 5.3.9 侧面引水、正面排沙的有坝(闸)引水渠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水闸宜采用锐角进水方式,其前缘线宜与溢流坝坝轴延长线呈70°~75°夹角; 2 冲沙闸前缘线宜与河道主流方向垂直,其底板高程宜低于进水闸闸槛高程,且不宜高于多年平均枯水位时的河床平均高程; 3 进水闸前的拦沙坎断面宜为“Γ”形,坎顶高程宜高于设计水位时的河床平均高程0.5m~1.0m; 4 冲沙闸前的沉沙槽长度宜为进水闸宽度的1.3倍或比进水闸宽度长5m~10m,其两侧导流墙的顶部高程宜高出溢流坝坝顶0.5m;冲沙槽槽底坡降宜大于渠首所在河段河道底部平均坡降。 5.3.10 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水量较丰沛的多泥沙河流,或坝(闸)上、下游水位差较大时,可采取表层引水、底部廊道排沙的引水方式。底部冲沙廊道可布置在进水闸前的沉沙槽内,其顶部宜与进水闸底槛齐平,末端宜由冲沙闸控制。 5.3.11 引水渠首进水闸设计流量应根据多年来水过程和需水过程,经过长系列的供需平衡计算,选取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要求的灌溉期最大灌溉流量作为进水闸设计流量;资料缺乏地区,也可采用典型年法选取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要求的最大灌溉流量作为进水闸设计流量。供水保证率达不到设计保证率要求时,应减小灌溉面积或增加其他供水水源。 5.3.12 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闸前设计水位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无坝引水渠首进水闸闸前设计水位确定可采用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要求的设计枯水年灌溉期河道的最枯日或旬平均水位,并应考虑大量引水后河道内水位下降、上游水库调节、下游湖库顶托、河道外用水、河道冲淤变化等因素对水位的影响。对引渠较长或引水流量较大的工程,尚应考虑引渠比降和引水时闸前水头损失。 2 闸前设计水位应根据外河平均流量减去设计引水流量相应水位,并结合引水时闸前水面降落等因素综合确定。闸前引水渠较长时,闸前设计水位尚应减去引水渠中的水头损失。 5.3.13 有坝引水渠首进水闸闸前设计水位可取壅水坝的设计水位,应在满足灌溉设计保证率要求条件下,结合对上游淹没和其他综合利用效益的影响,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5.3.14 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河道狭窄、河岸较陡的山区河流,可采取隧洞引水方式。进水闸可设在隧洞进口处。在多泥沙河流上,也可在隧洞出口后设置沉沙槽,其末端可按正面引水、侧面排沙的方式布置进水闸和冲沙闸。 5.3.15 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山区多泥沙河流且要求引水流量较大时,可利用河势和有利地形采取人工弯道引水方式。人工弯道宜布置在引水渠首段,其中心线宜与河道上泄洪闸的中心线呈40°~45°夹角;弯道的曲率半径可取水面宽度的5倍~6倍,长度不宜小于弯道曲率半径的1.0倍~1.4倍,弯道底部坡降宜缓于河道底部平均坡降。在弯道末端可按正面引水、侧面排沙的方式布置进水闸和冲沙闸。冲沙闸中心线宜与进水闸中心线呈35°~45°夹角。 5.3.16 有坝(闸)引水渠首位于大粒径推移质较多、水面比降较陡的山区河流时,可采取在溢流堰堰顶设底栏栅引水方式。溢流堰堰顶高程宜高于河床多年平均高程的1.0m~1.5m,底栏栅坡度宜取1/10~1/5。 5.3.17 位于多泥沙河流上重要的大型渠首工程,其防沙、排沙设施的设计布置方案宜通过水工模型试验确定。 5.3.18 综合利用的渠首工程,船闸、筏道不应与电站同侧布置,且不宜与进水闸同侧布置。船闸、筏道、鱼道、电站应做专项设计。 5.3.19 自流灌溉引水含沙量和泥沙粒径超过输水渠道允许挟沙能力或对灌区土壤改良不利时,应设置沉沙池。沉沙池设计应按现行行业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沉沙池设计规范》SL 269的有关规定执行。 5.4 泵 站 5.4.1 灌溉泵站站址应根据灌区总体规划、泵站规模、运行特点和综合利用要求,结合水源、地形、地质、动力源、枢纽布置、对外交通、占地、拆迁、施工、环境、管理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选定。 5.4.2 由河流、湖泊、感潮河口、渠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其站址选择宜有利于控制提水灌溉范围,输水系统布置经济合理。灌溉泵站取水口宜选择在主流稳定靠岸,应能保证取水,有利于防洪、防潮汐、防沙、防冰及防污的河段。从河道取水的泵站,其取水建筑物设计应与河床变化、河道整治工程相适应。由潮汐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取水口,宜选择在淡水水源充沛、水质适宜灌溉的河段。 5.4.3 从水库取水的灌溉泵站,其站址应根据灌区与水库的相对位置、地质条件和水库水位变化情况,研究论证库区或坝后取水的技术可靠性和经济合理性,选择在岸坡稳定、靠近灌区、取水方便,不受或少受泥沙淤积、冰冻影响的地点。 5.4.4 排水泵站站址宜选择在排水地势低洼、能汇集排水区涝水且靠近承泄区地点,出水口不应设在迎溜、崩岸或淤积严重的河段。 5.4.5 灌排结合泵站站址宜根据有利于外水内引和内水外排,灌溉水源水质不被污染和不致引起或加重土壤盐渍化,并应兼顾灌排渠系的合理布置要求,经综合比较选定。 5.4.6 高扬程提水灌溉工程应根据灌区地形、分区、提蓄结合等因素确定一级或多级设站。多级设站时,应结合工程投资、运行费用、工程管理、装机功率,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各级站址。 5.4.7 灌溉泵站的总体布置应根据站址的地形、地质、水流、泥沙、冰冻、动力源、施工、征地拆迁、水利血防、环境等条件,结合整个水利枢纽或灌溉供水系统布局、综合利用要求、机组形式等,做到布置合理、有利施工、运行安全、管理方便、少占耕地、投资节省和美观协调。 5.4.8 排水泵站的布局应根据自排与提排、排除涝水与降低地下水位、排水与灌溉相结合,以及现有和计划兴建的灌排渠系布置的要求,因地制宜选用集中或分散建站、一级或多级排水的方式。有部分自排条件的排水泵站,宜与排水闸合建。 5.4.9 灌溉泵站设计流量应根据设计灌水率、灌溉面积、渠系水利用系数及灌区内调蓄容积等综合分析计算确定。 5.4.10 泵站特征扬程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设计扬程应按泵站进、出水池设计运行水位差,并应计入冰力损失确定。在设计扬程下,应满足泵站设计流量要求。 2 平均扬程可按加权平均净扬程计入水力损失后确定,或按泵站进、出水池平均水位差,并应计入水力损失确定。在平均扬程下,水泵应在高效区工作。 3 最高扬程宜按泵站出水池最高运行水位与进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之差,并应计入水力损失确定。 4 最低扬程宜按泵站出水池最低运行水位与进水池最高运行水位之差,并应计入水力损失确定。 5.4.11 从多泥沙河道取水的灌溉泵站应采取防沙、沉沙、排沙和抗磨蚀等措施,控制过泵水流挟沙量不应超过7%。不具备自流引水沉沙、冲沙条件时,可在岸边设低扬程泵站并布置相应的沉沙、冲沙设施及其他排沙设施。 5.4.12 水泵选型应能满足设计扬程与设计流量的要求;在加权平均扬程下,水泵应在高效区运行,并具有良好的抗汽蚀性能;在最大扬程与最小扬程下,水泵应能安全稳定运行,不得产生汽蚀。选用的水泵允许采用改变转速、车削叶轮和调整叶片安放角等调节运行工况的措施。 5.4.13 泵站选用的工作机组台数为3台~9台时,可根据泵站的重要性设1台备用机组,多于9台时,宜设2台备用机组。 5.4.14 泵站动力机应首先采用电动机。对电源紧缺且非经常运行的泵站,可采用柴油机,柴油机功率备用系数可采用1.15~1.50。有条件的地方,宜利用水力、风力或其他能源作为泵站动力源。 5.4.15 灌排泵站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泵站设计规范》GB 50265的规定。 5.5 机 井 5.5.1 机井设计应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地下水资源利用规划,按照合理开发、采补平衡的原则,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地下水的开采规模和主要设计参数。 5.5.2 机井设计出水量应选用理论公式计算,并应通过抽水试验确定。 5.5.3 单井控制灌溉面积、井距和机井数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执行。 5.5.4 井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水水力坡度较陡的地区应沿等水位线交错布井,地下水水力坡度平缓的地区应按梅花形或方格形布井。 2 地下水水量丰富的地区,可集中布井;地下水水量较贫乏的地区,可分散布井。 3 地面坡度较陡或起伏不平的地区,井位应布设在高处;地面坡度较平缓的地区,井位宜居中布置。 4 沿河地带,可平行河流布井;湖塘地带,可沿湖塘周边布井。 5 应与灌排渠沟或管道系统、道路、林带、输电线路的布置相协调。 5.5.5 井型应根据含水层分布状况及凿井机具、施工条件等选用管井、筒井或筒管井。含水层埋藏浅、透水性强、补源丰富或裂隙发育的地区,也可选用大口井;含水层埋藏浅、厚度薄的黄土含水层地区,还可选用辐射井。 5.5.6 井用水泵应根据地下水位埋深和设计出水量选定。可选用潜水泵、深井潜水泵或长轴深井泵等。机井动水位在满足吸上真空度要求时,可选用卧式离心泵。 5.5.7 机井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机井技术规范》GB/T 50625的规定。 6 灌溉渠(管)道 6.1 一般规定 6.1.1 灌区设计应根据地形、地质、水源、气象、水文、占地等条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状况等,经方案比选后,择优确定灌溉渠道、灌溉输水管道或渠、管组合的输水方式。 6.1.2 灌溉渠(管)道设计应按照灌溉功能,结合当地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选用不同的断面、管材结构形式和衬砌防渗材料。 6.2 渠系总体布置 6.2.1 灌溉渠道应依干渠、支渠、斗渠、农渠顺序设置固定渠道,也可增设总干渠、分干渠、分支渠和分斗渠,灌溉面积较小的灌区可减少渠道级数。 灌溉渠道系统不宜越级设置渠道。 6.2.2 灌溉渠道的布置应根据灌区的地形、地势、地质等自然......

相关标准: GB/T 16311  GB/T 43824  GB/T 50485  GB/T 16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