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 5768.9-2025 (GB5768.9-2025) | | 中文名称 |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 | | 英文名称 | Road traffic signs and markings - Part 9: Traffic accident management area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R80 | | 国际标准分类 | 03.220.20 | | 字数估计 | 10,145 | | 发布日期 | 2025-06-30 | | 实施日期 | 2026-01-0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5768.9-2025: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
ICS 03.220.20
CCSR8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
2025-06-30发布
2026-0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一般规定 1
5 设置 2
5.1 基本要求 2
5.2 预警区 3
5.3 警戒区 3
附录A(规范性) 荧光火红色色品坐标 4
参考文献 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第9部分。GB 5768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
---第4部分:作业区;
---第5部分:限制速度;
---第6部分:铁路道口;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
---第8部分:学校区域;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联合提出。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归口。
引 言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引导道路使用者有秩序地使用道路,以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道路运行效
率的设施。GB 5768《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是指导我国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使用的基础性、通用性标
准,拟由九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总则。目的在于确立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目的在于确立道路交通标志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尺寸、图形、
设置、使用、维护和制作等要求。
---第3部分:道路交通标线。目的在于确立道路交通标线的分类、颜色、形状、字符、图形、尺寸、
设计和设置等要求。
---第4部分:作业区。目的在于确立道路施工作业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
---第5部分:限制速度。目的在于确立限制速度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
---第6部分:铁路道口。目的在于确立铁路道口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
---第7部分:非机动车和行人。目的在于确立非机动车和行人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
要求。
---第8部分:学校区域。目的在于确立学校周边路段的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要求。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目的在于确立交通事故管理区相关的道路交通标志的要求。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9部分:交通事故管理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交通事故管理区交通标志的一般规定和设置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道路交通死亡事故或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时交通标志的设置,其他道路交通
事故现场处置可参照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5768.2 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道路交通标志
GB/T 18833-2012 道路交通反光膜
GB/T 24720 交通锥
GB/T 28651 公路临时性交通标志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为保护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工作安全,防止发生次生事故,保障道路交通秩序而采取临时性交通
管理措施的区域。
3.2
预警区 pre-warningarea
处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来车方向上游,对来车示警并限速行驶的区域。
3.3
警戒区 warningarea
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划定的禁止无关车辆和人员进入的区域。
4 一般规定
4.1 交通事故管理区交通标志(以下简称“交通标志”)为临时性交通标志,包括警告标志、禁令标志、辅
助标志等。其中,警告标志包括交通事故管理标志、线形诱导标、双向交通标志等;禁令标志包括限制速
度标志、解除限制速度标志、禁止驶入标志等。
4.2 交通事故管理标志用以警告前方路段正在进行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车辆驾驶人应减速慢行、
停车等候或绕道行驶,按图1所示。
图1 交通事故管理标志
4.3 线形诱导标用以引导行车方向,提醒车辆驾驶人谨慎驾驶,注意前方道路使用情况变化,箭头数量
应为3个。按图2所示。
图2 线形诱导标
4.4 交通事故管理标志应为荧光火红色底、黑色文字、黑色边框。荧光火红色的色品坐标范围应符合
附录A的规定。其他交通标志的颜色应符合GB 5768.2的要求。
4.5 荧光火红色反光膜的逆反射系数不应小于GB/T 18833-2012中Ⅳ类荧光黄色反光膜的要求。
4.6 高速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交通事故管理区的等边三角形警告标志边长不应小于700mm,线形诱导
标边长不应小于1200mm×600mm,圆形禁令标志外径不应小于600mm。其他类型道路交通事故管
理区的等边三角形警告标志边长不应小于600mm,线形诱导标边长不应小于660mm×400mm,圆形
禁令标志外径不应小于500mm。其他交通标志的形状和尺寸应符合GB 5768.2的要求。
4.7 交通标志应便于搬动和运输。采用折叠式板面结构的,板面展开时应平整。
4.8 交通标志应具备支架结构。支架结构应牢固、操作简便,抗风强度及稳定性应符合GB/T 28651
的要求。
4.9 交通标志下边缘距离支撑面的高度,以及交通标志倾斜角度应符合GB/T 28651的要求。
5 设置
5.1 基本要求
5.1.1 交通事故管理区包括预警区和警戒区,其中警戒区分为上游过渡段、缓冲段、现场处置工作段和
下游过渡段,示意见图3。
标引序号说明:
1---交通标志;
2---交通锥;
3---现场处置车辆;
4---事故车辆。
图3 交通事故管理区组成示意
5.1.2 应使用交通标志及交通锥等安全设施对预警区和警戒区进行安全防护。交通锥应符合GB/T 24720
的要求。
5.1.3 交通标志应面向来车方向设置。
5.1.4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处置需借用对向车道行驶时,应在不分离双向行驶路段前设置双向交通
标志。
5.1.5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清理完毕后,应撤除交通标志及交通锥等安全设施。
5.2 预警区
5.2.1 预警区起点处应设置交通事故管理标志。需要设置用以预告距离道路交通事故地点长度的辅
助标志时,辅助标志应设置在交通事故管理标志下方。
5.2.2 预警区内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采取逐级限速方式的,限速值的差值不应大于30km/h。
5.2.3 预警区内应设置线形诱导标。线形诱导标的指向应与车辆调整行驶的方向一致。
5.2.4 实施临时中断交通措施时,预警区内应设置禁止驶入标志,具备绕行条件的应提示绕行。
5.2.5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预警区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
5.3 警戒区
5.3.1 上游过渡段内应设置交通事故管理标志、限制速度标志、线形诱导标。应从道路路侧或中心线
开始设置交通锥,与道路纵向(行驶方向)呈斜角,角度不应大于30°,每条车道内交通锥数量不应小于
3个。
5.3.2 缓冲段和现场处置工作段内应沿道路纵向设置交通锥,间距不应大于20m。
5.3.3 高速公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警戒区上游过渡段和缓冲段的长度不应小于100m。
5.3.4 下游过渡段末端应设置解除限制速度标志。
附 录 A
(规范性)
荧光火红色色品坐标
荧光火红色的色品坐标应在表A.1规定的范围内,色品图按图A.1。
表A.1 荧光火红色色品坐标
颜色
色品坐标
1 2 3 4 5
x y x y x y x y x y
荧光火红色 0.600 0.340 0.500 0.332 0.500 0.275 0.536 0.230 0.644 0.290
注1:测试条件为标准照明体D65,几何条件45°a:0°(含义见GB/T 3978),2°视场角。
注2:表中1、2、3、4、5及其x、y,分别为荧光火红色色品坐标范围的5个顶点及其坐标值,见图A.1。
标引序号说明:
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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