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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7.2-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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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7957.2-2009 439 GB 7957.2-2009 [PDF]天数 <=3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7957.2-2009 (GB7957.2-2009)
中文名称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英文名称 Cap lights for use in mine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 Part 2: Performance and other safety-related matter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35
国际标准分类 29.260.20
字数估计 11,167
发布日期 2009-09-30
实施日期 2010-08-01
引用标准 GB/T 15766.3-2007; IEC 62013-1-2005
采用标准 IEC 62013-2-2005, MOD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0号(总第15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7957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灯的性能和其他安全特性, 包括与其他设备有连接点的矿灯的性能。符合本部分的矿灯也适用于无瓦斯的煤矿。如果本部分作为无瓦斯煤矿的“独立”文件使用, 则供应商和用户应协商确定相关的结构要求, 如果可能, 应符合GB 7957.1的规定。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GB 7957.2-2009 英文名称: Cap lights for use in mines susceptible to firedamp -- Part 2: Performance and other safety-related matters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7957.2-2009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IEC 62013-2:2005,MOD)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GB 7957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7957《瓦斯环境用矿灯》分为如下两部分: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结构和防爆试验;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本部分为GB 7957的第2部分。 本部分修改采用IEC 62013-2:2005《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英文版)。 本部分根据IEC 62013-2:2005重新起草。为了比较方便,在附录A中列出了本部分条款和国际标 准条款的对照一览表。 考虑到我国国情,本部分在采用国际标准时进行了修改。这些技术性差异用垂直单线标识在它们 所涉及的条款的页边空白处。在附录B中给出了技术性差异及其原因的一览表以供参考。 为便于使用,相比于IEC 62013-2:2005,本部分还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删除了IEC 62013-2:2005的前言。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均为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煤炭科学研究总院上海分院、济宁高科股份有限公司、安标国家矿用产品安全标 志中心、贵阳矿灯厂、河南豫光金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臧才运、闵建中、王涛、杨炳和、顾苑婷、陆鸣、张勇、吴兆宏、吴康凤、蒋丽华。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2部分:性能和其他相关安全事项 1 范围 GB 7957的本部分规定了矿灯的性能和其他安全特性,包括与其他设备有连接点的矿灯的性能。 符合本部分的矿灯也适用于无瓦斯的煤矿。如果本部分作为无瓦斯煤矿的“独立”文件使用,则供 应商和用户应协商确定相关的结构要求,如果可能,应符合GB 7957.1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7957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 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15766.3-2007 小型灯(IEC 60983:2005,IDT) IEC 62013-1:2005 瓦斯环境用矿灯 第1部分:通用要求 结构和防爆试验 4 概述 矿灯应根据优良的工程实践进行设计。应与用途相匹配,并在有效工作时间内为用户提供充足的 照明。 5 光输出 5.1 光源 5.1.1 每个灯头最少应具有两个光源,且至少有一个光源是主光源并符合本部分的要求。如果是非灯 丝型光源(如LED光源),则可使用一个光源,光源寿命至少应达到5000h,且更换间隔不超过其标称 寿命的三分之二。 5.1.2 如果矿灯装有两个灯泡或双灯丝灯泡,且每个都能够作主光源,则制造商应指定哪个为主光源, 哪个为辅助光源;否则,两个光源都应符合主光源的要求。 5.1.3 主光源和辅助光源使用的灯丝型灯泡应符合 GB/T 15766.3-2007的要求。如果使用 GB/T 15766.3-2007未包括的其他光源,如LED光源,则矿灯制造商应提供光源符合本部分的证明。 5.2 光源灯座 灯座应能使主光源固定和保持在符合5.5规定的聚焦位置。 5.3 发光强度 在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装配完整的灯头主光源发光强度在正常照射方向应发射出最少1cd的锥 形光。该锥形光垂直向上不小于30°,垂直向下不小于60°,水平方向每边不小于45°。可根据制造商提 供的数据计算或按8.1进行测试。 5.4 辅助光源 辅助光源主要在主光源出现故障时的紧急情况下使用,并不进行第8章的型式试验。 5.5 聚焦 主光源应聚焦,或能够调节聚焦,以避免光斑变形而削弱照明。 6 可靠性 6.1 光源寿命 采用灯丝型灯泡的主光源的最小寿命应不少于200h,辅助光源的最小寿命应不少于50h。采用 单一光源时,光源最小寿命应不少于5000h。 6.2 蓄电池寿命 铅酸蓄电池、碱性蓄电池和锂离子蓄电池的寿命应不低于500次充放电循环,阀控式铅酸蓄电池的 寿命应不低于350次充放电循环。 6.3 有效工作时间 新矿灯的有效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1h,应将该工作时间内主光源消耗的电流和(如果适用)任何附 件消耗的平均电流考虑在内。 6.4 耐用性 6.4.1 紧固件和连接件 紧固件和连接件应设计成在正常使用时不会松动。 6.4.2 耐磨性 矿灯应采用在正常使用条件下耐磨的材料制造。 6.4.3 机械试验后的可操作性 完成IEC 62013-1:2005中10.3所述的跌落试验后,至少有一个光源仍可以正常工作,并且无电解 液泄漏。 7 人机工程学 7.1 质量 除制造商与用户另作协定外,蓄电池和蓄电池槽的质量应不超过2750g,整套矿灯的总质量应不 超过3250g。 7.2 操作的简易性 在通常戴矿灯的位置使用人员应容易接触和操作开关,开关应灵活。如果适用,应指示出“开”和 “关”的位置。 戴防护手套时也应能进行开关操作。 7.3 可维护性 矿灯的结构应在转动或拆下特殊紧固件后,使用户容易接触到可更换的零件。 如果蓄电池设计需要,应提供初始注入、随后加满和更换电解液的方法。 8 型式试验 8.1 有效工作时间的照明 下列试验应在20℃±5℃温度下,在不受任何反射光影响的暗室或封闭空间内进行。 将灯头和电缆与充足电的被测蓄电池相连接。 注:为达到满容量,有必要使蓄电池进行几次充放电循环。 开启主光源和任何附加装置(如果适用),模拟制造商告知的总消耗电流。 使矿灯按有效工作时间运行。记录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蓄电池电压。 如果有影响蓄电池输出的有源装置,例如开关调节器,应在该装置输入端测量电压。 将灯头、电缆与蓄电池断开,连接到直流电源。电源纹波应不大于3mV,并能在试验过程中使电 压波动保持在±0.01V范围内。 将电源输出电压调整至有效工作时间结束时测量的蓄电池电压,聚焦灯头的主光源。 固定灯头,使透明罩距离已校准的光度计1000mm±5mm远。 按照5.3规定的角度移动灯头或光度计并保持以上规定的距离。记录光度计每间隔5°的读数,或 在特定矩形网格上给出相同结果。使灯头围绕其中心轴直角转动并重复1次试验。 8.2 光源寿命 所有灯泡应按GB/T 15766.3-2007中第4章的规定进行试验。如果光源制造商提供的试验结果 符合要求,也可不进行试验。 9 说明书 制造商应编制全面的安装、操作、维护和维修手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关于安全使用矿灯方面的信息; b) 矿灯有效工作时间; c) 允许使用的光源类型; d) 用户实施的确保矿灯安全使用、维护和照明性能的定期检查(参见附录C); e) 用户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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