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15763.3-2025 (GB/T15763.3-2025) | | 中文名称 |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 | 英文名称 | Safety glazing materials in building - Part 3: Laminated glas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Q33 | | 国际标准分类 | 81.040.20 | | 字数估计 | 38,380 | | 发布日期 | 2025-10-31 | | 实施日期 | 2026-08-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5763.3-2009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15763.3-202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ICS 81.040.20
CCSQ33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5763.3-2009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Part3:Laminatedglass
2025-10-31发布
2026-08-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Ⅴ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分类 3
5 要求 3
6 试验方法 8
7 检验规则 13
8 包装、运输和贮存 16
附录A(资料性) 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建议 17
附录B(规范性) 测力装置 20
附录C(规范性) 抵御暴力入侵性能试验 2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15763《建筑用安全玻璃》的第3部分。GB/T 15763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防火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
本文件代替GB 15763.3-2009《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与GB 15763.3-2009相
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删除了“安全夹层玻璃”“Ⅰ类夹层玻璃”“Ⅱ-1类夹层玻璃”“Ⅱ-2类夹层玻璃”“Ⅲ 类夹层玻
璃”的术语和定义(见2009年版的3.6、3.9、3.10、3.11、3.12);
b) 增加了“气泡”“浑浊”“变色”的术语和定义(见3.16、3.17、3.18);
c) 删除了“材料”一章(见2009年版的第5章);
d) 更改了“边长偏差”“厚度偏差”的要求(见5.2.1、5.2.3,2009年版的6.2.1、6.2.3);
e) 增加了“边部质量”的要求(见5.3.4);
f) 更改了“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的要求(见5.5、5.6,2009年版的6.4、6.5);
g) 更改了“落球冲击剥离性能”“霰弹袋冲击性能”的要求(见5.7、5.8,2009年版的6.10、6.11);
h) 更改了“耐热性能”“耐湿性能”“耐辐照性能”的要求(见5.9、5.10、5.11,2009年版的6.7、6.8、
6.9);
i) 更改了“抗风压性能”的要求(见5.12,2009年版的6.6);
j) 增加了“抵御暴力入侵性能”“隔声性能”的要求(见5.13、5.14);
k) 更改了“边长偏差”“叠差”“厚度偏差”和“对角线差”的试验方法(见6.1.1、6.1.2、6.1.3、
6.1.4,2009年版的7.3.1、7.3.2、7.3.3);
l) 更改了“外观质量”的试验方法(见6.2,2009年版的7.2);
m)更改了“可见光透射比”“可见光反射比”的试验方法(见6.4、6.5,2009年版的7.5、7.6);
n) 更改了“落球冲击剥离性能”“霰弹袋冲击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6、6.7,2009年版的7.11、
7.12);
o) 更改了“耐热性能”“耐湿性能”“耐辐照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8、6.9、6.10,2009年版的7.8、
7.9、7.10);
p) 更改了“抗风压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11,2009年版的7.7);
q) 增加了“抵御暴力入侵性能”“隔声性能”的试验方法(见6.12、6.13);
r) 更改了检验规则(见第7章,2009年版的第8章);
s) 更改了“包装、标志、运输、贮存”的要求(见第8章,2009年版的第9章);
t) 删除了“落球冲击试样支架”的规定(见2009年版的附录B);
u) 删除了“霰弹袋冲击性能试验装置”的规定(见2009年版的附录C);
v) 更改了“测力装置”的量程要求(见附录B,2009年版的附录D)。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建筑用玻璃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55)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新福兴玻璃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信义玻璃
(江苏)有限公司、江苏碧海安全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德斯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南玻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株洲旗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台玻成都玻璃有限公司、天津北玻玻璃工业技术有限公
司、中力玻璃有限公司、皓晶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恒玻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洛阳兰迪玻璃机器股
份有限公司、鹤山市博安防火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福建泓宝信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海优威新材料股
份有限公司、惠州市隆玻节能玻璃有限公司、江苏铁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科环能科技有限公司、青岛
锦绣前程节能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南星玻璃有限公司、广东南亮艺术玻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海控
特种玻璃技术有限公司、浙江火山口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迪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群安塑胶
实业有限公司、安徽信义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安徽省振兴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耀诚玻璃科技有
限公司、北京物华天宝安全玻璃有限公司、江苏赛迪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广东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瑞昌中建材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东莞市华彩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吉鼎玻机械有限公司、江苏奥天利
新材料有限公司、中煤科工重庆设计研究院(集团)有限公司、信义玻璃(天津)有限公司、信义玻璃(亳
州)有限公司、杭州乾智坤达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秦皇岛玻璃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邱娟、韩松、刘亚茹、田永刚、蔡法清、杜康、谢怀玉、许武毅、郭明江、姬文刚、
高琦、程建飞、汪青松、邓森雄、赵雁、胡海明、王惠武、李民、刘永迁、王银茂、张喜臣、许威、林绍坤、左辉霞、
王炜、樊义平、程学然、李海林、杨平平、宋镜钊、霍永琛、刘东阳、王晓伟、康明柱、林淮河、刘胜、晏晓峰、
陈巍、陈荣、凃昊、李成、李少强、王健宇、杨宏斌、贾建民、肖敏、陈玉玲、赵雷、刘会清、陈明、潘日坚、李英军、
郭文华、杨志远、罗本强、程俊华、周诚、贾立丹。
本文件及其所替代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88年首次发布为GB 9962-1988;
---1999年第一次修订;
---2009年第二次修订为GB 15763.3-2009;
---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引 言
建筑玻璃是人们日常生活中接触最多,也是用量最大,使用范围最为广泛的玻璃材料之一。为了保
证建筑玻璃产品质量,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提升国内建筑玻璃产品的国际竞争力,需要对建
筑玻璃产品的质量进行标准化要求。在该领域,建筑玻璃行业形成了以GB/T 15763《建筑用安全玻
璃》系列标准为基础,其他功能性产品标准为补充的标准化体系。GB/T 15763系列标准旨在规定建筑
用安全玻璃的最基础要求,便于行业内通行和控制产品的基础质量,由4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防火玻璃。目的在于给出防火玻璃在生产、设计和交付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并提供
相应的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规范市场,保证防火玻璃行业产品质量。
---第2部分:钢化玻璃。目的在于给出钢化玻璃在生产、设计和交付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并提供
相应的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规范市场,保证钢化玻璃行业产品质量。
---第3部分:夹层玻璃。目的在于给出夹层玻璃在生产、设计和交付中的质量控制要求,并提供
相应的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规范市场,保证夹层玻璃行业产品质量。
---第4部分:均质钢化玻璃。目的在于给出均质钢化玻璃在生产、设计和交付中的质量控制要
求,并提供相应的试验方法和判定准则,规范市场,保证均质钢化行业产品质量。
夹层玻璃标准在1988年第一次发布,适用于建筑、机车车辆及船舶的门、窗等使用的夹层玻璃;
1999版修订时将其范围进行调整,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不适用于汽车及其他道路车辆用夹层玻
璃,同时检测项目有所增加,技术内容等效采用日本标准并参考了美国标准和ISO 标准;2009版为第2
次修订,且正式纳入建筑用安全玻璃系列标准中。自GB 15763.3-2009发布实施已十余年,在这期间
夹层玻璃产品的材料和应用场景均有所改进,国际上ISO 12543系列标准也在不断修订,有必要对标准
内容进行重新梳理改进以符合行业内的产品现状并紧跟国际标准的要求。
此次修订通过对照国外先进标准尤其是ISO 12543系列标准,提高了部分指标要求,如耐辐照性
能、耐热性能等,充分提高了我国标准的技术水平,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根据国内夹层玻璃产业的实
际情况,部分检测指标有所加严(如边长偏差),确保国家标准的先进性。同时增加了抵御暴力入侵性能
和隔声性能这一类特殊功能玻璃的测试项目,为具有此类性能的产品提供了测试方法和评价依据,提高
了产品的广泛适用性。
此次修订,更切合当前市场实际,让各类新型夹层玻璃有标准可依,从而提高夹层玻璃产品质量,保
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3部分:夹层玻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建筑用夹层玻璃的分类、要求,描述了试验方法,规定了检验规则,包装、运输、贮存。
本文件适用于建筑用夹层玻璃的设计、生产和交付。对于建筑以外用的(如工业装备、家具等)夹层
玻璃,如果没有相应的产品标准,根据其产品特点参照使用本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2680 建筑玻璃 可见光透射比、太阳光直接透射比、太阳能总透射比、紫外线透射比及有
关窗玻璃参数的测定
GB/T 5137.2 汽车安全玻璃试验方法 第2部分:光学性能试验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8485 建筑门窗空气声隔声性能分级及检测方法
GB 11614 平板玻璃
GB/T 15763.2-2025 建筑用安全玻璃 第2部分:钢化玻璃
GB/T 37825 建筑玻璃均布静载模拟风压试验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中间层 interlayer
介于两层玻璃和/或塑料等材料之间起分隔和黏结作用,使夹层玻璃具有诸如抗冲击、阳光控制、隔
音等性能的材料。
3.2
离子性中间层 ionoplastinterlayer
含有少量金属盐,以乙烯-甲基丙烯酸共聚物为主,能与玻璃牢固地黏结的中间层材料。
3.3
PVB中间层 PVBinterlayer
以聚乙烯醇缩丁醛为主的中间层材料。
3.4
EVA中间层 EVAinterlayer
以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为主的中间层材料。
注:包括低交联度型EVA和高交联度增强型EVA(PVE)。
3.5
夹层玻璃 laminatedglass
玻璃与玻璃和/或塑料等材料,用中间层分隔并通过处理使其黏结为一体的复合材料的统称。
注:常见的和大多使用的是玻璃与玻璃,用中间层分隔并通过处理使其黏结为一体的玻璃构件。
3.6
从两个外表面起依次向内,玻璃和/或塑料及中间层等材料在种类、厚度和/或一般特性等均相同的
夹层玻璃。
3.7
从两个外表面起依次向内,玻璃和/或塑料及中间层等材料在种类、厚度和/或一般特性等不相同的
夹层玻璃。
3.8
周边区 edgearea
夹层玻璃面积≤5m2 时距离边部宽度15mm 的区域,面积 >5m2 时距离边部宽度20mm 的
区域。
3.9
可视区 visionarea
周边区以外的区域。
3.10
裂口 vent
从玻璃边部向中间延伸的尖锐线状裂缝或裂纹。
3.11
皱痕 crease
中间层折叠引起的夹层后可见的光学变形。
3.12
条纹 streak
中间层材料制造过程的不均匀缺陷引起的,夹层后可见的光学变形。
3.13
脱胶 delamination
玻璃或塑料与中间层的局部黏结力丧失而产生的分离现象。
3.14
点缺陷 spotdefect
不透明斑点、气泡和点状异物。
3.15
线缺陷 lineardefect
线形异物、划伤或擦伤。
3.16
气泡 bubble
产生于中间层间或中间层与玻璃界面的肉眼可见的气体夹杂物。
3.17
浑浊 cloudiness
试样对入射光的散射导致直射光透射比降低而产生的云团状或整版的发雾现象。
3.18
变色 discoloration
由于夹层玻璃中间层的氧化而导致夹层玻璃颜色产生明显变化。
注:透明中间层的变色通常被视为黄变。
4 分类
4.1 按形状分类:
a) 平型夹层玻璃;
b) 弯型夹层玻璃。
4.2 按霰弹袋冲击性能分类:
a) Ⅱ-1类夹层玻璃;
b) Ⅱ-2类夹层玻璃;
c) Ⅲ 类夹层玻璃。
注:建筑用安全玻璃使用建议见附录A。
4.3 按耐热性能分类:
a) L类夹层玻璃;
b) S类夹层玻璃。
5 要求
5.1 通则
5.1.1 夹层玻璃由玻璃、塑料以及中间层材料(如离子性中间层、PVB中间层、EVA中间层等)组合构
成。所采用的材料均应满足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技术条件或订货文件要求。
5.1.2 具有特殊功能的夹层玻璃除满足5.2~5.11的规定外,还可根据其功能满足5.12~5.14中相应
的规定。
5.2 尺寸及偏差
5.2.1 边长偏差
夹层玻璃的边长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边长偏差
单位为毫米
公称尺寸
(边长L)
允许偏差
L≤2000 ±2
2000< L≤3000 ±3
3000< L≤4500 ±4
L >4500 供需双方商定
5.2.2 叠差
夹层玻璃边部的叠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孔的叠差由供需双方商定。叠差示意图见图1。
表2 夹层玻璃边部的叠差
单位为毫米
边长(L) 允许叠差
L≤2000 ≤2
2000< L≤3000 ≤3
L >3000 ≤4
标引序号说明:
1,3,5---玻璃;
2,4 ---中间层;
6,7 ---叠差。
图1 叠差示意图
5.2.3 厚度偏差
5.2.3.1 干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干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应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
差总和。中间层的总厚度小于2mm时,不考虑中间层的厚度偏差;中间层总厚度大于或等于2mm
时,其厚度允许偏差为±0.2mm。
5.2.3.2 湿法夹层玻璃厚度偏差
湿法夹层玻璃的厚度偏差,不应超过构成夹层玻璃的原片厚度允许偏差和中间层材料厚度允许偏
差总和。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厚度偏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湿法夹层玻璃中间层厚度偏差
单位为毫米
湿法中间层厚度(t) 允许偏差
t< 1 ±0.4
1≤t< 2 ±0.5
2≤t< 3 ±0.6
t≥3 ±0.7
5.2.3.3 其他厚度偏差
对于由三层和三层以上原片制成的制品或原片材料总厚度超过24mm的制品,其厚度允许偏差均
由供需双方商定。
5.2.4 对角线差
平型矩形夹层玻璃制品,长边长度不大于2400mm时,对角线差不应大于4mm;长边长度大于
2400mm 时,对角线差由供需双方商定。
5.3 外观质量
5.3.1 可视区缺陷
5.3.1.1 可视区点状缺陷
可视区的点状缺陷数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 可视区允许点状缺陷数
缺陷尺寸(λ)a/mm 0.5< λ≤1.0 1.0< λ≤3.0
玻璃面积(S)b/m2 Sb 不限 Sb≤1 1< Sb≤2 2< Sb≤8 Sb >8
允许缺陷
数/个c
玻璃
层数
≥5
不应密集存在d
1 2 1.0×Sb 1.2×Sb
2 3 1.5×Sb 1.8×Sb
3 4 2.0×Sb 2.4×Sb
4 5 2.5×Sb 3.0×Sb
a 不大于0.5mm的缺陷不考虑,不应出现大于3mm的缺陷。
b S是以平方米为单位的玻璃的面积,点状缺陷的允许个数为各系数与S 相乘所得的数值,按照GB/T 8170修
约至整数。
c 单层中间层的厚度大于2mm时,允许缺陷数总数增加1。
d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密集存在:
a) 两层玻璃,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任意两个缺陷的最近距离< 200mm;
b) 三层玻璃,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任意两个缺陷的最近距离< 180mm;
c) 四层玻璃,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任意两个缺陷的最近距离< 150mm;
d) 五层及五层以上玻璃,出现4个或4个以上的缺陷,且任意两个缺陷的最近距离< 100mm。
5.3.1.2 可视区线状缺陷
可视区的线状缺陷数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可视区允许的线状缺陷数
缺陷尺寸(长度H,宽度B)/mm H≤30且B≤0.2 H >30或B >0.2
玻璃面积(S)/m2 S不限 S≤5 5< S≤8 S >8
允许缺陷数/个 允许 不准许 1 2
5.3.2 周边区缺陷
装有边框的夹层玻璃周边区,允许直径不超过5mm的点状缺陷存在;如点状缺陷是气泡,气泡面
积之和不应超过周边区面积的5%。
不带边框的夹层玻璃,其周边区缺陷由供需双方商定。
5.3.3 裂口
平型夹层玻璃不应有裂口。曲率半径小于1000mm的弯型夹层玻璃弧边允许深度不超过单片玻
璃厚度的1/2、长度不超过5mm的裂口。
5.3.4 边部质量
玻璃爆边的长度或宽度不应超过玻璃的厚度。直接暴露在空气中的夹层玻璃边部不应有锋利的边
缘和尖锐的角部。
5.3.5 脱胶
不应有脱胶。
5.3.6 皱痕和条纹
不应有皱痕和条纹。中间层为彩釉色胶片的夹层玻璃,其皱痕和条纹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5.4 弯曲度
平型夹层玻璃的弯曲度,弓形时不应大于0.3%,波形时应小于0.30mm。玻璃边长小于300mm
时,只测弓形弯曲度,不测波形弯曲度。使用非无机玻璃为原片材料时,弯曲度由供需双方商定。
5.5 可见光透射比
可见光透射比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 夹层玻璃光学性能要求
允许偏差(明示标称值) 允许偏差(未明示标称值)
±1.5% ≤3.0%
5.6 可见光反射比
可见光反射比应符合表6的规定。
5.7 落球冲击剥离性能
按6.6试验后,夹层玻璃符合a)或b)的规定:
a) 冲击高度为4800mm时,样品不应破坏;
b) 样品破坏,钢球不应穿透样品,样品不应断裂成分离的块,在有玻璃剥落的部分,中间层不应露
出光滑的表面,应被玻璃碎片牢固覆盖。
5.8 霰弹袋冲击性能
夹层玻璃冲击后的样品状态应符合表7的规定。样品破坏后同时符合以下规定时为安全破坏。
a) 破坏时允许中间层出现裂缝或开口,但是出现的裂缝或开口不应使直径为76mm的球在25N
及以下的力作用下通过。
b) 冲击后样品出现碎片剥离时,称量冲击后3min内从样品上剥落下的碎片。剥落碎片总质量
应小于夹层玻璃两侧最外片玻璃的100cm2 的质量的总和,最大剥落碎片质量应小于剥落侧
夹层玻璃的最外层玻璃的44cm2 的质量。
表7 夹层玻璃霰弹袋冲击后状态
类别
冲击高度
300mm 750mm 1200mm
Ⅱ-1类 未破坏或安全破坏 未破坏或安全破坏 未破坏或安全破坏
Ⅱ-2类 未破坏或安全破坏 未破坏或安全破坏 -
Ⅲ类 未破坏或安全破坏 - -
注:“-”表示不作要求。
5.9 耐热性能
S类夹层玻璃在100℃下保温2h,L类夹层玻璃在100℃下保温16h后,边部不应缺胶,在超出玻
璃原边15mm、切割边20mm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试验后符合L类夹层玻璃规
定的产品被认为同时符合S类产品的规定。
注:缺胶指中间层由于被沸水溶解而缺少的现象。
5.10 耐湿性能
夹层玻璃在温度50℃、相对湿度98%条件下放置336h后,在超出玻璃原边15mm、切割边
20mm或裂纹10mm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脱胶、浑浊或变色。
5.11 耐辐照性能
夹层玻璃经辐照2000h后,被辐照区超出玻璃原边10mm、切割边15mm的部分不应产生气泡、
脱胶、浑浊或变色,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 夹层玻璃辐照后可见光透射比的变化要求
辐照前可见光透射比(Ti) 辐照前后可见光透射比的差值(ΔT)
>65% ±3%
≤65% ±2%
5.12 抗风压性能
具有抗风压性能的夹层玻璃应满足设计要求。
5.13 抵御暴力入侵性能
5.13.1 通则
具有抵御暴力入侵性能的夹层玻璃应具有短期抵御外物或人入侵受防护空间的能力。可根据需要
选择进行重复落球试验或进行斧锤冲击试验。
5.13.2 重复落球试验
当明示冲击级别时,3块样品均未穿透为符合该级别。当未明示冲击级别时,以3块样品均未穿透
时的高度为样品定级,样品应至少满足表C.1中P1A的要求。
5.13.3 斧锤冲击试验
5.13.3.1 当明示冲击级别时,以3块样品中的最小冲击次数为样品定级。
5.13.3.2 当未明示冲击级别时,以3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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