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22330.6-2024 (GB/T22330.6-2024) | | 中文名称 |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 | | 英文名称 | Standard for specified animal disease free zone - Part 6: African horse sickness free zon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B41 | | 国际标准分类 | 11.220 | | 字数估计 | 10,165 | | 发布日期 | 2024-11-28 | | 实施日期 | 2025-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22330.6-2008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T 22330.6-2024: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
ICS 11.220
CCSB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22330.6-2008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
2024-11-28发布
2025-06-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非洲马瘟病毒感染 1
5 感染期 1
6 基本要求 1
7 引入要求 2
8 监测要求 2
9 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2
10 无非洲马瘟区的恢复 3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T 2233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的第6部分。GB/T 22330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通则;
---第2部分:无口蹄疫区;
---第3部分:无猪水泡病区;
---第4部分:无古典猪瘟(猪瘟)区;
---第5部分:无非洲猪瘟区;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
---第7部分:无牛瘟区;
---第8部分: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
---第9部分:无牛海绵状脑病区;
---第10部分:无蓝舌病区;
---第11部分:无小反刍兽疫区;
---第12部分:无绵羊痘和山羊痘(羊痘)区;
---第13部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
---第14部分:无新城疫区。
本文件代替 GB/T 22330.6-200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与
GB/T 22330.6-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非洲马瘟疫病毒感染”一章(见第4章);
b) 将“无AHS区”更改为“基本要求”“引入要求”和“监测要求”(见第6章、第7章、第8章,2008年
版的第5章);
c) 增加了“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一章(见第9章);
d) 更改了“无非洲马瘟区的恢复”(见第10章,2008年版的第6章)。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动物卫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181)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范钦磊、刘静、孙晓东、刘飞、任颖超、李佳瑞、胡哲、王栋、李鹏、郭建梅、路平、
蔡丽娟、蒋正军。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08年首次发布为GB/T 22330.6-2008;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建设无疫区是防控动物疫病、促进国际贸易的国际通用做法,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陆生动
物卫生法典》中明确提出无疫区建设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并规定了口蹄疫等几十种动物疫病的系列无疫
区标准,为有关国家实施无疫区建设提供了指南。2008年,我国依据《陆生动物卫生法典》制定了
GB/T 22330《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但伴随着多年来无疫区建设理论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积累,原标
准已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为提高无疫区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更好地规范我国无疫区建设、评估和
维持,对GB/T 22330进行了修订,仍由十四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通则。目的在于规定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立的总体原则和基本要求。
---第2部分:无口蹄疫区。目的在于规定无口蹄疫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3部分:无猪水疱病区。目的在于规定无猪水疱病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4部分:无古典猪瘟(猪瘟)区。目的在于规定无古典猪瘟(猪瘟)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5部分:无非洲猪瘟区。目的在于规定无非洲猪瘟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目的在于规定无非洲马瘟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7部分:无牛瘟区。目的在于规定无牛瘟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8部分: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目的在于规定无牛传染性胸膜肺炎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9部分:无牛海绵状脑病区。目的在于规定无牛海绵状脑病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10部分:无蓝舌病区。目的在于规定无蓝舌病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11部分:无小反刍兽疫区。目的在于规定无小反刍兽疫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12部分:无绵羊痘和山羊痘(羊痘)区。目的在于规定无绵羊痘和山羊痘(羊痘)区建立、恢
复等要求。
---第13部分: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目的在于规定无高致病性禽流感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第14部分:无新城疫区。目的在于规定无新城疫区建立、恢复等要求。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6部分:无非洲马瘟区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非洲马瘟病毒感染情形、感染期,无非洲马瘟区的基本要求、引入要求、监测要求,以
及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和无非洲马瘟区的恢复条件等。
本文件适用于无非洲马瘟区的建立和恢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本
文件。
GB/T 21675 非洲马瘟诊断技术
GB/T 22330.1 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标准 第1部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2330.1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非洲马瘟病毒感染
出现以下任一情形,视为发生非洲马瘟病毒感染:
a) 从马属动物样品中分离鉴定出非洲马瘟病毒;
b) 从出现非洲马瘟临床症状,或与非洲马瘟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马属动物样品中
检测出非洲马瘟病毒抗原或核酸;
c) 从出现非洲马瘟临床症状,或与非洲马瘟确诊或疑似疫情有流行病学关联的未经非洲马瘟疫
苗免疫过的马属动物样品中检测出非洲马瘟病毒抗体。
5 感染期
非洲马瘟的感染期为40d。
6 基本要求
6.1 遵守GB/T 22330.1中关于建立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基本条件的规定。
6.2 过去12个月内,区域内未对马属动物实施非洲马瘟疫苗免疫。
6.3 非洲马瘟的卫生状况,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a) 建设区域历史上无非洲马瘟;
b) 过去24个月内,区域内未发现非洲马瘟临床病例,接壤的周边国家或区域未发现非洲马瘟病
毒感染;
c) 经监测证明,过去24个月内,区域内未发现非洲马瘟病毒感染;
d) 经监测证明,区域内过去24个月内无库蠓、伊蚊、蜇蝇等虫媒存在,且40d内未发现非洲马瘟
临床病例。
7 引入要求
7.1 引入马属动物要求
7.1.1 从国外引入马属动物时,应来源于无非洲马瘟国家,且装运之日无GB/T 21675规定的非洲马瘟
临床症状。
7.1.2 从国内其他区域引入马属动物时,应来源于无非洲马瘟疫情的区域,且装运之日无GB/T 21675
规定的非洲马瘟临床症状。
7.1.3 马属动物出生之日起或装运之前至少40d内,未进行过非洲马瘟疫苗免疫,且在无非洲马瘟国
家或区域饲养。
7.1.4 引入时应规划合理的引入路线。原则上,不应经过感染国家或区域;如经感染国家或区域,转运
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止库蠓、伊蚊、蜇蝇等虫媒叮咬的措施。
7.1.5 引入的马属动物经非洲马瘟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均为阴性。
7.2 引入遗传物质要求
7.2.1 从国外引入的,供精液或胚胎(卵)的马属动物应来源于无非洲马瘟国家。
7.2.2 从国内引入的,供精液或胚胎(卵)的马属动物应来源于无非洲马瘟疫情的区域。
7.2.3 马属动物提供精液或胚胎(卵)之前至少40d内,未进行过非洲马瘟疫苗免疫,且在无非洲马瘟
国家或区域饲养。
7.2.4 马属动物提供精液或胚胎(卵)之日及之后至少40d无GB/T 21675规定的非洲马瘟临床症状。
7.2.5 供精液或胚胎(卵)的马属动物经非洲马瘟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均为阴性。
8 监测要求
8.1 遵守GB/T 22330.1中关于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监测的相关规定。
8.2 制定并实施非洲马瘟监测方案(计划),能及时发现非洲马瘟病毒感染。至少应包括监测主体、范
围、频率、方式、抽样方法、诊断和检测方法等内容。应结合库蠓、伊蚊、蜇蝇等虫媒活动和繁殖季节确定
监测时间。
8.3 监测对象应涵盖马属动物和库蠓、伊蚊、蜇蝇等虫媒。
8.4 诊断和检测方法应符合GB/T 21675的相关要求。
9 发生有限疫情建立感染控制区的条件
9.1 无非洲马瘟区发生非洲马瘟疫情时,该无非洲马瘟区的无疫状态暂时停止。
9.2 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并采取疫情控制相应的处置措施。
9.3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并查明疫源,如所有疫点之间存在流行病学关联,且数量有限、地理分布清
楚,则该起疫情为发生在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局部范围内的有限疫情。
9.4 根据流行病学调查结果,结合地理特点和库蠓、伊蚊、蜇蝇等虫媒分布,在发生有限疫情的区域建
立感染控制区。
9.5 明确感染控制区的范围和边界,感染控制区不应小于受威胁区的范围,原则上以相关疫点所在县
级行政区域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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