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3390.5-2013 (GB/T3390.5-2013) | | 中文名称 | 手动套筒扳手 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 | | 英文名称 | Hand operated socket wrenches -- Inspection, packaging and marking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J47 | | 国际标准分类 | 25.140.30 | | 字数估计 | 5,539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T 3390.5-2004 | | 引用标准 | GB/T 2828.1; GB/T 2829; GB/T 5305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2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套筒扳手的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本标准适用于装拆六角螺栓和螺母的手动套筒扳手。 |
GB/T 3390.5-2013
Hand operated socket wrenches.Inspection, packaging and marking
ICS 25.140.30
J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T 3390.5-2004
手动套筒扳手 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
2013-11-12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T 3390《手动套筒扳手》为系列国家标准,现由5项标准组成:
---GB/T 3390.1 手动套筒扳手 套筒;
---GB/T 3390.2 手动套筒扳手 传动方榫和方孔;
---GB/T 3390.3 手动套筒扳手 传动附件;
---GB/T 3390.4 手动套筒扳手 连接附件;
---GB/T 3390.5 手动套筒扳手 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
本标准为GB/T 3390的第5项。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B/T 3390.5-2004《手动套筒扳手 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与GB/T 3390.5-2004
相比,主要技术内容变化如下:
---对检验项目作了调整(2004版的表1,本版的表1);
---增加了型式检验(本版的3.2);
---增加了产品标志的要求(本版的4.1)。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五金制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具五金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4/SC2)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宁波安拓实业有限公司、文登威力工具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巨星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上海市工具工业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浙江拓进五金工具有限公司、浙江四达工具有限公司、杭州华丰巨箭工具有
限公司、宁波长城精工实业有限公司、力易得格林利(上海)有限公司、宁波德诚工具有限公司、江苏舜天
国际集团江都工具有限公司、沈阳欧泰·凯达扭矩技术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金清、鞠家平、王伟毅、吴祖训、厉广孝、邱瑞龙、王维法、陈立海、朱垂馨、钱贤
平、邹家平、梁滨昌、顾青。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T 3390.5-1982、GB/T 3390.5-1989、GB/T 3390.5-2004。
手动套筒扳手 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手动套筒扳手的检验规则、包装与标志。
本标准适用于装拆六角螺栓和螺母的手动套筒扳手。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828.1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1-2012,ISO 2859-1:1999,IDT)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5305 手工具包装、标志、运输与贮存
3 检验规则
3.1 交收检验
3.1.1 产品须经制造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并附有产品合格证。
3.1.2 交收检验项目按GB/T 2828.1规定的二次抽样方案逐项进行。
3.1.3 检验的样本可由相同规格的产品组成,也可由成套产品组成。
3.1.4 产品的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接收质量限(AQL)和检查水平按表1的规定。
表1 不合格分类、检验项目、接收质量限(AQL)和检查水平
序号 不合格分类 检验项目
合格质量水平
(AQL)
检查水平
(IL)
套筒对边尺寸
套筒和附件扭矩
套筒和附件硬度
2.5
S-3
S-2
套筒和附件基本尺寸
传动方榫与方孔的结合性能
操作性能
套筒和附件表面质量
6.5
S-3
3.1.5 对检验中发现的不合格品及进行破坏试验后的样品,交货方应予调换。
3.1.6 经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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