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6625.2-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GB/T 36625.2-2018 199 GB/T 36625.2-2018 [PDF]天数 <=3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T 36625.2-2018 (GB/T36625.2-2018)
中文名称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英文名称 Smart city -- Data fusion -- Part 2: Specification of data encoding
行业 国家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L70
国际标准分类 01.040.35
字数估计 10,177
发布日期 2018-10-10
实施日期 2019-05-01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T 36625.2-2018 Smart city -- Data fusion -- Part 2: Specification of data encoding ICS 01.040.35 L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2018-10-10发布 2019-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缩略语 1 5 标识符编码结构 1 5.1 标识符编码的构成 1 5.2 标识符编码的表示形式 1 6 标识符编码规则 2 6.1 前缀码 2 6.2 数据来源系统代码 3 6.3 数据状态代码 3 6.4 数据扩展代码 3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2部分:数据编码规范 1 范围 GB/T 36625的本部分规定了智慧城市数据标识符的编码结构和编码规则。 本部分适用于规范智慧城市数据融合过程中对不同来源的数据标识符的编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7027-2002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GB/T 26231 信息技术 开放系统互连 对象标识符(OID)的国家编号体系和操作规程 GB/T 36625.1 智慧城市 数据融合 第1部分:概念模型 3 术语和定义 GB/T 36625.1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用于唯一标识智慧城市数据的一组符号或代码。 4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OID:对象标识符(ObjectIdentifier) 5 标识符编码结构 5.1 标识符编码的构成 智慧城市数据标识符编码由前缀码、数据来源系统代码、数据状态代码和数据扩展代码四部分组 成。各部分之间用“.”进行分隔。 5.2 标识符编码的表示形式 标识符编码的表示形式如图1所示。 6 标识符编码规则 6.1 前缀码 6.1.1 编码方式 前缀码用于唯一标识提供智慧城市数据的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等主体。前缀码的编码方式 为:智慧城市数据节点+主体类型代码+主体代码。 6.1.2 智慧城市数据节点 智慧城市数据节点用OID编码表示,其形式为:1.2.156.3008.1。其中“1.2.156”为国家OID节点, “3008”为智慧城市领域节点,依据GB/T 26231由国家相关机构分配,“1”为智慧城市数据节点。 6.1.3 主体类型代码 主体类型指智慧城市数据提供主体的分类,其代码采用1位数字表示。用“0”表示法人和其他组 织;用“1”表示自然人。 6.1.4 主体代码 主体代码指特定分类下的主体的唯一标识码,采用国家对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自然人进行唯一标 识的标准代码。 示例1:我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标识,即由18位阿拉伯数字 或大写英文字母表示,由登记管理部门代码(1位)、机构类别代码(1位)、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区划码(6位)、主体标识码 (组织机构代码)(9位)和校验码(1位)5个部分组成,编号体系见GB 32100-2015。 示例2:我国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采用居民身份证号码标识,即采用17位数字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排 列顺序从左至右依次为6位数字地址码、8位数字出生日期码、3位数字顺序码和1位校验码,编号体系见 GB 11643-1999。 6.1.5 编码结构 前缀码的编码结构如图2所示。 中:“1.2.156.3008.1”表示智慧城市数据节点,“0”表示法人和其他组织,“12100000400009880K”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表示智慧城市数据节点,“0”表示法人和其他组织,“12100000400002195R”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6.2 数据来源系统代码 数据来源系统代码可采用数字、字母或其组合表示,总长度应不超过14位。数据来源系统代码编 码规则如下: a) 可以获取软件著作权登记号的系统,使用软件著作权登记号标识,软件著作权登记号组成为: 四位年份数字号+SR+当年序号; b) 无法获取软件著作权登记号的系统,可使用自定义编号标识,自定义编号规则为:系统首次上 线四位年份数字号+UN+顺序号。 6.3 数据状态代码 数据状态代码用于标识不同来源的数据是否经过了融合处理,用“N”表示未经多源融合处理的数 据,即源数据;用“Y”表示经过多源融合处理的数据。 6.4 数据扩展代码 数据扩展代码由智慧城市数据融合单位根据需要分配,分配应遵循以下基本要求: a) 数据扩展代码不应为空,可采用不定长字符,但结构应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