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GB/T 38664.1-2020 (GB/T38664.1-2020) | | 中文名称 |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 | 英文名称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Big data - Government data opening and sharing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L70 | | 国际标准分类 | 35.020 | | 字数估计 | 10,121 | | 发布日期 | 2020-04-28 | | 实施日期 | 2020-11-01 | | 引用标准 | GB/T 35295-2017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T 38664的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概述、系统参考架构和总体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参与或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机构从事开放共享工程规划、建设、验收和运营等活动,为政府机构制定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策略的实施提供支持。 |
GB/T 38664.1-2020
Information technology -- Big data -- Government data opening and sharing -- Part 1: General principles
ICS 35.020
L7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2020-04-28发布
2020-11-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概述 2
5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系统参考架构 2
6 总体要求 3
6.1 网络设施要求 3
6.2 数据资源要求 3
6.3 平台设施要求 3
6.4 安全保障要求 3
6.5 管理评价要求 3
前言
GB/T 38664《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预计分为四个部分:
---第1部分:总则;
---第2部分:基本要求;
---第3部分:开放程度评价;
---第4部分:共享评价指标。
本部分为GB/T 38664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部分由全国信息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8)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国电子技术标准化研究院、国家信息中心、中电科大数据研究院有限公司、华为
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东方国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大学、陕西省大数据集团有限公司、智慧神州
(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东南大学、复旦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内蒙古自
治区大数据发展管理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梅宏、孙文龙、吴东亚、王晓冬、卫凤林、张群、王皓磊、董超、雷吉成、牟其林、
周志华、路琨、符海芳、张永丽、张慧敏、张晓磊、石峰、张月、张敏灵、姜育刚、杜小勇、赵俊峰、张建军、
崔连伟、全鑫、孙卫。
引 言
GB/T 38664《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预计分为四个部分。GB/T 38664中各部分
间关系如下:
第1部分是GB/T 38664其他各部分的引导,该部分从总体结构和管理角度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
共享的参考架构和总体要求。
第2部分是对第1部分中的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网络、数据、平台、安全要求进行细化。
第3部分规定政务数据开放程度评价的评价原则、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是对第1部分中的管
理评价体系提供支撑。
第4部分规定政务数据评价指标,是对第1部分中的管理评价体系提供支撑。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
第1部分:总则
1 范围
GB/T 38664的本部分规定了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的相关术语和定义、概述、系统参考架构和总体
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参与或实施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机构从事开放共享工程规划、建设、验收和运营等活
动,为政府机构制定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策略的实施提供支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35295-2017 信息技术 大数据 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35295-2017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政务数据 governmentdata
各级政务部门及其技术支撑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依法采集、生成、存储、管理的各类数据资源。
注:根据可传播范围,政务数据一般包括可共享政务数据、可开放公共数据及不宜开放共享政务数据。
3.2
各级政务部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的政务数据以及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数据
的行为。
3.3
公共数据开放 publicdataopening
政务部门在安全保密、公共利益导向前提下,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非排他形式提供政务数
据的行为。
3.4
通过对政务信息资源依据规范的元数据描述,按照一定的分类方法进行排序和编码的一组信息。
注:一般用以描述各个政务信息资源的特征,以便于对政务数据的检索、定位与获取。
3.5
面向各级政务部门,维护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汇聚基础信息资源、管理共享交换需求,提供数据安全
与运行监控保障,支撑跨部门、跨地区开展政务数据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
3.6
基于开放目录汇聚政务部门可开放政务数据,面向社会提供可机读、可下载数据服务的关键信息基
础设施。
3.7
基于统一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利用各种技术向其他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企业或公众提供政务数据
的实体。
3.8
政务数据使用者 governmentdatauser
使用政务数据的实体。
注:包括政府部门、团体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4 概述
本部分将从支持政务部门数据开放共享的角度,就相关的信息技术提出一般性要求,与任何具体要
求相关的信息技术不在本部分范围内。本部分还将从信息安全规范角度提出要求,在信息安全约束范
围内为政务部门实施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支持,具体的安全措施取决于特定政务部门的信息安全策略,不
在本部分描述。
5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系统参考架构
政务数据开放共享系统参考架构由网络设施、数据资源、平台设施、安全保障和管理评价五部分组
成,图1描述的参考架构适用于国家、省、市各级数据共享交换系统的建设,同时满足各级系统逐级对接
要求。
其中:
a) 网络设施: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提供统一、通达的网络基础设施支撑;
b) 数据资源:为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提供数据资源,包括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和政务数据内容;
c) 平台设施:基于政务数据的开放目录和共享目录提供开放和共享服务的平台设施,支撑政务数
据使用者可通过平台从政务数据提供者获取数据;
d) 安全保障:提供政务数据采集、传输、处理、存储、使用等环节的安全保护;
e) 管理评价:提供整个开放共享的服务流程管理和考核评价。
6 总体要求
6.1 网络设施要求
网络设施要求如下:
a)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应通过电子政务网络开展;
b) 公共数据开放应通过互联网开展。
6.2 数据资源要求
6.2.1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要求如下:
a)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应包含共享目录和开放目录;
b) 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管理编制工作应遵循我国相关法律法规。
6.2.2 政务数据内容要求
政务数据内容要求如下:
a) 应符合规范性、完整性、一致性、准确性、及时性的要求,保证开放和共享数据满足数据需求方
的应用需求;
b) 数据格式应优先采用国家、行业等规范约定的数据格式,宜兼顾不同数据需求方的应用需求。
6.3 平台设施要求
6.3.1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要求
政务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要求如下:
a) 共享交换平台应提供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的支撑服务功能;
b) 共享交换平台应具有数据共享交换服务、共享管理、安全保障、运行监控等功能。
6.3.2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要求
公共数据开放平台要求如下:
a) 应建立国家、省、市各级统一的公共数据开放平台;
b) 应具有数据开放服务、开放管理、安全脱敏、开放评价等功能。
6.4 安全保障要求
安全保障要求如下:
a) 应遵守我国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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