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0.3-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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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860.3-2018 RFQ 询价 [PDF]天数 <=3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60.3-2018 (HJ860.3-2018)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80,833
发布日期 2018-06-30
实施日期 2018-06-30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16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60.3-2018: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HJ 860.3-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laughter and meat processing industry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 放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和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 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 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同时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屠宰及肉类加 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 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含有的肉类分割、羽绒清洗、清洁蛋、无害化处理(焚 烧、化制)等也适用于本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 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适用《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执行《锅炉大气 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的生产设施或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排污许可 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发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作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屠宰及肉类加 工工业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HJ942)执行。 5 产排污环节对应排放口及许可排放限值确定方法 5.1 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5.1.1废水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对应入河排污口名称和编码、 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处理厂信息及执行的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仅说明去向。废水间歇 式排放的,应当载明排放污染物的时段。 5.1.2 废气排放口及执行标准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的排放限值。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许可排放限值包括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许可排放量包括年许可排放量和 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是指允许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连续 12 个月排 放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年许可排放量同时适用于考核自然年的实际排放量。有核发权的地 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管理要求(如采暖季、枯水期等),可将年许可排放量按季、 月进行细化。 对于水污染物,实行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主要排放口许可排放 浓度和排放量;一般排放口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实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废水 污染物仅许可排放浓度,不许可排放量。单独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生活污水排放口 不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废水主要排放 口许可排放浓度和排放量。 对于大气污染物,以排放口为单位确定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许可排放浓度,以厂界 确定无组织许可排放浓度。主要排放口逐一计算许可排放量,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不许可排 放量。 根据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依据本标准 5.2.3 规定的允许排放量核算方法和依法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的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从 严确定许可排放量,落实环境质量改善要求。2015 年 1 月 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 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总量控制指标包括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文确定的排污单位总量控制指标、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现有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总量控制指标、通过 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确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等地方政府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与排污许可证 申领排污单位以一定形式确认的总量控制指标。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申请的排污许可排放限值时,应在《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中写明申请的许可排放限值计算过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承诺的排放浓度严于本标准要求的,应在排污许可证中规定。 5.2.2 许可排放浓度 5.2.2.1 废水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应依据 GB 8978、 GB 13457、GB 21901 中的直接排放浓度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 放浓度。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间接排向环境水体的情况,当废水排入城镇污水 集中处理设施时,依据 GB 13457、GB 8978、GB 21901 中的间接排放限值确定排污单位废 水总排放口的水污染物许可排放浓度;当废水排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时,按照排污单位 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责任单位的协商值确定。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排污单位在同一个废水排放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工业废水,且每种废水同一种污染物 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同时,若有废水适用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则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 标准中关于混合废水排放的规定;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或各种废水均适用 GB 8978 的,则按 GB 8978 附录 A 的规定确定许可排放浓度;若无法按 GB 8978 附录 A 规定执 行的,则按从严原则确定许可排放浓度。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回用时应达到相应的再生利用水水质标准。 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进行土地利用时,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 5.2.2.2 废气 依据 GB 9078、GB 13271、GB 14554、GB 16297 和 GB 18483 确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 业排污单位废气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从严确定。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按照《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关于执行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和《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 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的要求执行。其他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若执行不同许可排放浓度的多台生产设施或排放口采用混合方式排放废气,且选择的监 控位置只能监测混合废气中的大气污染物浓度,则应执行各许可排放限值要求中最严格限值。 5.2.3 许可排放量 5.2.3.1 废水 实行重点管理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明确化学需氧量、氨氮的年许可排放 量,可以明确受纳水体环境质量年均值超标且列入 GB 8978、GB 13457、GB 21901 中的其 他相关排放因子的年许可排放量。位于《“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及生态环境部正式 发布的文件中规定的总磷、总氮总量控制区域内的重点管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 还应分别申请总磷及总氮年许可排放量。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更严格规定的,从其规定。 a)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专门处理屠宰及肉类加工废水的集中式污水处理厂除外) 1) 单独排放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水污染物年许可排放量是指排污单位废水总排放口水污 染物年排放量的最高允许值,分别按照以下两种方式进行计算,从严确定;当仅能通过一种 方式计算时,以该计算方式确定。 6 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6.1 一般原则 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及运行管理要求可作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 申请材料审核的参考。对于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可行技术 的,原则上认为具备符合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能力。 对于未采用本标准所列污染防治推荐可行技术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如已有监测数据;对于国内外首次采用的污染治理技术,还应当提供中试数据等说明 材料),证明可达到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相当的处理能力。 对不属于污染防治可行技术的污染治理技术,排污单位应当加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 评估达标可行性。待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等相关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发布后,从其规定。 6.2 废水 6.2.1 可行技术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废水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参照表 7。 6.2.2 运行管理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水污 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水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或地 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应进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污污分流,冷热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循环利 用,污染物稳定达到排放标准要求。 2.应分别建立冷凝器冷凝水闭合循环系统、锅炉冲灰水循环系统及其他废水循环系统, 提高废水循环利用率。 3.加热设施、蒸煮设施的清洗用水应回收利用。 4.屠宰企业应采用风送系统减少进入冲洗水中的污染物质。 5.屠宰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选择现代化屠宰成套设备,包括同步接续式真空 采血装置系统、自动控温(生猪)蒸汽烫毛隧道、履带式U型打毛机、自动定位精确劈半斧 等,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6.肉类加工企业应根据企业自身生产状况采用节水型冻肉解冻机,节约水资源消耗,减少废水排放量。 7.屠宰生产废水土地利用时应进行前处理,消除异味,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 标准及技术规范文件要求实施。 6.3 废气 6.3.1 可行技术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产生的废气主要来源于羽绒清洗单元、肉类热加工单元和 焚烧炉、化制设备、锅炉等公用工程。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废气治理可行技术参照表 8。 6.3.2 运行管理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要求运行大气 污染防治设施并进行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运行正常,处理、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相关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6.3.2.2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1.应增加待宰圈清洗次数,增加废物的清理频次,保证通风;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 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2.应适当增加屠宰环节的通风次数,及时清洗、清运;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 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3.天然肠衣加工、畜禽油脂加工的原料与产品不长时间储存、加强原料仓库通风并及 时清理、产品及时分装进入带盖收集桶、运输过程采用密闭设备;或者使用天然提取物除臭 剂喷洒加工车间和原料仓库;或者集中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4.定期加强制冷系统密封检查和检测、及时更换老化阀门和管道。 5.露天储煤场应配备防风抑尘网、厂内设置挡尘棚、采取喷淋、洒水、苫盖等抑尘措 施,且防风抑尘网不得有明显破损。煤粉等粉状物料须采用筒仓等封闭式料库存储。其他易起尘物料应苫盖。 6.应对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恶臭的区域加罩或加盖;或者投放除臭剂;或者集中 收集恶臭气体到除臭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排放。 6.4 固体废物管理要求 1.羽、毛、皮、内脏、油渣、炉渣和待养圈产生的动物粪便等应尽可能综合利用。 2.病死动物尸体、废弃卫生检疫用品、厂内实验室固体废物以及生活垃圾等其他固体 废物,应及时进行安全处理处置或外运。 3.应收集综合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全部沉淀池沉渣和污泥,并对其进行安全处理或处置, 保持污泥处理或处置设施连续稳定运行,并达到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或控制标准要求。 4.加强污泥处理或处置各个环节(收集、储存、调节、脱水及外运等)的运行管理, 污泥间地面应采取防腐、防渗漏措施,脱水污泥在厂内采用密闭车辆运输,防止二次污染, 对产生的清液、滤液和冲洗水等也要进行处理至达标后排放。 5.应记录固体废物产生量和去向(处理、处置、综合利用或外运)及相应量 6.危险废物应按规定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 7 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1 一般原则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在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应当按照本标准确定的产排污节 点、排放口、污染控制项目及许可限值等要求,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在《排污许可证申请 表》中明确。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布后,自行监测方案的制定从其 要求。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中的锅炉自行监测方案按照 HJ 820 制定。 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根据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对于 2015 年 1 月 1 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中有其他自行监测管理要求的,应 当同步完善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要求。 7.2 自行监测方案 自行监测方案中应明确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的基本情况、监测点位、监测指标、 执行排放标准及其限值、监测频次、监测方法和仪器、采样方法、监测质量控制、监测点位 示意图、监测结果公开时限等。对于采用自动监测的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填报采用自动监测 的污染物指标、自动监测系统联网情况、自动监测系统的运行维护情况等;对于无自动监测 的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指标,排污单位应当填报开展手工监测的污染物排放口、监测点位、监测方法、监测频次等。 7.3 自行监测要求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监测机构开展监测工作,并安排专人 专职对监测数据进行记录、整理、统计和分析。对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手工监测时,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产负荷。 7.3.1 监测内容 自行监测污染源和污染物应包括排放标准中涉及的各项废气、废水污染源和污染物。屠 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应当开展自行监测的污染源包括产生有组织废气、无组织废气、 生产废水、生活污水等的全部污染源;废水污染物包括 GB 13457 和 GB 21901(如含羽绒 清洗)中规定的全部因子,生活污水污染物包括 GB 8978 中规定的相应因子。废气污染物 包括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臭气浓度、硫化氢、氨等。同时对雨水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开展监测。 7.3.2 监测点位 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点位包括外......

相关标准: GB/T 24021  HJ 860.2  HJ 846  HJ 8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