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J 863.1-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HJ 863.1-2017 | 1519 | HJ 863.1-2017 | [PDF]天数 <=8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HJ 863.1-2017 (HJ863.1-2017) |
| 中文名称 |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00 |
| 字数估计 | 63,682 |
| 发布日期 | 2017-09-29 |
| 实施日期 | 2017-09-29 |
| 标准依据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4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863.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HJ 863.1-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on-ferrous metal metallurgy industry --lead and zinc smelting
附件 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有色金属工业--铅锌冶炼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
限值确定、实际排放量核算、合规判定的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与排污许可证执
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提出了铅锌冶炼行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及在全国排污许可证
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填报相关申请信息,
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铅锌冶炼行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锌精矿或铅锌混合精矿为主要原料的铅锌冶炼排污单位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本标准不适用于独立以铅锌二次资源为原料的铅
锌冶炼排污单位和生产再生铅、再生锌及铅、锌材压延加工产品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工作。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者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铅锌
冶炼排污单位其他产污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工业》发布前,热水锅炉和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
参照本标准执行,发布后从其规定。
4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原则
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
请表》中的相应信息表。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需要
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增加的管理要求,应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
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核发权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增加的管理内容”一栏。
排污单位在填报申请信息时,应评估污染排放及环境管理现状,对现状环境问题提出整
改措施,并填入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改正措施”一栏。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4.2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应填报单位名称、邮政编码、是否投产、投产日期、生产经营场所中
心经度、生产经营场所中心纬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有环评批复文件及文号、
是否有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及文号、是否有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
及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t/a)、二氧化硫总量指标(t/a)、氮氧化物(以 NO2计)总量指标
(t/a)(仅适用于特别排放限值区域)、化学需氧量总量指标(t/a)、氨氮总量指标(t/a)、
铅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汞及其化合物总量指标(t/a)、总铅总量指标(t/a)、总砷
总量指标(t/a)、总镉总量指标(t/a)、总汞总量指标(t/a),其余项(如有)由企业自行补充填报。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原则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应选择“铅锌冶炼”。
排污单位应根据本标准要求填写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中有关主要生产工
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
间及其他选项等信息。
4.3.2 主要生产单元
主要生产单元具体分类如下:
a)铅冶炼:分为备料、熔炼-还原、烟气制酸、烟化、铅精炼、铜浮渣处理、公用单元等;
b)湿法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浸出-净化、锌电解、浸出渣处理、公用单元等;
c)电炉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电炉熔炼、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
d)竖罐炼锌:分为备料、沸腾焙烧、烟气制酸、调和制团、焦结蒸馏、渣处理、锌精馏、公用单元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ISP 法):分为备料、烧结、烟气制酸、密闭鼓风炉熔炼、烟化、
铅精炼、铜浮渣处理、锌精馏、煤气净化、公用单元等。
4.3.3 主要生产工艺
主要生产工艺均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分为富氧底吹(顶吹、侧吹)熔炼-鼓风炉还原炼铅工艺、富氧底吹(顶
吹、侧吹)熔炼-液态高铅渣直接还原工艺、闪速熔炼(基夫赛特法、铅富氧闪速熔炼)工艺;
b)湿法炼锌:分为常规浸出法、高温高酸法、氧压浸出法、富氧常压浸出法等;
c)火法炼锌:分为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
4.3.4 生产设施
生产设施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熔炼-还原工序(包括熔炼炉、还原
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烟化工序(烟化炉)、铅精炼工序(包括熔铅
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
选填项为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熔炼-还原工序的圆盘浇铸机、铸渣机等;
b)湿法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
焙砂仓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湿法浸出-净化工序(包括浸出槽、净化
槽等)、锌电解工序(包括电解槽、感应电炉等)、浸出渣处理工序(包括回转窑、多膛炉
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锌
电解工序的铸锭机等;
c)电炉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
焙砂仓等)、熔炼工序(包括电炉、回转窑或烟化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烟
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等),选填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
干燥窑等,电炉熔炼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d)竖罐炼锌: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沸腾焙烧工序(包括沸腾焙烧炉、
焙砂仓等)、调和制团工序(包括棒磨机、轮碾机、制团机等)、焦结蒸馏工序(包括焦结
炉、竖罐蒸馏炉等)、蒸馏残渣处理工序(包括漩涡熔炼炉等)、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
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酸系统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
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等,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必填项为备料工序(包括原料库等)、烧结工序(包
括烧结机、破碎机等)、密闭鼓风熔炼工序(包括密闭鼓风炉等)、烟气制酸工序(包括制
酸系统等)、铅电解工序(包括熔铅锅、电解槽、电铅锅等)、铜浮渣处理工序(包括反射
炉等)、锌精馏工序(包括锌精馏炉等)、公用设施(包括锅炉房、煤气发生炉等),选填
项包括备料工序的碎磨机、干燥窑、冷却圆筒等,铅电解工序浇铸机等,
粗锌精馏工序的保温槽、冷凝器等。
4.3.5 生产设施编号
生产设施编号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若生产设施有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填报相应编号;
b)若生产设施无排污单位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关于开展火电、造纸行业和京
津冀试点城市高架源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的附件 4《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
码规则(试行)》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分为必填项和选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生产设施中熔炼炉、还原炉、熔铅锅、电铅锅、烟化炉、回转窑、反射炉
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b)锌冶炼:沸腾焙烧炉、烧结机、密闭鼓风炉、电炉、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
烟化炉、回转窑、多膛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等的炉型、处理能力,公用单元的锅炉
生产能力、原料库贮存能力为必填项。其他为选填项。
4.3.7 产品名称
产品名称为必填项,具体要求如下:
a)铅冶炼:分为粗铅、电铅、硫酸等;
b)锌冶炼:分为锌焙砂、电锌、粗锌、精锌、硫酸等。
4.3.8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
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为必填项,生产能力为主要产品设计产能。
产能和产量计量单位均为万 t/a。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设计年生产时间为必填项,应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
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填写。
4.3.10 其他
其他为选填项,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填写内容包括种类、原辅材料名称、原辅材料成分、燃料名称、燃
料成分、设计年使用量、其他等,具体要求如下:
a)种类:分为原辅材料、燃料;
b)原辅材料名称:
1)铅冶炼:原料包括铅精矿、粗铅、含铅废料等,辅料包括纯碱等;
2)锌冶炼:原料包括锌精矿、铅锌混合精矿、氧化锌矿、锌焙砂、粗锌、次氧化锌、
含锌废料等,辅料包括硫酸、氯化铵、锌粉等。
c)原辅材料成分:主要原辅材料的硫元素占比(干基)、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成分及占比;
d)燃料名称:煤、焦炭、重油、天然气等;
e)燃料成分:应填报燃料的灰分、硫分、挥发分、热值,其中硫分为必填项,其余为选填项;
f)设计年使用量:设计年使用量为与核定产能相匹配的原辅材料及燃料年使用量,
单位为万 t/a 或万 m3/a;
g)其他:排污单位若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h)上述 a)-f)为必填项,g)为选填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原则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污环节、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
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废水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及工艺、是否为可行技术、
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
4.5.2 废气
4.5.2.1 产污环节
铅冶炼、湿法炼锌、电炉炼锌、竖罐炼锌、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的产排污节点如下:
a)铅冶炼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熔炼炉烟气)、还原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
反射炉、锅炉、环境集烟等;
b)湿法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浸出槽、净化槽、多膛炉、回
转窑、锌熔铸、锅炉等;
c)电炉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电炉、烟化炉(回转窑)、锌
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
d)竖罐炼锌包括备料、制酸系统(沸腾焙烧炉烟气)、焦结炉、竖罐蒸馏炉、漩涡炉、
锌精馏系统、锅炉等;
e)密闭鼓风炉熔炼法(ISP 法)包括备料、制酸系统(烧结机烟气)、烧结机头、破
碎机、密闭鼓风炉、烟化炉、熔铅锅、电铅锅、反射炉、锌精馏系统、锅炉、环境集烟等。
4.5.2.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13271、GB 25466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2.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除尘设施、脱硫设施、脱硝设施等。
4.5.2.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除尘设施治理工艺(湿法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等)、脱硫设施治
理工艺(石灰/石灰石-石膏法、有机溶液循环吸收法、金属氧化物吸收法、活性焦吸附法、
氨法、双碱法、双氧水脱硫法等)、脱硝设施治理工艺(SCR、SNCR 等)。
4.5.3 废水
4.5.3.1 类别
铅锌冶炼废水填写类别包括生产废水(污酸、酸性废水、一般生产废水、初期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4.5.3.2 污染物种类
污染物种类应根据 GB 25466 确定,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4.5.3.3 治理设施
治理设施名称应填写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产废水处理设施等。
4.5.3.4 污染治理工艺
污染治理工艺填写包括生产废水治理工艺(石灰中和法、高密度泥浆法、硫化法、石灰
-铁盐(铝盐)法、生物制剂法、电化学法、膜分离法等)、生活污水处理工艺(生物接触
氧化法、序批式活性污泥法、膜生物反应器处理工艺等)。
4.5.3.5 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铅锌冶炼排污单位应明确废水排放去向及排放规律。
排放去向分为不外排;排至厂内综合污水处理站;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
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
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其他(回用等)。
排放规律分为连续排放,流量稳定;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连续排
放,流量不稳定,但有规律,且不属于周期性规律;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
放;连续排放,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稳定;
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但有
规律,且不属于非周期性规律;间断排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属于冲击型排放;间断排
放,排放期间流量不稳定且无规律,但不属于冲击型排放。
4.5.4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口规范化整治技术要求(试行)》以及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
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填报废气和废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5 排放口信息
排放口类型划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具体见表 1。
废气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
排放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批复要求及承诺更加严格排放限值。废水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
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自然水体信息、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地理坐标及执行的国家
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接排放口应填报排放口地理坐标、间歇排放时段、受纳污水
处理厂名称及执行的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废水间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