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购物车 询价 关于我们
www.GB-GBT.com
收录标准: 222550 (2026-05-23) 搜索

HJ 864.1-2017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HJ 864.1-2017 1089 HJ 864.1-2017 [PDF]天数 <=6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864.1-2017 (HJ864.1-2017)
中文名称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Z00
字数估计 47,454
发布日期 2017-09-29
实施日期 2017-09-29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第54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HJ 864.1-2017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application and issuance of pollutant permit Nitrogenous fertilizer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864.1-2017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化肥工业-氮肥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许可排放限值确定、实 际排放量核算方法、合规判定方法以及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和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等环境管理要求, 提出了氮肥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指导氮肥工业排污单位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6号中附件2) 及网上填报相关申请信息,适用于指导核发机关审核确定氮肥工业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氮肥工业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和大气污染物的排污许可管理,包括生产合成氨和以合 成氨为原料生产尿素、硝酸铵、碳酸氢铵以及醇氨联产的生产企业或生产设施。 氮肥工业排污单位中,执行 GB 13223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适用于《火电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 术规范》(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 1);执行 GB 13271的生产设施和排放口参照本标准执行,待锅炉 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颁布后从其规定。 本标准未做出规定,但排放工业废水、废气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氮肥工业排污单位的其他产污设施和 排放口,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执行。 4.排污单位基本情况填报要求 4.1 一般规定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填报基本情况,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3排污单位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在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申报系统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 体〔2016〕186号中附件 2)中的相应信息。填报系统下拉菜单中未包括的、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有规定 需要填报或排污单位认为需要填报的,可自行增加内容。 4.2 排污单位基本情况 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邮政编码、行业类别(填报时选择氮肥行业)、生产经营场所经纬 度、所在地是否属于重点区域、是否投产及投产日期、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号(备案编号)、认定或备案 文号、主要污染物总量分配计划文件文号、颗粒物总量指标、二氧化硫总量指标、氮氧化物总量指标、化 学需氧量总量指标、氨氮总量指标、其他污染物总量指标(如有)等。 4.3 主要产品及产能 4.3.1 一般要求 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需选择行业类别,适用于本标准的生产设施,选择氮肥行业;执行 GB 13223的生产设施选择火电行业。 主要产品及产能填写主要生产单元、主要工序、主要工艺、生产设施、生产设施编号、设施参数、产 品名称、生产能力及计量单位、设计年生产时间和其他。 4.3.2 主要生产单元 包括备煤(以煤为原料的排污单位填写)、原料气制备、原料气净化、氨合成、尿素和硝酸铵等工艺 单元以及公用工程单元。 4.3.3 主要工序及工艺 主要工序和主要工艺见附录 A中表 A.1~A.3。 4.3.4 生产设施 分必填内容和选填内容。 a)必填内容,包括: 1)表征生产单元生产能力的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的气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碳化塔;氨合成单 元的氨合成塔;尿素单元的尿素合成塔;硝酸铵单元的中和反应器等; 2)排放工艺废水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原料气制备单元采用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洗气塔、造气废 水沉淀池、造气循环水冷却塔,水煤浆或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黑(灰)水处理系统,碎煤固定床加压 气化工艺的煤气水分离系统、酚氨回收系统,天然气或重油部分氧化工艺的黑水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工 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硝酸铵单元的工艺冷凝液处理系统等; 3)排放工艺废气的生产及环保设施,如备煤单元破碎机、筛分机、皮带输送机、转运站等;原料气制 备单元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艺的放空管、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干煤粉气流床气化工艺的 磨煤干燥热风炉、煤粉过滤器、粉煤仓,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天然气或焦炉气转化工艺的一段 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尿素单元的放空 气洗涤塔、造粒塔(机);硝酸铵单元的造粒塔;固体产品(尿素、硝酸铵)包装机;生产单元开工加热炉等; 44)储罐,如液氨罐、甲醇罐、甲醛罐、原料油罐等; 5)给排水系统的净水场、除盐水站、循环冷却水场、污水处理厂,动力系统的动力锅炉及全厂开工锅 炉,火炬系统的火炬等。 b)选填内容包括: 除 a)外,其他生产设施为选填内容。 4.3.5 生产设施编号 排污单位可填报内部生产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生产设施编号,则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 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4.3.6 设施参数 设施参数填写设计年运行小时数、处理量。排放废气的生产设施还应填写设计废气排放量。 4.3.7 产品名称 填写各生产单元的主要产品名称。如原料气制备单元产品包括粗合成气、酚、液氨、焦油等,原料气 净化单元产品包括净化合成气、石脑油、硫磺、液化气等,氨合成单元产品包括液氨,尿素单元产品包括尿素。 4.3.8 生产能力和计量单位 填写生产单元的设计生产(加工)能力,并标明计量单位。生产(加工)能力不包括国家或地方政府 明确规定予以淘汰或取缔的产能。 4.3.9 设计年生产时间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或地方政府对违规项目的认定或备案文件确定的年生产小时数。 4.3.10 其他 排污单位如有需要说明的内容,可填写。 4.4 主要原辅材料及燃料 4.4.1 一般要求 填写各生产单元主要原料、辅料及燃料的名称、设计年使用量和成分。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原 料、辅料及燃料,应全部填写。 4.4.2 原料、辅料 4.4.2.1 名称 原料包括煤(无烟煤、烟煤、褐煤)、天然气、焦炉气、油、焦炭等。 辅料包括工艺过程和废水处理、废气治理过程中添加的辅料。 54.4.2.2 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4.4.2.3成分 原料中硫元素占比为必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3 燃料 4.4.3.1名称 包括燃料煤、燃料油、燃料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在备注中标明自产或外购。 4.4.3.2 设计年使用量 填写与生产(加工)能力相匹配的设计年使用量。 4.4.3.3成分 煤中硫分、灰分、挥发分、汞含量、低位热值和其他燃料中硫元素占比、低位热值为必填项,其余参 数为选填项。可参考设计值或上一年的实际使用情况填报。 4.4.4 其他 填写排污单位需要说明的内容。 4.5 产排污节点、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 4.5.1 一般要求 废气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生产单元或生产设施对应的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 排放形式(有组织、无组织)、污染治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及排放口设置是 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废水产排污环节、污染物及污染治理设施包括废水类别、污染物种类、排放去向、排放规律、污染治 理设施、是否为可行技术、排放口编号、排放口设置是否规范及排放口类型等。 4.5.2 废气 4.5.2.1 产排污环节和污染物种类 产排污环节包括备煤单元的煤堆场、含尘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原料气制备单元的固定床常压煤气化工 艺的吹风气余热回收系统或三废混燃系统、造气循环水冷却塔、造气炉放空管、造气废水沉淀池,干煤粉 气流床气化工艺的磨煤干燥热风炉和煤粉过滤器、煤粉输送及加压进料系统粉煤仓,天然气转化工艺的一 段转化炉,焦炉气转化工艺的脱硫再生槽、一段转化炉;原料气净化单元的脱碳气提塔、低温甲醇洗尾气 洗涤塔、硫回收尾气处理系统等;尿素生产单元的放空气洗涤塔、造粒塔(机)、包装机;硝酸铵生产单 元的造粒塔、包装机;公用工程单元的动力锅炉、污水处理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以煤或油为原料)、火炬等排放源。 污染物种类为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 1。有地方排放标准要求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确定。 64.5.2.2 污染治理设施 废气治理设施主要包括脱硫、脱硝、除尘、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等。 4.5.2.3 污染治理工艺 a)脱硫:干法脱硫、半干法脱硫、湿法脱硫(石灰石法、氧化镁法、氨法、氢氧化钠法)等; b)脱硝: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法(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法(SNCR)等; c)除尘:电除尘、袋式除尘、湿式除尘等; d)挥发性有机物及臭气处理:蓄热氧化、热力焚烧、洗涤、生物滴滤等。 4.5.2.4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废气排放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参见表 1)排放浓度等。 需要填写废气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参照 HJ 853 中附录 D 选填。 4.5.2.5 排放口类型 废气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和其他排放情形,具体见表 1。 4.5.3 废水 4.5.3.1 废水类别和污染物种类 废水类别包括工艺废水、循环冷却水场排污水、除盐水站排污水、锅炉排污水、污染雨水和生活污水等。 污染物种类为排放标准中的各污染物项目,具体见表 2。 4.5.3.2 排放去向 生产设施废水排放去向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厂、废水总排口和回用。 废水总排口排放去向包括直接进入海域,直接进入江河、湖、库等水环境,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江 河、湖、库),进入城市下水道(再入沿海海域),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 进入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厂,进入其他单位等。 4.5.3.3 排放规律 排放规律包括连续排放和间断排放,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 2) 中的废水排放规律相关内容填报。 4.5.3.4 污染治理设施 包括装置预处理设施和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设施、生化处理设施、深度处理与回用设施等。 4.5.3.5 污染治理工艺 a)装置预处理:过滤、沉淀、除油、闪蒸、汽(气)提、萃取、溶剂回收等; b)污水处理厂预处理:调节、混凝沉淀、隔油、浮选等; c)污水处理厂生化处理:缺氧/好氧(A/O)、序批式活性污泥法(SBR)、周期循环活性污泥法(CASS)、 氧化沟、曝气生物滤池(BAF)、膜生物反应器(MBR)、生物接触氧化法等; 7d)污水处理厂深度处理与回用:混凝沉淀、过滤、臭氧氧化、超滤(UF)、反渗透(RO)等。 4.5.3.6 污染治理设施参数 包括参数名称、设计值和计量单位,其中参数包括废水处理量、运行时间、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氨 氮、总氮)排放浓度等。 需要填写废水治理设施详细参数时,参照 HJ 853中附录 D选填。 4.5.3.7 排放口类型 废水总排放口为主要排放口。 4.5.4 污染治理设施、排放口编号 污染治理设施编号可填写排污单位内部污染治理设施编号。若排污单位无内部编号,则根据《固定污 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排放口编号可填写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现有编号或根据《固定污染源(水、大气)编码规则(试行)》 (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 4)进行编号并填报。 4.5.5 可行技术 参照本标准第 6 部分“污染防治可行技术”填报。对于采用不属于可行技术范围的污染治 理技术,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5.6 排放口设置要求 根据排污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中有关排放口规范化设置的规定以及环监〔1996〕470号,填报废气和废 水排放口设置是否符合规范化要求。 4.5.7 排放口基本情况 4.5.7.1 废气排放口 废气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气筒高度、排气筒出口内径。 4.5.7.2 废水排放口 废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排放规律,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须填写受纳水 体水质目标、汇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废水间接排放的须填写受纳污水处理厂名称及其废水排放标准。 4.5.7.3 雨水排放口 雨水排放口主要填写排放口编号、排放口经纬度坐标、排放去向、受纳水体名称及水质目标,以及汇 入受纳自然水体处经纬度坐标。雨水排放口编号填写排污单位内部编号,如无内部编号,则采用“YS+三位 流水号数字”(如 YS001)进行编号并填报。 4.6 其它要求 a)厂区平面布置图 8给出厂区平面布置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及公用工程单元设施名称、位置,有组织废气排放源、 废水排放口、雨水排放口位置。 b)全厂雨水和污水管线走向图 分别给出厂区雨水、污水集输管线走向及排放去向等。 c)生产工艺总流程图 给出全厂物料总加工流程图,图中应标明主要生产单元名称、主要物料走向等。 d)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或排污单位......

英文网页English: HJ 864.1-2017

相关标准: GB/T 24021|HJ 860.2|HJ 860.3|HJ 8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