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准编号 | HJ 945.1-2018 (HJ945.1-2018) | | 中文名称 |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 | 英文名称 |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 | 行业 | 环保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Z15 | | 字数估计 | 21,274 | | 发布日期 | 2018-12-19 | | 实施日期 | 2019-01-01 | | 标准依据 |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5号 | | 发布机构 | 生态环境部 |
HJ 945.1-2018: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HJ 945.1-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ational air pollutant emission standards
生 态 环 境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订固定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主要技术内容的确
定、标准实施成本效益分析、标准文本结构和标准编制说明主要内容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固定污染源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
准的制修订可参考本标准进行。
5 技术路线
5.1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修订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的要求开展各阶段工作。
5.2 标准制修订的主要技术工作内容包括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数据资料收集
与分析、现场调研与实测、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标准技术内容确定及标准相关材料编写等,技术路线见图 1。
6 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
6.1 环境管理需求分析与现行标准实施情况评估
6.1.1 分析环境保护法律和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与污染防治行动计
划,以及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总量控制、环境保护税、监督执法等环
境管理要求,明确国家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管理需求。
6.1.2 结合环境管理需求分析结果,对已完成实施评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深入分析评估结论,
提出标准制修订的重点;对尚未开展实施评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参照《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实施评估工作指南(试行)》分析研究现行标准存在的问题,包括标准的适用范围、排放控制要求、现场实测
6.2 数据资料收集与分析
6.2.1 收集最新的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准入条件等政策文件,分析行业发展方
向、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管理要求等。
6.2.2 调查行业生产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全国排放源数量、区域分布、规模、生产工艺类型、生产
装置数量、近年来的产品产量、产值及占全国总产值的比例、世界主要国家的情况,以及清洁生产工
艺应用情况、原料及燃料消耗情况、行业发展历史等,分析生产特点、未来主流生产工艺及发展趋势。
6.2.3 调查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控制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各类生产原料类型与化学成分、生产工艺过
程、污染物种类、产污节点与产污水平,以及各类排放控制技术与排放水平、投资成本与运维成本及
其占比情况、环保管理措施等。分析未来排放控制技术发展趋势。
6.2.4 收集污染物排放环境监测数据资料,主要包括:在线监测、执法监测、企业自行监测、建设项
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数据,包括污染物的小时等不同时段的平均排放浓度、氧含量、排气量,以
及企业设计产能、实际产量、生产负荷等。分析各类生产工艺的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标比例、排放特征。
6.2.5 收集国内外相关排放标准资料,主要包括:我国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美国、欧盟、日
本、德国、世界银行等国家、地区及国际组织的排放控制法规、标准、指南。分析我国现行排放标准
适用范围的合理性,以及排放控制要求在国际上的水平。
6.3 现场调研
6.3.1 根据现有生产工艺类型、原料种类、产品、规模、污染防治技术、控制水平及在全国的分布情
况等因素,划分排放源类型,筛选出具有全国代表性的企业进行现场调研。对已掌握的拟调研企业生
产和排放数据资料进行深入分析,确定调研内容。
6.3.2 对选定的代表性企业开展深入的现场调研,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生产原料及成分、燃料
类型及来源、工艺过程及清洁生产水平、有组织和无组织产排污节点、污染物种类、污染防治技术水
平、排放控制装置投资成本、运维成本、年产值及利润等。还应与企业技术人员交流现行标准执行中
存在的问题、生产工艺改进及排放控制技术提升潜力等。
6.4 现场实测
6.4.1 在资料收集和现场调研阶段,收集到的监测数据应能够覆盖行业 80%以上产能的代表性装置类
型,污染物项目完整,能够反映大气污染物排放特征,具备排放限值制定的必要数据。否则,应选择
代表性排放源进行实测。
6.4.2 实测前,应根据排放源的生产和排放特点制定出科学合理、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测方案。实测方
案至少包括生产工况、监测对象、监测点位、监测频次、污染物项目、采样规范、样品分析及数据处
理、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质量保证及质量控制、保障措施等内容。
6.4.3 实测污染物项目应在分析生产原料成分、生产过程产生的中间体、生产设施向环境排放的污染
物等基础上确定,重点包括无机气态污染物、颗粒物、有机污染物、重金属、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
及致生殖毒性物质等。
6.4.4 实测方案应组织专家论证,保证实测数据翔实可信,确保各关键环节数据的完整性。如有必
要,可开展初步测试,对初步结果开展分析评估并优化实测方案。
6.5 污染防治技术的分类分级
6.5.1 根据获得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资料,列出防治技术清单及每种技术的原理,参照 HJ 2300 中
的要求,对收集到的大气污染物防治技术进行分类。
6.5.2 通过分析每类污染防治技术相关的现场调研数据、在线数据、现场实测数据,确定每类污染防
治技术的去除效率、排放水平、控制装置的建设投资成本、单位污染物去除量的运行成本等环境经济
技术关键指标与参数,以及其他环境影响、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等情况,进行技术水平分级。
6.6 适用范围的确定
6.6.1 行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适用范围的设置应能覆盖行业内法律允许的各类排放源,通用型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能够覆盖通用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范围内的各类排污设施。
6.6.2 对相同类型固定源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原则上不在不同标准中做出交叉规定,适用行
业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行业企业,其中的通用型生产工艺、设备、操作过程等,仍适用通用型大
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凡无适用的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排放源,适用综合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6.6.3 适用范围应明确标准规定的主要技术内容、标准在生态环境管理中的具体应用,必要时应明确标准的不适用情况。
6.7 术语和定义的确定
6.7.1 应按照在标准文本中出现的先后顺序,给出理解该标准所必需的术语和定义。
6.7.2 术语和定义应有准确的来源。尽量采用国家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或国际标准中的定义。若
无可参考的术语和定义,应在充分的文献调研和深入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出科学、准确、简洁的术语和定义。
6.8 排放控制要求的确定
6.8.1 排放控制要求主要包括:污染物项目、控制指标、排放限值、监控位置、基准氧含量、单位产
品基准排气量、执行时间等,也可规定实施标准的技术和管理措施。排放控制要求均应能通过技术或
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8.2 污染物项目。行业型和通用型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均应完整控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规定的
污染物项目名称应准确;确定污染物项目时,应根据排放数据并结合发达国家、地区和组织的相关排
放标准,按照以下顺序,筛选确定出需要控制的全部污染物:
1)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2)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
3)致癌物质、致突变物质及致生殖毒性物质;
4)铅、镉、铬、砷等国家重点防治的重金属污染物;
5)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和《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所列物质;
6)二噁英、汞等国际履约污染物;
7)《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所列物质;
8)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其他污染物。
6.8.3 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控制指标和平均时间应根据排放特征、环境管理要求及监测手段等因素
综合考虑确定。控制指标主要包括质量浓度指标(如 mg/m3)、单位产品排放量指标(如 kg/t 产品
等)、去除率指标(如去除百分比%)、排放速率指标(如 kg/h)等;平均时间主要为 1 小时,也可为瞬时、24小时等。
6.8.4 有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排放限值主要包括有组织排放限值和无组织排放限值。有组织排放限
值通常以表格形式列出并明确对应的监控位置。对能够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各排污节点应按照以下方法确定有组织排放限值。
1)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常规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在综合考虑国民经济发展计划要求、生
态环境保护规划目标要求、产业政策及行业准入要求,以及国内外有关标准等基础上根据实测结果、
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和经济成本可承受性确定。
2)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基于保护公众健康和生态环境的环境空气质量限值要求,采用
GB/T 3840 中规定的方法计算允许排放限值,并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的要求确定。根据 GB/T 3840 计算
允许排放限值时,所需有毒有害污染物的环境空气质量限值,凡 GB 3095 中规定限值的,采用其限
值,GB 3095 中未规定限值的,可参考国内外保护人体健康的相关标准中的限值确定,也可根据可接
受健康风险水平计算确定。
3)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对常规污染物制定特别排放限
值的,其排放限值应达到国际领先污染防治技术水平;确需对现有排放源制定排放限值的,其排放限
值应达到国内先进污染防治技术水平;原则上现有排放源有毒有害污染物排放限值应与新建排放源的排放限值相同。
6.8.5 无组织排放限值的确定。对污染物无组织排放应提出控制技术要求和管理措施要求,有条件的
可规定无组织排放厂区内限值;对有毒有害污染物,应按照保护公众健康的要求制定企业边界浓度限值。
6.8.6 技术和管理措施的确定。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控制技术和管理措施要求时,应深入研究生产工艺
过程和污染物排放特点,在不影响生产安全的前提下,有针对性的提出对生产工艺、污染控制设备等
主要运行技术参数要求及日常环境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6.8.7 其他控制要求。基准氧含量、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需在对现有排放源统计结果的基础上,结合
代表性排放源的生产工艺设计规范要求确定。标准中还应提出排气筒高度的基本要求,原则上不低于
15m,具体高度应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6.8.8 达标技术要求。在制定排放控制要求时,应对标准适用范围内的各类排放源给出明确的达标技
术路线。标准中设置的每一种污染物排放限值均应有对应的达标技术,且已有能稳定运行的实际应用
案例,并在编制说明和研究报告中详细说明。
6.8.9 排放控制要求执行时间的确定。排放控制要求中,应有明确的执行时间。应综合全部需要提标
改造的排放源数量、改造难易程度、技术性限制条件、行业的经济效益、国家有关生态环境管理要求
等因素确定执行时间。新建排放源应在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现有排放源原则上
应为标准实施一段时间后执行规定的排放控制要求,在此之前,仍执行现行标准。
6.9 监测要求的确定
6.9.1 排放标准中应规定排放源自行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样品采集、样品测定等要求,使提出的污
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均能通过技术或管理手段核查和确认。
6.9.2 自行监测应要求排放源所属企业按照《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以及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等规定的要求,建立自行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其对
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并公布监测结果。
6.9.3 样品采集原则上应按 GB/T 16157、HJ/T 397、HJ 75等的规定执行,无组织排放应按照 HJ/T 55
等的规定执行。在引用上述标准时,应论证其对排放源的适用性,重点是标准中规定的采样位置、采
样时段、采样频次等能否保证监测结果的代表性和完整性以及监测信息能否准确反映排放规律。凡标
准中的技术内容不能满足监测要求的,可针对排放源的特点通过实验验证和论证在标准中规定具体的要求。
6.9.4 样品测定引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须通过论证确定。应全面收集每种污染物的分析方法标准,
分析每种方法标准的原理及特点,逐项评估论证其适用性,重点包括:排放源废气相关污染物是否明
显干扰测定结果,目标污染物是否与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一致,方法检出限、测定下限等技术参
数是否能够满足排放限值要求、环境监测部门是否具备实施能力等。需要进行实验验证的,可参考 HJ168的要求进行验证。
6.9.5 根据对每项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论证结果,列出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名录。应优先采用国
家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也可引用经实验验证可行的其他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行业监测分析方法标准。
6.9.6 对无适用的国家监测分析方法标准的污染物,应向环境监测分析方法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标准
发布时仍无适用监测分析方法的污染物,可待相关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发布后进行监测。
6.10 达标判定要求的确定
6.10.1 标准中应规定正常工况下,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达标判定要求,自动监测原
则上以 1 小时平均浓度作为达标判定依据。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折算为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或单位
产品基准排气量排放浓度,无法确定基准氧含量或单位产品基准排气量的,可暂以实测浓度作为达标
判定的依据。
6.10.2 根据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进行达标判定时,不论实际氧含量大于或小于基准氧含量,均须将实
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换算为基准氧含量下的排放浓度,并以此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
据。大气污染物基准氧含量排放浓度的换算,可参照公式(1)
7 标准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7.1 环境分析
7.1.1 应基于产业政策、行业准入、环境政策等方面的要求,分析标准实施后未来 5~10 年行业在全
国的发展趋势,主要包括每年各类生产工艺装置的增长率、产品产量变化趋势及污染防治技术和能源结构调整等。
7.1.2 在预测减排效果时,首先应核算现有排放源执行现行标准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然后基于行业
在全国的发展趋势分析现有排放源全部达到拟定标准时各污染物的排放量。根据执行现行标准和拟定
标准的排放量,计算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及削减比例。对于未来 5~10年,新增产能明显的行业,应预测
新建排放源各污染物排放量的削减情况。
7.1.3 对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及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较大的排放源,必要时,可以排放源
达到拟定标准为前提,基于未来 5~10年每年污染物排放削减量,分析说明拟定标准实施后对重点区域
环境空气质量的改善效果。
7.2 经济分析
7.2.1 基于现有排放源、新建排放源污染物排放达标技术路线,根据每种排放控制技术投资数据及运
维数据,分析确定典型排放控制装置的建设投资成本和年运行成本。
7.2.2 基于全国现有排放源的排放水平分布,分析超过拟定标准的排放源数量,确定需要改造的现有
排放源数量。基于典型排放控制装置的建设成本和年运行成本,核算出全部现有排放源改造需要增加
的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建设成本增加比例和年生产运行成本增加比例。原则上,需选择代表性
新建排放源,分析需配套的环保措施及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增加情况。
7.2.3 对因实施拟定排放标准,促进行业清洁生产工艺普及和技术水平提高,减少物耗、能耗等情
况,可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
7.2.4 分析行业生产经营状况和行业发展趋势、行业盈利和亏损情况、亏损原因,基于核算的提标改
造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以及取得效益,分析排放标准实施对行业生产经营和行业发展产生的影响。
8 标准文本结构及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
8.1 标准文本的结构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结构主要包括封面、目次、前言、标准名称、适用范围、规范性引用
文件、术语和定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其他控制要求、大气污染物监测要求、达标判定要
求、实施与监督等,标准文本要素组成和编排顺序见表 1,体例格式要求参照 HJ 565。
8.2 编制说明主要内容
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背景、行业概况、标准制修订的必要性分析、行业产排污情况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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