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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6.1-201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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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J 996.1-2018 599 HJ 996.1-2018 [PDF]天数 <=5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HJ 996.1-2018 (HJ996.1-2018)
中文名称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ugar manufaturing industry
行业 环保行业标准
字数估计 26,244
发布日期 2018-12-25
实施日期 2019-03-01
标准依据 生态环境部公告2018年第69号
发布机构 生态环境部

HJ 996.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 996.1-2018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of accounting method for pollution source intensity - Farm and sideline food processing industry - Sugar manufaturing industr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966.1-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的程序、内容、核算方法及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和现有工程污染源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正常和非正常排放时源强核算,不适用于突发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情况 下排放的源强核算。 本标准适用于制糖工业主体生产装置和公辅工程的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源源强核算, 执行 GB 13223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888进行核算,执行 GB 13271 的锅炉污染源源强按照 HJ 991进行核算。 本标准不适用于利用废糖蜜制酒精、酵母等产品、以及利用蔗渣造纸、利用蔗渣和滤泥生产肥料等 制糖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污染源源强核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9078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234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 13223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327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GB 21909 制糖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001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HJ 2.2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 HJ 2.3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 HJ 2.4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声环境 HJ 75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 76 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HJ/T 91 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 92 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监测技术规范 HJ/T 353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4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5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与考核技术规范(试行) HJ/T 356 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数据有效性判别技术规范(试行) 2HJ/T 373 固定污染源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规范(试行) HJ/T 397 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 HJ 630 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技术导则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HJ 860.1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 HJ 884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准则 HJ 88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火电 HJ 991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 锅炉 3 术语和定义 HJ 884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制糖工业 sugar manufacturing industry 指所有以甘蔗、甜菜或原糖为原料制作原糖或成品糖(绵白糖、白砂糖、赤砂糖、黄砂糖、红糖), 以及以原糖或成品糖为原料精炼加工各种精幼砂糖的生产。 3.2非正常排放 abnormal discharge 指生产设施或污染防治(控制)设施非正常状况下的污染物排放,如颗粒粕干燥器或其他生产装置 处于启动、停车、检维修状态,或其他工艺设备运行异常,污染防治设施由于故障、检维修等原因达不 到应有治理效率、同步运转率等非正常状况。 4 源强核算程序 4.1 一般原则 污染源源强核算程序包括污染源识别、污染物确定、核算方法及参数选定、源强核算、核算结果汇 总等,具体内容见 HJ 884。 4.2 污染源识别 制糖工业污染源识别应涵盖所有可能产生废气、废水、噪声、固体废物污染物的场所、设备、或装 置,源强核算应涵盖各污染源排放的所有污染物,见表 1。 污染源识别应符合 HJ 2.1、HJ 2.2、HJ 2.3、HJ 2.4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要求。 4.3 污染物确定 制糖工业各污染源污染物的确定应包括根据 GB 9078、GB 12348、GB 14554、GB 16297、GB 21909 等国家及地方排放标准中的污染物。对生产过程可能产生但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中尚未列入的污染物, 可依据环境质量标准、其他行业标准、其他国家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环境质量 3改善需求,根据原辅材料及燃料使用和生产工艺情况进行分析确定。 4.4 核算方法选取 4.4.1 一般原则 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包括实测法、物料衡算法、类比法和产污系数法等,源强核算方法应 按优先次序选取,若无法采用优先方法的,应给出合理理由。核算方法及选取次序见表 1。 44.4.2 废气 4.4.2.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 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优先选用类比法,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 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氮氧化物、颗粒物、废气量选用类比法。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2.2 现有工程污染源 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 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非正常排放时,有组织废气中二氧化硫源强核算优先采用实测法,不 具备实测条件时采用物料衡算法;其他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 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 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 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的有组织废气污染源时,其 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有组织废气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无组织污染物废气源强核算选用类比法。 4.4.3 废水 4.4.3.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综 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物料衡算法、其次选用类比法、产污系数法;污染物源强核算优先选用类比法, 其次选用产污系数法。 4.4.3.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各生产装置废水、综合废水的废水量优先选用实测法、其次选用物料衡算法;污染物源强核算采用 实测法。采用实测法核算实际排放量时,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物,仅可采 用有效的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核算;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等未要求采用自动监测的污染因子,优先采用 自动监测数据,其次采用按照监测规范自行手工监测或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监测获得的数据。对于同一企 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废水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4 噪声 4.4.4.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4.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噪声污染源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对于同一企业有多个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时,其他污染源 5可类比本企业同类型生产装置噪声污染源的实测数据核算源强。 4.4.5 固体废物 4.4.5.1 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类比法。 4.4.5.2 现有工程污染源 固体废物源强核算采用实测法。 4.5 参数选定 新(改、扩)建工程生产装置或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工程设计数据。现有工程生产装置或 设施污染源源强核算参数可取核算时段内有效的监测数据。 4.6 源强核算 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污染物产生或排放量为所有污染源产生或排放量之和,其中废气污染源强的 核算应包括正常和非正常两种情况的产生或排放量,正常排放的污染物排放量为有组织排放量和无组织 排放量之和。采用式(1)计算。 5.2 类比法 5.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的废气污染物源强核算。 75.2.2 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项目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装置的废气污染物浓度、 废气量等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燃料的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产生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类比生产工艺废气的,生产工艺相同;类比废水处理设施废气的,废水处理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e)类比废气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0%。 5.2.3 污染物排放量 根据污染物产生量和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效果核算排放量,有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3),无 组织废气污染物排放量采用式(4)计算。 5.3 实测法 5.3.1 一般原则 实测法适用于有有效连续自动监测数据或手工采样监测数据的现有污染源。 5.3.2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污染源自动监测系统及数据需符合HJ 75、HJ 76、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求。 废气污染物源强采用式(5)计算。 5.3.3 采用手工监测数据核算源强 采用执法监测、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等手工监测数据进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时,监测频次、监测期间 生产工况、数据有效性等需符合 GB/T 16157、HJ/T 373、HJ/T 397、HJ 630、HJ 819、排污许可证等要 求。除执法监测外,其他所有手工监测时段的生产负荷应不低于本次监测与上一次监测周期内的平均生 产负荷(平均生产负荷即企业该时段内实际生产量/该时段内设计生产量),并给出生产负荷对比结果。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6)核算。 5.4 产污系数法 5.4.1 一般原则 制糖工业废气污染物产污系数参见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普查数据(以最新版本为准)、《关于 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7年 第 81号),见附 录 B。采用罕见、特殊原料或工艺的生产线,或产排污系数手册未涉及的处理方法,可咨询当地行业组 织或专家、其他制糖企业技术人员,选取近似的按产品、原料、工艺的产污系数代替。 5.4.2 污染物排放量 废气污染物源强按式(7)计算。 5.5 非正常排放下的源强核算 5.5.1 实测法 非正常排放时,具有有效自动或手工监测数据时,采用式(5)或式(6)计算。 5.5.2 物料衡算法 颗粒粕干燥器非正常排放时的二氧化硫源强采用物料衡算法进行核算,见 5.1。污染防治设施发生 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 计算。 5.5.3 类比法 新(改、扩)建工程非正常排放污染物的产生情况,可类比符合条件的现有装置废气污染物有效实 测数据进行核算,类比条件见 5.2.2。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时,去除效率按 0计算。 废水污染源源强核算方法 6.1 物料衡算法 6.1.1 一般原则 物料衡算法适用于各生产装置、综合废水产生和排放量核算。 6.1.2 废水产生量 核算时段内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采用式(8)计算。 y x s c z g hd = d +d d d d d d    水 (8) 式中: d 水--核算时段内生产装置废水产生量,m3; dy--核算时段内原辅材料带入的水量,m3; dx--核算时段内补充的新鲜水量,m3; ds--核算时段内反应生成的水量,m3; dc--核算时段内产品带出的水量,m3; dz--核算时段内蒸发损失的水量,m3; dg--核算时段内固体废物带出的水量,m3; dh--核算时段内装置回用水的水量,m3。 核算时段内废水产生量为进入综合废水处理设施废水的总水量,采用式(9)计算。 6.2 类比法 6.2.1 一般原则 类比法适用于新(改、扩)建工程污染源的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核算。 6.2.2 污染物产生量 新(改、扩)建工程废水污染物产生量,可类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现有项目生产装置排放口或废 水处理设施进口的废水污染物、废水量等相关参数的有效实测数据进行核算或直接确定。类比条件包括: a)原料类别相同且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成分相似(差异不超过 10%); b)辅料类型相同; c)主要生产工艺相同; d)产品类型相同; e)类比废水量的,原料或产品生产规模差异不超过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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