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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T0068-202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SF/T 0068-2020 349 SF/T 0068-2020 [PDF]天数 <=3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F/T 0068-2020 (SF/T0068-2020)
中文名称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damage)
行业 Chinese Industry Standard (推荐)
中标分类 A90
字数估计 15,144
发布日期 2020-05-29
实施日期 2020-05-29
标准依据 司法部公告(2020.05.29)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SF/T 0068-2020: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 SF/T 0068-2020 英文名称: (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judicial identification of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environmental damage)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司 法 行 政 行 业 标 准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技术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发 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司法鉴定的原则、范围、程序与内容、环境损害因子的认定、个 体暴露途径和暴露水平的确认、人身伤害的鉴定、因果关系判断、人身伤害数额的评估以及鉴定意见书 的撰写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鉴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环境污染事故或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引起的环境本身的损害鉴定及损失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276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084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 GB/T 14848 地下水质量标准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GB 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推 GB 36600 土壤环境质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SF/Z JD0101002-2015 法医学尸体解剖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2014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 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2017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 分级 法释[2001]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3]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司发通[2016]112号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鉴定文书格式的通知 ICD-10 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4 鉴定原则 4.1 科学客观 鉴定应从环境损害和人身伤害的事实出发,根据以下因素对环境污染所导致的健康危害作出真实可 信的调查结论,为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a) 环境因素 调查判断当地环境如大气、土壤、水域和空间的测量值等是否超出规定范围。 b) 人体症状 根据人的机体的症状和体征等辨识人体健康损害。 c) 因果关系 观察、测量相关指标,并结合文献、案例资料和统计分析,分析受害原因和受害程度。 d) 排除人为干扰 排除人为干扰因素,使鉴定意见既要符合科学规律,也要与客观事实相符。 4.2 独立公正 鉴定人员应遵守工作纪律,坚持原则并按照程序和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不受来自各方面的干扰和影 响,不偏袒任何一方,独立公正地作出判断。 4.3 时效性和适用性相统一 鉴定过程应遵循法定的时限要求,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形成的鉴定意见应有助于司法机关对环境损 害致人身伤害相关案件的处理和裁决。 4.4 规范可靠 鉴定过程应依据科学规范的鉴定程序开展,鉴定的每个环节都应留有过程记录,实验应尽可能具有 可重复性,检测数据应有可重现性,推理判断符合逻辑,判断依据要有科学性。 4.5 优势证据 人体健康受多种因素影响,在环境污染与健康伤害的实际调查中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出存在明显因果 关系的结论,因此,基于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保护人群健康的目的,在鉴定实践中只要证明环境 污染与健康危害之间存在某种必然的联系,各种证据可形成科学原理上的因果关系链且能彼此印证,并 在所收集的证据范围内排除其他合理性怀疑,即可表明环境污染对健康的影响。 4.6 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调查过程中应采用成熟可靠的方法和指标,同时对调查的内容、方法、步骤和结果以及调查报告的 撰写进行明确的规定。 5 鉴定范围 5.1 时间范围 5.1.1 鉴定的时间范围应以污染环境行为发生日期为起点,持续至污染环境行为或者人体暴露后导致 人身伤害的可能的最大潜伏期为止。 5.1.2 以大气扩散为主的污染应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当地常年主导风向、人身伤害表征及存续时间 等综合确定。 5.1.3 以水体流动为主的污染,应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排污口位置与口径、水体流向,对环境损害 区域生活饮用水进行监测,可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对污染物监测并结合人身伤害表征及存续时间等综合 确定。 5.1.4 以土壤为主的污染,应结合污染源存续时间、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及其迁移方式、人身伤害表征 及存续时间等,可采取流行病学等方法综合确定。 5.2 空间范围 应根据特定时间范围内污染类型、污染源的位置、污染物传播方向和波及范围,综合利用现场调查、 环境监测、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验和尸体解剖等方法确定人身伤害的可能的空间范围。 6 鉴定程序与内容 6.1 鉴定程序 6.1.1 应包括前期调查准备、预调查修正阶段、正式调查阶段、数据汇总分析、因果关系判断、人身 伤害评估和编制鉴定意见书。 6.1.2 应由 2~3名或以上具备相关资质的鉴定人集体作出诊断,并对诊断小组的组成、权利义务以及 可能出现的异议制订规程。 6.2 鉴定内容 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鉴定内容应包括环境损害因子的确认、暴露水平的确认、人身伤害评估、因 果关系判断和人身伤害数额量化。 7 环境损害因子的认定 7.1 环境损害证据的收集 7.1.1 应以官方权威认定的或已有合格环境损害鉴定机构鉴定结果的证据为主。 7.1.2 委托方应收集环境损害鉴定的结果和相关技术数据,或经司法途径收集后提交鉴定机构。 7.1.3 需要通过现场调查补充的证据,应根据鉴定需要展开现场调查,收集补充证据。在此基础上, 由鉴定机构根据环境损害鉴定结果结合人群健康损害情况,确认环境损害因子,并与委托方确认。 7.2 环境损害因子的认定依据 7.2.1 暴露于环境污染物或有害能量后应被认定为可能诱发人身伤害。 7.2.2 环境所致人身伤害的致病因子大多可以检测,通过暴露评估可以估测环境污染物的暴露水平, 环境污染物的暴露水平与人身伤害程度之间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7.2.3 不同暴露人群由于暴露方式不同,虽然其发病特征可能不一致,但在暴露人群中有聚集性发病, 发病率显著高于对照区。 7.3 污染源确定 7.3.1 应根据已有资料证明存在明确的污染来源和污染排放行为。 7.3.2 应根据环境介质中存在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或有害能量,判断其是否与污染源产生或排放的污 染物(或污染物的转化产物)或有害能量具有同质性。 7.3.3 应根据当地气候气象、地形地貌和水文条件等自然环境条件存在污染物或有害能量从污染源迁 移至污染区域的可能性,判断其传输路径是否与污染源排放途径相一致。 8 个体暴露途径和暴露水平的确认 8.1 个体暴露途径的确认 8.1.1 在确定暴露途径时,应充分考虑污染物到达人体的所有可能途径,结合污染物的特征和暴露人 群的特征进行综合分析。 8.1.2 应通过污染物浓度、污染物的迁移机制和路线以及暴露范围进行分析,确认污染物与个体之间 是否可以组成完整的暴露路径。 8.1.3 应分析环境污染物经呼吸道、消化道、皮肤暴露等暴露途径进入人体的可能途径,并确认空气、 生活饮用水和食物中污染物的浓度是否超过国家相关质量标准限值。 8.1.4 对于有害能量的暴露,应充分考虑能量直接作用于人体或通过周边环境到达人体的途径,结合 暴露范围综合分析,并组成完整的暴露途径。 8.1.5 应考虑受害人是否自身已存在相关遗传性疾病,在环境损害前,是否已存在伤残,是否该地区 已存在可导致人身受损的因素。 8.2 暴露水平的确认 8.2.1 暴露对象的筛选 8.2.1.1 应选择暴露机会多的或者高危人群作为研究对象,或者选择随机抽样研究,随机抽取一定数 量的具有代表性的人群进行调查研究,由样本结果来推断总体水平。 8.2.1.2 对照人群的选择应与观察人群具有可比性,以便排除其他混杂因素,如年龄、性别、职业、 民族、居住年限、居住条件、生活习惯和经济水平等的干扰。 9.2 人身伤害分类 人身伤害的分类应包括: a) 个体死亡; b) 损伤(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 2014)或 残疾(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公告 2017); c) 临床检查可见特异性或严重的非特异性临床症状或体征、 生化指标或物理检查结果异常,按 照 ICD-10明确诊断为某种或多种疾病的; d) 虽未确定为死亡、伤残或疾病,为预防人体出现不可逆转的器质性或功能性损伤而必须采取临 床治疗或行为干预的。 9.3 人身伤害的评估手段 9.3.1 医学检查与毒物筛查 应委托专门的医疗机构和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的医师,以及法医毒物或环境污染物鉴定人员进行鉴 定,根据调查对象既往的健康状况,对已出现的健康损害作出合理诊断。检查内容应包括一般情况、体 格检查和实验室检查,以及环境污染物在人体内的定性筛查与定量分析。 9.3.2 损伤程度或致残程度评定 应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医临床学鉴定人,根据SF/Z JD0103003-2011中规定 的方法,对疑似因环境损害的伤者进行临床检查,评定其损伤程度或损伤致残程度。 9.3.3 死亡原因鉴定 应委托有鉴定资质的机构和具有执业资格的法医病理学和法医毒物化学鉴定人,根据SF/Z JD0101002-2015中规定的方法,对疑似因环境损害致死的尸体进行系统解剖检验,同时应提取毒物化 学检材进行毒物化学检验。 10 因果关系判断 10.1 判断依据 10.1.1 存在超标污染物证据 10.1.1.1 应有明确的污染物排放到环境介质中,并且污染物的含量超出 GB 8978和 GB 16297的规定。 10.1.1.2 污染源周围与人群暴露的环境介质中应检测到污染源排放的同种污染物,且污染物的浓度高 出 GB 2762、GB 3095、GB 3838、GB 5084、GB 5749、GB 11607、GB/T 14848、GB 15618和 GB 36600 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10.1.1.3 污染物在既往监测中并不存在,或其含量未超出上述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 10.1.2 存在人群健康暴露和损害证据 10.1.2.1 污染区暴露人群体内应能够检测到污染源排放的明确已知的污染物特征性指标,而在非污染 区人群体内无此种污染物的负荷或仅有环境本底值暴露,污染区人群的污染物体内负荷明显高于非污染 区人群的体内负荷。 10.1.2.2 污染区暴露人群中应出现了与污染物有关的特异性健康损害效应,非污染区人群无此种效 应;或者污染区暴露人群出现了非污染区人群没有的严重的非特异性健康损害。 10.1.2.3 暴露人群应呈现共同或相似的特征,且暴露与健康损害在时间、地点和人群分布上具有一致 性。如环境外暴露、人群体内负荷和健康损害效应存在一致性。 10.1.3 存在剂量-反应关系 10.1.3.1 应有充足证据证明污染物能够导致人群的此种特异性健康损害或者严重的非特异性健康损 害。 10.1.3.2 污染与健康损害出现时间有合理的先后顺序。应满足先出现环境污染,后发生健康损害的时 间顺序,且环境污染和健康损害的时间间隔应超过发生损害的最小潜伏期。 10.1.3.3 暴露环境污染物后,随着人群暴露时间的延长或暴露浓度(剂量)的增加,人群中健康损害 发生率应逐渐增加或症状逐渐加重。同时应尽可能排除混杂因素和非环境因素的干扰。 10.1.3.4 环境污染物与人群健康损害间的因果关系应符合生物学原理,且有毒理学证据支持。 10.2 判断内容 判断内容应包括: a) 污染物的真实性和危害性认定; b) 环境特征和传输污染物的可能性认定; c) 受害人和受害症状的专一性认定; d) 污染物排放与人身伤害后果在时间和空间分布上的一致性认定。 10.3 判断方法 10.3.1 直接判断法 对于环境损害事实明确,受害人健康损害结果清晰,环境损害致人身伤害的理论依据充分,因果关 系明确的,可直接作出判断。 10.3.2 概率性因果关系法 10.3.2.1 当达到一定程度的概率性证明,可判定因果关系存在。 10.3.2.2 受害人只要有证据证明损害行为和伤害后果之间存在相当程度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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