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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T 0188.3-2010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标准号码价格美元第2步(购买)交付天数标准名称
SN/T 0188.3-2010 279 SN/T 0188.3-2010 [PDF]天数 <=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SN/T 0188.3-2010 (SN/T0188.3-2010)
中文名称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英文名称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Part 3: Weight survey by vehicle weigh-bridge
行业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中标分类 A53
国际标准分类 17.100
字数估计 8,880
发布日期 2010-01-10
实施日期 2010-07-16
旧标准 (被替代) SN/T 0188-1993部分
引用标准 GB/T 8170; SN/T 0188.1
标准依据 National Quality Inspection (2010) No. 13
发布机构 海关总署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汽车衡器鉴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本部分适用于以汽车衡器计重的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

SN/T 0188.3-2010 Rules for the weight survey by weighing instrument on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Part 3: Weight survey by vehicle weigh-bridge 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T0188.3-2010 部分代替SN/T 0188-1993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2010-01-10发布 2010-07-16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0188《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第1部分:术语; ---第2部分:衡器鉴重通则;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第4部分:轨道衡器鉴重; ---第5部分:台秤鉴重; ---第6部分:天平鉴重; ---第7部分:电子料斗秤鉴重。 本部分为SN/T 0188的第3部分。 本部分是SN/T 0188-1993《进出口商品重量鉴定规程 衡器鉴重》的修订,本部分与原部分的区 别是: ---提出了衡器的准确度部分。 ---增加了数字式电子衡器基本要求的内容。 ---增加了衡器计量室基本要求的内容。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出入境检验检 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于效群、高广涛、汤宏兵、刘鹏、孙毅、孙经建。 SN/T0188.3-2010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3部分:汽车衡器鉴重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商品汽车衡器鉴重的方法、程序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汽车衡器计重的进出口商品的重量鉴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SN/T 0188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值的表示和判定 SN/T 0188.1 进出口商品衡器鉴重规程 第1部分: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SN/T 0188.1确立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4 汽车衡鉴重基本要求 4.1 工作条件要求 4.1.1 检验检疫机构对从事进出口商品计量的汽车衡计量室,应实施监督管理。汽车衡计量室应订立 严格的衡重、放行、数据传递与保存以及交接班制度。 4.1.2 汽车衡计量性能应经周期检定合格,检验检疫机构应派员参与进出口商品计量用汽车衡的检定 工作并做好记录,衡器仪表数显的可调部位(包括设计计量参数、线性等调拨键)应由检验检疫机构加以 封识。电子汽车衡的计量软件应经计量检定部门或当地检验检疫机构认可。 4.1.3 计量室应配置必要监控设施,保证衡重时计量和鉴重人员可观察被衡重汽车相关位置有无异常 情况。 4.1.4 衡重作业因风力过大及雨雪等因素而影响衡重数据的准确与真实性时应暂停作业。 4.2 技术条件要求 4.2.1 称量准确度应优于0.2%。 4.2.2 应取得法定计量及有资质的检定部门的检定合格证书并在使用有效期之内。检定周期应视使 用情况而定:使用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3个月,使用不频繁的检定周期应为6个月,最长不应超过1年。 4.2.3 应是非连续累计自动汽车衡或非自动汽车衡,但均应为静态称量。 4.2.4 准确度等级应达到 级秤标准。 4.2.5 分度数与分度值的设定应满足汽车衡和汽车衡鉴重准确度的要求。 4.2.6 使用秤量范围应从最大秤量至可满足汽车衡准确度的最小秤量。 4.2.7 水平引道长度不得小于衡......

英文网页English: SN/T 0188.3-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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