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N/T 4287.3-2015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 标准号码 | 价格美元 | 第2步(购买) | 交付天数 | 标准名称 |
| SN/T 4287.3-2015 | 189 | SN/T 4287.3-2015 | [PDF]天数 <=3 |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
| 基本信息 | |
|---|---|
| 标准编号 | SN/T 4287.3-2015 (SN/T4287.3-2015) |
| 中文名称 |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
| 英文名称 | Quality conformity evaluation method of textile for import and export - Textile - Part 3: Embroideries |
| 行业 | 商检行业标准 (推荐) |
| 中标分类 | W04 |
| 字数估计 | 8,853 |
| 发布日期 | 2015-09-02 |
| 实施日期 | 2016-04-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SN 0026-1992; SN 0027-1992; SN 0028-1992 |
| 引用标准 | GB 5296.4; GB 18401; SN/T 1649; SN/T 2872; SN/T 3702.5 |
| 标准依据 | 质检总局关于发布2015年第三批103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行业标准备案公告2016年第3号(总第195号) |
| 发布机构 | 海关总署 |
SN/T 4287.3-2015
(Import and export of textiles quality textile products conformity assessment methods - Part 3: Artex)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代替SN0026-1992、SN0027-1992、SN0028-1992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2015-09-02发布
2016-04-01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前言
SN/T 4287《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分为以下7个部分:
---第1部分:毛巾;
---第2部分:床上用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第4部分:地毯;
---第5部分:窗帘;
---第6部分:其他纺织制品;
---第7部分:麻袋。
本部分为SN/T 4287的第3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SN0026-1992《出口机绣抽纱品检验规程》、SN0027-1992《出口手绣抽纱品检验规
程》和SN0028-1992《出口手编结抽纱品检验规程》。本部分整合了SN0026-1992、SN0027-1992
和SN0028-1992的部分内容,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和定义”(见3);
---增加了“质量要求”(见4);
---增加了“符合性评价的程序”(见5);
---增加了“符合性评价报告”(见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
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陈宝喜、孙雷、漆志民、高友军、任春华、衣玉凤、张燕、翟华东。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0026-1992;
---SN0027-1992;
---SN0028-1992。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方法
纺织制品 第3部分:抽纱制品
1 范围
SN/T 4287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出口抽纱制品质量符合性评价的要求、程序、结果判定及评价报告
内容。
本部分适用于进出口抽纱制品法规性要求和非法规性要求的质量符合性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296.4 消费品使用说明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
GB 18401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SN/T 1649 进出口纺织品安全项目检验规范
SN/T 2872 进出口纺织品标识检验规范
SN/T 3702.5 进出口纺织品质量符合性评价 抽样方法 第5部分:纺织制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相关法律、法规、法令、条例、官方公报、强制性标准中明示的要求。
注:可在诸如法律、法规、法令、条例这样的规范性文件中对规定要求做出明确的说明。本部分特指部分国家或地
区及我国对纺织品中相关技术项目规定的法规性要求。包括输入国(地区)与我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检验(政府
间)协定(议)的,协定(议)中所规定的所有技术项目均视为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3.2
不具有法的属性,相关组织、企业、贸易关系人相互约定的技术要求。
注:在本部分中主要指部分国家或地区(组织)以推荐性标准、产品安全声明等对纺织品中相关项目规定的非法规
性要求。
3.3
系统性检查某个产品、过程或服务满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