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CQC-C0901-2023
| 标准编号 | CQC-C0901-2023 (CQC C0901-2023; CQC-C09-01-2023; CQC-C0901-2023) | | 中文名称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 | 英文名称 | 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 Implementation Detailed-Rules - Information technology equipment | | 行业 |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 | 中标分类 | CQC | | 字数估计 | 40,428 |
CQC-C0901-20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信息技术设备
编号:CQC-C0901-2023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
2023 年 7月 3日发布
2023 年 08 月 01 日实施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前言
本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
(CNCA-C09-01:2023)制定,由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发布
,版权归中国质
量认证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中国质量认证中心许可,不得以任
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目 录
1.适用范围...1
2.认证依据标准...1
2.1.认证依据标准...1
2.2.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2
3.认证模式...2
4.认证单元划分...3
4.1.总体要求...3
4.2.特殊要求...3
4.3.其他要求...3
5.认证委托...4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4
5.2.申请资料...4
5.3.实施安排...5
6.认证实施...5
6.1.型式试验...5
6.1.1.型式试验方案...5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5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7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7
6.1.5.型式试验报告...7
6.2.认证评价与决定...8
6.3.认证时限...8
7.初始工厂检查...8
7.1.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8
7.2.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9
7.3.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9
7.4.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9
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10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10
8.1.1.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10
8.1.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10
8.1.3.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11
8.1.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11
8.1.5.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11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11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1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1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11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11
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12
8.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12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12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12
9.认证证书...13
9.1.认证证书的保持...13
9.2.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变更备案...13
9.2.1.变更申请...13
9.2.2.变更评价和批准...14
9.2.3.变更备案原则...14
9.3.认证证书覆盖产品的扩展...15
9.4.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15
9.5.认证证书的使用...15
10.认证标志...15
10.1 准许使用的认证标志式样...16
10.2 变形认证标志的使用...16
11.收费依据与要求...16
12.认证责任...16
13.技术争议与申诉...16
14.生产企业分类原则...16
附件一...19
附件二...20
附件三...27
附件四...30
附件五...34
1.适用范围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是依据《强制性
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CNCA-C09-01:2023)(以下
简称实施规则)的要求编制,作为认证实施规则的配套文件,与实施规则
共同使用。
本实施细则适用的产品范围、认证依据等所有内容与实施规则中的有
关规定保持一致,并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
监委)发布的目录界定、目录调整等公告实施调整。
CQC依据实施规则的规定,本着维护产品认证有效性、提升产品质量、
服务认证企业和控制认证风险等原则,制定并公布本实施细则。确立生产
企业的分类管理要求,结合生产企业的分类,明确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产
品认证的实施要求。
2.认证依据标准
2.1.认证依据标准
序号 产品种类
认证依据标准
安全标准 电磁兼容标准
1 各种成像方式的彩色电视接收机、电视机顶盒
GB 4943.1
GB/T 9254.1
GB 17625.1
2 微型计算机(及自助服务终端)
3 便携式计算机
4 与计算机连用的显示设备
5 与计算机相连的打印设备
6 多用途打印复印机
7 扫描仪
8 服务器
9 收款机
GB 4943.1 GB/T 9254.1
10 传真机
11 移动用户终端 GB 4943.1
GB/T 19484.1
GB/T 22450.1
YD/T 1592.1
YD/T 1595.1
YD/T 2583.14
YD/T 2583.18
12 电源 GB 4943.1
GB/T 9254.1
GB 17625.1
13 移动电源
GB 4943.1
GB 31241
14 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GB 31241/
上述标准原则上应执行国家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最新版本。当
需使用标准的其他版本时,则应按国家认监委发布的适用相关标准要求的
公告和/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决议执行。
2.2.认证依据标准变化时的要求
认证机构会跟踪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的制修订等变化情况,并
依据有关规定和/或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决议,制定相应标准制修订
转换期的认证实施方案,并向社会公布。
认证委托人应及时跟踪标准换版信息,并根据要求及时完成标准换版
的相关工作。
3.认证模式
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可选择的认证模式有:
模式 1:
I类或 II类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
I类或 II类以外的设备:型式试验+获证后跟踪检查
模式 2:
型式试验+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模式 3: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检查+获证后监督
上述获证后监督是指获证后的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
检查、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三种方式之一或组合。
A类、B类生产企业可采用模式 1实施认证。
C类、D类生产企业应采用模式 2实施认证。
为避免投放市场产品存在不符合的风险,A类、B类、C类、D类生产
企业也可自愿选择模式 3实施认证。
4.认证单元划分
4.1.总体要求
原则上,应当按产品类别、型式、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等的不
同划分认证单元。
对于生产企业分类管理等级为 C 类或 D 类的企业,单元划分可结合企
业降级原因对单元划分加严要求。
4.2.特殊要求
(1)具有不同工作方式(如,扫描方式、显示方式、打印方式等)的
产品还应当以工作方式不同划分认证单元;
(2)显示作为主要功能的产品还应当以显示屏尺寸划分认证单元;
(3)电源产品应当以电路原理及安全结构划分认证单元;
(4)锂离子电池应当按材料规格(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解液)、
安全设计、形状尺寸、装配方式、标称电压、额定容量(每个单元内最大
容量向下覆盖 20%)等的不同划分认证单元(参见附件一);
(5)锂离子电池组应当按标称电压、额定容量、组成电池的类型、组
成电池的串/并联方式、保护电路的设计布局、内置式/外置式等的不同划
分认证单元(参见附件一);
(6)移动电源应当按规格、工作原理、安全结构、输出/输入方式、
组成电池的类型、组成电池的串/并联方式、保护电路的设计布局等的不同
划分认证单元。
4.3.其他要求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不包括锂离子电池和电
池组),或不同生产者、相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产品,可仅在一个单元
的样品上进行型式试验,其他生产企业/生产者的产品需提供资料进行一致
性核查。
相同生产者、不同生产企业生产的相同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应当分
别进行型式试验。
5.认证委托
5.1.认证申请提出和受理
认证委托人通过网络(www.cqc.com.cn)向 CQC提出认证委托。认证
委托人需按要求填写必要的企业信息和产品信息,必要时还应提供企业登
记注册证明、电气原理图、协议书等。
CQC依据相关要求对申请进行审核,在 2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或不予
受理的通知,或要求认证委托人整改后重新提出认证申请。
5.2.申请资料
认证委托人应按认证方案的要求向 CQC 和/或实验室提供有关申请资
料和技术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1)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如营业执照等)(必
要时);
(3)生产企业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自我评估报告/声明(必要时);
(4)工厂检查调查表(必要时);
(5)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之间签订的有关协议书或合同(如
ODM 协议书、OEM 协议书、授权书等)(必要时);
(6)产品描述信息,主要包括:型号说明、技术参数、关键元器件和
/或材料清单、电气原理图、同一认证单元内所包含的不同规格产品的差异
说明等(必要时);
(7)中文使用说明书、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必要时);
(8)认证技术负责人的任命书及 CQC 考核认定证明等材料(如有且必
要时);
(9)对于变更申请,相关变更项目的证明文件(如企业更名、行政区
域重新划分等)(必要时);
(10)其他需要的文件。
5.3.实施安排
CQC在受理认证申请后,依据生产企业分类管理要求及企业提交的相
关产品资料等制定认证方案,并通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方案通常包括如下
内容:
(1) 需要提交的申请资料清单;
(2) 型式试验送样要求;
(3) 实验室信息;
(4) 所需的认证流程及时限;
(5) 预计的认证费用;
(6) 有关 CQC工作人员的联系方式;
(7) 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6.认证实施
6.1.型式试验
6.1.1.型式试验方案
型式试验方案内容包括型式试验样品要求(见本细则 6.1.2)、检测标
准项目(见本细则 6.1.3)以及检测实验室信息等。 检测实验室信息,由认
证委托人在认证申请时,根据自身情况在 CQC 签约实验室名录内进行选
择,并经 CQC确认。
6.1.2.型式试验样品要求
通常情况下,试验的样品由认证委托人按 CQC的要求选送代表性样品
用于检测。
申请单元中只有一个型号的,样品选取本型号。
以系列产品为同一申请单元申请认证时,样品应从系列产品中选取具
有代表性的型号,并且选取的样品应尽可能覆盖系列产品的安全要求和电
磁兼容要求,不能覆盖时,还应选取申请单元内的其他型号样品做补充差
异试验。
通常情况下,申请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 2台(如认可 CB 样品数
量 1台)。对电源适配器/充电器等可根据系列产品特点补送输出电压最高
及输出电流最大的型号。对于移动电源,单元代表性型号样品数量至少 12
台。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送样要求参见附件一。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视代表性型号样品覆盖申请单元内产品的安全要求
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实际情况而定,代表性型号样品与补充试验样品在能覆
盖申请单元内系列产品安全要求和电磁兼容要求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减少
补充试验样品数量和补充试验项目。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要求按照国家认监委技术专家组决议实施,具
体要求参见附件二及附件三。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以下简称关键件)的分类及变更备案说明如下:
A类关键件的变更程序: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B类关键件的变更备案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规定要求:
(1)对于 B类安全关键件,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国家认监委规
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果的自愿性认证目录的,应获得有效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国家认监委规定的可为整机强制性认证承认认证结
果的自愿性认证证书,其他 B类安全关键件应提供认证机构认可的自愿性
认证证书/符合相应标准(见附件二)的 CNAS认可的实验室出具的检测报
告;并且所有关键件技术参数、外形、材料、及安装尺寸、安装方式和工
艺应与原有元器件一致。
(2)有符合要求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负责人(具体要求见附件五),
可适用简化流程,由技术负责人审批;否则应经过认证机构的批准。
(3)生产者(制造商)和生产企业具有良好的信誉。
6.1.3.型式试验检测项目
(1)安全检测项目
原则上应包括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2)电磁兼容检测项目(适用时)
原则上应包括电磁兼容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6.1.4.型式试验的实施
型式试验时间一般为 30个工作日(当关键元器件和材料需随机试验且
试验时间超过 30个工作日时,以所需最长时间计算)。从收到样品和/或试
验费之日起开始计算。企业因资料或检验项目不合格而进行整改和/或复试
的时间不计入型式试验时间。原则上,整改应在 6个月内完成,超过该期
限的视为认证终止。
对于 ILAC协议互认的认可机构,按照 ISO/IEC 17025认可的实验室,
在符合国家认监委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申请采用“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
源”方式(如:利用生产企业设备检测(简称 TMP方式),生产企业目击
检测(简称WMT方式))进行型式试验。具体要求依据 CQC颁布的产品
认证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管理程序实施。
6.1.5.型式试验报告
CQC规定统一的型式试验报告格式。
型式试验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向 CQC、认证委托人出具型式试验报
告。试验报告应包含对申请单元内所有产品与认证相关信息的描述。认证
委托人应确保在获证后监督时能够向 CQC 和执法机构提供完整有效的型
式试验报告。
6.2.认证评价与决定
CQC对型式试验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评价,做出认证决定。
对符合认证要求的,颁发认证证书。对存在不合格结论的,不予批准认证
委托,认证终止。
6.3.认证时限
CQC对认证各环节的时限做出明确规定,并确保相关工作按时限要求
完成。认证委托人须对认证活动予以积极配合。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认证
委托起 90天内向认证委托人出具认证证书。
7.初始工厂检查
7.1.初始工厂检查的内容
结合实际情况,可选择一定比例的企业以“双随机”方式实施。考虑
因素包括:固定时间段(如每月)本地区该类产品申请认证的企业数量、
专业检查员数量及级别、检查员所在地域等。
检查内容包含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全要素检查和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依据认监委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编号:CNCA-00C-005)和 CQC颁布的《电子
产品及安全附件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参见附件四)实施。
认证产品一致性检查内容包含且不限于:
(1)认证产品上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认证委托人、生产者(制
造商)、生产企业的信息以及其他必要的说明等应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2)认证产品的结构(主要为涉及安全与电磁兼容性能的结构)与
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3)认证产品所用的安全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清单、对电磁兼容性能
有影响的关键件与型式试验报告一致。
7.2.初始工厂检查的时限
通常情况下,型式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初始工厂检查。特殊情况下,型
式试验和工厂检查可以同时进行。
初始工厂检查时,原则上,工厂应生产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工厂
检查时间根据所申请认证产品的单元数量和工厂的生产规模确定,一般每
个加工场所为 1至 4人日。
型式试验结束后,工厂检查原则上应在一年内完成,否则应重新进行
型式试验。
初始工厂检查后 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CQC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
完成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
起计算)。
7.3.初始工厂检查的结论
检查组向 CQC报告工厂检查结论。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检查组直接
向 CQC报告不合格结论;工厂检查存在不符合项时,工厂应在规定的期限
内完成整改,检查组采取适当方式对整改结果进行验证。未能按期完成整
改的,按工厂检查结论不合格处置。
7.4.初始工厂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CQC对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合格后,颁
发强制性认证证书。
型式试验结论、工厂检查结论任一不合格的,将不予批准认证申请,
认证终止。
8.获证后监督的相关要求
8.1.获证后的跟踪检查
8.1.1.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重点加强产品一致性检查检
测,通过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等方式,简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检查。采信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结果(适用于 A、B类企业),免于相关质
量能力条款的检查(减免人日数不超过 0.5人日)。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机 构 颁 发 的 质 量 体 系 认 证 证 书 采 信 应 满 足
CNCA-00C-004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及其他认证结
果的利用,3.1.2条款要求。
获证后跟踪检查分两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首次申请或扩展申请(包含扩产品类别、扩生产企业等)
需进行工厂检查的企业,应在首次申请时提交工厂检查调查表,CQC确认
安排工厂检查任务,并对型式试验结论评价合格后,颁发认证证书。首次
工厂检查将在获证后三个月内进行。如三个月内未完成,应暂停相应的有
效CCC证书。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定,
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至 4人日。
第二种方式:日常年度跟踪检查将在上次工厂检查后并结合本细则第
8.4 条款实施。所需人日数将依据申请认证产品及生产企业等具体情况确
定,一般每个加工场所为 1至 2人日。
其他要求同实施规则第 7.1.1条。
8.1.2.获证后跟踪检查的内容
本实施细则 8.1.1条款第一种方式的检查内容参照本实施细则第 7.1条
款要求。第二种方式的检查内容依据本实施细则第 8.4条款实施。
两种方式均应检查“CCC”认证标志和认证证书的使用情况。
8.1.3.获证后跟踪检查的时限
工厂检查后 5个工作日内检查组应向 CQC提交工厂检查报告(以完成
现场检查并收到生产企业提交的符合要求的不合格纠正措施报告之日起计
算)。
8.1.4.获证后跟踪检查的结论
同本实施细则第 7.3条款要求。
8.1.5.获证后跟踪检查的评价与批准
CQC对工厂检查结论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论为合格,维持证书有效。
对于未能按期接受工厂检查或工厂检查结论为不合格的生产企业,CQC将
暂停相关有效 CCC证书。
8.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8.2.1.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生产现场抽样
检测或者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检查应覆盖所有获证类别。
8.2.2.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依据 CCC型式试验报告部分或全部项目实施抽样
检测/检查(可含产品一致性核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也可依据 CQC 颁布的产品认证利用生产企业检测资源管理程序利用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实施抽样检测/检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8.3.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
8.3.1.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原则
CQC根据企业分类管理及认证风险情况,必要时,进行市场抽样。市
场抽样检测或检查应按一定比例覆盖获证产品。
8.3.2.市场抽样检测或者检查内容
根据不同产品情况,依据 CCC型式试验报告部分或全部项目实施抽样
检测/检查(含产品一致性核查),并由指定实验室出具检测报告。
8.4.获证后监督频次和内容
企业分类 获证后监督频次 获证后监督内容
A类企业 原则上,两年一次
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如有)。原则上,一个认证周
期(5年)内实施一次全条款质量保证能力检查。
B类企业 一年一次
产品一致性检查、指定试验(如有)、与产品一致性有关的
质量保证能力条款,如 3、4、5、6、9等。
C类企业 原则上,一年一次
产品一致性检查和或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市场抽样检
测、指定试验(如有)、产品一致性相关条款,其中 3、4、
5、6、9为每年必查条款,一个监督周期应覆盖质量保证能
力体系全部条款。
D类企业 一年两次
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和或市场抽样检
测(D类企业一年至少抽样一次)、指定试验(如有)、产
品一致性相关条款,其中 3、4、5、6、9为每年必查条款,
一年内应覆盖质量保证能力体系全部条款。
注 1:CQC 可依据企业分类、产品质量变化情况及认证风险控制需求,酌情增加监督。
注 2:原则上,C、D类企业不采信质量体系证书,不减免体系质量保证能力条款检查。
8.5.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CQC对获证后监督全过程予以记录并归档留存,以保证认证过程和结
果具有可追溯性。
8.6.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CQC对跟踪检查的结论、抽取样品检测结论和有关资料/信息进行综合
评价。评价通过的,可继续保持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