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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190.3-201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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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 5190.3-2019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DL 5190.3-2019 有效
DL 5190.3-2012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不含条文说明) DL 5190.3-2012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DL 5190.3-2019 (DL5190.3-2019)
中文名称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rmal power erection and construction. Part 3: Steam turbine generator unit
行业 电力行业标准
中标分类 P61
国际标准分类 27.100
字数估计 249,233
发布日期 2019-06-04
实施日期 2019-10-01
旧标准 (被替代) DL 5190.3-2012
引用标准 GB 50184; GB 50204; GB 50205; GB 50973; GB/T 242; GB/T 246; GB 4053; GB/T 5574; GB/T 7597; GB/T 9129; GB/T 10567.2; GB 11120; GB/T 12145; GB/T 14405; GB/T 20627; DL 5009.1; DL 5027; DL 5190.1; DL 5190.5; DL/T 5204; DL/T 5434; DL/T 297; DL/T 438; DL/T 439;
标准依据 国家能源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发布机构 国家能源局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单循环燃气发电机组的施工。

DL 5190.3-2019: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3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DL 5190.3-2019 英文名称: 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thermal power erection and construction.Part 3: Steam turbine generator unit 备案号:60035-201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 代替 DL/T 5190.3 -2012 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 第 3 部分:汽轮发电机组 国家能源局 发 布 1 总 则 1.0.1 为了加强汽轮发电机组工程施工技术管理,进一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修订本部分。 1.0.2 本部分适用于火力发电厂汽轮发电机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机组、单循环燃气发电机组的施 工。 1.0.3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应依据批准的设计和设备制造厂技术文件,如需修改或变更,应由设计单位、 设备制造厂出具相应的证明文件,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土建工程除应符合 DL/T 5190.1《电力建设施工 技术规范 第 1 部分:土建工程》的规定外,尚应按本部分执行。 1.0.4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应按设备订货合同、技术协议及制造厂有效技术文件执行,如合同、协议及制 造厂技术文件无要求时,按本部分规定执行。 1.0.5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除应符合本部分规定外,尚应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3 基 本 规 定 3.1 土 建 工 程 3.1.1 汽轮发电机组基础施工前,应按 DL/T 5434《电力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的规定进行图纸会检。 3.1.2 基础施工期间,安装专业应做下列配合工作: 1 施工准备时,应校核预留孔洞、预埋件、汽轮发电机组基座及主要附属设备基础等标高、中心线、 地脚螺栓孔位置等重要几何尺寸; 2 参加基座浇灌前的中间核查; 3 起吊设施基础、锚固点及为起吊设备对建筑结构进行的加固方案,土建施工前应由建设、监理、 设计和土建施工等单位共同确定; 4 因吊装大型设备而预留的钢结构、基础或墙体,应在土建施工前由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和土建施 工单位等有关单位确认。 3.1.3 交付安装的土建工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行车轨道安装完毕,二次灌浆的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并经验收合格; 2 主辅设备基础、基座混凝土已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以上,模板已拆除; 3 厂房封闭,屋面止水; 4 厂房内的各基础纵横中心线、标高标识和基础沉降观测点清晰、齐全; 5 各层平台、通道、梯子、栏杆、踢脚板装设完毕且焊接牢固,主机周边孔洞有可靠的临时盖板或 围栏; 6 厂房内的管沟、泵坑、排水沟及集水井等清洁,排水畅通; 7 消防设施可靠; 8 建筑物和基础上的基准点与基准线标识清晰、齐全; 9 弹性基础隔振器预压完成,预压和安装记录齐全。 3.2 设备及系统安装 3.2.1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由建设、制造、监理、总包、施工、设备保管等相关单位共同开箱查验、记录 并签证。有缺陷的设备应按合同约定处理。 3.2.2 设备开箱检验时,装箱单、说明书、质量证明文件、图纸等技术文件应齐全。 3.2.3 设备吊装和搬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设备搬运前应核实设备重量和外形尺寸; 2 核实运输车辆的外形尺寸,设备搬运途中经过的路面、桥梁等承载及通行能力; 3 按箱、设备上的标识部位绑扎吊索并加衬垫物; 4 对刚度较差的设备,应采取防变形措施; 5 整体组装的汽缸模块、汽缸、转子、发电机定子、燃气轮机本体、轴瓦等设备或部件吊装应用专 用工具; 6 碳钢吊索不应与奥氏体不锈钢材质的设备接触。 3.2.4 设备开箱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开箱检查不应损伤和损坏设备及零部件; 2 设备防腐涂料未清理前,不得转动和滑动,清理检查后应用原防腐涂料进行防腐处理; 3 有添加润滑剂等特殊要求的转动设备,开箱检查时不应盘动; 4 设备开箱检查后暂不安装时应重新封闭;露天放置的箱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 装箱设备的配件及专用工具应成套保管。 3.2.5 设备安装前保管应符合 DL/T 855《电力基本建设火电设备维护保管规程》的规定。 3.2.6 设备保管人员应熟悉设备保管规程和汽轮发电机主设备的特殊保管要求,应按规定及要求检查存放 情况,保持设备完好,做好保管记录。 3.2.7 设备和器材应分区、分类存放,标识清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存放区域应有明显的区界和消防通道,并具备可靠的消防设施和照明; 2 大件设备存放位置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合理布置; 3 设备应支垫稳固、可靠,存放场地排水应畅通,并应采取防撞、防冻、防潮、防尘和防倾倒等措 施; 4 存放地点和货架应具备足够的承载能力; 5 海滨盐雾地区和含有腐蚀性的环境,应采取防锈蚀措施; 6 仪器、仪表及精密部件应按要求放置在保温库内; 7 管材、管件和部件应标识明确、分类存放,避免混淆; 8 充氮保护的设备,应定期检查记录氮气压力及设备密封情况。当压力低于 3.5kPa 时,应补充氮气; 9 气、油滤芯保管应采取防潮措施。 3.2.8 材料应有质量证明文件,核查中对材料质量有质疑时应复检。 3.2.9 外委和现场加工配制的成品或半成品,应按本部分有关规定检验合格。 3.2.10 安装就位的设备应采取成品保护措施;经试运行的设备,应根据制造厂技术要求制定并采取维护 保养措施。 3.2.11 设备安装前,专业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作业指导书及绿色施工专项措施等技术文件已审批。 3.2.12 施工前,专业技术人员应对施工人员进行技术交底。 3.2.13 汽轮发电机组的施工现场应满足下列条件: 1 临时放置设备和材料的场地应符合相应载荷要求; 2 施工地点环境温度宜在 5℃以上; 3 水、电、压缩空气等力能满足施工需求,照明应充足; 4 基建施工场地和生产运行区域应有隔离设施并明显标识; 5 起重设备应具备使用条件; 6 安全设施设置应符合 DL 5009.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火力发电厂部分》的规定,消防设施的 设置、易燃易爆品的存放和使用应符合 DL 5027《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规定; 7 具有通往设备存放场、组合场和安装场的运输通道。 3.2.14 建筑物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随意变更或损坏建筑物结构; 2 严禁在建筑物金属结构上随意施焊、切割; 3 不得随意在建筑混凝土结构上锤击、开孔,不得凿开混凝土保护层在钢筋上焊接、切割。 3.2.15 设备安装前,如发现有损坏或质量缺陷,应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共同检查确认并处理。 3.2.16 设备零部件和紧固件安装前应按 DL/T 438《火力发电厂金属技术监督规程》和 DL/T 439《火力发 电厂高温紧固件技术导则》的规定进行光谱、无损探伤、金相、硬度等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制造厂技术 要求。 3.2.17 设备及部件的清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及部件内部应清理干净并及时封闭; 2 设备精密加工面不应用铲刀、锉刀除锈,不得用火焰除油; 3 用蒸汽吹扫的部件应及时去除水分; 4 清理轴颈和轴瓦时不得损伤其表面; 5 清理后的设备及零部件应分类存放,并防止二次污染。 3.2.18 汽轮发电机组设备解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解体、测量和检查应符合制造厂技术要求; 2 拆卸设备部套时应做好标记、使用专用工器具,不得强行拆装; 3 拆下的精密零部件应分别放置在专用零件箱内,零部件不得堆压,并妥善保管。 3.2.19 隐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进入隐蔽区域、设备内部清理和检查的人员,应穿无纽扣的专用工作服,鞋底无铁钉并擦拭干净; 2 隐蔽前,应指定专人检查,确认符合隐蔽条件并办理签证; 3 设备及管道的临时封闭设施应明显、牢固、可靠; 4 不应在已最终封闭的设备或管道上施焊、开孔、拆封。 3.3 试 运 前 条 件 3.3.1 汽轮发电机组试运前,现场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厂区场地平整,道路畅通; 2 试运范围内的施工临时设施已拆除并清理干净,现场沟道、孔洞盖板齐全,临时孔洞应装设护栏 或盖板,平台的楼梯、通道、栏杆及护板应安装完毕; 3 消防器材配备满足试运要求,消防系统具备投用条件,事故排油系统具备使用条件; 4 机组试运范围内的各层地面施工完毕; 5 生活用上下水道畅通,卫生设施可正常使用; 6 厂房和厂区的排水系统、工业废水处理系统应正常投用; 7 照明系统应正常投用,事故照明系统完整、可靠并处于备用状态; 8 试运时室内温度宜在 5℃以上; 9 通信设备安装完毕,应正常投用; 10 与试运有关的空调系统应正常投用。 3.3.2 汽轮发电机组试运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 设备及系统安装完毕,并验收合格,安装技术记录齐全; 2 设备及管道的保温工作完成,管道支吊架调整完毕; 3 二次灌浆层达到设计强度; 4 水位计和油位计标识清晰、显示正确; 5 转动机械已按制造厂技术要求加润滑油、脂,油位正常; 6 工业水系统具备投用条件且冲洗洁净; 7 阀门应逐个检查并调整,全行程启闭(停)灵活、开度准确且无卡涩; 8 试运范围内的容器,已按制造厂技术要求和设计要求清理和冲洗; 9 试运设备和系统已挂牌并标识清晰,表计指示正确且在检定有效期内; 10 启动汽源应充足、稳定,温度压力应能符合轴封供汽、汽动给水泵、除氧器等用汽参数要求; 11 自动控制部分及精密部套的通风、空调装置应投用。 3.3.3 汽轮发电机组的分部试运措施已批准。 3.3.4 整套启动试运前,汽轮发电机组应完成下列工作: 1 汽水管道的吹扫和冲洗; 2 冷却水系统通水试验和冲洗; 3 真空系统严密性检查; 4 除氧器、热交换器、蒸发器、减压装置等检查调整; 5 各附属机械分部试运调整; 6 润滑、调节和密封油系统及净化装置试运调整,油质合格; 7 发电机整体气密性试验; 8 保安系统静态整定和试验; 9 顶轴装置和盘车装置调整试验; 10 校核转子晃度、轴向位移、膨胀指示器; 11 抽汽止回阀与传动装置的调整试验; 12 汽封系统调整试运行; 13 中间再热机组旁路系统调整试验; 14 抽真空试验; 15 低压缸喷水试验; 16 发电机氢气冷却系统、绕组冷却水系统的冲洗与调整。 3.3.5 整套启动试运前,燃气轮发电机组应完成下列工作: 1 天然气调压站系统已置换为天然气,天然气浓度、压力符合燃气轮机点火启动条件,天然气过滤、 计量、加热及调压装置已投用; 2 罩壳通风风道畅通,风量达到设计要求,罩壳巡检门关闭; 3 进气系统清洁畅通,人孔门封闭;进气过滤系统、反吹系统投用;进气隔离挡板、入口可调导叶 (IGV)及压气机防喘放气阀阀位正确、反馈准确、动作可靠; 4 排气系统清洁畅通,人孔门封闭,排气挡板开启; 5 气体消防报警系统投用,消防气体触发装置解锁,具备喷放条件; 6 清洗系统具备投用条件,清洗水及清洗剂充足; 7 燃气轮机假点火试验完成,点火器电源恢复,具备投用条件。 4 汽 轮 机 本 体 4.1 一 般 规 定 4.1.1 本章适用于汽轮机本体的台板、轴承座、轴承、汽缸、隔板、汽封、转子、盘车装置及连通管道等 部件的施工。 4.1.2 汽轮机本体的设备吊装,除应符合 3.2.3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备起吊前应确认设备总重量、重心位置及起吊绑扎点; 2 起吊时,设备的水平及扬度应符合制造厂技术要求。 4.1.3 汽轮机本体设备的现场保管,除应符合 3.2.7 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实施定置化管理; 2 大件设备应依据设计院提供的区域荷载分布图置放,确认符合荷载要求; 3 汽缸、转子、轴承、隔板、螺栓等部件应采取隔离、防尘、防腐及防磕碰等措施。 4.1.4 与汽缸的连接的设备及管道不应对汽缸产生额外附加应力。 4.2 本 体 基 础 4.2.1 基础交付安装应具备下列条件: 1 基础几何尺寸、预留孔洞、预埋件应符合设计要求; 2 基础混凝土强度应达到设计强度的 70%以上; 3 基础沉降均匀、沉降量应符合规定; 4 基础防护栏杆、通道、孔洞及沟道盖板等安全设施应齐全; 5 基础表面应平整,无裂纹、无孔洞、无蜂窝、无麻面、无露筋等缺陷; 6 基础纵、横向中心线垂直度总偏差应不大于 2mm; 7 基础的混凝土承力面标高应符合设计要求; 8 地脚螺栓孔应清洁、畅通,无横筋。螺栓孔中心与基础中心线偏差应不大于 10mm。螺栓孔壁的垂 直度偏差应不大于 L/200 且不大于 10mm。螺栓孔与地脚螺栓垫板接触部位的......

相关标准: NB 31089  DL/T 5190.9  DL/T 5190.1  DL 5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