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A 777.4-2010, GA777.4-2010
| 标准编号 | GA 777.4-2010 (GA777.4-2010) | | 中文名称 |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 | 英文名称 | Fingerprint data code--Part 4: Enrollee category code | | 行业 | 公安行业标准 | | 中标分类 | A92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310 | | 字数估计 | 3,332 | | 发布日期 | 2010-04-29 | | 实施日期 | 2010-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A 777.4-2008 | | 引用标准 | 公通字[2007]71号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管理工作规定; 国务院令(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 发布机构 | 公安部 | | 范围 | GA 777的本部分规定了被捺印指纹人员的类别及代码。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信息采集与应用。 |
GA 777.4-2010
Fingerprint data code--Part 4:Enrollee category code
ICS 13.310
A9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
GA777.4-2010
代替GA777.4-2008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2010-04-29发布
2010-06-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发 布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A777《指纹数据代码》分为九个部分:
---第1部分:指纹指位代码;
---第2部分:指纹纹型代码;
---第3部分:乳突线颜色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第5部分:十指指纹协查目的编码规则;
---第6部分:指纹协查级别代码;
---第7部分:指纹比对状态代码;
---第8部分:指纹特征提取方式缩略规则;
---第9部分:掌纹掌位代码。
本部分为GA777的第4部分。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 GA777.4-2008《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
代码》。
本部分自实施之日起GA777.4-2008即行废止。
本部分与GA777.4-2008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增加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本部分由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刑事技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刑事信息分技术委员会(SAC/TC179/SC2)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公安部刑事侦查局、江苏省公安厅刑事侦查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航天科工集
团二院二○七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王瑛玮、周新民、张国臣、苏月明、严雪松、严惠勇。
本部分委托公安部刑事侦查局负责解释。
本部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777.4-2008。
GA777.4-2010
指纹数据代码
第4部分: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1 范围
GA777的本部分规定了被捺印指纹人员的类别及代码。
本部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信息采集与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公通字[2007]71号 公安机关指纹信息管理工作规定
国务院令(564)号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3 编码方法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采用2位数字表示。
4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表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见表1。
表1 被捺印指纹人员类别代码
代码 名 称 说 明
01 经人民法院审判定罪的罪犯
02 依法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的人员
03
依法被行政拘留或者因实施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出入境管理行
为被依法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人员,但是被当场作出治安管理
处罚的除外
04 依法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05 依法被收容教育的人员
06 依法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或者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07 依法被继续盘问的人员
08
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事)件需要,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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