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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2-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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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4762-2008 英文版 2029 GB 14762-2008 [PDF]天数 <=10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包含补充完善1份) GB 14762-2008 有效
GB 14762-2002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6 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 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GB 14762-2002 作废
GB/T 14762-1993 英文版 679 GB/T 14762-1993 [PDF]天数 <=5 车用汽油机排气污染物试验方法 GB/T 14762-1993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4762-2008 (GB14762-2008)
中文名称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包含补充完善1份)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heavy-duty vehicles (Ⅲ, Ⅳ)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Z64
国际标准分类 13.040.50
字数估计 92,937
发布日期 2008-04-02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4762-2002
引用标准 GB/T 15089-2001; GB/T 17692-1999; GB 17930; GB 18285-2005; GB 18352.3-2005; GB 20890-2007; ISO 16183; ISO 16185
标准依据 环境保护部公告2008年第3号;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3号(总第116号)
发布机构 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25km/h 的M2、M3、N2 和N3 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 的M1 类机动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发动机符合性检查。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M2 类车辆已按GB18352.3-2005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 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GB 14762-2008: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包含补充完善1份) GB 14762-2008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 for exhaust pollutants from gasoline engines of heavy-duty vehicles (Ⅲ, 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4762 2008 代替 GB 14762-2002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环 境 保 护 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 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 告 2008年 第 3号 为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装用汽油发 动机的汽车排气对环境的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现批准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 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我部与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Ⅲ、Ⅳ阶段) (GB 14762-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 站 (www. mep. gov. cn/tech/hjbz/bzwb)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车用点燃式发动机及装用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 法》(GB 14762-2002)废止。 特此公告。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车载诊断(OBD)系统 的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车速大于 25 km/h 的 M2、M3、N2 和 N3 类及总质量大于 3 500 kg 的 M1 类机动 车装用的汽油发动机及其车辆的型式核准、生产一致性检查和在用车 /发动机符合性检查。 若装备汽油发动机的 M2 类车辆已按 GB 18352.3-2005 的规定进行了型式核准,则该车型发动机可不按本标准进行型式核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5089-2001 机动车辆及挂车分类 GB/T 17692-1999 汽车用发动机净功率测试方法 GB 17930 车用无铅汽油 GB 18285-2005 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 GB 20890-2007 重型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系统耐久性要求及试验方法 ISO 16183 重型发动机 原始排气中气体污染物的测量方法和瞬态试验条件下采用部分流稀释 系统测量颗粒物排放的测量方法 ISO 16185 道路车辆 用于重型汽车认证的发动机系族---排气污染物排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4 型式核准的申请 本标准适用范围的新型汽车或发动机应由汽车或发动机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按本标准要求向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核准申请,并完成本标准所要求的检验内容。 4.1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的型式核准申请 4.1. 1 作为一个独立技术总成的发动机机型或系族,就汽油机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 OBD 系统的 型式核准申请,应由发动机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 4.1. 2 应同时提供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 A规定。 4.1. 3 应向负责进行第 7 章规定的型式核准检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 描述的“发动机 机型”或“源机”特性的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4.2 对车型的型式核准申请 4.2. 1 对装有未经型式核准发动机的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 4.2. 1. 1 就安装未经型式核准汽油机或其系族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 OBD 系统所进行的汽车型 式核准申请,应由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 4.2. 1. 2 应同时提供关于车型、与发动机相关的汽车部件,以及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如适用) 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 A规定。 4.2. 1. 3 应向负责进行第 7 章规定的型式核准检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符合附录 A 描述的“发动 机机型”或“源机”特性的发动机,完成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 4.2. 2 对装有已经型式核准发动机的车型进行型式核准的申请 4.2. 2. 1 对于汽车,就其已经型式核准汽油机或其系族的气态污染物排放水平和 OBD 系统的型式 核准申请,应由汽车制造企业或其授权代理提出。 4.2. 2. 2 应同时提供关于车型和与发动机相关的汽车部件的描述,所包括的内容应按本标准附录 A 规定。 4.2. 2. 3 应同时提交一份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族)的型式核准证明。 4.3 对车载诊断(OBD)系统的要求 若申请牵涉到 OBD系统,应遵守附录 G第 G.3 章所述规程,并附上以下内容: 4.3. 1 AA.2.3 要求的附加资料。 4.3. 2 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 OBD 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 关零件的清单,即 OBD系统监控的传感器、执行器和部件。 4.3. 3 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I)的描述。 4.3. 4 制造企业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 4.3. 5 适用时,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 4.3. 6 适用时,附件 GB 所述 OBD系统系族的细节。 4.3. 7 为了进行第 G.3 章所述的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验机构提交一台带 OBD 系统的 发动机或一辆汽车,该发动机或汽车代表了准备型式核准的带有 OBD 系统的发动机机型或发动机系 族、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验机构确定所提交的发动机或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 GB 所述 OBD 系 统系族,则应提交一台替代发动机或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台发动机或一辆汽车, 以进行第 G.3 章所述的试验。 5 型式核准 满足本标准 5.1、5.2 要求的发动机或汽车,应予以型式核准,并颁发符合附录 E 规定的型式核 准证书。 5.1 汽油发动机(汽车)的型式核准 对于汽油发动机(汽车),源机使用附录 C 的基准燃料按本标准规定进行检验,气态污染物排放 和 OBD系统应满足本标准要求。 5.2 系族成员的排放核准 5.2. 1 除了第 5.2.3 条提及的情况外,源机的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系族中所有成员而无须进一步试 验。 5.2. 2 与车载诊断(OBD)系统有关的扩展。 5.2. 2. 1 在 OBD系统方面对某一已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可以扩展到不同的发动机机型 或车型,只要该发动机机型或车型属于附件 GB 所述的同一发动机或汽车 OBD 系族。但发动机排放 GB 14762 2008 控制系统应与已批准型式核准的发动机机型或车型相同,且符合附件 GB 中所述的 OBD - 发动机系 族。对于车型扩展,下列汽车特性可以不同: ---发动机附件; ---轮胎; ---当量惯量; ---总传动比; ---变速器型式; ---车身型式。 5.2. 3 二次试验的发动机 对于一发动机,该发动机属某一发动机系族,或就其发动机对一汽车所进行的型式核准申请, 如果型式核准机构认为提交申请所选用的源机不能完全代表附件 AB中定义的发动机系族,可由型式 核准机构另选一台发动机,如果有必要,可增选一台有代表性的发动机进行试验。 6 发动机标记 作为技术总成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应具有下列内容的标记: 6.1 发动机名称、型号及商标。 6.2 制造企业名称。 6.3 型式核准号。 6.4 标牌 作为技术总成型式核准的发动机,其标牌应符合下列要求: 6.4. 1 特点 标牌在发动机的使用寿命期内必须牢靠,标牌必须简洁明了,其文字和数字的高度至少为 4 mm。 文字和数字不可擦除。此外,标牌的固定方式在发动机的使用寿命期内必须牢固,标牌在没有损坏 的情况下,不得拆除。 6.4. 2 位置 标牌在发动机零部件上的安装位置,不能妨碍发动机的正常工作,并在发动机寿命期内,一般 不需要更换位置。此外,当发动机运转所需的所有附件安装完成后,标牌应位于正常人容易看见的 地方。 7 技术要求和试验 7.1 一般要求 7.1. 1 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 对汽油发动机气态污染物排放产生影响的组件,在其设计、制造和装配方面,应满足本标准的 规定。 7.1. 2 排气污染物控制装置的功能 7.1. 2. 1 禁止使用失效装置和不合理的排放控制策略。 7.1. 2. 2 发动机或汽车上可以安装任何辅助控制装置,此装置应满足下述条件: ---仅在第 7.1.2.4 条规定条件之外的情况下正常工作; ---在第 7.1.2.4 条规定条件下,可以暂时起作用,其作用仅为避免发动机损害、保护空气调节 装置、冷启动或预热; ---仅为了操作安全或带故障(跛行)回家策略,可以被车载信号激活。 7.1. 2. 3 如果能满足第 7.1.3 条的要求,且充分证明该措施不会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效能,则在第 7.1.2.4 条规定条件下,可以使用某种发动机控制装置、控制功能、控制系统或控制措施,其采用的 发动机控制策略与在排放试验中通常采用的策略不相同或有改动。在其他情况下,这样的装置应被 视为是一个失效装置。 7.1. 2. 4 就第 7.1.2.2 条而言,所规定的瞬态试验条件为: ---海拔不超过 1 000 m(或相当于大气压 90 kPa); ---环境温度在 275 ~ 303 K(2 ~ 30 ℃); ---发动机冷却水温度在 343 ~ 373 K(70 ~ 100 ℃)。 7.1. 3 电子排放控制系统的特殊要求 文件要求: 制造企业应提供一个文件包,其中给出访问电子排放控制系统基本结构的办法,以及控制输出 变量的手段,无论该控制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文件应包括两部分内容: (a)正式文件包,应包括系统的全部说明,在提交型式核准申请时提供给型式核准机构。如果所 有输出信号有可能由独立单元输入信号的控制范围获得的矩阵中清楚地展现,该文件可以简短些。 这个资料应附于第 4 章要求的文件中。 (b)补充材料,指出被任一辅助控制装置修改的参数,以及装置工作时的边界条件。补充材料应 包括燃油系统的控制逻辑、正时策略和所有工况期间切换点的说明。 补充材料还应包括使用辅助控制装置的理由,以及证明安装在发动机或汽车上的所有辅助控制 装置对排气污染物影响的补充材料和试验数据。 补充材料应严格保密,并由制造企业保存,但在进行型式核准检查,或在型式核准有效期内进 行检查时,应提供补充材料。 7.2 关于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7.2. 1 汽油发动机气态排放物由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试验确定 附件 BA和附件 BB中规定了重型汽油机瞬态循环试验规程。 提供试验的发动机的气态污染物应按照附件 BC中规定的试验方法测量。附录 D描述了推荐的气 态污染物分析系统。 如果其他系统或分析仪在各个试验循环中能得到等效的结果,则检验机构可以对其认可。该系 统与本标准的某一基准系统之间的等效性,应在至少七对样本的相关性研究基础上加以确认。“结 果”是指循环的比排放值。比对试验应在同一实验室、同一试验台架的同一发动机上进行,且最好能 同时进行。判定等效性的准则定义为配对样本均值的一致性在 ± 5%内。对于引入标准的新系统,其 等效性应以 ISO 5725 所述的再现性和重复性计算作为依据。 7.2. 2 限值 试验测得的一氧化碳、总碳氢化合物和氮氧化物的比质量,按照 7.4 条的要求进行劣化值(或劣 化系数)校正后,都不应超过表 1 给定的限值。 7.3 车载诊断(OBD)系统 7.3. 1 所有汽车应装备 OBD 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 期内识别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7.3. 2 所有汽车都应进行附件 GA规定的试验(适用 5.2.2.1 规定的汽车除外)。 7.3. 3 按附件 GA进行试验时,OBD系统应满足附录 G的要求。 7.4 排放控制装置的耐久性要求 7.4. 1 新型车(发动机)自表 1 中的第Ⅲ阶段开始,应保证汽车(发动机)正常寿命期内排放控制装置 的正常运转,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 7.4. 2 在实施表 1 的第Ⅲ阶段标准时,制造企业应保证发动机催化转化器等排放后处理系统具有良 好的耐久性,在汽车(发动机)的正常寿命期内有效工作,并在型式核准时给予确认。排放污染控制 系统耐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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