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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082-2008: 汽车用车速表
GB 15082-2008 英文名称: Speed meters for motor vehicle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用车速表在装车状态下的一般要求、指示误差和试验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 M、N类汽车用车速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
3 一般要求
3.1 车速表标度盘应位于驾驶员的直接视野以内,且昼夜都能清晰易读。
3.2 车速表指示车速范围应能包容制造厂对该型汽车给出的最高车速。
3.3 车速表的速度单位应以km/h表示。在20km/h以上至上限速度值之间,分度值应标示成1、2、5、10km/h中的任一种,标度盘上的速度值应标示如下:
---当标度盘上的最高数值未超出200km/h,标度值应以不超过20km/h的间隔显示;
---当标度盘上的最高数值超出200km/h,标度值应以不超过30km/h的间隔显示。
3.4 标度盘上标示的车速值的间隔不要求均匀。
4 指示误差
车速表指示车速不得低于实际车速,在5.5规定的试验车速下以及这些车速之间,其指示车速与实际车速(狏2)之间应符合式(1):
5 试验规范
5.1 试验用车速表处的基准温度应为23℃±5℃。
5.2 用以测量汽车车速的试验仪器的误差不得大于±1.0%。
5.3 试验前汽车装备要求
5.3.1 汽车应为整备质量状态。
5.3.2 所配轮胎气压应为正常行驶用气压,即汽车制造厂规定的轮胎在冷状态的充气压力下再增加0.02MPa。
5.4 其他试验条件应符合GB/T 12534的有关规定,进行道路试验时,道路表面应平整干燥,并应有足够的附着力。
5.5 车速表应在40km/h、80km/h、120km/h(在最高车速低于150km/h时,按制造厂规定最高车速的80%计)3种车速下进行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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