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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766.1-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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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5766.1-2008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13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15766.1-2008 作废
GB 15766.1-2000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9 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15766.1-2000 作废
GB 15766.1-1995 英文版 RFQ 询价 [PDF]天数 <=3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GB 15766.1-1995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5766.1-2008 (GB15766.1-2008)
中文名称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英文名称 [GB/T 15766.1-2008] Lamps for road vehicles -- Dimensional, electrical and luminous requirement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K71
国际标准分类 29.140.20; 43.040.20
字数估计 190,158
发布日期 2008-03-24
实施日期 2009-03-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5766.1-2000
引用标准 GB/T 2900.65; GB 4599; GB 4660; GB 5948; GB/T 15776.2; GB/T 15776.3; IEC 60051
采用标准 IEC 60809-2004, NEQ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作为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的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泡)。它尤其适用于法规所涉及的那些灯泡。特别是, 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1958年3月20日日内瓦协议内的第37号和第99号法规中涉及的灯泡。本部分规定了对于产品灯泡和标准灯泡的试验方法和基本互换性(尺寸和光电性能)的技术要求。

GB 15766.1-2008 ICS 29.140.20;43.040.20 K7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5766.1-2008 代替 GB 15766.1-2000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IEC 60809:2004,NEQ) 2008-03-24发布 2009-03-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Ⅲ 1 概述 1 1.1 范围 1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1.3 术语和定义 1 2 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 3 2.1 一般要求 3 2.2 灯泡标志 3 2.3 玻壳 3 2.4 颜色 3 2.5 灯泡尺寸 4 2.6 灯头 4 2.7 初始光电性能要求 4 2.8 光学质量的检验 5 2.9 紫外(UV)辐射 5 2.10 标准灯丝灯泡 6 3 放电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 6 3.1 一般要求 6 3.2 灯泡标志 6 3.3 玻壳 6 3.4 灯头 6 3.5 电极、电弧及遮光带的位置和尺寸 6 3.6 启动、上升和热再触发性能 6 3.7 光电性能 7 3.8 颜色 7 3.9 紫外(UV)辐射 7 3.10 标准放电灯泡 8 4 抽样与合格条件 8 5 灯泡(数据)活页 8 附录A(规范性附录) 灯丝的形状、长度及位置 157 附录B(规范性附录) 灯丝灯泡颜色的测量方法 159 附录C(规范性附录) 光电性能的试验条件 161 附录D(规范性附录) R2灯泡内部零件的测量方法 162 附录E(规范性附录) H4和HS1灯泡内部零件的测量方法 165 附录F(资料性附录) 测量放电灯泡电弧位置和形状及电极位置的光学装置 170 附录G(规范性附录) 放电灯泡光电性能的测量方法 171 GB 15766.1-2008 附录H (资料性附录) 灯泡类型及其应用综述 173 附录I(规范性附录) 颜色耐久性测量试验条件 175 附录J(规范性附录) 对制造商质量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179 附录K(规范性附录) 制造商试验记录的抽样及合格水平 180 附录L(规范性附录) 权威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验的最低要求 183 附录 M (规范性附录) 现场检验的合格条件 184 GB 15766.1-2008 前言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分为两个部分: ---第1部分: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第2部分:性能要求。 本部分是《道路机动车辆灯泡》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 15766.1-2000《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本部分对应于IEC 60809:2004《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第2.3版英文版)、 ECER37:2005《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已认证灯组件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第4次修正版 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37-Amend.1:2006及ECER37-Amend.2:2006(含该版后的03系列修正案 第28号增补件)]、ECER99:2001《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已认证气体放电灯组件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 一规定》(第1次修正版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99-Amend.1:2004和ECER99-Amend.2:2006)。 本部分与IEC 60809、ECER37、ECER99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其中: a) 采用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 60809:2004第2.3版(英文版)中,除第5章5.1条 具体的灯泡 型式一览表及其灯泡数据活页和附录F(规范性附录)HB1灯泡内部零件的测量方法以外的全 部内容。 b) 采用了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7:2005《关于批准用于机动车辆及其拖车已认证灯组 件中的灯丝灯泡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6、附录7、附录8和附录9,及ECER99:2001《关于批 准用于机动车辆已认证气体放电灯组件的气体放电光源的统一规定》中的附录6、附录7和附 录8(IEC 60809:2004中指定)。 c) 等同采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37:2005(英文版),包括其修正ECER37-Amend.1: 2006及ECER37-Amend.2:2006(含该版后的03系列修正案第28号增补件)中的灯泡类型、 型式及其数据活页。等同引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R99:2001(英文版),包括其修正 ECER99-Amend.1:2004和ECER99-Amend.2:2006中的灯泡类型、型式及其数据活页。 本部分根据IEC 60809:2004、ECER37:2005、ECER99:2001重新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5766.1-2000《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尺寸、光电性能要求》,与GB 15766.1-2000 相比主要差异如下: a) 标准名称由“道路机动车辆灯丝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改为“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 光电性能要求”; b) 术语“型式type”中,增加了“卤素(halogen)”为不同型式; c) 术语“额定值ratedvalue”改为“目标值objectivevalues”;术语“试验光通量testluminous flux”改为“测量光通量measuringluminousflux”; d) 增加术语“基准光通量(referenceluminousflux)”; e) 删除1.4条灯丝灯泡数据活页的编号体系; f) 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中增加“颜色耐久性”要求; g) 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中增加“标准前照灯”要求; h) 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中增加“紫外(UV)辐射”要求; i) 增加第3章“放电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 j) 淘汰了S4和H2,2种类型、5个型式; GB 15766.1-2008 k) 删除了H6,HB1,H5,HS3,B1.13W,B0.6W和B2.4W7种类型、7个型式; l) 增加了 H8,H8B,H9,H9B,H10,H11,H11B,H12,H13,H13A,H14,H27W/1,H27W/2, H1R1,H1R2,HS5,P13W,P19W,PY19W,PR19W,PS19W,PSY19W,PSR19W,P24W, PX24W,PY24W,PR24W,PS24W,PSX24W,PSY24W,PSR24W,P27W,P27/7W,PR21W, PR21/4W,PR21/5W,PR27/7W,PY27/7W,RR5W,RY10W,RR10W,W2.3W,WY5W, WR5W,W15/5W,W16W,WP21W,WPY21W,WR21/5W,WY2.3W,WY21W,D1R,D1S, D2R,D2S,D3R,D3S,D4R和D4S59种类型、71个型式; m) 删除原附录F(标准的附录) HB1灯泡内部零件的测量方法; n) 增加附录F(资料性附录) 测量放电灯泡电弧位置和形状及电极位置的光学装置; o) 增加附录G(规范性附录) 放电灯泡光电性能的测量方法; p) 增加附录H(资料性附录) 灯泡类型及其应用综述; q) 增加附录I(规范性附录) 颜色耐久性测量试验条件; r) 增加附录J(规范性附录) 对制造商质量控制程序的最低要求; s) 增加附录K(规范性附录) 制造商试验记录的抽样及合格水平; t) 增加附录L(规范性附录) 权威管理机构进行现场检验的最低要求; u) 增加附录 M(规范性附录) 现场检验的合格条件。 本部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G,附录I,附录J,附录K,附录L和附录 M 是规范性附录,附录F和附录H是资料性附录。 本部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照明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24)归口。 本部分主要起草单位:镇江震东电光源有限公司、欧司朗(中国)照明有限公司、广东雪莱特光电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电光源研究所、国家电光源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吴三多、刘熙娟、张明、马文松、吴子玢、吕建明、赵秀荣、江姗。 本部分于1995年首次发布,2000年第1次修订,本次为第2次修订。 GB 15766.1-2008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1 概述 1.1 范围 本部分适用于作为道路机动车辆前照灯、雾灯和信号灯的灯泡(灯丝灯泡和放电灯泡)。它尤其适 用于法规所涉及的那些灯泡。特别是,它包括了那些包含在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ECE)的1958年 3月20日日内瓦协议内的第37号和第99号法规中涉及的灯泡。 本部分规定了对于产品灯泡和标准灯泡的试验方法和基本互换性(尺寸和光电性能)的技术要求。 规定的大多数要求,见“有关的数据活页”。对第5章中列出的所有灯泡,数据活页包含在本部分中。 对灯泡寿命、光通维持率、扭力强度和耐振动与耐冲击等性能的要求,在GB/T 15766.2中规定。 温度极限和灯泡最大外形轮廓等资料也包括在GB/T 15766.2中,用以指导照明器件的设计。 不是法规所涉及的用于辅助用途的道路机动车辆灯泡在GB/T 15766.3中规定。 在制定认可法规时,建议按本部分评价产品的一致性。GB/T 15766.2和GB/T 15766.3不用于此目的。 注:在不同的词汇和标准中,不同的术语用于“白炽灯”(incandescentlamp)(GB/T 2900.65中845-07-04)和“放电 灯”(dischargelamp)(GB/T 2900.65中845-07-17)。在本部分中,采用“灯丝灯泡”(filamentlamp)和“放电灯 泡”(dischargelamp)。然而,在仅写作“灯泡”(lamp)时,则指的是这两种类别的灯泡,除非上下文明确地显示它 仅用来表示一种类别的灯泡。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 2900.65 电工术语 照明(GB/T 2900.65-2004,IEC 60050(845):1987,MOD) GB 4599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照灯 GB 4660 汽车用灯丝灯泡前雾灯 GB 5948 摩托车白炽丝光源前照灯配光性能 GB/T 15766.2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性能要求(GB/T 15766.2-2007,IEC 60810:2003,IDT) GB/T 15766.3 小型灯(GB/T 15766.3-2007,IEC 60983:2005,IDT) IEC 60051 直接作用指示的模拟电气测量仪器及其附件 IEC 60061-1 灯头、灯座及控制其互换性和安全性的量规 第1部分:灯头 ECER19 关于批准机动车辆前雾灯的统一规定 1.3 术语和定义 本部分中使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3.1 用于描述标准化了的灯泡不同基本设计的术语。 注:每一种特定的命名,例如:P21/5W 、H4、D2R,都可构成一种类型的灯泡,这些命名大多数来自ECE法规。 1.3.2 属于同一种类型,但在如下主要方面不同的灯泡即为不同型式的灯泡: GB 15766.1-2008 a) 商标名或商标; 注:商标名或商标相同,而由不同的制造商生产的灯泡,被视为不同型式的灯泡。同一制造商生产,仅商标名或商 标不同的灯泡,被视为相同型式的灯泡。 b) 玻壳设计,就其影响光学效果来讲; c) 对于灯丝灯泡,标称电压; d) 卤素。 注:选择性黄色玻壳或附加的选择性黄色外玻壳,仅用于改变发射白色光的光源的颜色,不改变其他特性,不构成 光源型式的改变。 1.3.3 为检验产品的设计是否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的一项或一系列试验。 1.3.4 由制造商或负责的销售商提交,用于进行型式试验的一只或相同的几只样品。 1.3.5 根据有关规定的要求评价给定型式的灯泡批量生产的合格性。 注:批量产品灯泡与业经批准的型式试验样品是相同的设计。 1.3.6 用于命名灯泡的电压,通常是道路机动车辆供电网络的电池电压(6V,12V或24V)。 1.3.7 用于命名灯泡的功率。 1.3.8 规定和检验灯泡的某些性能时施加的电压,对于灯丝灯泡,该电压为灯头端的电压。对于放电灯 泡,该电压为镇流器输入端的电压。 1.3.9 光电性能的设计值。当对灯丝灯泡在试验电压下施加电流时,对放电灯泡在试验电压下通过镇流 器施加电流时,在规定的允差范围内欲达到的值。 1.3.10 可容许的与目标值的偏离,一般用目标值的百分数表示。 1.3.11 灯泡在规定条件下工作时特性必须满足的最低和/或最高值。 1.3.12 按2.8的规定在标准前照灯内试验灯丝灯泡时所规定的光通量。 1.3.13 用于测量照明装置的光学性能而对标准灯丝灯泡规定的光通量。 GB 15766.1-2008 1.3.14 以灯头为基准而确定的平面,并据此来测量灯泡某些零件位置。 1.3.15 以灯头为基准而确定的轴线,并据此来测量灯泡某些零件位置。 1.3.16 为稳定灯泡性能,将未经使用的灯泡在试验电压下工作的一段时间。 1.3.17 发射白色、琥珀色或红色光,具有较小的尺寸允差,用于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光度测量的灯泡。 注:对每种类型,仅规定一种标称电压的标准灯泡。 1.3.18 应符合本部分有关灯泡数据活页“产品灯泡”栏中表明要求的灯泡。 1.3.19 由制造商或负责的销售商宣称,除了符合本部分规定的要求外,符合GB/T 15766.2-2007表B.2 中所规定的重载试验条件的灯泡。 2 灯丝灯泡要求与试验条件 2.1 一般要求 灯丝灯泡的设计应使其在正常使用中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在外观上无设计与制造方面的缺陷。 2.2 灯泡标志 灯泡上应标有下列清晰耐久的标志: ---制造商或负责的销售商的商标名或商标; ---标称电压; ---有关类型的国际命名; ---标称功率(对双灯丝灯泡其顺序为:高功率灯丝/低功率灯丝);如果其是有关灯丝灯泡类型的 国际命名的一部分,则不需另外标明。 另外,满足2.9条要求的卤素灯丝灯泡应当用字母“U”标明。 除上述内容外还可添加其他标志。 注:如由管理机构授予的认证标志等。 合格性通过以下方法检验: a) 标志是否存在而且清晰---用目视检查; b) 耐久性---对未使用过的灯泡进行下列试验: 用一块水浸湿的软布擦拭灯泡上有标志的部分15s,试验以后,标志应依然清晰。 如标志打印在玻壳上,则不应对光输出性能有不利影响。 2.3 玻壳 灯丝灯泡玻壳上不应有妨碍其光学性能的刻痕或斑点。 2.4 颜色 2.4.1 光的颜色 除非在相应的灯丝灯泡数据活页中另有规定,灯丝灯泡发射的光应为白色。对于有些类型灯泡允 GB 15766.1-2008 许发射有色光。 用CIE色度坐标表示的所发射光的色度特性应在下述范围内: ---发射白色光的成品灯丝灯泡: 趋向蓝色的极限: 狓≥0.310 趋向黄色的极限: 狓≤0.500 趋向绿色的极限: 狔≤0.150+0.640狓 趋向绿色的极限: 狔≤0.440 趋向紫色的极限: 狔≥0.050+0.750狓 趋向红色的极限: 狔≥0.382 ---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成品灯丝灯泡: 趋向红色的极限: 狔≥0.138+0.580狓 趋向绿色的极限: 狔≤1.290狓-0.100 趋向白色的极限: 狔≥0.940-狓和狔≥0.440 ---发射琥珀色光的成品灯丝灯泡: 趋向绿色的极限: 狔≤狓-0.120 趋向红色的极限: 狔≥0.390 趋向白色的极限: 狔≥0.790-0.670狓 ---发射红色光的成品灯丝灯泡: 趋向黄色的极限: 狔≤0.335 趋向紫色的极限: 狔≥0.980-狓 所发射光的颜色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 每一测量值应位于要求的允差范围内。而且,对于发射白色光的灯丝灯泡,测量值相对于在普朗克 (Planckian)轨迹上选择的点,在狓和/或狔方向上的偏离不大于0.020单位。 对于产品一致性且仅对于琥珀色和红色,至少80%的测量结果应位于要求的允差范围内。 2.4.2 颜色耐久性 用于光信号装置的有色灯丝灯泡应在如附录I所规定的颜色耐久性测量的试验条件下工作。 此后,光的颜色应按附录B规定的方法进行测量。所有的测量结果,而对于琥珀色和红色至少 80%的测量结果,应位于2.4.1规定的允差范围内。 对于采用滤色涂层的情况而言,不用专门的光学工具,这些涂层应不能观察到裂缝。 2.4.3 涂色玻壳 就使用涂色玻壳的情况而言,在按C.1条进行老炼后,玻壳表面应使用在体积比为70%的庚烷 (n-heptane)和30%的甲苯(toluol)混合液中浸过的棉布轻轻地擦拭,在约5min后,目视检查玻壳表 面,应无任何明显的变化。 2.5 灯泡尺寸 灯丝灯泡尺寸应符合灯泡图或有关的灯丝灯泡数据活页中规定的限定值。 灯丝形状、长度和位置的限定及其测量条件,应分别符合附录A、附录D、和附录E的相应要求。 2.6 灯头 灯丝灯泡应配有相应的灯丝灯泡数据活页中指定的合乎规定的灯头,并应符合IEC 60061-1相应 的灯头数据活页的规定。 2.7 初始光电性能要求 灯丝灯泡功率与光通量应符合相应的灯泡数据活页中规定的限定值。 除非说明特定的颜色,在相应的灯丝灯泡数据活页中规定的光通量仅适用于发射白色光的灯 丝灯泡。 GB 15766.1-2008 就允许采用选择性黄色的情况而言,具有选择性黄色(外)玻壳的灯丝灯泡的光通量至少应达到相 应的具有无色透明玻壳的灯丝灯泡光通量的85%。 一致性按附录C中规定的试验条件进行检验。 2.8 光学质量的检验 此项要求仅适用于发射非对称近光光束前照灯使用的具有内部配光屏的双灯丝灯泡(仅适用于 H4、HS1和R2类型的灯丝灯泡),当有关法规要求时进行此项检验。 检验光学质量时应在达到测量光通量量值时的电压下进行。 2.8.1 发射白色光的12犞灯泡 将最为接近标准灯丝灯泡要求的样品,置于2.8.4规定的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并验证由上述前 照灯和待测灯丝灯泡组成的整套装置的近光光分布符合GB 4599或GB 5948标准对近光光束的要求。 2.8.2 发射白色光的6犞和24犞灯泡 将最为接近额定尺寸值的样品,置于2.8.4规定的标准前照灯内进行试验,并验证由上述前照灯和 待测灯丝灯泡组成的整套装置,符合GB 4599或GB 5948标准中对近光光束规定的光分布要求,偏差 值如不超过最小值的10%,是可接受的。 2.8.3 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灯泡 对于发射选择性黄色光的灯丝灯泡,应按2.8.1和2.8.2所说明的同样方法,在标准的前照灯中进 行试验,并确保照度对于12V灯丝灯泡达到GB 4599或GB 5948标准对近光光束规定的光分布最小 值的至少85%,而对于6V和24V灯丝灯泡达到最小值的至少77%。最大照度的极限保持不变。 就具有选择性黄色玻壳的灯丝灯泡的情况而言,如果发射白色光的相同型式的灯丝灯泡认证已获 得批准,则此项检验可省去。 2.8.4 符合下列条件的前照灯被认为是标准前照灯 2.8.4.1 其满足认证批准的有关条件; 2.8.4.2 有效直径不小于160mm; 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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