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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16895.8-2010 (GB16895.8-2010) | | 中文名称 |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6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 | | 英文名称 | [GB/T 16895.8-2010] Low-voltage electrical installations -- Part 7-706: Requirements for special installations or locations -- Conducting locations with restricted movement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Q77 | | 国际标准分类 | 91.140.50 | | 字数估计 | 6,657 | | 发布日期 | 2010-11-10 | | 实施日期 | 2011-09-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16895.8-2000 | | 采用标准 | IEC 60364-7-706-2005, IDT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10年第8号(总第163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GB(GB/T) 16895的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在人的活动受到限制的场所的可导电场所中的固定设备, 并且适用于在这样的场所使用的便携式设备的供电. |
GB 16895.8-2010
ICS 91.140.50
Q7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6895.8-2000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6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
(IEC 60364-7-706:2005,IDT)
2010-11-10发布
2011-09-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 (GB/T)16895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GB/T)16895《建筑物(低压)电气装置》系列国家标准共分为5个部分,每个部分又分为多个子
部分:
---第1部分:基本原则、一般特性评估和定义;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部分是GB (GB/T)16895的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中的第706部分。
本部分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和GB/T 20000.2-2009
《标准化工作指南 第2部分:采用国际标准》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6895.8-2000《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第706节:
狭窄的可导电场所》。与GB 16895.8-2000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对于所有的便携式设备,而不只限于测量设备,只有SELV 和电气分隔才是允许的[见
706.410.3.1.6的a)]。
---允许采用PELV向固定设备供电,而且,如果利用RCD提供附加保护对固定式设备供电,则
允许使用Ⅱ类设备或与之等效绝缘的设备[见706.410.3.1.6的c)]。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 60364-7-706:2005(第2版)《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6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
的要求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 》(英文版)。本部分与IEC 60364-7-703:2004(第2版)相比,章条
编号完全一致,技术内容完全相同,但做了以下编辑性修改:
---用小数点符号“.”代替小数点符号“,”;
---删去了IEC 标准的“前言”;
---在本部分中有其他国家应用该标准的国家注与我国无关,在采用中予以删除。
本部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05)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负责起草单位:中机中电设计研究院。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贺湘琨、王增尧、黄宝生。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6895.8-2000。
引 言
GB (GB/T)16895的本部分的要求是补充、修改或代替GB (GB/T)16895其他部分的一般要求中
的某些内容。
本部分条款的编号遵循GB (GB/T)16895的模式并作相应地引用。接在第706部分的专用编号后
面的是GB (GB/T)16895的相应部分或条款的编号。
本部分没有引用的章或条,意味着GB (GB/T)16895相应的一般要求仍然是适用的。
低压电气装置
第7-706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
706.1 范围
GB (GB/T)16895的本部分的特殊要求适用于在人的活动受到限制的场所的可导电场所中的固定
设备,并且适用于在这样的场所使用的便携式设备的供电。
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主要是由金属或其他可导电体包围的部分而构成的,在这种场所中的人
很可能通过其身体的大面积与金属或其他的可导电体包围的部分相接触,而阻止这种接触的可能性是
很小的。
本部分的特殊要求不适用于人体可自由地工作和进出不受约束的场所。
注:关于电弧焊接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见IEC 62081TS。
706.410.3 电击防护措施的应用
增加下列要求:
706.410.3.1.6 在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中,下列的防护措施适用于为以下用电设备供电的回路:
a) 向手持式工具和便携式设备供电:
---SELV(411.1);或
---隔离变压器二次绕组只连接一台设备的电气分隔(413.5)。
注:隔离变压器可能有若干个二次绕组。
b) 向手持灯供电:
---SELV(411.1)。
注:允许荧光灯具内的升压变压器由SELV系统的电气分隔变压器绕组供电。
c) 向固定设备供电:
---具有辅助等电位联结(413.1.6)的自动切断电源(413.1),此等电位联结应将固定设备的
外露可导电部分和该场所的外界可导电部分连接;或
---SELV(411.1);或
---PELV(411.1),这时,所有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和在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内的所有外
界可导电部分之间都应进行等电位联结,并应将PELV系统接地;或
---隔离变压器二次绕组只连接一台设备的电气隔离(413.5);或
---采用Ⅱ类设备或具有与其等效绝缘的设备(413.2),其供电回路装设具有额定剩余动作电
流不超过30mA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412.5)。
注:允许荧光灯具内的升压变压器由SELV系统的电气分隔变压器绕组供电。
706.411 直接接触和间接接触两者兼有的防护
增加下列要求:
706.411.1.2 SELV和PELV电源
706.411.1.2.6 SELV 和 PELV 电源都应设置在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外面,除非它们是
706.410.3.1.6的c)项认可的活动受限制的可导电场所内部的固定设备的一部分。
706.411.1.4 不接地回路(SELV)的要求
706.411.1.4.3 根据411.1.4.3的规定,应提供基本防护(对直接接触的防护),而与SELV回路的标
称电压无关。
706.411.1.5 接地回路(PELV)的要求
706.411.1.5.2 根据411.1.5.1的规定,应提供基本防护(对直接接触的防护),而与PELV回路的标
称电压无关。
706.412 对直接接触的防护
增加下列要求:
706.412.3 阻挡物
不允许采用阻挡物的防护(412.3)。
706.412.4 设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
不允许采用设置于伸臂范围之外的防护(412.4)。
706.413 对间接接触的防护
增加下列要求:
只允许采用706.410.3.1.6规定的给设备供电的回路和其防护措施。
706.413.1.2.3 等电位联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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