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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352.5-2013: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五阶段)
GB 18352.5-2013 英文名称: Limits and measurement methods for emissions from light-duty vehicles (CHINA 5) (Replaced by GB 18352.6-2016, Valid through July 2025)
ICS 13.040.50
Z 6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 GB 18352.3-2005
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中国第五阶段)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点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和低温下排气污染物、双怠速排气污染物、曲轴
箱污染物、蒸发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车载诊断(OBD)系统(简称:OBD
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装用压燃式发动机的轻型汽车,在常温下排气污染物、自由加速烟度的排放限值及测量
方法,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OBD系统的技术要求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规定了轻型汽车型式核准的要求,生产一致性和在用符合性的检查与判定方法。
本标准也规定了燃用液化石油气(LPG)或天然气(NG)轻型汽车的特殊要求。
本标准也规定了作为独立技术总成、拟安装在轻型汽车上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在污染物排放方面的型式核准规程。
本标准也规定了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以及装有周期性再生系统汽车的排放试验规程。
本标准适用于以点燃式发动机或压燃式发动机为动力、最大设计车速大于或等于50km/h的轻型汽车
(包括混合动力电动汽车)。
在制造厂的要求下,最大总质量超过3500kg但基准质量不超过2610kg的M1、M2和N2类汽车可按本标
准进行型式核准;对已获得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在满足相应要求时可扩展至基准质量不超
过2840kg的M1、M2、N1和N2类汽车。
本标准不适用于已根据GB 17691-2005的规定获得第V阶段型式核准的汽车。
4 型式核准申请和批准
4.1 型式核准的申请
4.1.1 汽车制造企业生产、销售汽车应申请以获得国家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性能型式核准的批准。一种车型
的型式核准申请应由汽车制造企业提出,申请核准的内容包括一种车型的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蒸
发污染物、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和OBD系统等方面。
4.1.2 按本标准附录A的要求提交型式核准有关技术资料。按本标准附录M的要求提交有关生产一致性保证材料。
4.1.2.1 与OBD系统有关的申请,制造厂还应提交如下附加资料:
(1)对于装有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在附录C所述的Ⅰ型试验中,将造成污染物排放超出I.3.3.2表I.1
中极限值时的失火百分率,以及将导致排气催化转化器过热、永久损坏时的失火百分率。
(2)详细的书面资料,全面叙述OBD系统的功能性工作特性,包括所有与汽车排放控制系统有关部件的清单。
(3)OBD系统故障指示器(MI)的描述。
(4)一份声明,表明在合理可预测的行驶工况下,OBD系统的实际监测频率(IUPR)符合IA.7的要求。
(5)一份计划书详细描述所采用的技术准则和判定方法:对于每项监测,其分子计数器和分母计数
器的增加应符合IA.7.2和IA.7.3的要求;其分子计数器、分母计数器和一般分母计数器的工作中断应符合IA.7.7的要求。
(6)制造厂应说明为防止损坏和更改排放控制电控单元的各项规定。
(7)适用时,附件IB所述汽车系族的细节。
(8)适用时,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并附带与型式核准扩展有关的资料。
4.1.2.2 为了进行I.3所述的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样车,此汽车代表了准备型
式核准的带有OBD系统的车型或汽车系族。如果检测机构确定所提交的汽车并不完全代表附件IB所述车型
或汽车系族,则应提交一辆替代汽车,若有必要,还需增加一辆汽车,以进行I.3所述的试验。
4.1.3 适用时,应提交其他型式核准复印件及相关资料,以进行型式核准扩展申请并确定排放劣化系数。
4.1.4 为进行第5章所述试验,应向负责型式核准试验的检测机构提交一辆能代表待型式核准车型的汽车,
进行IV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进行V型试验时还需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
4.2 型式核准的批准
若申请型式核准的车型满足了第5章规定的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则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将予以批准并颁
发核准证书,型式核准证书格式见附录B。
5 技术要求和试验
5.1 一般要求
5.1.1 影响排气污染物、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的零部件,在设计、制造和组装上应使汽车在正常使
用条件下,不论遇到哪种振动,均应能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5.1.2 制造厂应采取技术措施,确保汽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和正常寿命期内,能有效控制其排气污染物、
曲轴箱污染物和蒸发污染物在本标准规定的限值内。这还包括排放控制系统所使用的软管及其接头,以及
各个接线的可靠性,它们在制造上应符合其设计的原始要求。
所有汽车应装备OBD系统,该系统应在设计、制造和汽车安装上,能确保汽车在整个寿命期内识别并记录劣化或故障的类型。
如果满足了5.3(型式核准)、第7章(生产一致性)和第8章(在用符合性)的规定,
则认为满足了这些条款的要求。禁止使用失效装置。
在汽车正常寿命期内,未经型式核准机构批准,不得对制造厂采取的技术措施和汽车装备的OBD系统
进行任何可能影响排放的改造。
5.1.3 应采取下列措施之一,防止由于油箱盖丢失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和燃油溢出。
(1)不可拿掉的自动开启和关闭的油箱盖;
(2)从设计结构上防止油箱盖丢失所造成的蒸发污染物过度排放;
(3)其他具有同样效果的任何措施。例如,拴住的油箱盖;或油箱盖锁和汽车点火使用同一把钥匙,
且油箱盖只有锁上时才能拔掉钥匙。
5.1.4 电控系统安全性的规定
5.1.4.1 任何采用电控单元控制排放的汽车,应能防止改动,除非得到了制造厂的授权。如果为了诊断、维
护、检查、更新或修理汽车需要改动,应经制造厂授权,并详细记入在用符合性材料中,提交型式核准主
管部门备案。任何可重编程序的电控单元代码或运行参数,应能防止非法改动,并提供一定级别的保护措
施,保护级别至少相当于1998年10月版的ISO 15031-7 “道路车辆 车辆与排放有关诊断用的外部试验装置
之间的通讯 第7部分:数据链可靠性”(1996年10月版的SAE J2186)的规定。任何可插拔的用于存储标
定数据的芯片,应装入一个密封的容器内,或由电子算法进行保护,并且对存储的数据应不能改动,除非
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程序。仅对直接与排放标定相关或与车辆防盗相关的功能要求满足该保护要求。
5.1.4.2 用电控单元代码表示的发动机运转参数,应不能改动,除非使用了专用工具和专用规程(如:电
控单元零部件焊死或封死,或密闭(或封死)的电控单元盒子)。
5.1.4.3 对于装在压燃式发动机上的机械式燃料喷射泵,制造厂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汽车使用过程中,
其最大供油量的设定被非法改动。
5.1.4.4 对那些可能不需防护的汽车,制造厂可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申请豁免这些要求中的一项。型式核
准主管部门考虑此豁免的准则将包括但不限于:性能芯片目前是否能供应、汽车高性能的能力和汽车计划销售量。
5.1.4.5 采用电控单元可编程序代码系统(如:电可擦除可编程序只读存储器)的制造厂,应防止非授权
改编程序。制造厂应采取强有力的防非法改动对策,以及防编写功能,例如要求远程电子登录由制造商维
护的电脑系统。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将批准具有足够的防非法改动能力的方法。
5.2 型式核准试验项目
不同类型汽车在型式核准时要求进行的试验项目见表1。
对于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相关试验按GB/T 19755的规定进行。
5.3 试验描述和要求
5.3.1 Ⅰ型试验(常温下冷起动后排气污染物排放试验)
5.3.1.1 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1.2 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运转循环、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
颗粒物取样和称量方法进行试验。图1描述了型式核准Ⅰ型试验的流程。
5.3.1.2.1 试验共持续19min40s,由两部分(1部和2部)组成,应不间断地完成。经制造厂同意,可以在1
部结束和2部开始之间加入不超过20s的不取样时段,以便调整试验设备。
5.3.1.2.2 试验1部由4个城区循环组成。每个城区循环包含15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5.3.1.2.3 试验2部由1个城郊循环组成。该城郊循环包含13个工况(怠速、加速、匀速、减速等)。
5.3.1.2.4 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将样气收集到一个或多个袋中,在运转循环结束后进行分析,并
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
5.3.1.3 记录表2所要求的污染物排放结果以及CO2排放结果。
5.3.1.4 试验应重复三次。每一项试验结果应采用5.3.5确定的相应劣化系数进行校正,对于装有周期性再
生系统的汽车,试验结果还应乘以根据附录P测得的Ki系数。每次试验求得的排气污染物排放量,应小于表2所规定的限值
5.3.1.4.1 虽然有5.3.1.4的要求,但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试验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规定的限
值,三次试验结果中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
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
5.3.1.5 如果符合下面的条件,5.3.1.4规定的试验次数可减少(参见图1)。
其中V1是第一次试验的结果,V2是第二次试验的结果。
5.3.1.5.1 如果得到的每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不大于0.70L(即V1≤0.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
5.3.1.5.2 如果不满足5.3.1.5.1的要求,但每种污染物或两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和满足了以下要求,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
5.3.2.2 自由加速烟度试验
5.3.2.2.1 所有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2.2.2 试验在Ⅰ型试验结束后立即进行,试验按附录D的规定进行。
5.3.2.2.3 将测得的光吸收系数值加上0.5m-1后得出的数值,作为该车型自由加速排气烟度的型式核准值。
5.3.3 Ⅲ型试验(曲轴箱污染物排放试验)
5.3.3.1 除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外,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3.1.1 对于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5.3.3.1.2 对于单一气体燃料车,仅对燃用气体燃料进行此项试验。
5.3.3.2 按附录E进行试验时,发动机曲轴箱通风系统不允许有任何曲轴箱污染物排入大气。
5.3.4 Ⅳ型试验(蒸发污染物排放试验)
5.3.4.1 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两用燃料车仅对燃用汽油进行此项试验。
5.3.4.2 试验前,制造厂还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炭罐,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应任选一套装车进行IV型试验;
另一套按7.5.1的试验方法检测其有效容积和初始工作能力,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厂申报值的1.1倍。
5.3.4.3 按附录F进行试验时,蒸发污染物排放量应不超过2.00g/试验。
5.3.5 Ⅴ型试验(污染控制装置耐久性试验)
5.3.5.1 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5.1.1 试验前,制造厂还应单独提供两套相同的催化转化器,型式核准主管部门应任选一套进行耐久性
试验;另一套按HJ 509的规定检测其载体体积及各贵金属含量,测量结果应不高于制造厂申报值的1.1倍。
5.3.5.1.2 整车耐久性试验,按附录G所述的程序在底盘测功机上或试验跑道上进行160000km耐久性试验。
5.3.5.1.3 对于点燃式汽车,若与已按照5.3.5.1.2进行了整车耐久性试验的车型相比,试验车辆仅污染控制
装置的变化超出了6.3规定的扩展条件,制造厂可使用G.3.2所述的标准台架循环(SBC)进行耐久性试验。
5.3.5.1.4 在制造厂要求下,检测机构可在完成Ⅴ型试验之前,使用表3的劣化系数进行Ⅰ型试验。完成Ⅴ
型试验后,检测机构应用G.2.5的方法测得的劣化系数替代表3的劣化系数,并记录在附录B中的型式核准证书中。
5.3.5.2 通过5.3.5.1.2和5.3.5.1.3规定的试验程序确定劣化系数。劣化系数用于确定汽车的排放污染物是否满
足5.3.1.4和7.1相应限值的要求。
5.3.6 Ⅵ型试验(低温下冷起动后排气中CO和THC排放试验)
5.3.6.1 除单一气体燃料车外,所有装点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两用燃料车仅对汽油进行
此项试验。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需提交5.3.6.5所要求的资料。
5.3.6.2 汽车放置在带有负荷和惯量模拟的底盘测功机上。按附录C规定的运转循环1部、
排气取样和分析方法进行试验。
5.3.6.2.1 试验由Ⅰ型试验1部的四个城区运转循环组成。附件CA描述了试验1部,并由此附件的图CA.1和
图CA.2加以说明。试验共持续780s,试验期间不得中止,并在发动机起动时开始取样。
5.3.6.2.2 试验应在环境温度266K(-7℃)下进行。试验前,试验汽车应按规定进行预处理,以保证试验
结果的再现性。预处理和其他试验规程按附录H进行。
5.3.6.2.3 试验期间排气被稀释,并按比例收集样气。试验汽车的排气按照附录H规定的规程进行稀释、取
样和分析,并测量稀释排气的总容积。分析稀释排气的CO和THC。
5.3.6.3 试验应进行三次。CO和THC测得的排放量应小于表4所示限值。
5.3.6.3.1 虽然有5.3.6.3的要求,但对于每种污染物而言,只要这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规定的限
值,三次测量结果中允许有一次的值超过限值,但不得超过该限值的1.1倍。即使有一种以上的污染物超过
规定的限值,不管是发生在同一次试验中,还是发生在不同次的试验中都是允许的。
5.3.6.3.2 如果三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不超过限值的1.1倍,在制造厂要求下,5.3.6.3规定的试验次数
可以增加到十次,此时,仅要求十次测量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小于限值。
5.3.6.4 符合下面的条件,5.3.6.3规定的试验次数可以减少。
5.3.6.4.1 如果每种污染物的测量结果,不大于0.70L,则只进行一次试验。
5.3.6.4.2 如果不满足5.3.6.4.1的要求,但每种污染物能满足以下要求,则只需进行两次试验:
V1≤0.85L和V1+V2≤1.70L和V2≤L
5.3.6.5 对于装压燃式发动机的汽车,当申请型式核准时,制造厂应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供能证明在VI
型试验中规定的-7°C冷起动后,NOx后处理装置能在400s内达到有效工作所需的足够高的温度的信息。
此外,制造厂应向型式核准主管部门提供关于废气再循环系统(EGR)的工
作策略方面的信息,包括它在低温下的功能。
信息还应包括任何可能对排放产生影响的描述。
如果型式核准主管部门认为提交的信息不足以证明后处理装置能在规定的时间内达到有效工作所需
的足够高的温度,则不批准型式核准。
5.3.7 OBD系统试验
5.3.7.1 所有汽车均应进行此项试验。
5.3.7.2 按附件IA进行试验时,OBD系统应满足附录I的要求。
5.3.8 作为独立技术总成的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的型式核准试验
5.3.8.1 对于替代用污染控制装置,应按照附录L进行试验。
5.3.8.2 对于替代用原装污染控制装置,如果满足了L.4.2.1和L.4.2.2的要求,则不必按照附录L进行试验。
5.3.9 燃用LPG或NG汽车的型式核准试验
对于燃用LPG或NG的汽车,应按照附录K进行试验。
5.3.10 排气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的汽车的技术要求
对于后处理系统使用反应剂以达到降低排放目的的汽车,应满足附录O的要求。
5.3.11 对于最大总质量超过 3500kg 但基准质量不超过 2610kg 的 M1、M2 和 N2 类汽车,
适用于第二类车的相应限值。
5.4 试验用燃料
型式核准试验中,除Ⅴ型试验外的所有试验均应采用符合附录J要求的基准燃料,Ⅴ型试验应采用符合
相关标准规定的市售车用燃料。
6 型式核准扩展
按本标准型式核准的车型的扩展,应根据下列条款进行:
6.1 与排气污染物有关的扩展(Ⅰ型和Ⅵ型试验)
6.1.1 基准质量不同的车型
6.1.1.1 如果基准质量只要求使用相邻的较大二级或任何较小级的当量惯量,则型式核准可以扩展到该车型。
6.1.1.2 对于第二类车,如果须扩展车型的基准质量所要求使用的当量惯量小于已型式核准车型所用的当量
惯量,且已型式核准车型测得的污染物质量在要求扩展车型所规定的限值之内,则可批准其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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