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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64.2-2008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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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64.2-2008
英文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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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64.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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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2008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8564.2-2008 (GB18564.2-2008)
中文名称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英文名称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 Part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non-mental tank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T59
国际标准分类
43.160
字数估计
36,365
发布日期
2008-12-11
实施日期
2009-07-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8564-2001
引用标准
GB/T 1033-1986; GB/T 1040.2-2006; GB/T 1043-1993; GB/T 1447-2005; GB 1589; GB/T 1633-2000; GB/T 1634.1-2004; GB/T 2035-1996; GB/T 2568-1995; GB/T 3682-2000; GB/T 3730.1-2001; GB/T 3730.2-1996; GB/T 3961-1993; GB/T 4454-1996; GB 6944-2005; GB 7258; GB/T 82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21号(总第134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雄体(以下简称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记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 工作压力小于0.1MPa, 罐体材料为聚乙烯塑料、聚氯乙烯塑料、聚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 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非金属罐体;本部分罐体用非金属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a)聚氯乙烯、聚丙烯塑料:-10℃~50℃, b)聚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
GB 18564.2-2008: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 18564.2-2008 英文名称: Road tanker for dangerous liquid goods transportation -- Part 2: Technical requirements of atmospheric pressure non-mental tank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18564.2-2008 部分代替GB 18564-2001 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2部分:非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1 范围 1.1 本部分规定了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非金属常压罐体(以下简称罐体)的设计、制造、试 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记标识以及定期检验项目的技术要求。 1.2 本部分适用于装运介质为液体危险货物,工作压力小于0.1MPa,罐体材料为聚乙烯塑料、聚氯乙 烯塑料、聚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且与定型汽车底盘或半挂车车架为永久性连接的非金属 罐体。 1.3 本部分罐体用非金属材料允许的使用温度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聚氯乙烯、聚丙烯塑料:-10℃~50℃; b) 聚乙烯塑料、玻璃纤维增强塑料:-20℃~50℃。 任何情况下,罐体元件的表面温度不应超过材料的允许使用温度范围。 1.4 本部分适用于附录A中的介质。对超出附录A范围以外的液体危险货物,其罐体设计可参照本 部分执行,但需经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1.5 本部分不适用于金属材料的罐体、真空绝热结构的罐体、有特殊要求军事装备用的罐体、容积大于 20m3 的罐体,以及装运易燃、易爆或毒性程度为极度或高度危害类介质的罐体。 1.6 对不能采用本部分进行设计的罐体,允许采用以下方法设计,但需经国家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评 定、认可: a) 包括有限元法在内的应力分析; b) 验证性实验分析(如实验应力分析、验证性液压试验); c) 用可比的已投入使用的结构进行对比经验设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GB 18564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 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 部分。 4 总论 4.1 总则 4.1.1 除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外,罐体的设计、制造、试验方法、出厂检验、涂装与标志标识及定期检验 项目等安全技术要求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4.1.2 设计、制造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后,方可进行罐体的设计和制造。 4.1.3 配装符合本部分要求的罐体的罐车应符合GB 7258的有关规定。 4.2 职责 4.2.1 设计单位 4.2.1.1 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2.1.2 罐体的设计文件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a) 设计计算书(包括罐体强度计算、罐体容积计算、支座局部应力计算等); b) 设计图样(包括总图、罐体图、管路图等); c) 设计说明书; d) 使用说明书。 4.2.1.3 设计总图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型号; b) 底盘型号、发动机功率、满载总质量、整备质量、轴载质量、最大允许充装质量、罐车外廓尺寸、 罐体尺寸、罐体设计总容积、有效容积及分仓容积等主要技术特性参数; c) 罐体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充装介质及危险特性、焊接接头系数、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量等 主要设计参数; d) 罐体安全附件的规格和性能要求; e) 罐体气密性试验要求; f) 罐车产品铭牌的位置。 4.2.1.4 罐体图至少应注明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设计压力、设计温度、充装介质及危险特性、焊接接头系数、腐蚀裕量和单位容积充装量等设 计参数; c) 罐体主体材料牌号、规格及要求; d) 几何尺寸、设计总容积及分仓容积; e) 封头和筒体设计厚度; f) 制造要求; g) 热处理要求; h) 无损检测要求; i) 防腐蚀处理要求; j) 耐压试验要求。 4.2.2 制造单位 4.2.2.1 制造单位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设计图样进行制造,如需对原设计进行修改,应取得原设计 单位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文件,且对改动部位作详细记录。 4.2.2.2 制造单位在制造过程中和完工后,应按本部分和设计图样的规定对罐体(车)进行各项检验、 检测和试验,出具检验、检测和试验报告,并对报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4.2.2.3 制造单位至少应保存下列文件备查,且保存期一般不应少于7年。 a) 制造工艺图或制造工艺卡; b) 材料证明文件及材料表; c) 焊接和热处理工艺记录; d) 安全附件的检验记录; e) 标准中规定制造厂应检验项目的检验记录; f) 射线检测底片和报告、其他无损检测报告; g) 制造过程中及完工后的检验、检测和试验报告; h) 设计图和竣工图(至少包括总图、罐体图和管路图等); i) 产品使用说明书; j) 产品质量证明书。 5 材料 5.1 一般要求 5.1.1 罐体用材料(包括衬里材料)应当具有良好的耐腐蚀性能、力学性能及相应的工艺性能,并能满 足罐体的制造、检验及安全使用等基本要求。 5.1.2 罐体及罐体用管材、焊材等材料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并应有相应的质量证 明文件。 5.1.3 罐体用材料应与罐内装运介质相容,与介质接触的罐体材料(包括衬里材料)不应与装运介质发 生化学反应,从而避免降低材料强度或污染装运的介质,且满足罐车在使用中所遇到的各种工作和环境 条件。 5.1.4 装运附录A中介质的罐体,其材料可参考附录B选用。 5.1.5 罐体用材料均应进行进厂资料验收和检验,并应达到本章规定的技术要求。 5.1.6 罐体用材料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复验: a) 设计图样要求的; b) 用户要求的; c) 材料质量证明书中有缺项的; d) 焊接罐体用塑料板材存放时间超过两年或存放时间不清的; GB 18564.2-2008 e) 制造单位不能确定材料真实性或对材料的性能和成分有怀疑的。 5.2 滚塑罐体用材料 5.2.1 当罐体采用滚塑工艺制造时,罐体用聚乙烯的材料性能应满足表1的要求。 5.2.2 罐体用聚乙烯树脂粉末颗粒应在30目~100目之间,小于30目的不超过1%,大于100目的不 超过15%。 5.3 焊接罐体用板材 5.3.1 硬聚氯乙烯板材 硬聚氯乙烯板材应符合GB/T 4454-1996中工业用-A类的规定。 5.3.2 聚丙烯板材 聚丙烯板材的材料性能应满足表2的要求。 5.4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罐体用材料 5.4.1 增强材料 5.4.1.1 增强材料应采用无碱玻璃纤维及其织物。无碱无捻玻璃纤维纱应符合GB/T 18369的规定; 无碱玻璃纤维织物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1.2 有特殊要求的,可采用其他材质的增强材料作为内衬层用增强材料。 5.4.2 热固性树脂 5.4.2.1 热固性树脂应符合下列要求: a) 不饱和聚酯树脂应符合GB/T 8237的规定; b) 环氧树脂应符合GB/T 13657的规定; c) 乙烯基酯树脂和酚醛树脂等其他树脂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2.2 内衬层树脂可采用间苯型不饱和聚酯树脂、乙烯基酯树脂、双酚-A型树脂等性能与装运介质 相容的树脂。 5.4.2.3 不饱和树脂的力学性能应满足表3或表4的要求。 5.5 罐体采用国外材料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应选用国外有关标准或规范允许使用的,且国外已有使用实例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材料 生产国相应标准或规范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b) 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按相关标准或规范对材料的化学成分、力学性能进行复验,满足使用 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c) 技术要求应不低于本部分及国内相应材料的技术指标;当不符合要求时,应通过国家主管机构 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评审。 5.6 罐体采用新研制的材料时,材料的研制生产单位应将试验验证材料和第三方的检测报告提交国家 主管机构认可的单位进行技术评审,通过后方可用于罐体的设计和制造。 6 设计 6.1 基本要求 6.1.1 应选用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定型底盘,定型底盘应符合相应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且有必 要的技术资料和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6.1.2 罐体(车)用外购件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并有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合格证明,装 配时应选用经检验合格的零部件。 6.1.3 车辆的轴荷和质量参数应符合GB 1589的规定。 6.1.4 车辆的结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7258的规定。 6.1.5 车辆驾驶室内应配备一个干粉灭火器,在车辆两侧应配备与装运介质性能相适应的灭火器或有 效的灭火装置各一个。灭火器或灭火装置应固定牢靠、取用方便。 6.2 罐体设计 6.2.1 一般规定 6.2.1.1 罐体的横截面一般采用圆形。 6.2.1.2 封头采用凹面受压的标准椭圆形或碟形,碟形封头球面部分的内半径应不大于封头的内直 径,转角内半径应不小于封头内直径的10%,且不小于封头名义厚度的3倍。 6.2.1.3 罐体的设计压力应不小于最高工作压力。 6.2.1.4 罐体的计算压力除应考虑罐体所装运介质的工作压力外,还应考虑罐体在正常的运输和装卸 时所产生的静态、动态和热负荷等最大综合载荷。 6.2.1.5 塑料焊接罐体的对接焊接接头应采用双面焊或相当于双面焊的全焊透结构,封头与筒体的连 接应采用全焊透对接结构。 6.2.2 罐壁结构要求 6.2.2.1 塑料制罐体的罐壁应是同种材料。 6.2.2.2 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罐体的罐壁应是层合结构,且符合以下规定: a) 从内到外依次为内表面层、次内层、强度层和外表面层4层组成,其中内表面层和次内层总称 为内衬层; b) 内表面层厚度为0.25mm~0.5mm,次内层厚度不小于2mm,内衬层总厚度不小于2.5mm; c) 强度层厚度由设计计算确定; d) 外表面层厚度为0.2mm~0.5mm; e) 内表面层由玻璃纤维表面毡和热固性树脂制成,其树脂质量含量为80%~90%; f) 次内层由切断的玻璃纤维原丝或其织物和热固性树脂制成,其树脂质量含量为68%~78%; g) 强度层由玻璃纤维及其织物和热固性树脂制成,其树脂质量含量为25%~50%; h) 外表面层由玻璃纤维表面毡和热固性树脂制成,其树脂质量含量应不低于70%; i) 罐壁中的内衬层也可以采用热塑性塑料板材制成,其厚度应在2.5mm~4.0mm之间。 6.2.3 载荷 6.2.3.1 罐体的设计应考虑下列载荷: a) 内压、外压或最大压差; b) 装载量达到最大装运质量时的液柱静压力; c) 运输时的惯性力; d) 支座与罐体连接部位或支承部位的作用力; e) 连接管道和其他部件的作用力; f) 罐体自重及正常工作条件下或试验条件下装运介质的重力载荷; g) 附件及管道、平台等的重力载荷; h) 温度梯度或热膨胀量不同引起的作用力; i) 冲击力,如由流体冲击引起的作用力等。 6.2.3.2 设计时,罐体在运输工况中所承受的静态力按下列原则确定: a) 运动方向:最大充装质量的两倍乘以重力加速度; b) 与运动方向垂直的水平方向:最大充装质量乘以重力加速度; c) 垂直向上:最大充装质量乘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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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64.2-2008
相关标准:
QC/T 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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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85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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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6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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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9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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