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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079.1-2013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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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19079.1-2013 英文版 169 GB 19079.1-2013 [PDF]天数 <=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19079.1-2013 有效
GB 19079.1-2003 英文版 239 GB 19079.1-2003 [PDF]天数 <=2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GB 19079.1-2003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19079.1-2013 (GB19079.1-2013)
中文名称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英文名称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 -- Part 1: Swimming plac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Y55
国际标准分类 97.220
字数估计 7,77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19079.1-2003
引用标准 GB 9667; GB/T 10001.1; CJJ 122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公告2013年第20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GB 19079.1-2013 Operation conditions and technical requirements for gymnasium and playground.Part 1: Swimming place ICS 97.220 Y55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19079.1-200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2013-10-10发布 2014-05-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言 GB 19079的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GB 19079《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游泳场所; ---第2部分:卡丁车场所; ---第3部分:蹦极场所; ---第4部分:攀岩场所; ---第5部分:轮滑场所; ---第6部分:滑雪场所; ---第7部分:花样滑冰场所; ---第8部分:射击场所; ---第9部分:射箭场所; ---第10部分:潜水场所; ---第11部分:漂流场所; ---第12部分:伞翼滑翔场所; ---第13部分:气球与飞艇场所; ---第19部分:拓展场所; ---第20部分:冰球场所; ---第21部分:拳击场所; ---第22部分:跆拳道场所; ---第23部分:蹦床场所; ---第24部分:运动飞机场所; ---第25部分:跳伞场所; ---第26部分:航空航天模型场所; ---第27部分:定向、无线电测向场所; ---第28部分:武术散打场所; ---第29部分:攀冰场所; ---第30部分:山地户外场所; ---第31部分:高山探险场所; 本部分为GB 19079的第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 19079.1-2003《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本部分与 GB 19079.1-2003相比,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见第1章); ---删除了术语和定义中的游泳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天然游泳场所(见2003版第3章); ---增加了游泳池、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水质管理员等术语和定义(见第3章); ---删除了教练员、医务人员、安全保卫人员等从业人员资质要求(见2003年版4.1); ---删除了服务人员身体健康检查方面的要求(见2003版4.2);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水面面积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1款); ---删除了人工游泳池建筑质量和材料要求(见2003年版5.1.1列项第2款); ---增加了游泳池无视线盲区要求(见5.2);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3); ---增加了带出发台游泳池水深要求(见5.5); ---增加了出入水扶梯要求(见5.6); ---合并了游泳池岸、更衣室、淋浴室、卫生间通道地面的静摩擦系数要求(见5.7); ---删除了游泳池旁设置排水沟的要求(见2003版5.1.1列项第7款); ---修改并明确了水处理设备应符合的标准要求(见5.9); ---修改了游泳池水面水平照度要求(见5.11); ---增加了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尺寸和水质要求(见5.12); ---删除了强制喷淋设备要求(见2003年版5.1.8); ---增加了儿童游泳池设备配置要求(见5.13); ---修改了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要求(见5.14); ---删除了对天然游泳场所的要求(见2003年版5.2); ---修改了室内空气和环境卫生应达到的标准要求(见6.2); ---增加了水质监测、环境消毒、清污期间停止营业等卫生、环境管理要求(见6.3、6.4、6.5); ---删除了医务人员配备要求(见2003年版7.2.5); ---删除了救生设施、救生人员及安全制度中天然游泳池的相关要求(见2003年版7.1、7.2、7.3); ---删除了工作人员现场值班、上岗佩戴标识、电器机械设备启用等要求(见2003年版7.3.5、 7.3.6、7.3.7); ---增加了设置“严禁跳水”、“佩戴泳帽”等安全和警示要求(见7.3.2)。 本部分由国家体育总局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国家体育总局游泳运动管理中心、国家体育总局体育设施建设和标准办公室、国 家体育总局体育科学研究所、中国游泳协会、中国救生协会、华体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安联合认证检测 中心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秋平、江斌波、张梅、张伟、刘海鹏、赵英魁、王燕京、高祺。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19079.1-2003。 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 第1部分:游泳场所 1 范围 GB 19079的本部分规定了游泳场所开放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与基本技术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各类人工游泳池、游泳馆面向群众健身开放时的经营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9667 游泳场所卫生标准 GB/T 10001.1 公共信息图形符号 第1部分:通用符号 CJJ122 游泳池给水排水工程技术规程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游泳池 swimmingpool 人工建造的供人们在水中进行各种游泳竞赛、训练、休闲健身的不同形状的水池。 3.2 在游泳活动中从事游泳技能传授、科学健身指导和组织管理工作的人员。 3.3 游泳救生员 swimminglifeguard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者的安全进行有效的观察和防护,对溺水者进行赴救,并在医务人员到来之前 现场急救的人员。 3.4 在游泳场所中对游泳池水质进行监测和处理,并负责游泳池水处理设备使用、维护、管理的专门 人员。 4 从业人员资格 社会体育指导员(游泳)、游泳救生员应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岗,游泳救生员应进行年度审核。水 质管理员应取得执业资格证书。 5 场地、设施设备条件 5.1 游泳池壁及池底应光洁,不渗水,呈浅色。 5.2 游泳池应无视线盲区。 5.3 游泳池浅水区水深应不大于1.2m,儿童游泳池的水深应不大于0.8m。 5.4 游泳池池面应设有醒目的水深度标识、深浅水区警示标识或深浅水区隔离带。 5.5 带出发台的游泳池,从出发端开始延伸至少6.0m的范围内,水深应不小于1.35m。 5.6 水面面积在500m2 以下的游泳池应至少设置2个出入水扶梯,水面面积在500m2 及以上的游泳 池应至少设置4个出入水扶梯。扶梯应经过光滑倒角处理,不应有粗糙或锐角部位。 5.7 游泳池池岸、卫生间、淋浴间及更衣室地面应防滑,在湿润状态下地面静摩擦系数应不小于0.5。 5.8 游泳池内的排水设施应设置安全防护罩。 5.9 游泳池应配置池水循环、净化、消毒处理设备,水处理设备应符合CJJ122的要求。 5.10 游泳池的水温应不低于26℃,其他水质项目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5.11 游泳池区域的水面水平照度应不低于200lx。开放夜场应有足够的应急照明灯。 5.12 更衣室与游泳池之间应设置强制通过式浸脚消毒池,消毒池长度应不小于2m,宽度应与走道相 同,有效水深应不小于0.15m。消毒池水的游离性余氯含量应保持在5mg/L~10mg/L。 5.13 儿童游泳池不应配置戏水设备。 5.14 应有符合建筑规范和消防规范的人员出入口和疏散通道,疏散通道应有明显标志。 5.15 应设置广播设施和公用电话。 5.16 各类公共标识应符合GB/T 10001.1的要求。 5.17 应分设与游泳池容量相符的男、女更衣室、卫生间、淋浴室,并配有存放衣物的设施。淋浴室淋浴 喷头数量及卫生间厕位数量应与游泳人员数量相适应。 6 卫生、环境管理要求 6.1 游泳场所应提供当日天气、气候、环境情况报告。 6.2 室内游泳场所应有通风设施,室内空气及环境卫生应符合GB 9667的要求。 6.3 在泳池开放时间内,应进行水质监测并记录。 6.4 应对游泳池及周围设施、环境进行定期清洗、消毒。 6.5 游泳池注水、排水、清污期间应停止营业。 7 安全保障 7.1 设施设备 7.1.1 应配置有救生观察台。游泳池水面面积在250m2 以下的,应至少设置2个救生观察台;水面面 积在250m2 及以上的,应按面积每增加250m2 及以内增设1个救生观察台的比例,配置救生观察台。 救生观察台高度应不小于1.5m。 7.1.2 应配备救生浮标、救生圈、救生杆、救生板、救生绳和护颈套等救生器材,并摆放在明显位置,取 用方便。 注:可选择在游泳区域安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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