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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0182-2024 (GB20182-2024) | | 中文名称 |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 | 英文名称 | External projections for cab of commercial vehicle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T26 | | 字数估计 | 16,197 | | 发布日期 | 2024-08-23 | | 实施日期 | 2026-01-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0182-2006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0182-2024: 商用车驾驶室外部凸出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商用车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部凸出物的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特殊要求及试
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N类汽车。
本文件不适用于外部间接视野装置及其连接件、天线和行李架等附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15084-2022 机动车辆 间接视野装置 性能和安装要求
GB/T 29120 H点和R点确定程序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一般要求
4.1 在汽车空载,车门、车窗及各种盖板处于关闭状态时,下列驾驶室后围板之前的车身外表面零件应
符合本文件要求:
a) 不高于地面2m的零件;
b) 不低于基准平面或底线的零件,由车辆制造商选择;
c) 在静止状态下,能被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的零件;
d) 若4.1b)选择基准平面作为检测区域的下限,落在两个垂直平面之间的零件。这两个垂直平
面是触及车身外表面的平面和此平面向车辆内部平移80mm的平面。
4.2 车身外表面不应有任何直接朝外可能伤及行人、骑自行车及摩托车等人员的零件。
4.3 第5章规定的车身零件不应有任何直接朝外的尖锐部分,以及由于其形状、尺寸、朝向、硬度等在
碰撞事故中可能增加刮伤、撞伤的危险性或加重被撞者伤势的外部凸出物。
4.4 车身外表面凸出零件的材料硬度不超过邵氏硬度60HA时,凸出零件圆角半径准许小于第5章
的规定。
5 特殊要求
5.1 装饰件、符号、标识的字母和数字
5.1.1 装饰件、符号、标识的字母和数字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凸出支承面高度不大于5mm的
零件除外,但这些零件直接朝外边缘应圆滑。
5.1.2 对凸出支承面超过10mm的装饰件、符号、标识的字母和数字,在平行于其安装面的平面内,使
用一个直径不大于50mm的平端压头从任一方向对其凸出的最高点施加100N的外力时,其应能收
缩、脱落或弯曲。在装饰件缩进、脱落或弯曲之后,剩余部分的凸出高度不应大于10mm,且不应有任
何尖角、锐边或刃口。
5.2 前照灯遮光板和灯圈
5.2.1 当前照灯装有凸出的遮光板及灯圈时,相对于前照灯配光玻璃外表面的凸出高度不应大于
30mm且其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嵌在车身内或伸出车身外的前照灯除外,但车身应符合4.2的
规定。
5.2.2 可收缩式前照灯,在工作位置或收缩位置都应符合5.2.1的规定。
5.3 格栅
格栅的圆角半径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格栅间隙宽度大于40mm时,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
b) 格栅间隙宽度不大于40mm且不小于25mm时,圆角半径不小于lmm;
c) 格栅间隙宽度小于25mm时,圆角半径不小于0.5mm。
5.4 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
5.4.1 风窗刮水器和前照灯刮水器的转轴应装有保护罩,保护罩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在离最高
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转轴保护罩表面面积不应小于150mm2。
5.4.2 风窗和前照灯洗涤器喷嘴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
注:本条不适用于凸出高度小于5mm且朝外边缘圆滑的零件。
5.5 保险杠
5.5.1 保险杠的两端应向车身外表面弯曲。
5.5.2 保险杠和安装在保险杠上的零件所有朝外的刚性表面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5mm,保险杠覆盖
件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2.5mm。
注:本条不适用于保险杠上的镶嵌件或安装在保险杠上凸出高度小于5mm且边缘圆滑的零件。
5.5.3 牵引钩和绞盘不应凸出保险杠的最前表面。但绞盘在非工作状态下,且绞盘上盖有圆角半径不
小于2.5mm的保护罩时,准许凸出保险杠的最前表面。
5.5.4 安装在保险杠上的本文件其他条款所提及的零件应符合第5章的规定。
5.6 车门、行李箱、前罩盖、通风口、把手的手柄、铰链和按钮
5.6.1 车门、行李箱、前罩盖、通风口、把手的手柄、铰链和按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
b) 按钮的凸出高度不大于30mm;
c) 把手和前罩盖锁扣的凸出高度不大于70mm;
d) 5.6.1b)和c)中未提及的其他零件的凸出高度不大于50mm。
5.6.2 旋转式侧门手柄应符合下列任一要求。
a) 如手柄与车门表面平行旋转,手柄的自由端朝向后方且向车门板弯曲并安置在保护套内或嵌
在凹槽中。
b) 对不与车门表面平行并在任一方向向外转动的手柄,在关闭位置时,手柄的自由端朝后或朝
下并安置在一个保护套内或嵌在凹槽中。
c) 如侧门手柄不符合5.6.2b)规定,则应符合以下要求:
1) 手柄有独立的回位机构;
2) 如回位机构损坏,手柄凸出车门表面不超过15mm;
3) 手柄处于打开位置,手柄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
注:本条不适用于手柄开到最大位置时凸出高度小于5mm且朝外边缘圆滑的手柄。
4) 手柄端部的表面积在离最外凸出点不大于6.5mm处测量时,不小于150mm2。
5.7 踏步板
踏步板边缘应圆滑。
5.8 侧面空气及雨水导流板和车窗玻璃防污空气导流板
侧面空气及雨水导流板和车窗玻璃防污空气导流板直接朝外边缘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1mm。
5.9 金属板件的边缘
金属板件的边缘应向车身内部方向翻边,且翻边至边缘不会被一直径为100mm的球体所触及,或
金属板件的边缘加装有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的保护罩。
5.10 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
5.10.1 车轮螺母、轮毂罩盖和保护装置不应有任何蝶形凸出物。
5.10.2 当汽车直线行驶时,位于车轮旋转轴线水平面以上的车轮零件(轮胎除外),不应凸出车轮以上
的车身围板边缘在水平面上的垂直投影。因功能要求,覆盖车轮螺母和轮毂的保护装置必须凸出时,保
护装置凸出部分的圆角半径不应小于5mm且凸出量不应大于30mm。
5.10.3 若螺栓或螺母凸出轮胎(过车轮旋转轴线的水平面以上的车轮部分)外表面的投影,则螺栓或
螺母应安装符合5.10.2规定的保护装置。
5.11 起重器支承架和排气管
起重器支承架和排气管凸出底线的垂直投影或凸出基准平面与车身外表面相交部分的垂直投影的
距离不应超过10mm。
注:本条不适用于末端边缘是圆形且圆角半径不小于2.5mm的排气管。
5.12 监视镜和监控摄像机-监视器-录像设备
5.12.1 车辆处于满载状态下,安装在车身外部两侧的监控摄像机距地面高度小于2m时,其凸出高度
不应超过驾驶室最外表面50mm。
5.12.2 安装在车身外部的监视镜和监控摄像机,所有能与直径100mm球体接触的部分的圆角半径不
应小于2.5mm。
注1:凸出车身外表面不超过1.5mm的零件以及凸出车身外表面1.5mm以上、5mm以下但朝外边缘圆滑的零件
不适用于本条。
注2:直径或最大对角线小于12mm且圆滑的固定孔或凹座的边缘不适用于本条。
5.12.3 若摄像机和监视器的零件是用邵氏硬度小于60HA的材料制成,并安装在刚性支撑件上,刚性
支撑件应符合5.12.2的规定。
6 试验方法
6.1 装在车身外表面上的零件凸出部分尺寸的测量方法
6.1.1 装在车身凸形表面上的零件的凸出部分尺寸可以直接测量或参照此零件在安装位置时的截面
图纸来测定。
6.1.2 除装在车身凸形表面上的零件,其他安装在车身上的零件的凸出部分尺寸不能直接测量,而是
用一个直径为100mm的球体在其上连续滚动,测量基准线(基准线指过首末球体位置球心的直线)与
球心的最大距离,如图1所示。用直径100mm的球体在其上连续滚动,将得到一系列球体位置球心点
O1、O2、O3。过首末球体位置球心点O1 和O3 作一直线,O1O3 线即基准线。从距离最远的球心点O2
向O1O3 作垂线O2Q,O2Q即被测的凸出高度h。
图1 非凸形表面上零件的凸出高度测量示意图
6.1.3 对于把手,相对于过连接点的平面,测量凸出高度,如图2所示。连接点L和点Q,测量凸出高
度h。
6.2 前照灯遮光板和灯圈的凸出部分的测量方法
从直径为100mm的球体的接触点水平测量前照灯外表面凸出部分,如图3所示。用直径100mm
的球体与前照灯透光镜外表面相接于点L,同时该球外表面又与前照灯遮光板或灯圈上部最凸出部分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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