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索结果: GB 21250-2014, GB21250-2014
| 标准编号 | GB 21250-2014 (GB21250-2014) | | 中文名称 | 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 | 英文名称 |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lead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F01 | | 国际标准分类 | 27.010 | | 字数估计 | 10,173 | | 发布日期 | 4/28/2014 | | 实施日期 | 1/1/2015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1250-2007 | | 引用标准 | GB/T 2589; GB/T 12723; GB 17167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公告2014年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计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粗铅为原料的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考核, 以及对新建项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也适用于以粗铅为原料的铅电解精炼企业。 |
GB 21250-2014: 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GB 21250-2014 英文名称: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 of lead metallurgical enterprise
ICS 27.010
F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1250-2007
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铅冶炼企业产品能源消耗(以下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统计范围和计算方法、计
算范围和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以铅精矿、粗铅为原料的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的计算、考核,以及对新建项
目的能耗控制。本标准也适用于以粗铅为原料的铅电解精炼企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12723 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编制通则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GB/T 2589和GB/T 12723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现有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定值
现有铅冶炼企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5 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及计算范围
5.1 统计范围
5.1.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是指: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气等)、二次能源(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
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氧气、压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其包括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附属生产系统用能,不包括生活用能和基建项目用能。
生活用能是指企业系统内的宿舍、学校、文化娱乐、医疗保健、商业服务等直接用于生活方面的能耗。
5.1.2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
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的能源消耗量是指本计划统计期内直接用于生产的能源消耗量,是否属直接用
于生产应按5.1.1的规定划分。
5.1.3 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范围
企业产品能耗的计算范围包括企业计划统计期内生产系统和辅助生产系统消耗的一次能源、二次
能源、耗能工质,其能源消耗量应符合式(1):
5.1.4 能源实物量的计算
能源实物量的计算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和GB 17167的规定。
5.1.5 能源、耗能工质、能源单耗及实物消耗量计量单位
能源单耗使用kgce/t(千克标煤/吨)、tce/t(吨标煤/吨)和kJ/t(千焦/吨)、
MJ/t(兆焦/吨)、GJ/t(吉焦/吨)为计量单位。
煤、焦炭、重油使用kg(千克)、t(吨)。
电力使用kW·h(千瓦时)、104kW·h(万千瓦时)。
蒸汽使用kJ(千焦)、MJ(兆焦)、GJ(吉焦)。
煤气、天然气、压缩空气、氧气使用m3(立方米)、104m3(万立方米)。
水使用t(吨)、104t(万吨)。
5.1.6 各种能源(包括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折算标准煤方法
应用基低(位)发热量等于29.3076MJ(兆焦)的燃料,即1kgce。
各种能源及耗能工质消耗量应折算为标煤量计算,外购的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单
位提供的实测量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A。除电按能源当量值折算
标煤外,其他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按实际投入的能源
实物量折算标煤量;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经主管部门规定,外购外销时,其能源
等价值应相同;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B。企业回收的
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折算。
5.1.7 单位产品能耗的产品产量的确定
铅冶炼粗炼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计算,应采用同一计划统计期内产出的合格粗铅产量。
铅电解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计算,应采用同一计划期内产出的合格电铅产量。
5.1.8 铅、金、银混合熔炼能耗计算原则
粗铅工序产品能耗的计算,应按处理的铅精矿、金精矿(包含金块矿)、银精矿和金银物料的重量占
总入炉精矿的比例进行分摊,精炼工序的能耗全部计入铅内。
总入炉精矿量包括铅精矿、金精矿(包括金块矿)、银精矿和金银物料,不包括熔剂和本系统的返回品。
铅含量在45%以上的金银物料应算做铅精矿。
铅含量低于45%,金含量在30g/t以上或银含量在3000g/t以上的非铅系统渣料应算作金银物料。
5.1.9 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凡余热利用生产的能耗量,应折算后在该工序能耗量中扣除,用于本系统的,该部分能量则以正常消耗计入。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避免和外购能源重复计
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转供其他工序时,在所用工序以
正常消耗计入;回收的能源折标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是未扣除回收余热的能耗指
标,应标明“未扣余热发电”(或“含余热发电”、“未扣回收余热”)等字样。
5.1.10 其他
在统计周期内,设备年度大修的能源消耗量,应计入产品工艺能耗,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
平均分摊入各检修能耗工序。附属设备的能源消耗,应根据各产品工艺能耗量占企
业生产工艺总能耗量的比例分摊给各个产品。
5.2 计算方法
5.2.1 工序实物单耗计算
5.3 计算范围
5.3.1 铅冶炼工序的划分
铅冶炼工艺全部划分为粗铅工艺和铅电解精炼工序。
5.3.2 粗铅工艺的计算范围
粗铅工艺产品能耗计算范围,应包括备料、熔炼、收尘、通风、尾气治理、配套氧气站等整个与粗铅生
产有关的过程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不包括综合回收硫酸以及烟化回收氧化锌的有关能源消耗量。
5.3.3 铅电解精炼工序的计算范围
铅电解精炼工序产品能耗计算范围,应包括熔铅脱铜、阴阳极制造、电解、阳极泥过滤、浮渣处理、铸
锭、供风、排烟收尘等所消耗的各种能源量。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6.1 节能基础管理
6.1.1 企业应建立节能考核制度,定期对铅冶炼企业的各种生产工序能耗情况进行考核,并把考核指
标分解落实到各基层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