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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 | GB 22757.2-2023 (GB22757.2-2023) | 中文名称 |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 英文名称 | Energy consumption label for light-duty vehicles - Part 2: For off-vehicle-chargeable hybrid electric vehicles andbattery electric vehicles | 行业 | 国家标准 | 中标分类 | T08 | 国际标准分类 | 43.020 | 字数估计 | 26,279 | 发布日期 | 2023-09-08 | 实施日期 | 2024-07-01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2757.2-2017 | 归口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提出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2757.2-2023: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ICS 43.020
CCST0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2757.2-2017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2023-09-08发布
2024-07-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引言 Ⅳ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1
5 标识内容 1
6 标识主要数据 2
7 标识要求 4
附录A(规范性) 电子化标识 8
附录B(规范性) 标识各功能区图案要求 11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是GB 2275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第2部分。GB 22757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本文件代替GB 22757.2-201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
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与GB 22757.2-2017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a) 增加了总体要求(见第4章);
b) 更改了纯电动汽车电能消耗量、电能当量燃料消耗量和续驶里程数据的获取方法[见6.1.1、
6.1.2、6.1.4,2017年版的4.1g)、5.1];
c) 增加了车辆的预估能源成本计算方法(见6.1.3、6.2.3);
d) 更改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燃料消耗量、电能消耗量和电动续驶里程数据的获取
方法(见6.2.1、6.2.2、6.2.5,2017年版的5.2);
e) 增加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CO2 排放量的获取方法(见6.2.4);
f) 更改了能耗信息标注要求(见7.1.3.3,2017年版的6.1.1.2.2);
g) 更改了各功能区的字体和字号(见7.2.3,2017年版的6.2.3);
h) 增加了电子化标识(见附录A);
i) 更改了标识各功能区图案要求(见附录B,2017年版的附录A)。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于2017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引 言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直接面向消费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汽车能源消耗量等方面的信息,对于
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车辆、促进车辆保有结构向高效节能车辆转变具有重要意义,是世界各国汽车节能
管理中的重要环节。GB 22757《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旨在确立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
求,拟由三个部分构成。
---第1部分:汽油和柴油汽车。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能够燃用汽油或柴油燃料的、最大设计总质
量不超过3500kg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车辆的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最大设计总
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
车的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3部分:除汽油和柴油汽车外的其他单一燃料类型汽车。目的在于确立适用于除汽油和柴
油汽车外的其他单一燃料类型汽车的能源消耗量标识。
不同能源类型车辆需向消费者展示的信息不同,故按照适用车辆能源类型的不同编制为分部分的
文件,各部分相互补充,共同构成我国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标准体系。未来,将根据产业发展情况
适时调整纳入更多能源类型的车辆,进一步完善我国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标准体系。
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
第2部分: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轻型汽车能源消耗量标识的内容、格式、材质和粘贴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3500kg的 M1 类、M2 类和N1 类的可外接充电式混合动力
电动汽车和纯电动汽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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