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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512.1-2009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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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4512.1-2009 英文版 599 GB 24512.1-2009 [PDF]天数 <=4 核电站用无缝钢管 第1部分:碳素钢无缝钢管 GB 24512.1-2009 有效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4512.1-2009 (GB24512.1-2009)
中文名称 核电站用无缝钢管 第1部分:碳素钢无缝钢管
英文名称 [GB/T 24512.1-2009] Seamless steel tubes and pip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 Part 1: Carbon 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H48
国际标准分类 77.140.75
字数估计 23,210
发布日期 2009-10-30
实施日期 2010-06-01
引用标准 GB/T 222; GB/T 223.5; GB/T 223.9; GB/T 223.11; GB/T 223.12; GB/T 223.14; GB/T 223.16; GB/T 223.18; GB/T 223.23; GB/T 223.26; GB/T 223.29; GB/T 223.31; GB/T 223.40; GB/T 223.50; GB/T 223.53; GB/T 223.54; GB/T 223.58; GB/T 223.59; GB/T 223.60; GB/T 223.62; GB/T 223.63; GB/T 223
标准依据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9年第12号(总第152号)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范围 GB 24512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站用碳素钢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报告。本部分适用于制造核电站1、2、3级和非核级设备承压部件用碳索钢无缝钢管。

GB 24512.1-2009: 核电站用无缝钢管 第1部分:碳素钢无缝钢管 GB 24512.1-2009 英文名称: [GB/T 24512.1-2009] Seamless steel tubes and pipes for nuclear power plant -- Part 1: Carbon steel seamless tubes and pipes ICS 77.140.75 H4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24512.1-2009 核电站用无缝钢管 第1部分:碳素钢无缝钢管 1 范围 GB 24512的本部分规定了核电站用碳素钢无缝钢管的分类、代号、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技 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和质量报告。 本部分适用于制造核电站1、2、3级和非核级设备承压部件用碳素钢(包括碳锰钢)无缝钢管。 5 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5.1 外径和壁厚 5.1.1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钢管的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应符合GB/T 17395的规定。 5.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钢管可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或其他尺 寸规格方式交货。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可供应GB/T 17395规定以外尺寸的钢管。 注:如未特别指明公称壁厚或最小壁厚,本部分所述“壁厚”即为公称壁厚或最小壁厚;如未特别指明公称外径或计 算外径,本部分所述“外径”即为公称外径或计算外径。 5.2 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 5.2.1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其公称外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的规定,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2的规定。合表1的规定。 5.2.2 当需方未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尺寸允许偏差级别时,钢管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应符合普通级的规定。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供应表1和表2规定以外尺寸允许偏差的钢 管,或其他内径允许偏差的钢管。 5.3 长度 5.3.1 通常长度 5.3.1.1 钢管的通常长度为4000mm~12000mm。 5.3.1.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交付长度大于12000mm或短于4000mm但不短于 3000mm的钢管。长度短于4000mm但不短于3000mm的钢管,其数量应不超过该批钢管交货总数量的5%。 5.3.2 定尺长度和倍尺长度 5.3.2.1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按定尺长度或倍尺长度交货。 5.3.2.2 钢管按定尺长度交货时,其长度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a) D≤406.4mm时,+15 0 mm; b) D>406.4mm时,+20 0 mm。 5.3.2.3 钢管按倍尺长度交货时,每个倍尺长度应按下述规定留出切口余量: a) D≤159mm时,切口余量为5mm~10mm; b) 159<D≤406.4mm时,切口余量为10mm~15mm; c) D>406.4mm时,切口余量为15mm~20mm。 5.4 弯曲度 5.4.1 钢管的每米弯曲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 S≤15mm时,不大于1.5mm/m; b) 15mm<S≤30mm时,不大于2.0mm/m; c) S>30mm时,不大于3.0mm/m。 5.4.2 D≥127mm的钢管,其全长弯曲度应不大于钢管总长度的0.10%。 5.5 不圆度和壁厚不均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的不圆度和壁厚不均应分别不超过外径和壁厚公差的80%。 5.6 端头外形 钢管两端端面应与钢管轴线垂直,切口毛刺应予清除。 5.7 重量 5.7.1 交货重量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公称壁厚或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时,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钢管按公称外径和最小壁厚交货时,钢管按实际重量交货;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亦可按理论重量交货。 5.7.2 理论重量的计算 钢管理论重量的计算按GB/T 17395的规定(钢的密度按7.85kg/dm3)。 按公称内径和公称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计算外径计算理论重量,其计算外径是按公称内径和公称 壁厚计算出来的外径值;按最小壁厚交货钢管,应采用平均壁厚计算理论重量,其平均壁厚是按壁厚及 其允许偏差计算出来的壁厚最大值与最小值的平均值。 5.7.3 重量允许偏差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交货钢管实际重量与理论重量的偏差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单根钢管:±10%; b) 每批最小为10t的钢管:±7.5%。 6 技术要求 6.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 6.1.1 钢的牌号和化学成分(熔炼成分和成品成分)应符合表3的规定。 成品化学成分的相关术语、定义和判定方法应符合GB/T 222的规定。 除非冶炼需要,未经需方同意,不允许在钢中添加表3中未提及的元素。制造厂应采取所有恰当的 措施,以防止废钢和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其他材料把会削弱钢材力学性能及适用性的元素带入钢中。 6.1.2 根据需方要求,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除表3规定元素外,成品化学成分还可分析 硼、铅、砷和汞,并提供其分析结果给需方。 6.1.3 本部分钢的牌号与其他标准相近钢牌号的对照参见附录A。 6.2 制造方法 6.2.1 制造大纲 钢管制造前,制造厂应制定制造大纲,其内容应包括制造过程中的各个制造和检验工序。 6.2.2 钢的冶炼方法 6.2.2.1 钢应采用电弧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或氧气转炉加炉外精炼并经真空精炼处理, 或电渣重熔法冶炼。需方指定某一种冶炼方法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6.2.2.2 经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可采用其他更高要求的冶炼方法。 6.2.3 管坯的制造方法及要求 6.2.3.1 管坯应采用连铸、模铸或热轧(锻)方法制造。 6.2.3.2 连铸管坯应符合YB/T 4149的规定,其中低倍组织缺陷中心裂纹、中间裂纹、皮下裂纹和皮 下气泡的级别应分别不大于1级。 热轧(锻)管坯应符合YB/T 5137的规定。 模铸管坯(钢锭)的头部和尾部应有足够的切除量,以保证钢管的质量。 6.2.4 钢管的制造方法 钢管应采用热轧(挤、顶、锻、扩)或冷拔(轧)无缝方法制造。热扩钢管应是指坯料钢管经整体加热 后扩制变形而成的更大口径的钢管。 钢管加工变形中的总延伸系数(锻造比)应不小于3。制造厂应采取恰当的制造工艺,以保证钢管 不同部位加工变形的均匀性。 6.3 交货状态 6.3.1 钢管应以正火热处理状态交货。正火热处理的温度应为890℃~940℃;保温时间应符合:按 壁厚每1mm不少于1min计算,至少30min。钢管正火后,应在静止的空气中冷却。 6.3.2 经需方同意,并在合同中注明,钢管可以正火加回火热处理状态交货。正火热处理的温度应为 890℃~940℃;保温时间应符合:按壁厚每1mm不少于1min计算,至少30min。回火热处理的温度应不低于620℃。 6.3.3 对于外径不小于457mm的热扩钢管,当钢管终扩温度在810℃~940℃,且终扩最低温度不 低于相变临界温度Ar3,钢管是经过空冷时,则应认为钢管是经过正火的。 6.4 力学性能 6.4.1 拉伸性能 6.4.1.1 室温拉伸性能 交货状态钢管的室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6.4.1.2 高温拉伸性能 交货状态钢管的高温拉伸性能应符合表5的规定。 6.4.1.3 拉伸试验试样 外径小于219mm的钢管,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 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当钢管尺寸允许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横向截取圆形横截面试样。当 钢管尺寸不足以沿横向截取圆形横截面试样时,拉伸试验应沿钢管纵向取样。横向圆形横截面试样应 取自未经压扁的试料。 6.4.2 冲击吸收能量 6.4.2.1 钢管的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K犞2)应符合表6的规定,冲击试验的温度应为0℃。 对于HD280和HD280Cr钢管,当需方在合同中注明钢管用于主给水控流系统时,冲击试验的温度为-20℃。 冲击试验结果的判定应符合GB/T 2102的规定。 6.4.2.2 表6中的冲击吸收能量为标准试样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当采用小尺寸冲击 试样时,小尺寸试样的最小夏比V型缺口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应为全尺寸试样冲击吸收能量要求值乘以表7中的递减系数。 6.4.2.3 外径小于219mm的钢管,冲击试验沿钢管纵向或横向取样;如合同中无特殊规定,仲裁试样应沿钢管纵向截取。 外径不小于219mm的钢管,冲击试验应沿钢管横向取样。 冲击试验试样的缺口轴线应垂直于钢管轴向(钢管表面)。 无论沿钢管纵向截取还是沿钢管横向截取,冲击试样均应为标准尺寸、宽度7.5mm或宽度5mm 中可能的较大尺寸试样。当钢管壁厚不大于6.0mm时,不做冲击试验。 6.5 液压试验 钢管应逐根进行液压试验。液压试验压力按式(1)计算,最大试验压力应不超过50MPa。在试验 压力下,稳压时间应不少于15s,钢管不允许出现渗漏现象及残余变形。 6.6 工艺性能 6.6.1 压扁试验 6.6.1.1 钢管应做压扁试验。压扁试验按以下两步进行: a) 第一步是延性试验,试验时试样压至两平板间距离为H,H 按式(2)计算。 6.6.2 弯曲试验 6.6.2.1 外径大于406.4mm或壁厚大于40mm的钢管可用弯曲试验代替压扁试验。一组弯曲试验 应包括一个正向弯曲(靠近钢管外表面的试样表面受拉变形)和一个反向弯曲(靠近钢管内表面的试样表面受拉变形)。 弯曲试验的弯芯直径为25mm,试样应在室温下弯曲180°。 弯曲试验后,试样弯曲受拉表面及侧面不允许出现目视可见的裂缝或裂口。 6.6.2.2 弯曲试验的试样应沿钢管横向截取,试样的制备应符合GB/T 232的规定。试样截取时,正 向弯曲试样应尽量靠近外表面,反向弯曲试样应尽量靠近内表面。试样弯曲受拉变形表面不允许有明显伤痕和其他缺陷。 试样加工后的截面尺寸为12.5mm×12.5mm或25mm×12.5mm(宽度×厚度);截面上的四个 角应倒成圆角,圆角半径不大于1.6mm;试样长度不大于150mm。 6.6.3 扩口试验 外径不大于150mm且壁厚不大于10mm的钢管应做扩口试验。 扩口试验在室温下进行,顶芯锥度为30°。 HD280和 HD280Cr钢管扩口后试样的外径扩口率为18%,其余钢管扩口后试样的外径扩口率应 符合表8的规定。扩口后试样不允许出现裂缝或裂口。 6.7 试料模拟消除应力热处理 当需方在合同文件中规定了模拟消除应力热处理时,试料的模拟消除应力热处理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 6.8 低倍检验 采用钢锭直接轧制的钢管应做低倍检验,钢管低倍检验横截面酸浸试片上不允许有目视可见的白 点、夹杂、皮下气泡、翻皮和分层。 6.9 非金属夹杂物 用钢锭和连铸圆管坯直接轧制的钢管应做非金属夹杂物检验,钢管的非金属夹杂物按GB/T 10561 中的A法评级,其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和粗系级别应分别不大于2.5级,DS类夹杂物应 不大于2.5级;A、B、C、D各类夹杂物的细系级别总数与粗系级别总数应各不大于6.5级。 6.10 晶粒度 交货状态钢管的实际晶粒度应为5级或更细,两个试片上晶粒度最大级别与最小级别差应不大于3级。 6.11 显微组织 成品钢管的显微组织应为铁素体加珠光体,允许存在少量的粒状贝氏体。 6.12 脱碳层 外径不大于76mm 的冷拔(轧)成品钢管应检验全脱碳层,其外表面全脱碳层深度应不大于 0.3mm,内表面全脱碳层深度应不大于0.4mm,两者之和应不大于0.6mm。 6.13 表面质量 6.13.1 钢管的内外表面不允许有裂纹、折叠、结疤、轧折和离层。这些缺陷应完全清除,缺陷清除深度 应不超过壁厚的10%,缺陷清除处的实际壁厚应不小于壁厚所允许的最小值。缺陷清除处不允许焊 补,且应圆滑过渡,缺陷清除的深、宽、长之比应不小于1∶6∶8。 钢管内外表面上直道允许的深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a) 冷拔(轧)钢管和以机加工表面交货的钢管:不大于壁厚的4%,且最大为0.2mm; b) 热轧(挤、顶、锻、扩)钢管:不大于壁厚的5%,且最大为0.4mm。 深度不超过钢管壁厚的5%,或钢管壁厚小于6.0mm时深度不超过0.3mm,且不超过壁厚允许 负偏差的其他局部缺欠允许存在。 6.13.2 钢管内外表面的氧化铁皮应清除,但不妨碍检查的氧化薄层允许存在。 6.13.3 以机加工表面交货的钢管,其表面粗糙度应不大于R犪12.5μm。 6.13.4 核1、2、3级钢管表面缺陷修磨处或对表面质量有疑问时,制造厂应选择采用液体渗透或磁粉 探伤进行检验。液体渗透检验或磁粉探伤应符合如下规定: a) 液体渗透检验应符合JB/T 4730.5的规定。检验时,尺寸超过1mm的任何缺欠应予记录;凡 呈现下述显示的缺陷都应标明位置,并按6.13.1的规定进行清除: ---线性缺陷显示; ---尺寸超过3mm的非线性缺陷显示; ---3个或3个以上排列成行,且边缘间距小于3mm的缺陷显示; ---在100cm2 的矩形面积上,累计有5个或5个以上密集缺陷显示,该矩形长边不大于 20cm,且取自缺陷显示评定最不利的部位。 b) 磁粉探伤应符合GB/T 15822的规定。磁粉探伤显示的缺陷都应标明位置,并按6.13.1的规 定进行清除。磁粉探伤由制造厂选择采用缺陷修磨处的局部探伤或全长探伤,局部探伤或全 长探伤的标准试片应分别符合如下规定: ---表面缺陷修磨处的局部探伤采用A-30/100(相对槽深为30100±8μm); ---全长探伤采用A-60/100(相对槽深为60100±8μm)。 6.14 超声波探伤检验 6.14.1 纵向和/或横向缺陷检验 6.14.1.1 钢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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