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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26386-2025 (GB26386-2025) | | 中文名称 |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 | 英文名称 | General safety specification for incense products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Y40 | | 国际标准分类 | 13.120 | | 字数估计 | 10,132 | | 发布日期 | 2025-04-25 | | 实施日期 | 2026-05-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26386-2011 | | 发布机构 |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GB 26386-2025: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ICS 13.120
CCSY4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6386-2011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2025-04-25发布
2026-05-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26386-2011《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与GB 26386-2011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范围(见第1章,2011年版的第1章);
---删除了香型的定义(见2011年版的3.1);
---删除了产品分类(见2011年版的第4章);
---更改了可迁移元素最大限值技术要求(见4.4.2,2011年版的5.4.2);
---更改了有害物质限量试验方法(见5.4,2011年版的6.4);
---删除了烟尘量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见2011年版的5.5和6.5及附录A);
---删除了产品使用性能技术要求及相应的试验方法(见2011年版的5.6和6.6)。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1年首次发布为GB 26386-2011;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燃香类产品安全通用技术条件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燃香类产品的原材料、尺寸、安全性能、有害物质限量、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和
贮存等要求,描述了相关试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及休闲、康养等改善室内外环境使用的固态燃香。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2012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
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26393 燃香类产品有害物质测试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本文件没有需要界定的术语和定义。
4 要求
4.1 燃香原材料
制香用原材料不应使用含镁及类似含镁的易燃易爆等物质。
4.2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香体可燃部分长度不应大于500mm,且直径不应大于10mm。
4.3 燃烧安全性能
产品点燃熄灭火焰后,不应再产生可见的火焰。
4.4 有害物质限量
4.4.1 燃烧后有害物质限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
项目 要求
甲醛(CH2O) ≤0.10
苯(C6H6) ≤0.11
甲苯(C7H8) ≤0.20
二甲苯(C8H10) ≤0.20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 ≤0.60
4.4.2 可迁移元素最大限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单位为毫克每千克
项目 要求
铅(Pb) ≤15
镉(Cd) ≤5
汞(Hg) ≤10
铬(Cr) ≤15
砷(As) ≤10
5 试验方法
5.1 燃香原材料
5.1.1 测试条件如下:
---室温:(25±3)℃;
---相对湿度:(65±15)%。
5.1.2 将待测样品在上述测试条件下放置24h后,点燃香体,目测,观察有无闪烁的火星。
5.2 宗教、礼仪、祭祀等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用钢直尺和游标卡尺测量。
5.3 燃烧安全性能
将待测样品在5.1.1测试条件下放置24h后,在室内不通风的条件下,按产品设计使用方式,将待
测样品点燃,立即熄灭火焰,目测,观察有无复燃现象。
5.4 有害物质限量
按GB/T 26393规定的方法进行试验。
TVOC计算时,除苯、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邻二甲苯、苯乙烯、乙苯、乙酸丁酯、十一烷外,其
他成分峰面积不计入。
6 检验规则
6.1 出厂检验
6.1.1 凡提出交货的产品均应进行出厂检验。产品经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按本文件检验合格后方可
出厂,并附有使用说明和检验合格标识。
6.1.2 出厂检验采用GB/T 2828.1-2012中的特殊检验水平S-2的正常检查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
目、要求、试验方法、不合格分类及接收质量限(AQL)见表3。
表3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AQL
1 燃香原材料 4.1 5.1
2 燃烧安全性能 4.3 5.3
A 6.5
宗教、礼仪、祭祀等
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4.2 5.2 B 10
6.2 型式检验
6.2.1 有下列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对批量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d)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e)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有较大差异时;
f)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
6.2.2 型式检验采用GB/T 2829-2002的判别水平Ⅱ的一次抽样方案,其检验项目、要求、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不合格质量水平(RQL)、样本大小及判定数组见表4,有一项不合格即判型式检验不合格。
表4
序号 检验项目 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 RQL 样本大小
判定数组
Ac Re
1 燃香原材料 4.1 5.1
2 燃烧安全性能 4.3 5.3
A 30 5支 0 1
宗教、礼仪、祭祀等
公共场所用香尺寸
4.2 5.2 B 65 5支 1 2
6.2.3 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4.4的要求,否则判定为不合格。
7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7.1 标志
7.1.1 产品包装上应有以下中文标志:
a) 产品名称;
b) 生产厂厂名、厂址;
c) 产品执行标准编号;
d) 产品分类;
e) 规格、数量;
f) 检验合格标识;
g) 注意事项、警示语,如“点燃后注意安全”。
7.1.2 产品包装箱应有以下中文标志:
a) 产品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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