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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263-2024 相关标准英文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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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8263-2024 英文版 839 GB 28263-2024 [PDF]天数 <=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24 有效
GB 28263-2012 英文版 1239 GB 28263-2012 [PDF]天数 <=6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GB 28263-2012 作废
基本信息
标准编号 GB 28263-2024 (GB28263-2024)
中文名称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英文名称 Regulations of safety management for the civil explosive products’ production and sales enterprise
行业 国家标准
中标分类 G89
国际标准分类 71.100.30
字数估计 42,472
发布日期 2024-11-28
实施日期 2024-12-01
旧标准 (被替代) GB 28263-2012,GB 28261-2012
发布机构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GB 28263-202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 ICS 71.100.30 CCSG8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 28263-2012、GB 28261-2012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安全管理规程 2024-11-28发布 2024-12-01实施 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 会 发 布 目次 前言 Ⅲ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总体要求 3 5 综合安全管理 4 6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 6 7 生产工艺管理 9 8 设备与设施管理 12 9 作业场所管理 17 10 运输(装卸)与储存管理 19 11 试验与销毁(销爆)管理 22 1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 26 附录A(资料性) 民用爆炸物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方法 28 附录B(规范性)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主要内容 30 附录C(规范性) 密闭机械剪切式乳化器的主要技术参数 31 附录D(资料性) 危险工(库)房警示标志牌式样 32 附录E(资料性) 民用爆炸物品企业火灾、爆炸、中毒生产安全事故档案 33 参考文献 35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 本文件代替GB 28263-2012《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规程》、GB 28261-2012《安全 气囊气体发生器用点火具生产安全技术条件》。与GB 28263-2012、GB 28261-2012相比,除结构调 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企业安全负责人”“临时人员”“工业炸药柔性生产线”“备案”“报备”等术语和定义(见 3.2、3.8、3.19、3.21、3.22); ---更改了术语和定义中“定员”“操作定员”“最大允许定员”“定量”“定置”“炸药制品”等的定义 (见3.5、3.6、3.7、3.9、3.10、3.18,GB 28263-2012的3.4、3.5、3.6、3.7、3.8、3.16); ---删除了涉及法律、规章等规定事项的表述(见GB 28263-2012的4.1、4.3、4.7); ---增加了企业应对民爆物品重大危险源管理方面的要求(见5.1.6及附录A); ---增加了企业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的要求以及建立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的 要求(见5.1.8); ---更改了企业生产作业班次和时间安排的规定,并给出了满足24h连续的生产安全条件(见 5.2.4,GB 28263-2012的5.14); ---更改了企业开展科研试验活动管理的规定(见5.2.8,GB 28263-2012的5.22); ---增加了企业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参加本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活动时,应从省级及以上民爆行业 专家库中选取的规定(见5.2.9); ---增加了民爆物品生产线自动控制系统、现场混装炸药车的生产信息动态监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见5.2.10); ---增加了在民爆物品生产区域内允许生产与许可产品配套材料(除自用外还有外销)的安全管理 要求(见5.2.11); ---增加了生产线停产超过6个月恢复生产的管理要求(见5.2.12); ---删除了原标准5.15,内容与4.3合并(见GB 28263-2012的5.15); ---增加了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一章,并将原标准中涉及建设项目验收的相关要求内容并入该章(见 第6章); ---更改了原标准第6章的基本要求和技术要求的内容,以及整合行业标准涉及现场混装炸药、安 全气囊用点火具、海上救生烟火信号产品、增雨防雹火箭弹的工艺过程要求,进行了优化和取 舍(见7.1、7.2,GB 28263-2012的6.1、6.2); ---增加了柔性炸药生产线的安全管理要求(见7.1.4); ---增加了企业应针对“安全联锁装置校验”制定工艺技术文件的要求(见7.1.5); ---增加了工业炸药及其工业炸药制品不合格品不应在线上处理,以及不合格品工房使用和产品 处理的管理要求(见7.2.16); ---增加了退役、拆解回收火药/炸药应用于工业炸药及其制品管理要求和技术措施(见7.2.17); ---增加了新建、改(扩)建或技改年许可产能(双班)超过18000t的包装型工业炸药生产线应满 足的要求(见7.2.18); ---增加了现场混装炸药管理规程的内容(见7.2.19、7.2.20、7.2.21); ---增加了安全气囊用点火具生产相关安全要求(见7.2.22、7.2.24); ---更改了危险性建筑物工作间内裸露、干态的危险品存药量超过1kg时,应设置与危险品相匹 配的灭火设施或灭火系统(见7.2.22,GB 28261-2012的3.6); ---增加了海上救生烟火信号产品生产中相关安全要求(见7.2.23、7.2.24); ---增加了增雨防雹火箭及炮弹产品生产、储存中的相关安全规定(见7.2.24、7.2.25); ---增加了危险性生产工作间温度有安全要求的执行工艺设计规定的要求(见7.2.26); ---更改了生产工作间生产过程温度和相对湿度的相关要求(见7.2.26、8.8.6,GB 28261-2012的 3.7); ---更改了涉及专用生产设备管理方面的要求(见8.1.1、8.1.2,GB 28263-2012的7.1.1、7.1.2、 7.1.3); ---更改了机械设备的一般要求的部分内容:其中密闭式乳化器、混合器、基质或炸药输送泵等存 在机械剪切、摩擦的部位应采用有效强制冷却措施,并设有超压泄爆装置(见8.2.1.1, GB 28261-2012的7.2.1.1);增加了处理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生产工艺余料、不合格品返工 时,当采用机械装药时应采用单缸活塞(见8.2.1.3);增加了生产含火药含水工业炸药时的安 全措施(见8.2.1.4); ---增加了现场混装炸药车的相关安全管理要求(见8.2.1.8); ---更改了动火作业安全距离的规定[见8.2.2.6b),GB 28263-2012的7.2.2.8b)]; ---更改了危险性废旧器材处理的内容(见8.2.3,GB 28263-2012的7.2.3); ---增加了在实施智能制造、无人化等新型工业化方面,遇到电气设备选型、射频通讯以及自动导 航车辆等进入民爆生产、仓储库等场所的安全管理要求(见8.3.1.3、8.7.9和10.1.1.5); ---更改了作业场所管理中定员、定量的表述方式,删除了附录D,修改了定员、定量规定,并将范 围扩展至现场混装炸药地面站、炸药混装车、库房等场所(见9.2,GB 28263-2012的8.2); ---删除了民爆物品仓储配套能力与相应产品安全许可产能的定量要求,这是根据企业反应和管 理实际需要(见GB 28263-2012的9.2.2); ---删除了不属于本文件管理范畴的产品包装要求(见GB 28263-2012的3.9); ---增加了在生产区装车站台和库房装卸民爆物品时,企业应安排运输车司乘人员在防护屏障外 指定地点等待的规定(见10.1.1.9); ---更改了民爆物品道路运输车应符合GB 21668的要求,同载车还应符合QC/T 993的有关要求 (见10.1.2.2、10.1.2.3,GB 28263-2012的9.1); ---更改了产品厂(库)区外道路运输车辆应符合 GB 21668的有关要求,企业应建立道路运输民 用爆炸物品运输管理制度(见10.1.2.2,GB 28263-2012的3.10); ---增加了“装卸”一节,并规定了装有民爆物品的车辆临时需要在库区过夜的具体要求(见10.2); ---增加了在生产区、性能试验场允许存放少量工业雷管过夜的规定(见10.3.4); ---增加了租用库房管理规定(见10.3.9); ---增加了“销爆”一节(见11.4); ---更改了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内容(见12.1,GB 28263-2012的11.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到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 本文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2012年首次发布为GB 28261-2012,GB 28263-2012; ---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 安全管理规程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安全管理总体要求、综合安全管理、建设项目安全管 理、生产工艺管理、设备与设施管理、作业场所管理、运输(装卸)与储存管理、试验与销毁(销爆)管理,以 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与事故处理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销售企业安全管理,以及民用爆炸物品科研、检测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 本文件。 GB 6944-2012 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T 14372 危险货物运输 爆炸品认可和分项试验方法 GB/T 14659 民用爆破器材术语 GB 15603 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 GB 21668 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结构要求 GB 30871 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 50089-2018 民用爆炸物品工程设计安全标准 GB 50394 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 44504 民用爆炸物品专用生产设备危险类别及使用年限 GA837 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 QC/T 993 爆炸物品运输车 3 术语和定义 GB/T 14659、GB 50089-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企业主要负责人 enterprisesafetyhead 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的企业领导人。 3.2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3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生产技术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4 协助主要负责人主管机电设备工作的企业领导人。 3.5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或操作工序(工位)上允许的人员数量。 注:定员分为操作定员和最大允许定员。 3.6 允许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含防护屏障)最多生产作业人数(包括单班累计时间超过1h的人员)或 允许危险生产线、工序(工位)和库房等场所的最多生产作业人数。 3.7 允许进入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含防护屏障)或操作工序(工位)上的操作定员和临时人员的最大 数量。 3.8 临时人员 temporarypersonnel 单班进入危险性建(构)筑物内(含防护屏障)累计时间少于1h的检维修、检查、巡视、取样、送料、 装卸、安检、参观等人员。 3.9 定量 stipulatedquantity 危险性建(构)筑物内或操作工序(工位)上允许存放的危险品最大计算药量。 3.10 定置 stipulatedlocation 各类物品分区、定点管理放置的规定。 3.11 超过规定定量进行作业、存放和运输的行为。 3.12 超过安全生产许可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限定产能组织生产的行为。 3.13 超过规定的作业时间组织生产的行为。 3.14 在危险作业场所超过规定定员的行为。 3.15 用于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且易发生燃烧爆炸事故的主要生产设备。 注:分为0类、Ⅰ类、Ⅱ类、Ⅲ类。 3.16 人机隔离 human-machineseparation 通过设置防护装置和采用控制措施,使操作人员与危险品、危险作业现场隔离的作业方式。 3.17 基础雷管 basicdetonator 尚未装配引火元件的雷管半成品。 3.18 由火药、炸药/工业炸药(不含起爆药)加工制造而成特殊形状和特殊用途的爆炸物品。 3.19 同一条工业炸药生产线能够生产两种及以上工业炸药成品或半成品的生产线。 3.20 采用水洗、热(水)蒸(汽)、化学、预烧和引爆等方法,消除用于生产、储存等设备设施及现场危险品 爆炸危险性的作业。 3.21 备案 registration 企业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工作,并在收到报告后的一定时限内以书 面方式给予答复的管理方式。 3.22 报备 filingreport 企业向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或民爆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有关工作,并在收到报告后若无异议,无需 答复,仅作存案备查的管理方式。 3.23 基本包装单元 basicpackagingunit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单位出厂销售时,按供需双方约定或标准规定的产品最小包装单元。 [来源:GA921-2011,3.2,有修改] 4 总体要求 4.1 企业在科研、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试验、销毁、销爆作业过程中,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 合治理”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4.2 企业应按照国家民爆行业主管部门行政许可的品种、产能组织建设和生产经营,不应超量、超产、 超时、超员。 4.3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入生产使用。 4.4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危险工序应采用自动化、人机隔离的工艺,采用先进安全技术和装备,力求危 险作业少(无)人。并贯彻执行在线危险品存量少、工房内定员少、危险工序少,非危险建筑物与危险建 筑物隔开、非危险生产线与危险生产线隔开、非危险操作与危险操作隔开的原则。 4.5 企业应从消除事故隐患、降低事故危害程度着手,在管理制度、工艺技术、设备设施、操作方法、作 业环境以及劳动组织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减少职业危害;一旦发生 生产安全事故,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及本文件的有关规定处置。 5 综合安全管理 5.1 管理职责与制度建设 5.1.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企业主 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安全培训,并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合格证明。 5.1.2 企业应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与企业规模相适应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 员,并建立和组织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1.3 企业应建立保证本单位安全投入及安全设施有效性的管理制度。 5.1.4 企业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 审,确保能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5.1.5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考核制度,危险工序作业人员应经培 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应按国家规定持证上岗;并建立完善相关档案。 5.1.6 企业应建立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评估、登记建档、分级、 警示标识和检测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报当地县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民用爆炸物品 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方法见附录A。 5.1.7 企业应依法建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并建立事故档案和 隐患排查治理档案。 5.1.8 企业应建立覆盖科研、生产、储存、装卸、销毁、销爆、运输装卸和其他危险性作业的安全风险分 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落实风险辨识、评估、分级和管控措施,强化隐患排 查、治理记录和建档监控过程,逐步实现事故预防科学化、标准化和信息化管理。 5.1.9 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建立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 度,进行培训,并定期进行演练、评估和备案。 5.1.10 企业应建立视频监视和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相结合的风险点安全检查制度,发现隐患应采 取有效整改措施。 5.1.11 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艺技术、安全管理、生产设备设施、建设项目、销爆拆除等档案及其管理 制度。 5.1.12 企业应对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库区、性能试验场、销毁场等危险场所的生产作业人员、试验人 员、检验人员、外来人员等建立管理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对于本企业生产作业人员,按照工业炸药类、起爆器材类生产工种作业人员分区管理,未经企 业批准,不应进入非本职工作的生产区、库区和试验区;不同区域生产作业人员采用不同颜色 的服装或鞋帽等予以区分。 b) 对外来参观、工作检查的人员,按照企业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相关安全知识告知;穿戴好 劳保护具,在指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每次进入1.1级危险性工(库)房的防护屏障内人数 不超过3人且不超过最大允许定员,停产期间按企业规定执行。 c) 外来人员从事临时性工程作业时,企业与外来人员所在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书,明确双方安 全责任和义务。 d) 不应携带移动通讯工具。 5.1.13 企业应根据产品性质、生产设备结构特性等情况,制定停产时设备和现场的清扫制度。 5.2 企业科研生产经营活动 5.2.1 企业在取得民爆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或销售许可证后,应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现企业 安全生产全面达标。 5.2.2 企业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 5.2.3 企业在委托中介机构对本企业进行安全技术咨询、工程设计、安全评价等活动中,应对所提供资 料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5.2.4 企业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的危险特性,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作业班制;不能满足24h连续 作业时,当日零点至六点期间不应组织工业炸药及其炸药制品的生产作业;当日二十二点至次日六点期 间或当日二十三点至次日七点,不应组织起爆器材的生产作业。24h连续生产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a) 1.1级危险建筑物内现场实现无人操作或1.2级工房内有燃烧、爆炸工序现场无人操作;建筑 物危险等级为1.4的民用爆炸物品(含半成品)生产线,且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工序实现无 人操作; b) 危险工序具有可靠防传爆或殉爆措施; c) 有完好的在线自动监控危险品存量的技术手段,门禁系统、视频监视系统和生产工艺参数管理 系统能追溯分析现场违章违规; d) 生产区内中转库满足爆炸物料和成品当班中转需要; e) 具有双电源供电能力,或者具有断电保护安全装置和应急电源; f) 建立与其对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应急预案、领导值班制度等; g) 经安全评价机构评价结论为风险可接受,并重新办理安全生产许可; h) 企业近五年以来未发生火灾、爆炸引起伤亡的生产安全事故。 注1:企业根据所在地地域时差作顺延调整时间。 注2:安全评价机构指具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评价专业能力的安全评价机构,下同。 5.2.5 当恶劣天气危及安全生产时,应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有效安全处理措施。遇有地震、台风、洪水 等重大自然灾害,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规定程序处理生产现场;造成安全生产设施破坏,恢复生产 时应由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后方可复产。 5.2.6 不应在正常生产的同时进行试验。从事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等科研创新和试验验证 活动,应按照以下规定进行。 a) 在正常生产线上进行时,经研制单位和试生产(试用)企业组织内部安全论证,或经安全评价机 构安全咨询符合要求,并将安全论证或安全评价资料报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与试验无关的人员;试验中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监督工作。试验完毕生产线恢复正常生产 前,企业组织内部验收,并经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 b) 需要在工业炸药不合格品处理工房内进行与工业炸药产品有关的原材料工艺符合性、工艺技 术参数等验证试验的,企业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和试验方案(不应超过原工房规定的定员定 量,有雷管感度的危险物料一次试验药量最大不超过10kg,且不合格品处理和试验不应同时 进行),经企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风险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接受,并向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 门报备后进行。 c) 在新建项目、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进行时,按第6章规定通过设计评审后依照管理 规定进行。 d) 在独立设置的科研中试线上进行时,按照企业制定的科研试验管理制度进行。 注1:新设备是指处于研制阶段的专用生产设备或民用爆炸物品成套生产装备。 注2:新材料是指生产采用的材料与产品定型(鉴定、评估)时的化学成分发生了改变(或改用的包装材料)有可能影 响产品储存、运输和使用安全性能的。 5.2.7 危险品生产区、总仓库区入口处应有“禁止烟火”等警示标志;生产区、库区、危险性建筑物内的 安全疏散通道应有指示性标志;受限空间、危险设施及设备、销毁(烧毁)及试验等危险作业场所应有警 示标志。 5.2.8 企业在变更危险性建(构)筑物用途、危险等级和计算药量时,应由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咨询 意见,并经企业安全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共同签批后方可实施,相关技术资料应及时整理归档,并向省 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报备。 5.2.9 企业聘请民爆行业专家参加本文件规定的安全生产活动时,应从省级及以上民爆行业专家库中 选取。 5.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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