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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准编号 | GB 3861-2008 (GB3861-2008) | | 中文名称 |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 | 英文名称 | Food additive -- Vanillin | | 行业 | 国家标准 | | 中标分类 | X44 | | 国际标准分类 | 71.100.60 | | 字数估计 | 8,876 | | 发布日期 | 2008-12-03 | | 实施日期 | 2009-06-01 | | 旧标准 (被替代) | GB 3861-1983 | | 引用标准 | GB/T 5009.74; GB/T 5009.76; GB/T 11538-2006; GB/T 11539-2008; GB/T 14454.2; GB/T 14455.3; GB/T 14457.3 | | 采用标准 | JECFA 889-2001, MOD | | 标准依据 | 国家标准批准发布公告2008年第19号(总第132号);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第8号 | | 发布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 | 范围 |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愈疮木酚或亚硫酸纸浆废液木质素为原料, 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
GB 3861-2008: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GB 3861-2008 英文名称: Food additive -- Vanillin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 3861-2008
代替GB 3861-1983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前 言
本标准的4.2、4.3、4.6、4.7、4.8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技术要求修改采用FAO/WHO联合食品添加剂专家委员会(JECFA)制定的《香兰素》标准
[JECFA889(2001年第57届)]。
本标准代替GB 3861-1983《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本标准与GB 3861-1983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增加了“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一章;
---增加了含量的测定;
---增加了附录A典型气相色谱图。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食品添加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浙江省嘉兴市中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上海香料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毛海舫、曹钟林、金其璋、徐易、邹炳其、曹怡。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B 3861-1983。
GB 3861-2008
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添加剂香兰素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对以愈疮木酚或亚硫酸纸浆废液木质素为原料,经化学合成制得的食品添加剂香兰
素的质量进行分析评价。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74 食品添加剂中重金属限量试验
GB/T 5009.76 食品添加剂中砷的测定
GB/T 11538-2006 精油 毛细管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ISO 7609:1985,IDT)
GB/T 11539-2008 香料 填充柱气相色谱分析 通用法(ISO 7359:1985,IDT)
GB/T 14454.2 香料 香气评定法
GB/T 14455.3 香料 乙醇中溶解(混)度的评估(GB/T 14455.3-2008,ISO 875:1999,MOD)
GB/T 14457.3 香料 熔点测定法
3 产品化学名称、分子式、结构式和相对分子质量
3.1 化学名称:3-甲氧基-4-羟基苯甲醛。
3.2 分子式:C8H8O3。
3.3 结构式:
3.4 相对分子质量:152.15。
4 要求
4.1 色状:白色或微黄色针状结晶或结晶性粉末。
4.2 香气:具有甜香、奶香和香草香气。
4.3 熔点:81.0℃~83.0℃。
4.4 溶解度(25℃):1g试样全溶于3mL70%(体积分数)或2mL95%(体积分数)乙醇中。
4.5 干燥后失重:≤0.5%。
4.6 含量(GC):≥99.5%。
4.7 重金属含量(以Pb计):≤10mg/kg。
4.8 砷含量:≤3mg/kg。
5 试验方法
5.1 色状的检定
将试样置于一洁净白纸上,用目测法观察。
5.2 香气的评定
按GB/T 14454.2的规定。
5.3 熔点的测定
按GB/T 14457.3的规定。
5.4 溶解度的评估
按GB/T 14455.3的规定。
5.5 干燥后失重的测定
5.5.1 仪器和试剂
a) 称量瓶:扁形,直径约为4cm~6cm。
b) 干燥器:玻璃,直径约为20cm~24cm。
c) 干燥剂:变色硅胶。
5.5.2 操作程序
将变色硅胶在120℃的恒温箱中干燥4h,稍冷后移入干燥器内冷却至室温。将称量瓶(瓶及盖分
开)置于干燥器内至少干燥4h,取出后称重。准确称取试样2g~3g(精确至0.0002g)于称量瓶中,
并将试样摊匀,厚度不得超过10mm。然后将装有试样的称量瓶及盖分置于干燥器内至少干燥4h,取
出时须将盖盖好,称重。如此操作至恒重。按式(1)计算干燥后失重:
5.6 含量的测定
5.6.1 仪器
a) 色谱仪、记录仪和微处理机:按GB/T 11538-2006或GB/T 11539-2008中第5章的规定。
b) 柱:填充柱或毛细管柱。
c) 检测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
5.6.2 测定方法
面积归一化法:按GB/T 11538-2006或GB/T 11539-2008中10.4的指定方法测定食品添加剂
香兰素含量。
5.6.3 重复性及结果表示
按GB/T 11538-2006或GB/T 11539-2008中11.4的规定进行,应符合要求。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典型气相色谱图(面积归一化法)参见附录A。
5.7 重金属含量(以P犫计)的测定
按GB/T 5009.74的规定。
5.8 砷含量的测定
按GB/T 5009.76的规定。
6 检验规则
6.1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应由生产厂质量检验部门负责检验,生产厂应保证出厂产品都符合本标准的要
求,每批出厂产品都应附有质量合格证书。色状、香气、熔点、溶解度为出厂检验项目,而干燥后失重、含
量、重金属含量(以Pb计)、砷含量为型式检验项目,每半年检验一次。
6.2 验收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各项规定检验所收到的产品质量是否符合本标准的要求,每一批号作
一次验收,不同批号分别验收。
6.3 抽样方法:每批的包装单位1个~2个,全抽;3个~100个抽取2个;100个以上增加部分再抽取
3%。用取样器从每个包装单位中均匀抽取试样50g~100g,将所抽取的试样全部置于混样器内充分
混匀,分别装入两个清洁干燥密闭的惰性容器中,避光保存。容器上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产品名称、
生产日期、批号、数量及取样日期,一瓶作检验用,另一瓶留存备查。
6.4 如验收结果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可会同生产厂重新加倍抽取试样复验。如复验结
果仍有指标不合格,则该批产品不能验收。
6.5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可由双方协议解决或由法定检验机构进行仲裁。
7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保质期
7.1 标志
产品包装外应注明:“食品添加剂”字样、产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地址、商标、批号、净含量、生产日期
和保质期、许可证号及标准编号。顾客如有特殊要求,可与生产厂另订协议。
7.2 包装
食品添加剂香兰素应装于清洁无杂味的衬有聚乙烯袋的纸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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